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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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可,且令已受命者,異時加恩改授。

     辛巳,夏遣使貢于遼。

     甲申,命宰相韓琦、曾公亮權兼樞密院公事,富弼在告故也。

    弼自去冬以足疾卧家,至是章二十馀上,乞補外郡,帝終不許。

     丙戌,樞密院編《機要文字》九百八十一冊以進,賞執事者有差。

     六月,辛卯,以江東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範純仁為殿中侍禦史,太常博士、權發遣鹽鐵判官呂大防為監察禦史裡行。

    近制,禦史有阙,則命翰林學士、禦史中丞、知雜事疊舉二人,而帝自擇取一人為之,至是阙兩員,舉者未上,内出純仁、大防名而命之。

    大防,藍田人也。

    大防首言:“綱紀賞罰未厭四方之望者有五:進用人臣而權不歸上,大臣疲老而不得許退,夷狄驕蹇而不擇将帥,議論之臣裨益阙失而大臣沮之,疆場左右之臣敗事而被賞、舉職而獲罪者。

    ”又論:“富弼病足,請解機務,章十數上而不納;張昪年幾八十,乞骸鼻而不從;吳奎有三年之喪,召其子而呼之者再,遣使而召之者又再;程戡辭老不堪邊任,亦不許。

    竊以為陛下欲盡君臣之分,使病者得休,喪者得終,老者得盡其馀年,則進退以禮,亦何必過為虛飾,使四人之誠不得自達邪!” 癸巳,群臣表請聽樂,弗許;五上表,乃許之。

     初,绛州一團一練使楊遂為新城巡檢,救濮王宮火,帝識其面目。

     于是侍衛司阙帥,帝首出遂姓名,擢登州一團一練使、步軍都虞候。

     己亥,诏:“自今三司久任判官,不得别舉職任。

    ” 壬寅,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等奏都官郎中許遵編修提舉司并三司類例一百三十冊,诏行之,以《在京諸司庫務條式》為名。

    遵,泗州人也。

     己酉,以莊宅使張利一為皇城使、知雄州兼河北沿邊安一撫使,代皇城使李中祐也。

    以中祐權定州路總管。

     司馬光言:“近聞契丹之民,有于界河捕魚及于白溝之南剪伐柳栽者,此乃邊鄙小事,何足介意!而朝廷以前知雄州李中祐不能禁禦,另選州将以代之。

    臣恐新将之至,必以中祐為戒,而妄殺彼民,則戰鬥之端,往來無窮矣。

    望陛下嚴戒北邊将吏,如漁船、柳載之類,止可以文牒整會,道理曉谕,使其官司自行禁約,不可以矢刃相加。

    若再三曉谕不聽,則聞于朝廷,專遣使臣至其王庭,與之辨論曲直,亦無傷也。

    若又不聽,則莫若博求賢才,增修政事,待公私富足,士馬一精一強,然後奉辭以讨,複漢、唐之士宇,與其争漁柳之勝負,不亦遠哉!” 命試校書郎孫侔、試将作監主簿常秩、前亳州衛真縣主簿王回皆為忠武軍節度使推官;侔知來安縣,秩知長社縣,回知南頓縣。

    侔等皆以文行知名,為知制诰沈遘、王陶等所薦。

    命下而回卒、侔、秩皆辭不赴。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莫敢先。

    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為案。

    其議曰:“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複顧私親。

    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一愛一之心分施于彼,則不得專壹于此故也。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贻譏後世。

    況前代之入繼者,多于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後,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祗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中簡拔聖明,授以大業。

    濮安懿王雖于陛下有天一性一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

    臣等竊謂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崇。

    谯國、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

    考之古今,實為宜稱。

    ”議上,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

     于是珪等議:“濮王于仁宗為史,于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泾王故事。

    ”時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著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 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

    ’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并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母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

    ’即出繼之子于所繼、所生父母皆稱父母。

    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今王珪等議稱皇伯,于典禮未見明據。

    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議。

    ”诏從之。

     執政意朝士必有迎一合者,而台谏皆是王珪等,議論洶洶,未及上。

    太後聞之,辛亥,内出手書切責韓琦等,以不當議稱皇考。

    而琦等奏:“太後以珪等議稱皇伯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後意解。

    ”甲寅,降诏罷尚書省集議,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

     翰林學士範鎮,時判太常寺,即率禮官上言:“漢宣帝于昭帝為孫,光武于平帝為祖,則其父容可以稱皇考,然議者猶或非之,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

    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則其失非特漢宣、光武之比矣。

    凡稱帝若皇若皇考,立寝廟,論昭穆,皆非是。

    ”因具列《儀禮》及《漢書》論議、魏明帝诏為五篇,奏之。

    執政得奏,怒,召鎮責曰:“诏書雲當令檢詳,奈何遽列上邪?”鎮曰:“有司得诏書,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奈何更以為罪乎!” 于是台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乞早從王珪等議。

    侍禦史知雜事呂誨言:“朝廷既知議論不一,當辨正是非,參合衆意,明所适從,豈可事未有定,遽罷集議,還付所司!诏命反複,非所适從,豈可事未有定,遽罷集議,還付所司!诏命反複,非所以示至公于天下也。

    漢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繼,與今事體略不相類。

    據王珪等議,濮安懿王于仁宗皇帝,其屬為兄,于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于禮得矣。

    及引元佐、元俨稱皇兄、皇叔之類,皆本朝典禮,安得謂之無據!竊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為皇考,與仁廟同稱,此事非出清衷,必佞臣建白,苟悅聖情。

    二三輔臣不能為陛下開陳正論,又将啟其間隙,違背禮義,惑亂人情,忘先帝之眷荷,陷陛下于非正,得為忠乎?伏望陛下别降诏旨,以王珪等議為定,取前後所獻不一之論,盡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置之于法,可以渙釋群疑,杜絕邪論。

    ”誨前後三奏,皆留中不行。

     司馬光言:“政一府言‘《儀禮》、令文、《五服年月敕》,皆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即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

    ’臣按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

    今欲言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一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一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皆不識文理也。

    又言‘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

    ’臣按宣帝承昭帝之後,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穆同故也。

    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

    今陛下親為仁宗之子以承大業,《傳》曰:‘國無二君,家無二尊。

    ’若使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于何地乎?政一府前以二帝不加尊号于其父祖,引以為法則可矣;若謂皇考之名亦可施于今日,則事恐不侔。

    設使仁宗尚禦天下,濮王亦萬福,當是之時,命陛下為皇子,則不知謂濮王為父為伯?若先帝在則稱伯,殁則稱父,臣計陛下必不為此也。

    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焉?願陛下上稽古典,下順衆志,以禮崇奉濮安懿王,如珪等所議。

    ” 樞密使、戶部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