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

關燈
九月,戊申朔,金更定贍學養士法。

    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

     先是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溇渎,悉為田疇,潦則無地可潴,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将益甚。

    ”辛亥,遣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往浙西行視。

    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田圍裹者,悉開之。

     甲寅,金主如秋山。

     甲戌,令禮部集孝宗朝典禮。

     丙子,金主還都。

     冬,十月,乙酉,金祫享于太廟。

     丙戌,起居郎王容請以韓侂胄定策事迹付史館,從之。

     壬辰,金禦史台言:“在制,按察司官,比任終,遣官考核,然後尚書省遣官覆察之。

    今監察禦史添設員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真、漢人各一人同往。

    ”從之,仍敕分四路。

     壬寅,金敕有司購遺書,宜高其價,以廣搜訪。

    其藏書之家,有珍襲不願送官者,官為譽寫,畢,複還之,仍量給其值之半。

     甲申,編《光宗禦集》。

     十一月,辛亥,金敕尚書省:“凡役衆勞民之事,勿輕行之。

    ” 丁巳,金主谕工部曰:“比聞懷州有橙結實,官吏檢視,已嘗擾民。

    今複講柑,得無重擾乎?其誡所司,遇有則進,無則已。

    ” 庚申,蠲潭州民舊輸黃河鐵纜錢。

     金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砺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麹者,計斤給賞,錢皆征于犯人。

    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

    請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

    ”金主從其言。

     十二月,己卯,太白經天。

     辛巳,金敕原廟春秋祭祀改稱朝獻。

     金新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

    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合于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略有所增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馀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義,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

    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戶令》,《學令》,《選舉令》,《封爵令》,《封贈令》,《宮衛令》,《軍防令》,《儀制令》,《衣服令》,《公式令》,《祿令》,《倉庫令》,《廄牧令》,《田令》,《賦役令》,《關市令》,《捕亡令》,《賞令》,《醫疾令》,《假甯令》,《獄官令》,《雜令》,《僧道令》,《營繕令》,《河防令》,《服制令》,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

    又《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卷。

    丁酉,司空襄具以進,诏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乙巳,金初定廉能官升注法。

     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赈之,仍蠲其賦。

     ○甯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嘉泰二年(金泰和二年) 春,正月,乙卯,金始朝獻于衍慶宮。

     癸亥,以蘇師旦兼樞密院都承旨。

    初,韓侂胄為平江兵馬钤轄時,師旦以刀筆吏事之,侂胄一愛一其辨慧。

    帝登極,竄姓名于籓邸吏士内,遂以随龍恩得官。

    至是權勢日甚。

     丁卯,陳自強等上《高宗實錄》。

     侍禦史林采、右正言施康年上疏曰:“臣聞習僞者,名教之僇人;欺君者,臣子之大罪。

    欺與僞,實人材風俗之所深患,不可不察也。

    苟有人焉,方僞習之熾則從之,及僞習之衰則攻之,彼自以為媒身幹進之計,而不知堕于欺君之罪。

    臣嘗謂由慶元初迄今,人之趨向,一歸于正,謹守而堤防之,權在二三執政大臣,其次在給、舍,又其次在台谏。

    設使朝廷未知其人,有所除授,給、舍不繳駁,台谏不論列,百執事從而指其人,聲其罪,可也。

    今乃不然,徒肆諸空言,遂使當世嘩然指攻,僞為釣取爵祿之資,凡投匦而上書,陛辭而進說,召見而賜對,其論一本于此。

    望下臣此章,播告中外,繼自今,專事忠恪,毋肆欺謾,不惟可以昭聖朝公正之心,抑亦可以杜僞習淆敵之患。

    ” 時禁學之禍,雖本韓侂胄欲去異己以快所私,然實京镗創謀。

    及镗死,侂胄亦厭前事之紛纭,欲稍更張以消中外之議,且欲開邊,而往時廢退之人,又有以複仇之說進者,故言官遂有此疏。

     癸酉,金歸德軍節度副使韓琛,以強市民布帛,削一官,罷之。

     甲戌,金主如建春一宮。

    時金主将幸長樂川,刑部尚書李愈谏曰:“方今戌卒貧弱,百姓一騷一然,三叉尤近北陲,恒防外患。

    兼聞泰和宮在兩山間,地勢狹隘,雨潦遄集,固不若北宮池台之勝,優遊閑暇也。

    ”金主不從。

     二月,甲申,弛僞學、僞一黨一禁。

     張孝伯知韓侂胄已厭前事,因謂之曰:“不弛一黨一禁,恐後不免報複之禍。

    ”籍田令陳景思,韓侂胄之姻也,亦謂侂胄當勿為已甚,侂胄從之。

    于是趙汝愚追複資政殿學士。

    一黨一人見在者,徐誼、劉光祖、陳傅良、章穎、薛叔似、葉适、曾三聘、項安世、範仲黼、黃颢、詹體仁、遊仲鴻等諸人,皆先後複官自便。

    又削薦牍中“不系僞學”一節,俾勿複有言。

     丁亥,修《高宗正史》、《寶訓》。

     戊子,頒《治縣十二事》,以風厲縣令。

     癸巳,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興小紀》及《九朝通略》等書欲渡淮,盱眙軍以聞,遂命諸道郡邑書坊所鬻書,凡事幹國體者,悉令毀棄。

    言者因請取禮部員外郎李焘《續通鑒長編》、知龍州王偁《東都事略》、監都鹽倉李丙《丁未隸》及通家語錄、家傳等書下史房考訂,或有裨于公議者存留;從之。

     戊戌,金初制内侍寄祿官。

     乙巳,金主還宮。

     三月,辛亥,诏:“宰執各舉可守邊郡者二三人。

    ” 甲寅,金初制宮院司都監、同監各一人。

     己未,初命提刑以五月按部理囚。

     己巳,诏:“諸路帥臣、總領、監司,舉任将帥者,與本軍主帥列上之。

    ” 自渡江以來,員多阙少。

    紹興末,寺監丞、簿、學官、大理司直、樞密院編修官,始皆有待次者。

    乾道中,東南郡守率待阙五六年,蜀中亦三四年,由是朝士罕肯丐外,而勢要之人多攘阙者。

    淳熙中,诏存留州郡十五阙,慶元初又增為三十阙,然廟堂牽于丐請,率多借用。

    夏,四月,辛卯,言者請以嘉興府、處、台、衢、嚴、信、池、袁、撫、江、潮、漳、泰、溫、徽州十五阙,令中書再行注籍,專待職事官,馀如有經營留阙之人,令給舍繳駁,台谏論奏;從之。

     己亥,金定遷三品官法,複撲買河泺法。

     辛醜,金主谕禦史台:“諸訴事于台,當以實上聞,不得辄稱察知。

    ” 癸卯,金主如萬甯宮。

    李愈複谏曰:“北部侵我舊疆,千有馀裡。

    不謀雪恥,複欲北幸,一旦有警,臣恐丞相襄、樞密副使安國等不足恃也。

    況皇嗣未立,群心無定,豈可遠事逸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