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斬首何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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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之一,《周禮。

    秋官。

    士師》載:“誓,用之于軍旅”。

    周武王率兵伐纣,在商郊牧野誓師(史稱“牧誓”)時,就宣布過嚴明的軍紀。

    如無命不許輕退,敵退不許追殺,務須嚴守約束,若有不遵者殺無赦。

    在這次作戰中,當周軍攻人商都朝歌時,周武王對已死的商纣王,“乃射三發而後下車,擊之以輕呂(劍名),斬之黃钺(銅斧)”,交将纣的頭懸挂在大白旗上(見《史紀。

    周本紀》)。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斬首始于秦。

    秦的死刑,種類多,執行手段極其殘酷。

    僅秦律中規定的死刑就有:棄市、斬、枭首、磔、戮、具五刑、戮一屍一、車裂、阬、定殺、絞和族等12種。

    其中“斬”和“枭首”,都屬于“斬首” 類。

    一說“枭首”是處死後懸頭示衆,不包括斬首。

     那時軍隊中法律比較完備,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載,對違反軍令的人要按法嚴懲,對作戰中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

    軍中規定的死刑還有:“降敵”罪,“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殺本人,全家還要沒為官奴:“不得”罪,下級軍官帶兵作戰,得不到敵人首級的,要處死:“譽敵”罪,贊揚敵軍,瓦解士氣者,要處“戮”刑。

    那時軍隊由于條件限制,執行死刑時,往往是斬首。

     說軍隊斬首始于秦,不僅是其法律中明文規定有“斬”的刑罰,還因為一是秦建立空前統一的強大的封建帝國後,奉行了先秦法家關于“法”、“術”、“勢”的法治理論,司法機構健全,立法完備嚴密,用刑嚴峻苛刻,主張依靠法律的強制力貫徹統治者的意志,強調重刑厚賞。

    二是秦時軍隊中實行了賞勇罰怯的制度,認為士兵的勇敢在于“制”。

    軍中還實行了征兵制度,從中下階層的士民中征集兵員,為了鞏固部隊,賞罰十分明确,特别強調嚴懲和重刑,“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後。

    刑重則内畏,内畏則外堅矣”。

    三是軍隊中普遍使用了鐵制兵器,執行斬首時,較之春秋前使用的黃钺(銅斧) 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認為,秦律中雖有“斬”的刑罰,并無“斬首”之刑。

    “斬”既包括斬首,也包括腰斬、斬手足以及處死後砍殺等。

    那麼,軍中斬首究竟始于何時?确實成了千古之謎。

     (李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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