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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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
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
”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禦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谏爾。
”帝善其言。
有欲複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
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乃止。
夏人幽其主,将大舉讨之。
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
”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并以功臣配享。
”從之。
诏:“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馀直。
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
有所謂緩急阙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籴,歲饑減時價粜之以赈饑。
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谷當給若粜,皆用九年诏書,通取留一半之馀。
”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
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
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
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诏:“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
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于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
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并罷,衛樸給路費錢二十千。
”先是樸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诏樸集議,至是罷之。
遼赈東京饑。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禦史台、閤門言:“忌日神禦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
”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
帝臨哭,辍朝三日。
贈太師、中書令。
初谥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安得為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衆莫能奪,改谥宣靖。
及葬,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
公亮一性一吝啬,殖貨至巨萬。
力薦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一寵一,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廟庭。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谏院蔡确同禦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
潘開事下禦史獄,旬馀,所按與開封無異,乃诏确與禦史同鞫。
确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
會充谒告,王珪奏用确,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
今率以二碩而輸一鬥,至為輕矣。
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幾萬。
請自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诏畿縣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晖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醜,遼主駐埽獲野。
三月,癸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乞教閱峒丁,從之。
乙未,禦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呂惠卿言:“昨準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别将應援。
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萬,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倍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于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于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
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
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堕賊掩伏之虞,彼又将分兵搗虛以襲我矣。
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一團一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緻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
”诏鄜延路依奏,馀路别聽指揮。
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殁,自今宜罷鄰道援兵。
環慶副總管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并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将,亦無能為。
劉平之敗,非援兵罪。
于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
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
”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禦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谏爾。
”帝善其言。
有欲複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
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乃止。
夏人幽其主,将大舉讨之。
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
”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并以功臣配享。
”從之。
诏:“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馀直。
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
有所謂緩急阙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籴,歲饑減時價粜之以赈饑。
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谷當給若粜,皆用九年诏書,通取留一半之馀。
”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
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
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
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诏:“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
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于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
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并罷,衛樸給路費錢二十千。
”先是樸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诏樸集議,至是罷之。
遼赈東京饑。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禦史台、閤門言:“忌日神禦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
”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
帝臨哭,辍朝三日。
贈太師、中書令。
初谥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安得為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衆莫能奪,改谥宣靖。
及葬,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
公亮一性一吝啬,殖貨至巨萬。
力薦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一寵一,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廟庭。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谏院蔡确同禦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
潘開事下禦史獄,旬馀,所按與開封無異,乃诏确與禦史同鞫。
确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
會充谒告,王珪奏用确,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
今率以二碩而輸一鬥,至為輕矣。
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幾萬。
請自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诏畿縣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晖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醜,遼主駐埽獲野。
三月,癸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乞教閱峒丁,從之。
乙未,禦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呂惠卿言:“昨準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别将應援。
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萬,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倍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于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于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
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
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堕賊掩伏之虞,彼又将分兵搗虛以襲我矣。
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一團一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緻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
”诏鄜延路依奏,馀路别聽指揮。
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殁,自今宜罷鄰道援兵。
環慶副總管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并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将,亦無能為。
劉平之敗,非援兵罪。
于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