列傳第二十九 源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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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申孝心,刍靈明器,一無用也。

    ”三年秋薨,年七十三。

    贈侍中、太尉、隴西王印绶,谥曰宣,赙雜彩五百匹,賜辒辌車及命服、溫明秘器,陪葬于金陵。

     長子延,一性一謹厚好學。

    初以功臣子拜侍禦中散,賜爵武城子,西冶都将。

    卒,贈涼州刺史、廣武侯,谥曰簡。

    子鱗襲。

     延弟思禮,後賜名懷,謙恭寬雅,有大度。

    高宗末,為侍禦中散。

    父賀辭老,诏懷受父爵,拜征南将軍。

    尋為持節、督諸軍,屯于漠南。

    還,除殿中尚書,出為長安鎮将、雍州刺史。

    清儉有惠政,善于撫恤,劫盜息止,流民皆相率來還。

    歲馀,複拜殿中尚書,加侍中,參都曹事。

    又督諸軍征蠕蠕,六道大将鹹受節度。

    遷尚書令,參議律令。

    後例降為公。

    除司州刺史。

    從駕南征,加衛大将軍,領中軍事。

    以母憂去職,賜帛三百匹、谷千石。

    十九年,除征北大将軍、夏州刺史,轉都督雍岐東秦諸軍事、征西大将軍、雍州刺史。

     景明二年,徵為尚書左仆射,加特進。

    時有诏,以一奸一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釋然。

    自今已後,犯罪不問輕重,而藏竄者悉遠流。

    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

    懷乃奏曰:“謹按知制:逃吏不在赦限。

    竊惟聖朝之恩,事異前宥,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況有未發而仍遣邊戍?按守宰犯罪,逃走者衆,祿潤既優,尚有茲失,及蒙恩宥,卒然得還。

    今獨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

    如臣管執,謂宜免之。

    ”書奏,門下以成式既班,駁奏不許。

    懷重奏曰:“臣以為法貴經通,治尚簡要,刑憲之設,所以綱羅罪人。

    苟理之所備,不在繁典;行之可通,豈容峻制?此乃古今之達政,救世之恆規。

    伏尋條制,勳品已下,罪發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

    雖欲抑絕一奸一途,匪為通式。

    謹按事條,侵官敗法,專據流外,豈九品已上,人皆貞白也?其諸州守宰,職任清流,至有貪濁,事發逃竄,而遇恩免罪。

    勳品已下,獨乖斯例。

    如此,則寬縱上流,法切下吏,育物有差,惠罰不等。

    又謀逆滔天,輕恩尚免;吏犯微罪,獨不蒙赦,使大宥之經不通,開生之路緻壅,進違古典,退乖今律?辄率愚見,以為宜停。

    ”書奏,世宗納之。

     其年,除車騎大将軍、涼州大中正。

    懷奏曰:“南賊遊魂江揚,職為亂逆,肆厥一婬一昏,月滋日甚。

    貴臣重将,一靡一才孑遺,崇信一奸一回,昵比Yan豎,内外離心,骨肉猜叛。

    蕭寶融僭号于荊郢,其雍州刺史蕭衍勒兵而東襲,上流之衆已一逼一其郊。

    廣陵、京口各持兵而懷兩望,鐘離、淮一陰一并鼎峙而觀得失。

    秣陵孤危,制不出門。

    君子小人,并羅災禍,延首北望,朝不及夕。

    斯實天啟之期,吞并之會。

    乘厥蕭牆之釁,藉其分崩之隙,東據曆一陽一,兼指瓜步,緣江鎮戍,達于荊郢。

    然後奮雷電之威,布山河之信,則江西之地,不刃自來,吳會之鄉,指期可舉。

    昔士治有言,皓若暴死,更立賢主,文武之官,各得其任,則勁敵也。

    若蕭衍克就,上下同心,非直後圖之難,實亦揚境危一逼一。

    何則?壽春之去建鄴,七百而已,山川水陸,彼所谙利。

    脫江湘無波,君臣效職,藉水憑舟,倏忽而至,壽春容不自保,江南将若之何?今寶卷邑居有土崩之形,邊城無繼援之光,清蕩江區,實在今日。

    臣受恩既重,不敢不言。

    ”诏曰:“不君不臣,江南常弊,有粟不食,其在斯矣。

    上天将欲亡之,諸番又願取之,人事天道,孰雲匪會?但以養害,仁者不為。

    且十月五日,衍軍已達大航,其大傷小亡之勢,久應有決。

    假令天罰寶卷,衍兵獲進,則衍之主佐,又是亂亡遣孽,皇靈其能久佑之乎?今之所矜者,正以南黔企德,邊書繼至,殄悴之氓,理須救接。

    若爾者,揚州兵力,配積不少,但可速遣任城,委以處分,别加慰勉,令妙盡邊算也。

    ”以衍事克,遂停。

     懷又表曰:“昔世祖升遐,南安在位,出拜東廟,為賊臣宗一愛一所弑。

    時高宗避難,龍潛苑中,宗一愛一異圖,神位未定。

    臣亡父先臣賀與長孫渴侯、陸麗等表迎高宗,纂微寶命。

    麗以扶負聖躬,親所見識,蒙授撫軍大将軍、司徒公、平原王。

    興安二年,追論定策之勳,進先臣爵西平王。

    皇興季年,顯祖将傳大位于京兆王。

    先臣時都督諸将,屯于武川,被徵詣京,特見顧問。

    先臣固執不可,顯祖久乃許之,遂命先臣持節授皇帝玺绶于高祖。

    至太和十六年,麗息叡狀私書,稱其亡父與先臣援立高宗,朝廷追錄,封叡钜鹿郡開國公。

    臣時丁艱草土,不容及例。

    至二十年,除臣雍州刺史,臨發奉辭,面奏先帝,申先臣舊勳。

    時敕旨但赴所臨,尋當别判。

    至二十一年,車駕幸雍,臣複陳聞,時蒙敕旨,征還當授。

    自宮車晏駕,遂爾不白。

    竊惟先臣遠則援立高宗,寶曆不附;近則陳力顯祖,神器有歸。

    如斯之勳,超世之事。

    麗以父功而獲河山之賞。

    臣有家勳,不沾茅社之賜。

    得否相懸,請垂裁處。

    ”诏曰:“宿老元丕,雲如所訴;訪之史官,頗亦言此。

    可依比授馮翊郡開國公,邑百戶。

    ” 又诏為使持節,加侍中、行台,巡行北邊六鎮、恆燕朔三州,赈給貧乏,兼采風俗,考論殿最,事之得失,皆先決後聞。

    自京師遷洛,邊朔遙遠,加連年旱儉,百姓困弊。

    懷銜命巡撫,存恤有方,但宜運轉,有無通濟。

    時後父于勁勢傾朝野,勁兄于祚與懷宿昔通婚,時為沃野鎮将,頗有受納。

    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