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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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别解脫律儀。
如是七種戒。
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
是名菩薩律儀戒(雲雲)由是可知。
以菩薩通受羯磨出家菩薩成出家分戒。
在家菩薩成在家分戒。
豈但雲受苾刍大戒耶。
聲聞乘遮黃門無根二根等不堪授戒。
菩薩戒不爾。
不簡無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
後轉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意業道。
後轉根不舍戒。
至未來際故(倫記十上(三十八右)曰。
景雲。
菩薩律儀遠至菩薩。
今約七衆形居律儀辨菩薩者。
以制過粗故。
又彼菩薩身在七衆身語七支。
堕彼七衆有具不具。
比丘比丘尼有身語七支。
沙彌沙彌尼及正學等五衆。
但有四支。
身三語一。
除語中不惡口不绮語不兩舌)又曰。
菩薩(出家在家)雖形居後五(出家沙彌沙彌尼事足除比丘比丘尼)然具遠離諸惡故(雲雲)(倫記二十上曰。
景雲。
菩薩律儀戒即是聲聞七衆所受。
如出家菩薩。
即與聲聞大僧所判多分是同。
在家菩薩即與五戒所判多同。
故雲。
是七衆所受。
理實要期時節有異。
即心非心戒體亦異。
雲雲。
備雲。
又解。
聲聞七衆。
若受菩薩戒時。
轉前七衆戒。
令成菩薩戒。
故雲即七衆。
雲雲。
圓測之說(次引)基辨雲。
景律師所釋。
誠大論之宗極也。
由是應知。
論說律儀戒者。
謂。
菩薩所受七衆戒。
文非七衆戒即菩薩戒之釋。
形居律儀。
除不共者。
多分同故。
作如是釋。
戒體要期既各别故。
故受菩薩戒已稱苾刍等。
違大論說。
菩薩心所受七衆戒是菩薩戒。
何應雲苾刍戒等耶。
) 又圓測曰。
菩薩律儀與聲聞律儀體實差别。
但七衆舊受聲聞戒者。
後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
若苾刍即如苾刍戒。
支種與聲聞不共所學者即除。
其餘支種即與苾刍所發支同(乃至)近事男女受五戒竟。
後更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即與近事戒支種同。
故言如是七種戒即是菩薩戒律儀雖受菩薩戒不發七衆戒。
但由支種同故。
言即是七衆所受戒。
其餘四波夷四十二輕戒皆是攝善法戒(雲雲)又曰。
失聲聞戒不失菩薩戒。
聲聞戒盡形舍。
菩薩戒盡未來際無舍期。
故知菩薩戒與聲聞戒差别(雲雲)由是難興正雲菩薩通受羯磨。
盡未來際要期羯磨。
比丘大戒盡形壽戒。
如何雲以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形大戒耶。
要期既别故。
豈是同日談耶。
若言以通受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未來際大戒則以通受羯磨受菩薩出家分戒。
汝何于菩薩出家分戒呼雲比丘大戒耶。
汝所言大小乘混交不擇則不可居也問。
斷戒章中曰。
又菩薩戒無表者。
三聚區區别止作不同。
論藏未見其指畫。
宜加顯之。
凡戒業無作是約律儀。
後二聚者非律儀故。
别以律儀而立一聚。
又瑜伽中犯舍更受。
皆約前後四重。
蓋是就律儀當語無表之義乎。
又就二聚而求無表。
當是俱離者之無表。
同彼恭敬施食等無表故。
不思此則。
一例立說。
尤見疏漏也。
恭論得時章說無妨欤。
未見其時可必也(雲雲)今問。
章文雲其菩薩戒第三羯磨得。
三聚戒俱論得無表時欤。
将但論攝律儀一聚欤。
如之何。
答。
今文所論。
得無表時明三聚戒共得無表時也。
若分離三聚中一聚。
則非菩薩大戒。
故如瑜伽七十五(二丁)說。
若有于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随有所缺當知非護。
當言不護菩薩律儀。
不當言護此三種戒(雲雲)又說。
由律儀戒之所攝持。
令其和合。
若能于此精勤守護。
亦能守護餘二也。
若有毀律儀戒。
名毀一切菩薩律儀(雲雲)由是應知。
三聚不具則非菩薩戒。
今文标言其菩薩戒。
明得無表時。
自知三聚戒得無表時是即第三羯磨竟也。
問。
如環庵言。
後二聚之無表同彼施食等無表(雲雲)今家所言三聚戒無表。
如何釋其别耶。
答。
大乘所言無表。
于身語意三業種子上有防非用。
無他表示此名無表。
先欲知此當識三聚戒相。
如瑜伽七十五(初紙)說。
今謂。
以菩薩意樂所受七衆戒二分菩薩律儀戒故。
論說菩薩所受七衆戒。
由是以聲聞意樂所受七衆戒非菩薩律儀戒。
如何以通受羯磨成七衆戒耶。
初律儀戒聚相者。
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略說毗奈那相。
當知即此毗奈耶聚名初律儀戒聚(此但說律儀戒相同聲聞毗奈耶。
以七衆戒為菩薩出家在家二分形居律儀故。
若論戒體則說菩薩所受七衆别解脫戒故。
盡未來際要期七衆與聲所受盡形壽七衆戒全不同。
如前已明。
興正之徒。
多以此文立以聲聞戒為菩薩攝律儀戒之義。
竿濫之甚必勿忽。
諸戒相應同。
戒體非同。
以聲聞戒說菩薩名屍羅莊嚴故)第二攝善法戒相者。
謂。
諸菩薩于攝善法戒勤修習時。
略于六心應善觀察。
何等為六。
一輕蔑心(謂。
諸菩薩。
于善法中所有輕心。
無勝解心。
及陵蔑心)二懈怠俱行心(若有懶惰憍醉放逸所纏繞心)三有覆蔽心(若欲貪等五蓋。
随有一蓋。
或諸煩惱及随煩惱所纏繞心。
五蓋者。
一欲食蓋。
二瞋恚蓋。
三惛沉睡眠蓋。
四掉悔蓋。
五疑蓋)四勤勞倦心(若住勇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
映蔽其心)五病随行心(若有諸病。
損惱其心。
無有力能。
不堪修行)六障随行心(若有喜樂談論等障。
随逐其心)菩薩于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
我于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随一現前行耶。
為無有耶。
于前三心。
菩薩一向不應生起。
設已生起。
不應忍受。
若有忍受而不棄舍。
遍于一切。
皆名有罪。
又于第四心。
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舍善方便。
若為暫息身心疲惱。
當于善法多修習者無罪。
若于一切畢竟舍離。
謂。
我何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
令我現在安住此苦。
若如是者。
當知有罪。
又于第五心病随行心現在前時。
菩薩于此無有自在。
不随所欲修善加行雖複忍受而無有罪。
又于第六心。
障随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随欲堕在其中。
或觀此中有大義利。
雖複忍受。
而無有罪。
若随所欲故入其中。
或觀是中無有義利。
或少義利而故。
忍受。
當知有罪。
如是六心。
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
病随行心雖複忍受。
一向無罪。
餘之二心。
若生起已而忍受者。
或是有罪。
或是無罪。
第三饒益有情戒相者。
若諸菩薩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
當正觀察六處攝行。
所謂。
一自。
二他。
三财衰。
四财盛。
五法衰。
六法盛。
是名六處。
财衰者。
謂。
衣食等未得不得。
得已斷壞。
與此相違。
名财盛。
财盛者與前财衰相翻可知。
法衰者。
謂。
越所學于先未聞勝義所攝。
如來所說微妙句不得聽聞。
如不聽聞。
先所未聞。
于先所未思惟。
不得思惟。
有聽聞障有思惟障。
設得聞思。
尋複妄失。
于所未證修所成善而未證設證還退。
與此相違。
當知法盛。
法盛者與前法衰相翻可知。
自他者此中菩薩作自法衰令他财盛(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衰令他财盛。
若此财盛不引法衰(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衰。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财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盛。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法衰(此不應為)如是于應為事若不修行。
名為有罪。
若正修行。
是為無罪(雲雲)(已上伽七十五之取意)此是後二聚戒相。
無罪無表。
有罪是違犯。
初律儀聚。
無罪中下品纏犯。
有罪上品纏犯。
至次下可自知。
然若以理釋。
則初律儀聚是在第二聚善法中。
于此初聚生輕蔑心。
第二聚有罪相。
即第三聚自他法衰不應為相。
即名有罪。
由是應知。
初律儀聚無罪無表(無罪即防非。
此名無表也)即第二聚無罪無表。
亦是第三聚無罪無表。
三聚無表不可分離故。
說于此三聚随有所缺。
名非護菩薩戒。
若自律儀聚見。
則三聚無表俱于動發身語思種防非功用倍增。
是名無表。
若自後二聚見。
則于意表業思種。
防非功用倍增。
是名無表如是無表雖似有二。
同一時處。
非即非離。
如上已明。
三聚戒相不可分離故。
如唯識肝心第八言。
菩薩自息惡戒者。
意地三戒。
由是且說七衆是菩薩戒。
據護命義。
明如實義。
意地亦名律儀戒。
所以不說意業名律儀戒。
意地律儀攝善戒中攝故(雲雲)如上章言。
菩薩律儀制十支故。
性罪治故。
色支唯七。
後三非色。
其菩薩戒期心廣故。
必須具受(雲雲)然成唯識等。
破小乘實有無表。
說假立無表故。
且準彼宗但雲身語思種。
非意業種無無表。
如義燈中具辨。
如前已明。
由上來所明理故。
環庵所言悉是妄談。
彼不辨大小乘之意别。
猥斷章主其罪不輕。
有學之人勿必黨諸問。
瑜伽戒本所說四重禁戒。
及後四十三輕戒。
三聚戒中何聚攝耶。
答。
欲釋此義大分三門。
一出古釋。
一判是非。
三述今義。
初出古釋者。
此有六家。
一者西明圓測義雲。
但由支種同故言律儀戒即是菩薩所受七衆戒。
其餘菩薩四波羅夷。
四十二輕戒等。
皆是攝善法戒(雲雲)二者倫記釋曰。
此四他勝處法具三聚戒。
初不為貪求自贊毀他是律儀戒即當勝鬘經于諸衆生不起嫉心。
第二不悭惜财法是饒益有情戒。
即當勝鬘于内外法不起悭心。
第三不忿結亦是饒益有情戒。
第四不謗毀大乘說相似法。
是攝善法戒。
又四十三輕戒中大分為二。
初犯三十二輕。
障于六度攝善法戒。
後犯十一種輕障于四攝利衆生戒(雲雲)此中釋輕戒稍同今家也。
三者睿尊曰。
以七衆戒為攝律儀戒。
與之不共皆為後二。
梵網所列十重六八。
瑜伽所說四重四十三。
皆與七衆别解脫戒有差别。
故以本論校。
皆為攝善攝生之戒也。
善戒瑜伽。
共于律儀戒者。
讓諸部律。
别不說也(已上三聚四字抄)四者通玄梵網古迹資讓二雲。
此三聚戒有三性别。
謂。
顯了·斷惡二一皆具。
顯了者。
出于善戒持地瑜伽。
謂。
七衆律儀以為菩薩攝律儀戒。
後四重禁四十三輕為後二戒。
律相顯然。
覽而可了故曰顯了。
斷惡者出于本業經。
十波羅夷為攝律儀。
斷惡義故。
八萬法門為攝善法。
四無量心為攝衆生。
但約律儀立斷惡名。
一一皆具者。
諸戒并具斷惡修善及攝生義(雲雲)五者惠光自誓問決曰。
凡篇聚戒為初律儀。
根本四重四十三輕共為後二。
亦瑜伽義。
基師屬攝善法戒。
倫公為攝律儀。
今檢瑜伽。
分别三聚名共不共。
吾與基師。
上品纏犯他勝法舍菩薩淨戒律儀。
吾與倫公。
舊解三本亦當準知(雲雲)六者報恩吼中信倍義曰。
今謂。
慈恩意謂。
瑜伽為顯支别。
指七衆戒以為攝律儀(倫記亦同)彼七衆戒乃身口二業。
與後二以三業為體不同。
然則律儀二業。
後二三業。
瑜伽為顯三聚體有差别。
且以七衆戒為攝律儀。
其實别有菩薩攝律儀戒。
如文殊問說。
今謂。
準賢首等判教大意。
瑜伽是始教。
影似小乘。
是故以七衆戒為攝律儀。
文殊問是終教。
其教更高。
是故别說菩薩攝律儀戒。
非為顯支别耳第二判是非者。
初判西明釋曰。
圓測所釋是一往粗相釋也。
此但明聲聞七衆戒與菩薩所受七衆戒體有差别。
而欲會律儀戒者。
謂。
諸菩薩所受七衆别解脫戒之戒。
就舊受聲聞戒已後受菩薩戒者。
與聲聞戒支種同(支種者身三口四七支)設此粗相釋。
非盡理釋也。
又以菩薩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等為唯攝善法戒。
非慈恩家。
意違勝鬘述記釋。
故今家相承人不可依攝。
二判倫記釋曰。
是亦非盡理釋也。
以四種他勝處法當勝鬘十大受。
配三聚戒。
唯次自贊毀他為律儀戒。
唯當勝鬘第四受。
大謬釋也。
雲何唯第四受自贊毀他是律儀戒。
非今家意。
違勝鬘述記釋故。
不可信用焉。
又此倫記前文牒三藏雲。
引波羅夷之釋。
其次作以四他勝處法三聚相攝之釋。
是故有人誤以此三聚相攝文為唐三藏所釋。
甚不是也。
此雲三藏雲者。
但示新譯之梵名已。
此相攝釋。
遁倫法師所辨也。
後學勿濫。
違勝鬘及唯識述記故三判我朝睿尊說者。
此師當我邦律法類頹敗之時。
以瑜伽三聚羯磨欲強立七衆差别。
是故以菩薩戒一切學處為後二聚。
欲枉以唯聲聞戒攝律儀戒作此釋也。
此唯莊嚴彼師所立。
而非慈恩一家所立。
講此章時勿慎用彼師說。
四判通玄引據說者。
報恩吼中信培破此師說曰。
今謂本業所說三聚戒者。
初攝律儀約斷惑義。
後二不然。
何總為斷惑三聚戒耶。
斷惑等三無有依據。
亦不允當。
基辨雲。
吼主所彈實允當矣。
複雲菩薩戒四重四十三輕為後二聚。
瑜伽論中未見其判文。
雲何判律相顯然耶。
通玄斷辨妄謬之甚矣。
五判惠光自誓問決者。
是亦信培彈雲。
今謂。
倫師亦同慈恩屬攝善法等。
何舍倫師。
又三纏犯戒如上具釋。
慈恩遁倫意無楚越。
有何通塞耶。
斷然向背于兩師之間乎。
實不領知兩師所立故緻斯謬(雲雲)基辨雲。
慧光不領二師義。
如吼主判。
信培亦不領。
已慈恩一家章疏中何處以根本四重及四十三輕屬攝善法戒耶。
唯識述記中雲其實菩薩戒亦律儀戒。
唯識論中以色為律儀體。
所以不然。
攝善戒寬故。
即令入其中。
故論實亦得(雲雲)由是。
唯識論文雖入攝善法。
疏主論如實義為攝律儀。
及勝鬘述記釋分明。
雲何言慈恩遁倫意無楚越耶。
以一切菩薩戒為攝善法。
倫師妄談非如實義。
盲者判導盲說俱陷大譯。
嗟呼危哉。
六判信培妄說者。
報恩吼中雲慈恩意。
瑜伽為顯支别(乃至)其實别有菩薩律儀戒。
如文殊問說。
本由成唯識述記十本釋義。
此述記文釋論第九說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
而引瑜伽第四十說律儀戒者七衆戒等文。
判三聚中初戒二業為性。
後二聚戒三業為性。
此判釋已。
以唯識論會同瑜伽雲。
此中總論。
故以三業為性。
以受學時三業為性故(雲雲)次舉難勢。
彰此會同意粗相義。
非如實義。
雲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
今欲為前支别故。
且說七衆。
此中且言。
彰非大乘實義随轉理門。
複次示大乘實義。
雲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
菩薩戒有意業。
複次舉瑜伽論色為律儀體通伏難。
難雲。
若律儀戒但七衆戒以菩薩戒何聚攝耶。
今文通雲攝善法戒寬故等。
複結大乘實義雲論實以亦得。
文略難解。
具作文。
應雲若論菩薩戒如實義亦複以菩薩戒為律儀戒。
亦者亦七衆戒攝律儀戒。
現流疏本作然寫誤。
複次引文殊問經。
證菩薩戒是律儀戒三業為性。
雲菩薩有五篇戒之言。
明菩薩戒是律儀戒攝。
五篇者。
波羅夷。
僧殘。
波逸提(三十舍堕)提舍尼(九十單提)突吉羅(百衆學)是即律儀。
安立軌則為名。
又若心分别等之言。
示菩薩律儀戒通三業。
複次然菩薩地四波羅夷若者。
此文明瑜伽論與文殊問經說相雖異。
亦有以菩薩戒攝律儀戒之義。
波羅夷是五篇随一。
亦律儀故。
慈恩基法師釋成唯識之意既以如是。
信培雲何不以大乘實義為慈恩正意耶。
又信培評瑜伽與文珠問之相違。
以賢首家判教雲瑜伽是始教。
文珠問為終教。
教文更高。
信培由來有至不曾得慈恩所立深義處。
以天台賢首判教令混交今家。
作教文高下之說癖。
當知于大乘教文起高下執。
是不平等見。
非佛法中正見。
名邪外道。
後學深慎。
勿據信培之說。
又信培不識賢首家五教判意。
猥作妄斷。
基辨讀五教章。
賢首有言。
謂。
始教就法相差别門。
終教就體相镕融門。
若爾一切教示中作體相镕融之說是即終教。
亦作法相差别之言是為始教。
非以一經一論全分判為是始是終。
既以起信一論判始終頓
如是七種戒。
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
是名菩薩律儀戒(雲雲)由是可知。
以菩薩通受羯磨出家菩薩成出家分戒。
在家菩薩成在家分戒。
豈但雲受苾刍大戒耶。
聲聞乘遮黃門無根二根等不堪授戒。
菩薩戒不爾。
不簡無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
後轉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意業道。
後轉根不舍戒。
至未來際故(倫記十上(三十八右)曰。
景雲。
菩薩律儀遠至菩薩。
今約七衆形居律儀辨菩薩者。
以制過粗故。
又彼菩薩身在七衆身語七支。
堕彼七衆有具不具。
比丘比丘尼有身語七支。
沙彌沙彌尼及正學等五衆。
但有四支。
身三語一。
除語中不惡口不绮語不兩舌)又曰。
菩薩(出家在家)雖形居後五(出家沙彌沙彌尼事足除比丘比丘尼)然具遠離諸惡故(雲雲)(倫記二十上曰。
景雲。
菩薩律儀戒即是聲聞七衆所受。
如出家菩薩。
即與聲聞大僧所判多分是同。
在家菩薩即與五戒所判多同。
故雲。
是七衆所受。
理實要期時節有異。
即心非心戒體亦異。
雲雲。
備雲。
又解。
聲聞七衆。
若受菩薩戒時。
轉前七衆戒。
令成菩薩戒。
故雲即七衆。
雲雲。
圓測之說(次引)基辨雲。
景律師所釋。
誠大論之宗極也。
由是應知。
論說律儀戒者。
謂。
菩薩所受七衆戒。
文非七衆戒即菩薩戒之釋。
形居律儀。
除不共者。
多分同故。
作如是釋。
戒體要期既各别故。
故受菩薩戒已稱苾刍等。
違大論說。
菩薩心所受七衆戒是菩薩戒。
何應雲苾刍戒等耶。
) 又圓測曰。
菩薩律儀與聲聞律儀體實差别。
但七衆舊受聲聞戒者。
後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
若苾刍即如苾刍戒。
支種與聲聞不共所學者即除。
其餘支種即與苾刍所發支同(乃至)近事男女受五戒竟。
後更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即與近事戒支種同。
故言如是七種戒即是菩薩戒律儀雖受菩薩戒不發七衆戒。
但由支種同故。
言即是七衆所受戒。
其餘四波夷四十二輕戒皆是攝善法戒(雲雲)又曰。
失聲聞戒不失菩薩戒。
聲聞戒盡形舍。
菩薩戒盡未來際無舍期。
故知菩薩戒與聲聞戒差别(雲雲)由是難興正雲菩薩通受羯磨。
盡未來際要期羯磨。
比丘大戒盡形壽戒。
如何雲以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形大戒耶。
要期既别故。
豈是同日談耶。
若言以通受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未來際大戒則以通受羯磨受菩薩出家分戒。
汝何于菩薩出家分戒呼雲比丘大戒耶。
汝所言大小乘混交不擇則不可居也問。
斷戒章中曰。
又菩薩戒無表者。
三聚區區别止作不同。
論藏未見其指畫。
宜加顯之。
凡戒業無作是約律儀。
後二聚者非律儀故。
别以律儀而立一聚。
又瑜伽中犯舍更受。
皆約前後四重。
蓋是就律儀當語無表之義乎。
又就二聚而求無表。
當是俱離者之無表。
同彼恭敬施食等無表故。
不思此則。
一例立說。
尤見疏漏也。
恭論得時章說無妨欤。
未見其時可必也(雲雲)今問。
章文雲其菩薩戒第三羯磨得。
三聚戒俱論得無表時欤。
将但論攝律儀一聚欤。
如之何。
答。
今文所論。
得無表時明三聚戒共得無表時也。
若分離三聚中一聚。
則非菩薩大戒。
故如瑜伽七十五(二丁)說。
若有于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随有所缺當知非護。
當言不護菩薩律儀。
不當言護此三種戒(雲雲)又說。
由律儀戒之所攝持。
令其和合。
若能于此精勤守護。
亦能守護餘二也。
若有毀律儀戒。
名毀一切菩薩律儀(雲雲)由是應知。
三聚不具則非菩薩戒。
今文标言其菩薩戒。
明得無表時。
自知三聚戒得無表時是即第三羯磨竟也。
問。
如環庵言。
後二聚之無表同彼施食等無表(雲雲)今家所言三聚戒無表。
如何釋其别耶。
答。
大乘所言無表。
于身語意三業種子上有防非用。
無他表示此名無表。
先欲知此當識三聚戒相。
如瑜伽七十五(初紙)說。
今謂。
以菩薩意樂所受七衆戒二分菩薩律儀戒故。
論說菩薩所受七衆戒。
由是以聲聞意樂所受七衆戒非菩薩律儀戒。
如何以通受羯磨成七衆戒耶。
初律儀戒聚相者。
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略說毗奈那相。
當知即此毗奈耶聚名初律儀戒聚(此但說律儀戒相同聲聞毗奈耶。
以七衆戒為菩薩出家在家二分形居律儀故。
若論戒體則說菩薩所受七衆别解脫戒故。
盡未來際要期七衆與聲所受盡形壽七衆戒全不同。
如前已明。
興正之徒。
多以此文立以聲聞戒為菩薩攝律儀戒之義。
竿濫之甚必勿忽。
諸戒相應同。
戒體非同。
以聲聞戒說菩薩名屍羅莊嚴故)第二攝善法戒相者。
謂。
諸菩薩于攝善法戒勤修習時。
略于六心應善觀察。
何等為六。
一輕蔑心(謂。
諸菩薩。
于善法中所有輕心。
無勝解心。
及陵蔑心)二懈怠俱行心(若有懶惰憍醉放逸所纏繞心)三有覆蔽心(若欲貪等五蓋。
随有一蓋。
或諸煩惱及随煩惱所纏繞心。
五蓋者。
一欲食蓋。
二瞋恚蓋。
三惛沉睡眠蓋。
四掉悔蓋。
五疑蓋)四勤勞倦心(若住勇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
映蔽其心)五病随行心(若有諸病。
損惱其心。
無有力能。
不堪修行)六障随行心(若有喜樂談論等障。
随逐其心)菩薩于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
我于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随一現前行耶。
為無有耶。
于前三心。
菩薩一向不應生起。
設已生起。
不應忍受。
若有忍受而不棄舍。
遍于一切。
皆名有罪。
又于第四心。
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舍善方便。
若為暫息身心疲惱。
當于善法多修習者無罪。
若于一切畢竟舍離。
謂。
我何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
令我現在安住此苦。
若如是者。
當知有罪。
又于第五心病随行心現在前時。
菩薩于此無有自在。
不随所欲修善加行雖複忍受而無有罪。
又于第六心。
障随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随欲堕在其中。
或觀此中有大義利。
雖複忍受。
而無有罪。
若随所欲故入其中。
或觀是中無有義利。
或少義利而故。
忍受。
當知有罪。
如是六心。
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
病随行心雖複忍受。
一向無罪。
餘之二心。
若生起已而忍受者。
或是有罪。
或是無罪。
第三饒益有情戒相者。
若諸菩薩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
當正觀察六處攝行。
所謂。
一自。
二他。
三财衰。
四财盛。
五法衰。
六法盛。
是名六處。
财衰者。
謂。
衣食等未得不得。
得已斷壞。
與此相違。
名财盛。
财盛者與前财衰相翻可知。
法衰者。
謂。
越所學于先未聞勝義所攝。
如來所說微妙句不得聽聞。
如不聽聞。
先所未聞。
于先所未思惟。
不得思惟。
有聽聞障有思惟障。
設得聞思。
尋複妄失。
于所未證修所成善而未證設證還退。
與此相違。
當知法盛。
法盛者與前法衰相翻可知。
自他者此中菩薩作自法衰令他财盛(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衰令他财盛。
若此财盛不引法衰(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衰。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财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盛。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法衰(此不應為)如是于應為事若不修行。
名為有罪。
若正修行。
是為無罪(雲雲)(已上伽七十五之取意)此是後二聚戒相。
無罪無表。
有罪是違犯。
初律儀聚。
無罪中下品纏犯。
有罪上品纏犯。
至次下可自知。
然若以理釋。
則初律儀聚是在第二聚善法中。
于此初聚生輕蔑心。
第二聚有罪相。
即第三聚自他法衰不應為相。
即名有罪。
由是應知。
初律儀聚無罪無表(無罪即防非。
此名無表也)即第二聚無罪無表。
亦是第三聚無罪無表。
三聚無表不可分離故。
說于此三聚随有所缺。
名非護菩薩戒。
若自律儀聚見。
則三聚無表俱于動發身語思種防非功用倍增。
是名無表。
若自後二聚見。
則于意表業思種。
防非功用倍增。
是名無表如是無表雖似有二。
同一時處。
非即非離。
如上已明。
三聚戒相不可分離故。
如唯識肝心第八言。
菩薩自息惡戒者。
意地三戒。
由是且說七衆是菩薩戒。
據護命義。
明如實義。
意地亦名律儀戒。
所以不說意業名律儀戒。
意地律儀攝善戒中攝故(雲雲)如上章言。
菩薩律儀制十支故。
性罪治故。
色支唯七。
後三非色。
其菩薩戒期心廣故。
必須具受(雲雲)然成唯識等。
破小乘實有無表。
說假立無表故。
且準彼宗但雲身語思種。
非意業種無無表。
如義燈中具辨。
如前已明。
由上來所明理故。
環庵所言悉是妄談。
彼不辨大小乘之意别。
猥斷章主其罪不輕。
有學之人勿必黨諸問。
瑜伽戒本所說四重禁戒。
及後四十三輕戒。
三聚戒中何聚攝耶。
答。
欲釋此義大分三門。
一出古釋。
一判是非。
三述今義。
初出古釋者。
此有六家。
一者西明圓測義雲。
但由支種同故言律儀戒即是菩薩所受七衆戒。
其餘菩薩四波羅夷。
四十二輕戒等。
皆是攝善法戒(雲雲)二者倫記釋曰。
此四他勝處法具三聚戒。
初不為貪求自贊毀他是律儀戒即當勝鬘經于諸衆生不起嫉心。
第二不悭惜财法是饒益有情戒。
即當勝鬘于内外法不起悭心。
第三不忿結亦是饒益有情戒。
第四不謗毀大乘說相似法。
是攝善法戒。
又四十三輕戒中大分為二。
初犯三十二輕。
障于六度攝善法戒。
後犯十一種輕障于四攝利衆生戒(雲雲)此中釋輕戒稍同今家也。
三者睿尊曰。
以七衆戒為攝律儀戒。
與之不共皆為後二。
梵網所列十重六八。
瑜伽所說四重四十三。
皆與七衆别解脫戒有差别。
故以本論校。
皆為攝善攝生之戒也。
善戒瑜伽。
共于律儀戒者。
讓諸部律。
别不說也(已上三聚四字抄)四者通玄梵網古迹資讓二雲。
此三聚戒有三性别。
謂。
顯了·斷惡二一皆具。
顯了者。
出于善戒持地瑜伽。
謂。
七衆律儀以為菩薩攝律儀戒。
後四重禁四十三輕為後二戒。
律相顯然。
覽而可了故曰顯了。
斷惡者出于本業經。
十波羅夷為攝律儀。
斷惡義故。
八萬法門為攝善法。
四無量心為攝衆生。
但約律儀立斷惡名。
一一皆具者。
諸戒并具斷惡修善及攝生義(雲雲)五者惠光自誓問決曰。
凡篇聚戒為初律儀。
根本四重四十三輕共為後二。
亦瑜伽義。
基師屬攝善法戒。
倫公為攝律儀。
今檢瑜伽。
分别三聚名共不共。
吾與基師。
上品纏犯他勝法舍菩薩淨戒律儀。
吾與倫公。
舊解三本亦當準知(雲雲)六者報恩吼中信倍義曰。
今謂。
慈恩意謂。
瑜伽為顯支别。
指七衆戒以為攝律儀(倫記亦同)彼七衆戒乃身口二業。
與後二以三業為體不同。
然則律儀二業。
後二三業。
瑜伽為顯三聚體有差别。
且以七衆戒為攝律儀。
其實别有菩薩攝律儀戒。
如文殊問說。
今謂。
準賢首等判教大意。
瑜伽是始教。
影似小乘。
是故以七衆戒為攝律儀。
文殊問是終教。
其教更高。
是故别說菩薩攝律儀戒。
非為顯支别耳第二判是非者。
初判西明釋曰。
圓測所釋是一往粗相釋也。
此但明聲聞七衆戒與菩薩所受七衆戒體有差别。
而欲會律儀戒者。
謂。
諸菩薩所受七衆别解脫戒之戒。
就舊受聲聞戒已後受菩薩戒者。
與聲聞戒支種同(支種者身三口四七支)設此粗相釋。
非盡理釋也。
又以菩薩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等為唯攝善法戒。
非慈恩家。
意違勝鬘述記釋。
故今家相承人不可依攝。
二判倫記釋曰。
是亦非盡理釋也。
以四種他勝處法當勝鬘十大受。
配三聚戒。
唯次自贊毀他為律儀戒。
唯當勝鬘第四受。
大謬釋也。
雲何唯第四受自贊毀他是律儀戒。
非今家意。
違勝鬘述記釋故。
不可信用焉。
又此倫記前文牒三藏雲。
引波羅夷之釋。
其次作以四他勝處法三聚相攝之釋。
是故有人誤以此三聚相攝文為唐三藏所釋。
甚不是也。
此雲三藏雲者。
但示新譯之梵名已。
此相攝釋。
遁倫法師所辨也。
後學勿濫。
違勝鬘及唯識述記故三判我朝睿尊說者。
此師當我邦律法類頹敗之時。
以瑜伽三聚羯磨欲強立七衆差别。
是故以菩薩戒一切學處為後二聚。
欲枉以唯聲聞戒攝律儀戒作此釋也。
此唯莊嚴彼師所立。
而非慈恩一家所立。
講此章時勿慎用彼師說。
四判通玄引據說者。
報恩吼中信培破此師說曰。
今謂本業所說三聚戒者。
初攝律儀約斷惑義。
後二不然。
何總為斷惑三聚戒耶。
斷惑等三無有依據。
亦不允當。
基辨雲。
吼主所彈實允當矣。
複雲菩薩戒四重四十三輕為後二聚。
瑜伽論中未見其判文。
雲何判律相顯然耶。
通玄斷辨妄謬之甚矣。
五判惠光自誓問決者。
是亦信培彈雲。
今謂。
倫師亦同慈恩屬攝善法等。
何舍倫師。
又三纏犯戒如上具釋。
慈恩遁倫意無楚越。
有何通塞耶。
斷然向背于兩師之間乎。
實不領知兩師所立故緻斯謬(雲雲)基辨雲。
慧光不領二師義。
如吼主判。
信培亦不領。
已慈恩一家章疏中何處以根本四重及四十三輕屬攝善法戒耶。
唯識述記中雲其實菩薩戒亦律儀戒。
唯識論中以色為律儀體。
所以不然。
攝善戒寬故。
即令入其中。
故論實亦得(雲雲)由是。
唯識論文雖入攝善法。
疏主論如實義為攝律儀。
及勝鬘述記釋分明。
雲何言慈恩遁倫意無楚越耶。
以一切菩薩戒為攝善法。
倫師妄談非如實義。
盲者判導盲說俱陷大譯。
嗟呼危哉。
六判信培妄說者。
報恩吼中雲慈恩意。
瑜伽為顯支别(乃至)其實别有菩薩律儀戒。
如文殊問說。
本由成唯識述記十本釋義。
此述記文釋論第九說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
而引瑜伽第四十說律儀戒者七衆戒等文。
判三聚中初戒二業為性。
後二聚戒三業為性。
此判釋已。
以唯識論會同瑜伽雲。
此中總論。
故以三業為性。
以受學時三業為性故(雲雲)次舉難勢。
彰此會同意粗相義。
非如實義。
雲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
今欲為前支别故。
且說七衆。
此中且言。
彰非大乘實義随轉理門。
複次示大乘實義。
雲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
菩薩戒有意業。
複次舉瑜伽論色為律儀體通伏難。
難雲。
若律儀戒但七衆戒以菩薩戒何聚攝耶。
今文通雲攝善法戒寬故等。
複結大乘實義雲論實以亦得。
文略難解。
具作文。
應雲若論菩薩戒如實義亦複以菩薩戒為律儀戒。
亦者亦七衆戒攝律儀戒。
現流疏本作然寫誤。
複次引文殊問經。
證菩薩戒是律儀戒三業為性。
雲菩薩有五篇戒之言。
明菩薩戒是律儀戒攝。
五篇者。
波羅夷。
僧殘。
波逸提(三十舍堕)提舍尼(九十單提)突吉羅(百衆學)是即律儀。
安立軌則為名。
又若心分别等之言。
示菩薩律儀戒通三業。
複次然菩薩地四波羅夷若者。
此文明瑜伽論與文殊問經說相雖異。
亦有以菩薩戒攝律儀戒之義。
波羅夷是五篇随一。
亦律儀故。
慈恩基法師釋成唯識之意既以如是。
信培雲何不以大乘實義為慈恩正意耶。
又信培評瑜伽與文珠問之相違。
以賢首家判教雲瑜伽是始教。
文珠問為終教。
教文更高。
信培由來有至不曾得慈恩所立深義處。
以天台賢首判教令混交今家。
作教文高下之說癖。
當知于大乘教文起高下執。
是不平等見。
非佛法中正見。
名邪外道。
後學深慎。
勿據信培之說。
又信培不識賢首家五教判意。
猥作妄斷。
基辨讀五教章。
賢首有言。
謂。
始教就法相差别門。
終教就體相镕融門。
若爾一切教示中作體相镕融之說是即終教。
亦作法相差别之言是為始教。
非以一經一論全分判為是始是終。
既以起信一論判始終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