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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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毋辄以文記傳旨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

    ”敕禦史台臣選包事老成者為監察禦史,超授中散大夫、典内院使孛叔榮祿大夫。

    是月,江陵屬縣水,民死者衆,太原、河間、真定、順德、彰德、大名、廣平等路,德、濮、恩、通等州霖雨傷稼,大甯等路隕霜,敕有司赈恤。

     閏七月辛醜,命國子祭酒劉赓詣曲阜,以太牢祠孔子。

    甲辰,車駕将還大都,太後以秋稼方盛,勿令鷹坊、駝人、衛士先往,庶免害稼擾民,敕禁止之。

    樞密院奏:“居庸關古道四十有三,軍吏防守之處僅十有三,舊置千戶,位輕責重,請置隆鎮萬戶府,俾嚴守備。

    ”制曰:“可。

    ”翙五星于司天台。

    以故魯王刁斡八剌嫡子阿禮嘉世禮襲其封爵、分地。

    乙巳,以朝會,恩賜月赤察兒、一床一兀兒金二百兩、銀二千八百兩、币帛有差。

    丙午,奉武宗神主祔于太廟。

    戊申,封李孟秦國公,命亦憐真乞剌思為司徒。

    己酉,吐番寇禮店、文州,命總帥亦憐真等讨之。

    辛亥,以西僧藏不班八為國師,賜玉印。

    戊午,複置司禋監。

    己未,诏谕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才。

    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

    ”敕:“軍官七十緻仕,始聽子弟承襲。

    其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叙;其巧計求遷者,以違制論。

    ”壬戌,命赈恤嶺北流民。

    上都立通政院,領蒙古諸驿,秩正二品。

    甲子,甯夏地震。

    乙醜,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進号皇姊大長公主。

    遣使招谕黑水、白水等蠻十二萬餘戶來降。

    丙寅,太一陰一犯軒轅。

    賜諸王阿不花等金二百兩、銀七百五十兩、鈔一萬三千六百三十錠、币帛各有差。

    丁卯,完澤、李孟等言:“方今進用儒者,而老成日以凋謝,四方儒士成才者,請擢任國學、翰林、秘書、太常或儒學提舉等職,俾學者有所激勸。

    ”帝曰:“卿言是也。

    自今勿限資級,果才而賢,雖白身亦用之。

    ”敕直省舍人以其半給事殿庭,半聽中書差遣。

    禁醫人非選試及著籍者,毋行醫藥。

    大同宣甯縣雨雹,積五寸,苗稼盡殒。

     八月己巳朔,裁定京朝諸司員數,并依至元三十年舊額。

    楚王牙忽都所部乏食,給鈔萬錠,出粟五千石赈之。

    賜環衛圉人鈔三萬錠,以近侍曲列失為戶部尚書。

    甲戌,賜皇姊大長公主鈔萬錠。

    丙戌,安南世子陳日泬奉表以方物來貢。

    敕西番軍務隸宣政院。

    九月己亥朔,遙授左丞相不花進太尉。

    丙午,遙授湖廣平章、安南國王陳益稷入見,言:“臣自世祖朝來歸,妻子皆為國人所害,朝廷授以王爵,又賜漢一陽一田五百頃,俾自贍以終餘年。

    今臣年幾七十,而有司拘臣所授田,就食無所。

    ”帝謂省臣曰:“安南國王慕義來歸,宜厚其賜,以懷遠人,其進勳爵、受田如故。

    ”戊申,禁民彈射飛鳥、殺馬牛羊當一乳一者。

    禁衛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質于人。

    庚戌,命樞密院閱各省軍馬。

    壬子,改元皇慶,诏曰:“朕賴天地祖宗之靈,纂承聖緒,永惟治古之隆,群生鹹遂,國以乂甯。

    朕夙興夜寐,不敢怠遑,任賢使能,興滞補阙,庶其臻茲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朕之志也。

    逾年改元,厥有彜典,其以至大五年為皇慶元年。

    ”都水監卿木八剌沙傳旨,給驿往取杭州所造龍舟,省臣谏曰:“陛下踐祚,誕告天下,凡非宣索,毋得擅進。

    誠取此舟,有乖前诏。

    ”诏止之。

    複置中宮位下怯憐口諸色民匠打捕鷹坊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乙卯,太一陰一犯畢。

    丁巳,奉太後旨,以永平路歲入,除經費外,悉賜魯國大長公主。

    給雲南王老的部屬馬價一萬二千錠。

    丙寅,敕省部官,勿托以宿衛廢職。

    罷西番茶提舉司。

    是月,江陵路水漂民居,溺死十有八人。

     冬十月戊辰朔,有事于太廟。

    己巳,敕繪武宗禦容,奉安大崇恩福元寺,月四上祭。

    辛未,賜大普慶寺金千兩,銀五千兩,鈔萬錠,西錦、彩段、紗、羅、布帛萬端,田八萬畝,邸舍四百間。

    丁醜,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辛巳,罷宣政院理問僧人詞訟。

    以蕲縣萬戶府鎮慶元,紹興沿海萬戶府鎮處州,宿州萬戶府兼鎮台州。

    戊子,省海道運糧萬戶為六員,千戶為七所。

    特授故太師月兒魯子木剌忽榮祿大夫、知樞密院事。

    辛卯,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

    壬辰,诏收至大銀鈔。

    敕諸衛漢軍練習武事。

    置群牧監,秩正三品,掌興聖宮位下畜牧。

    癸巳,诏置汴梁、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掌大承華普慶寺赀産。

    給雲南增戍軍鈔二萬五千錠。

    丙申,太白犯壘壁陣。

     十一月戊戌,封司徒買僧為趙國公。

    辛醜,命延安、鳳翔、安西軍屯田紅城者,還陝西屯田。

    敕:“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官贓罪。

    ”立乖西府,以土官阿馬知府事,佩金符。

    李孟奏:“錢糧為國之本,世祖朝量入為出,恆務撙節,故倉庫充牣。

    今每歲支鈔六百餘萬錠,又土木營繕百餘處,計用數百萬錠,内降旨賞賜複用三百餘萬錠,北邊軍需又六七百萬錠;今帑藏見貯止十一萬餘錠,若此安能周給。

    自今不急浮費,宜悉停罷。

    ”帝納其言,凡營繕悉罷之。

    辛亥,諸王不裡牙屯等誣八不沙以不法,诏竄不裡牙屯、秃幹于河南,因忽乃于楊州,納裡于湖廣,太那于江西,班出兀那于雲南。

    壬子,赈欽察衛糧五千七百五十三石。

    甲寅,太一陰一犯輿鬼。

    戊午,禁漢人、回回術者出入諸王、驸馬及大臣家。

    己未,以遼一陽一省平章政事合撒為中書平章政事。

    甲子,敕增置京城米肆十所,日平粜八百石以赈貧民。

    丙寅,加徽政使羅源為大司徒,赈諸軍糧七千六十石。

     十二月辛未,增置經正監官為八員。

    置尚牧所,秩五品,掌太官羊。

    癸酉,封宣政、會福院使暗普為秦國公。

    增置兵部侍郎、郎中各一員。

    庚辰,太白經天。

    複以陝西屯田軍三千隸紅城萬戶府。

    壬午,诏曰:“今歲不登,民何以堪?春蒐其勿令供億。

    ”癸未,太白經天。

    甲申,太一陰一犯太微西垣上将。

    浙西水災,免漕江浙糧四分之一,存留赈濟;命江西、湖廣補運,輸京師。

    占城遣使奉表貢方物。

    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曲赦大都大辟囚一人,并流以下罪。

    辛卯,裁宗正府官為二十八員,遣官監視焚至大鈔。

    壬辰,太白經天。

    敕:“創設邊遠官員,俟到任方降敕牒。

    ”乙未,命李孟整饬國子監學。

    中書省臣言:“世祖定立選法升降,以示激勸。

    今官未及考,或無故更代,或躐等進階,僭受國公、丞相等職,諸司已裁而複置者有之。

    今春以内降旨除官千餘人,其中欺僞,豈能悉知?壞亂選法,莫此為甚。

    ”帝曰:“凡内降旨,一切勿行。

    ”賜濟王朵列納印,以和林稅課建延慶寺。

    诏谕安南國世子陳日泬曰:“惟我祖宗,受天明命,撫有萬方,威德所加,柔遠能迩。

    乃者先皇帝龍馭上賓,朕以王侯臣民不釋之故,于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即皇帝位,遵逾年改元之制,以至大五年為皇慶元年。

    今遣禮部尚書乃馬台等赍诏往谕,仍頒皇慶元年曆日一本。

    卿其敬授人時,益修臣職,毋替爾祖事大之誠,以副朕不忘柔遠之意。

    ” 皇慶元年春正月庚子,帝谕禦史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