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上 律曆志 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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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品,各順其方而應其行。
職在大行,鴻胪掌之。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内五言,女聽。
”予者,帝舜也。
言以律呂和五聲,施之八音,合之成樂。
七者,天地四時人之始也。
順以歌詠五常之言,聽之則順乎天地,序乎四時,應人倫,本陰陽,原情一性一,風之以德,感之以樂,莫不同乎一。
唯聖人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聞之也。
今廣延群儒,博謀講道,修明舊典,同律,審度,嘉量,平衡,均權,正準,直繩,立于五則,備數和聲,以利兆民,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歸。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
銅為物之至一精一,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
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曆數之起上矣。
傳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鹹廢,而閏餘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
堯複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故《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厘百官,衆功皆美。
”其後以授舜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
”“舜亦以命禹。
”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
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鹹正曆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
三代既沒,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颛顼》、《夏》、《殷》、《周》及《魯曆》。
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上黑。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
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
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
是時禦史大夫皃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
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
臣等聞學褊陋,不能明。
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
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
”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雠也。
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
然則上矣。
書缺樂弛,朕甚難之。
依違以惟,未能修明。
其以七年為元年。
”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
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
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
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
三複而得甲子。
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
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曆。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
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
”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複使校曆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複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诘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
奏可。
诏與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
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
壽王及待诏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
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曆,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餘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
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
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謗益甚,竟以下吏。
故曆本之驗在于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
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
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
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
故子貢欲去其饩羊,孔子一愛一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
《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曆始曰元。
《傳》曰:“元,善之長也。
”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
”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
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
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
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一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複始。
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
《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
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
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
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敗,《易》吉兇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
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
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兇。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複元,黃鐘初九之數也。
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
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
啟、閉者,節也。
分、至者,中也。
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餘于終。
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餘于終,事則不誖。
”此聖王之重閏也。
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
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術也。
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
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
視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
《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疊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統受之于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
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複于子,地化自醜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
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疊用事為統首。
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與三統相錯。
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
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
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鬥合于人統。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
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
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
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
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
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
職在大行,鴻胪掌之。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内五言,女聽。
”予者,帝舜也。
言以律呂和五聲,施之八音,合之成樂。
七者,天地四時人之始也。
順以歌詠五常之言,聽之則順乎天地,序乎四時,應人倫,本陰陽,原情一性一,風之以德,感之以樂,莫不同乎一。
唯聖人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聞之也。
今廣延群儒,博謀講道,修明舊典,同律,審度,嘉量,平衡,均權,正準,直繩,立于五則,備數和聲,以利兆民,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歸。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
銅為物之至一精一,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
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曆數之起上矣。
傳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鹹廢,而閏餘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
堯複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故《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厘百官,衆功皆美。
”其後以授舜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
”“舜亦以命禹。
”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
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鹹正曆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
三代既沒,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颛顼》、《夏》、《殷》、《周》及《魯曆》。
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上黑。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
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
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
是時禦史大夫皃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
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
臣等聞學褊陋,不能明。
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
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
”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雠也。
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
然則上矣。
書缺樂弛,朕甚難之。
依違以惟,未能修明。
其以七年為元年。
”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
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
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
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
三複而得甲子。
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
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曆。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
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
”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複使校曆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複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诘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
奏可。
诏與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
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
壽王及待诏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
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曆,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餘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
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
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謗益甚,竟以下吏。
故曆本之驗在于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
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
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
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
故子貢欲去其饩羊,孔子一愛一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
《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曆始曰元。
《傳》曰:“元,善之長也。
”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
”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
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
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
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一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複始。
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
《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
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
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
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敗,《易》吉兇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
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
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兇。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複元,黃鐘初九之數也。
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
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
啟、閉者,節也。
分、至者,中也。
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餘于終。
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餘于終,事則不誖。
”此聖王之重閏也。
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
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術也。
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
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
視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
《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疊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統受之于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
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複于子,地化自醜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
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疊用事為統首。
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與三統相錯。
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
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
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鬥合于人統。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
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
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
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
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
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