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琳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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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琳之,字叫彥琳,會稽山一陰一縣人。

    曾祖孔群,是晉朝的禦史中丞。

    祖父孔沈,是丞相掾。

    父親孔貵,是光祿大夫。

     孔琳之堅強正直有志向,少年時代喜一愛一文章,懂音律,能下棋,善于寫一筆極妙的草隸。

    桓玄輔佐朝政擔任太尉,任用他為西閣祭酒。

    桓玄當時議論打算廢除錢币而用谷帛代替,孔琳之發表議論說: “《洪範》中講八政,把财貨僅次于食物,難道不是因為交易所用的手段,是一種極重要的實用物品麼?所以聖王制造出無用的貨币,用來流通有用的财物,既沒有毀壞的耗費,又省去了難以運輸的苦處,這正是錢之所以能繼承龜甲貝殼的地位,曆代都不廢棄的原因。

    谷帛成為寶貝,本來是因為它可以做為衣食,現在再分出一個功能作貨币,則帶來很多損害,又煩瑣地經由商販的手,在割截使用之中耗費抛舍,這些弊端,自古時候就是很明顯的。

    所以鐘繇說:‘取巧僞詐的人,競相弄一濕谷物以撈取好處,織造稀薄的帛以充當貨币。

    ’魏朝的時候曾用嚴厲的刑罰加以管制,也不能夠禁止。

    所以司馬芝認為‘用錢貿易不僅可以富國,也是減少刑罰的方法’。

    現有已經用了而又廢除它,則老百姓馬上就要失去用它的利益,這樣有錢無糧的人,都會因此而饑餓窘困,這是截斷它的弊端。

    魏明帝的時候,廢除錢币而使用谷物實行了四十年,因為對人們不方便,于是整個朝廷議論大起,一精一通經濟明達政治的士人,莫不認為應該重新使用錢币進行貿易。

    他們尚且舍棄谷帛而使用錢币,足以證明使用谷帛的弊端在過去的試驗中已經很顯著了。

    ”桓玄又談論恢複肉刑,孔琳之認為: “唐堯虞舜時代以特異的服飾象征五刑,夏禹時代建立刑法是因為世風淳厚澆薄的不同,導緻教化手段的不同。

    《尚書》中說“要根據世道來定刑罰輕重”,是說要随着時代而變化。

    夏商周三代風俗淳厚、事情簡單,所以很少觸犯刑法。

    末代風俗機巧而事務繁多,所以常常陷入法網。

    如果孔門的三千弟子處在亂世,必然會有用刑太多的指責,這正是五帝不互相因循效法,肉刑不可全部恢複的原因。

    漢文帝發了仁慈恻隐之心,感傷犯人沒有自新的道路,改革古代的辦法,創立新制度,号稱刑措;然而名義上輕而實際上重,反而更加傷害人。

    所以孝景帝繼承皇位,用寬緩的措施來減輕它,寬緩則人們怠慢,又不能禁止邪惡。

    當時希望能找到适中的刑法,因而受到過去人們的稱贊,曆代詳加讨論而沒有獲得适當的措施。

    兵亂發生以後,遇到的刑法更多,棄市的刑法,本來是截斷右腳的腳趾,漢文帝發生謬誤,後世繼承而不加以改革,以前的賢者因此十分遺憾,進行了議論而沒有深入辨析。

    鐘繇、陳群的意思雖然小有不同,都是企圖以截斷右趾代替棄市。

    如果依照他們的話去辦,那麼所救活的人就多了。

    降低死罪讓犯人能夠生存,的确是較輕的刑法,可以保全他的生命,增加他的産育,仁慈既可以對人生有利,功勞也可以有益于大衆。

    又現在所憂慮的,罪犯逃亡是第一項,屢次逃跑而不悔改的,應該讓他們無處可逃,也以此警誡沒有犯罪的人,永遠根絕罪惡的根源。

    至于其餘各條,應該仍然依據過去的法律。

    ” 桓玄喜歡别人附和逢迎,而孔琳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