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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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正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二年(遼太康五年) 春,正月,壬申,遼主如混同江。

     耶律伊遜薦耶律孝傑忠于社稷,遼主謂孝傑可方唐之狄仁傑,賜名仁傑,許放海東青鹘以一寵一異之。

     遼主将出獵,耶律伊遜請留皇孫,遼主欲從之。

    宣徽使蕭烏納奏曰:“聞駕出遊,欲留皇孫。

    皇孫尚幼,苟保護非人,恐有它變。

    果留,願留臣左右,以防不測。

    ”遼主悟,命皇孫從行,如山榆澱。

    遼主由是始疑伊遜。

     乙亥,罷岢岚、火山軍市馬。

     先是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貧民取辟貨不能償,積息罰愈多,囚系督責,僅存虛數。

    于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己卯,诏:“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

    ”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壬午,以容州管内觀察使楊遂為甯遠軍節度使。

     丁亥,诏:“宗室大将軍以下願試者,本經及《論語》、《孟子》大義共六道,論一首;大義以五通,論以辭理通為合格。

    ” 甲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乞以十哲從祀孔子,從之。

    夔請以顔回為兗國公,毋稱先師;而祭不讀祝,儀物一切降殺;而進闵子骞九人亦在祀典。

    禮官以“孔子、顔子稱号,曆代各有據依,難辄更改;儀物獻祝,亦難降殺。

    所請九人,已在祀典。

    熙甯祀儀,十哲皆為從祀,惟州縣釋奠未載。

    請自今二京及諸州春秋釋奠,并準熙甯祀儀。

    ” 丙申,帝謂輔臣曰:“向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鹽鈔之法。

    本欲權鹽價飛錢于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内凡出錢五百萬缗,卒不能救鈔法之弊。

    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

    ”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

    ”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

    雖少年所不快意,然于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 二月,甲辰,诏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于川峽四路,許之。

    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

    ”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将。

    第一将駐慶州,第二将環州,第三将大順城,第四将淮安鎮,第五将業樂鎮,第六将木波鎮,第七将水和寨,第八将邠州。

    ”從之。

     辛亥,诏:“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

    内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

    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

    ”又诏:“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 甲寅,日中有黑子。

     诏:“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谒及見賓客。

    ” 乙卯,以泸州夷乞弟犯邊,诏王光祖等讨之。

     三月,庚午朔,棟戬遣使來貢。

     辛未,诏:“河東定奪解闆溝地界,毋得張皇或緻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

    ”衆管句緣邊安一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将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随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一奸一。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诏:“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又诏:“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谏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将通領之。

    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一團一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随屯置将,具條約以上。

    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于諸路,故遣禧往計議。

    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泾原。

    而泾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并難禧環慶法。

    禧曆疏泾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别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

    帝與惠卿诏曰:“徐禧論措置析将事,恻怛忼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泾原,卿宜勉終之。

    ” 庚寅,诏:“入内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才二百馀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齧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