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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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否曾使被告聯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兇器?再者,你們是否引導被告挑出了現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還說他用這根木柴從後面敲打了木岸的頭三下? ——證人丙:當然不是,這都是他自供的。

    他自己挑出這根木柴。

    他說“就是這一根”之類的話,還揮動了幾下,然後又說:“沒錯。

    ”他很合作。

     上木相當憤慨地對原島說:“聽到嗎?他們說的正如我告訴過你的,怎麼能這樣當衆撒謊呢?” 三個月以後,因為證據不足,上木被裁定無罪。

     裁決書羅列了下列理由: 1.作為兇器呈交法庭作證之木柴一根,最寬處四厘米。

    據驗屍官與另一法醫之證詞,敲扁被害者頭骨之兇器至少寬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醫科大學專家在報告中持相同意見)。

    由此,被提供作為兇器物證之松木柴,并非謀殺兇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銀箱上,均無被告指紋。

     3.根據供詞,被告取走銀箱内二十二張債據中之五張,到離池塘約兩百米遠處的人壽保險公司操場上予以燒毀。

    留在銀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債據。

    警方調查後曾假設,被燒毀的五張債據系他人所具。

    此人名字與被告相似。

    由此警方堅持認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錯債據。

    看來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師堅持之見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為真兇,取回債據乃首要目的,定會明确識認,決無取錯可能。

     4.審閱書面供詞,未見有警方對被告進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對被告進行欺騙和誘供之印象,可是這不足以使本法庭認為被告無罪。

    被告無法确切證明離開萬園麻将館到回該館期間之所在和所為。

    疑點在于中村古屋作證稱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現。

    此點與被告第一份供詞相吻合。

     5.本法庭經慎重審核全部證詞後之結論為:由于犯罪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六條,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無罪。

     一年過去了,有一天晚上,愛在休息時看書的原島直見,在一本英國法官詹姆·欣德的《無罪裁定研究》書裡,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臉紅耳赤,氣急心跳。

     1923年英國曼徹斯特一家船帆工廠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

    他被控謀殺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縱火燒了她的房子。

    由于要錢用,卡梅登計劃殺死她後把所有能拿到的東西都偷走。

    他晚上7點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長的鐵棍多次猛打她的臉,然後用他的皮褲帶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鎊現金和她房間裡的一些珠寶,逃了。

     為了毀屍滅迹,他又于兩小時後回到她家,企圖燒掉她的房子。

    他點燃了一隻煤油燈,放在她寫字台一本書上,燈的底部有一半超出書的邊緣,燈就不怎麼穩。

    他又在地闆上堆滿廢紙和衣服。

    如果燈跌下來,廢紙和衣服就會燒起來,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

    他知道一小時後,有一班火車将經過哈默沙太太屋後附近處,而每次火車經過時,都會引起房基和地闆的輕度震動,這已足夠使得放置的煤油燈震落地上。

    三小時後,整幢房子烈火熊熊。

    救火車趕到現場已無濟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

    他先供認,後又翻供。

    他被宣布由于證據不足而裁定無罪。

     這是由于既無指紋又無客觀證據證明他與此案有關。

    他有許多朋友證明,在案發和被捕期間,他的言行沒有不正常的表現。

    再者,在案發那天,他還乘火車到倫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對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徹斯特。

    這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