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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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但有能造無所造。
對何所名能耶。
第二念無色地無造色故。
故今雲前導者。
同一時随逐義。
瑜伽(六十六)雲。
問。
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有得生起。
造色亦爾。
何故說雲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
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随逐。
即有造色種子随逐。
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亦生自果。
故說造色大種所造(雲雲)次文雲六十六說同之。
今此雲先生前導之文。
彰随逐義非有前後。
大乘實義觀能所平等為要(如三十論九說)又大種有二。
一觸處實大所造。
二法處定果大種所造。
引二之中初定同處。
後必假籍。
伽第三文先生前導之言。
兼說假籍大造。
六十六随逐義。
舉觸處大造兼說假籍。
假籍亦雖有先後。
有随逐義故如次下辨。
【章】今應問曰等。
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三問答明不離義秋篠曰。
此問意者。
同在一處攝持假義方名為造。
此唯即質諸色應有大造。
無表色等既離大種何得說造。
是問意也(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文義巧妙雖無應加理。
今私叙問意曰。
能造所造互不相離。
相依而有。
即是造義。
必離大種造色不生。
别脫定道共無表色。
既離大種于思種增長上立。
此無表色應不得生此随所遊所防等者。
已下答文。
言所遊者。
所發身語思所遊履故。
疏第二雲。
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名之為造。
即是所緣所引發義。
如身語是思所遊等(雲雲)所防者。
秋篠曰。
言所防者。
身語諸非。
戒善所防故名所防。
三無表色随彼所遊身語及所防非所有大種方得造之。
此唯疏造非親造義。
故雲假說大造(雲雲)不離義有二等者。
此正會難。
一定同處等者。
秋篠曰。
凡造有二。
一親近造。
如即質造等。
二疏遠造。
如離質造等。
今雲定同處者。
約親近造。
此必實造非假。
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
有無漏必類同。
必界同造非異界。
定散必同非異能造。
必同世非異世造。
言必假籍者。
約疏遠造。
若假說造疏相依造。
随應無遮(雲雲)今雲。
定同處者。
此說觸處大種。
必假籍者。
說法處大種也。
别脫戒等必籍大生者。
謂無表色假籍身語表色大種生親疏二造如下勝定果色章辨。
【章】瑜伽五十四說等此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四會違說成假籍造義。
秋篠曰。
引此文意者。
為證定果色等依第二假籍不離義假說大造(雲雲)今雲。
秋篠為科文意。
非章文意。
章主既雲彼如何通彼自解雲。
此即會違之詞。
非為誠證詞。
謂上明無表色假籍造義故。
今不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則前義不成。
同法處色故。
故會唯依勝定不依大種之文。
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秋篠科文雖無害意。
對前後文尤不痛快。
複秋篠以唯依勝定等文。
雲明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
今雲。
此亦分科相濫。
不然。
于此文雲明無同處造。
次文章主雲彼如何通等之言全為無用。
引此文意。
論雲法處定果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
故法處色應非大種造名色。
準是别脫等無表色亦應非大種造。
何勞立必假籍義耶妨難起故。
今舉此文成立必假籍義。
然從緣彼等文。
明定果色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有疏遠假籍大造。
彼種類者。
周記雲。
種類者色界定色種類也(雲雲)又信培雲。
彼者欲色界也。
緣欲色界大種種類也(雲雲)今雲。
二解之中以後說為勝。
下法處色章雲用二界諸色為質故。
六十六雲。
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雲色界大種所造(雲雲)此文既就欲色二界為論。
故周記釋為不盡理。
此論文亦說由疏遠假籍名為造也。
問。
今引五十四文。
同卷上文雲。
勝定力故先起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與今所引文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前後相違如何。
答。
略纂十四(十七丁)曰。
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
唯變為堅暖動。
不變為造色。
後刹那中方為造色。
何以故(此下文有二說)即此卷下文雲。
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定。
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複名為大種所造。
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根等大造義。
初有大種即有造色。
今定果色不爾名不依大種。
然名大造依定中影像大種。
此假籍義也。
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
亦得名為四大所造。
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
若此定大種别此造。
今此上文雲。
先起大種者。
謂前念變為大種。
後念方變為造色。
是非同念造。
依彼生名造。
故是大造義(是第一說)又上文先起大種者。
據定果實色。
所以定中變為大種。
然下文雲。
不依大種者。
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生。
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是第二說)秋篠雲。
今存初說。
又玄範釋雲。
不依大種等者。
非實用觸處大造故。
雲依勝定不依大種。
上文雲。
先起大種等者。
約定中先現似觸處大種。
然後如現色相。
亦得說此所現大相為能造。
克實此前現大相。
但是當時意識所緣顯色。
但似觸處大故名大造(已上彼師對法抄)今雲。
玄範所釋由伽抄初說未詳。
秋篠存初釋。
實為允當。
伽抄初釋之要明定果色必假籍義。
定中依緣前念加行實大所起種類影像(實大影像)造色生故此名大造。
假籍前念實大名大種造色。
明定中不依實大雲不依大種。
明依定中影像大種雲唯依定。
又雲先起大種等。
明定中起影像大種與造色前後有别法處色章。
今雲。
按法處色章具明但定果色本質有無。
具明親疏造如勝定果色章。
恐後人傳寫所謬欤。
秋篠亦雲法處色章。
未審。
或複五因等者。
明一切造色非必具五因。
對法抄中作或說此因。
意無違害。
如離輪光等者。
此舉類例。
等言等離質色。
無所依因者。
秋篠曰。
言所依因者。
有說。
非謂五中之依因義。
能造大種于所造色總名所依。
所依義名為因。
所依即因。
故名所依因。
何以得知。
基師伽抄雲。
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
既雲離大種。
明知非唯五中之依因義。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
非定須具。
如上可知(雲雲)如上者。
即指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文。
故知非五中依因也。
今謂不然。
下文既言離質光等無依因義。
故知五因中依因也(雲雲)(已上秋篠)基辨雲秋篠破有說。
實為允當。
然能破未痛快。
今助破言。
伽抄雲離大種。
是離質義。
無堅濕等無形質故。
何以離大種言為證。
雲總無五因無所依因耶。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雲雲)何以是成非五中依因義耶。
具五者即質造。
不具五者離質造。
不具五言非雲全不具。
以離質造無五中依因。
雲不具五自炳然。
複對法疏中脫所字雲如離輪光無依因故。
次文雲離質光等無依因明知所依因者。
非總言因。
正是指五中依因也。
【章】依因者對法雲等别顯五段中。
自下第二段明依因。
此有四。
初舉對法彰即質轉起即是轉因者。
秋篠設兩釋。
一以轉義略釋依名。
一即以瑜伽論依因配屬本藏所有轉因。
謂依因久。
約據彼能造而轉。
故雲即是轉因(雲雲)今雲。
兩釋之中我存初釋。
謂轉言生在。
今名依因之依。
彰但非為依據。
大種是造色生所依處。
今所引論第三。
雲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
此轉之言彰生在義。
章主亦言。
所造色依據大乃得生。
故舍大種無别處住(雲雲)此中生住之言彰生在義。
舍大種者。
舍謂離也。
大種謂質。
猶雲離質。
無有功能者。
無有造色自分功能離大種依據别處生在也。
是約即質立此因義。
諸所造色等者。
下章主文成依大住義。
是生言得生在。
非生起。
生起既說生因。
若以是為生起。
有重出失。
别處住者。
無住在義。
【章】瑜伽第三雲等此第二引瑜伽成不離大轉義。
造色生已之生。
謂造色從自種生起之生。
而轉之轉彰生在義。
此依即質說。
雲不即離大質種。
故秋篠曰。
此說即質。
同異聚中同聚造非異聚。
假實造中實造非假。
親疏造中親造非疏同異界中同界造非異界。
同異性中同性造非異性。
【章】若爾如何五十四等此下第三設難。
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難意雲。
如上來說。
雲造色不離大種而轉。
則如何伽五十四。
說離輪外所發光明及離質聲香等不可得耶。
是難之意也說離輪光明等者。
周記中有二釋。
一雲。
此文誤。
應言離輪光明孤行香等能造大種皆不可得。
二雲。
應言離輪光明者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
又倫記十四曰。
釋論宗有二說。
一雲。
離輪光明但有色大種。
餘塵都無。
二雲。
輪外光有熱觸。
餘不可得。
此說同成實論。
又景師釋雲。
輪外光明能造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雲雲)今評雲。
周記第一釋非論文及章主意。
後釋為是。
倫記二說亦好。
景師所釋同章主釋。
此為是正。
周記亦同。
對法抄一(十三丁)曰。
五十四說。
離輪光明大種香等皆不可得。
離質光香及與聲等即以發處四大所造(雲雲)發處者。
能發日輪等處。
故所發造色離大種有。
是不可得義。
今依即質等者下。
章主通難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即質者除離質者餘一切大種造色。
離質光聲竿等離大種而有造色。
故無不舍大種轉議。
故雲無依因義。
【章】或說彼光等一第四破異義成。
彼光者。
離質光也。
亦有大造者。
亦即質造。
謂成離質光色同即質大種造色不離義。
略纂舉二說雲。
大師雲。
西方二說。
一解雲。
有離質造色。
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
二解雲。
亦有大造。
如光至火。
亦有别造其光等大。
然從本論中火大為緣故引生微細故雲不可得也。
此中言無如光中。
豈無熱觸耶。
熱觸言假以火為體豈有熱觸非火生耶。
故知亦有若光釋日中熱觸者。
還是日輪中火熱分熱。
非造光火火大也。
聲準此知(雲雲)今雲。
此章所叙由此二說。
初引五十四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依即質辨依因。
西方第一解。
又此所舉異義雲離質有大造。
西方第二解。
并檢應知随有光處等者明異義由。
無熱觸非火有。
故有光必有火大而造此釋不然等者。
章主破第二義成立前義。
或前說善者。
秋篠救難雲。
如離輪光随有光處亦有大造。
離質聲香亦複如是。
随聲香至亦耳鼻處大種所造。
是何妨耶。
故汝所難于我無違。
今助章主雲。
若約疏造我亦許之。
若約親造此亦不然。
凡親造義同聚大種必造同聚色不造異聚。
色所至處大既是異聚。
豈得親造。
又違五十四能造所造同處不相離文故。
汝所救都無所報故。
前說善(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章】立因者即等五段之中此下第二明立因。
此中有二。
初舉對法彰大造随變義。
後設問答明能造中立因有無。
【章】由大變異等伽五十四曰。
由三因緣大種變異。
今所造色變異而轉。
一士夫用故。
二業所作故。
三由勝定故。
士夫用者。
謂由地大所打觸故。
器差别故。
由差别故。
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或由水所潤等。
火所燒等。
風所燥等。
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當知是名由彼大種士夫用故令所造色變異而生(已上論文)伽鈔釋曰。
此中器差别故者。
謂由本器别令餘變異生。
如雨至海變成鹹味。
若至地獄便成猛炎。
若至其地令長草木。
若随蛙哈口令為真珠。
皆為器别。
所以變異而生(雲雲)。
【章】若爾所防等明能造中立因有無有六中。
四前師難章主。
難雲無色界定道共戒無依身。
故無立因。
故雲約所遊所防大造有立因者。
于無色界所防欲界身三口四過非大種久已斷滅。
既無所防。
無能造。
豈依所防欲界大種。
造無色界定道共無表。
欲界過非表色久亡無所防。
故能造亦無無能所造無色定道共戒色應無立因。
【章】不可防他等此下章主返難前師。
不可二字應重讀。
有二難。
一不可無色定中防欲界他有情非說名為依表業色無表色。
二不可将欲界他四大為能造造自無色界無表色。
有如是二難意也。
【章】此唯是彼等此正釋通前難。
此者指無色定道戒。
唯者簡别。
彰無餘義。
又決定義。
彼者指對法論。
【章】遠分對治對治論說四種對治。
一厭壞對治。
謂以如病如癰見多過患行。
厭壞五取蘊也。
二斷對治。
謂方便道及無間道能斷煩惱也。
三持對治。
謂解脫道由彼任持斷得故。
四遠分對治謂此後諸道由彼令先所斷煩惱轉遠離故。
由遠分對治力令彼發起犯戒煩惱。
所有種子轉更衰損。
遠防自身曾有惡戒。
即從過去大造今色以義名造。
曾有類故。
所以無色界望欲界非。
四對治中遠分對治也。
【章】曾有類故等曾有者。
曾得也。
表無表章雲。
非佛已外皆未曾得念念新生。
佛是曾得。
随舊住。
下疏五曰。
有漏别脫定俱等未曾得(勢增)諸佛第二念已後無漏(修熏)皆曾得也(文)今雲。
無色無表佛身無表同類也。
【章】二定已上等此舉例釋。
離欲界欲或少分或全分故。
已能損伏發起犯戒煩惱種子故。
第九品解脫道入根本初定。
是持對治。
二定已上遠分對治也。
【章】論說防他等重破前師前師雲。
如伽五十三說。
若于他處及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文)前師由此文為防他身非證。
【章】能養造色二會違有三說。
此即第一說。
總明三說者。
第一說意眠等四緣約所造。
第二說意眠等四緣約能造。
第三說意眼等四緣約一切。
秋篠雲。
案第二說此猶說養緣義。
若爾與第一說有何别耶。
解雲。
第一說眠等四緣望所造色為養緣。
第二說眠等四緣望能造四大為緣。
【章】大望造色等下約能造四大為因生造色果。
辨能造四大有七因(牽引因。
生起因。
攝受因。
引發因。
定異因。
同事因。
不相違因七因也)義。
【章】總有七因此辨大望造色為因有三說。
一十因中除相違随說觀待三因。
以餘七因辨。
二除随說相違二因。
餘八因以明。
三但除随說一。
以餘九因辨。
此章所明三說如是。
然對法疏二舉二說辨。
故與此章相違。
初說雲總有八因。
此章七因加相違因。
後說雲有九因。
十因中但除随說。
對法抄八因非此章八因。
未詳相違所由。
偏知章主巧妙智力作自在解而已。
【章】一牽引因伽三十八雲一切種子望後自果。
是牽引因(雲雲)謂一切種子未潤已前有牽引自果義。
引生果雲牽引因。
二生起因。
同三十八曰。
諸種子望初生自果。
是生起因(雲雲)謂一切種子已潤已去有生起此種子義。
生起自果雲生起因也。
無記法中。
伽三十八曰。
當知建立無颠倒因(簡外道等之因)攝一切因。
或為雜染。
或為清淨。
或為世間彼彼稼穑等無記法轉(雲雲)今于此三因中。
但取無記法世間稼穑等而論今文能造四大為因。
所造色為果義。
以牽引生起二因辨故。
就無記法種子明牽生二因。
故今簡餘法種雲無記法中也未潤。
牽引因也已潤。
生起因也。
【章】外谷麥等謂未潤已潤外谷麥等中。
能造大種有牽生二因義。
而生芽等造色果。
又芽莖等中亦雖有能造大種。
今偏相望為論。
秋篠曰。
未潤已潤者。
即如次顯牽生二因也外谷麥等者。
明就現現相望有二因也。
【章】三攝受因等謂由六依處立此因中。
餘但依士用依處(水土人功等)說。
除種子餘所有諸緣雨露所潤及士夫用等。
皆此因攝。
助成因緣名為攝受。
故除因緣。
此因通有無漏辨。
六依處中由第六真實見依處立此因者是。
即諸無漏見為一切有為無為淨法為因。
此非今所用。
由前五依處立此因。
轉三界有漏法中。
由第五士用依處立攝受用者今正所用也。
對法雲。
如田水糞等望谷生芽等。
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雲雲)士用依處。
士用有二。
一約法名士用。
如眼根及種為士用依。
二約假人名士用。
人望谷芽人為士用。
地水等名作用。
作用疏于人功。
伽三十八曰。
無記因中皆有士用。
皆以地水等為士用因。
及鋤治為作用。
今約法士用說攝受義。
即所造色生時以能造大及彼種子為士用依。
大望造時為親緣故。
所餘諸緣為作用依。
今明士用依故。
雲士用依處所攝受故。
【章】四引發因謂由随順依處立此因。
于三性有漏及無漏法上。
現種諸行能随順同類勝品諸法立此因。
今且約無記法。
大造是無記故。
芽莖果等展轉相順望彼稼植若成若熟為引發因。
又周記曰。
即能造所造色。
或同時或異時引同類俱得(雲雲)。
【章】五定異因。
謂由差别功能依處立此因。
自性相稱名定。
不共他雲異。
如麥種生麥芽。
不生餘菽豆等名為定異。
此因亦雖通三性說。
今且就唯無記法辨。
【章】引同類起此四字釋引發因也。
此因雖引同類勝品。
今且大望造說故。
唯引同品無勝品故所以爾者。
能造安危必同故。
不雲引勝品也。
【章】及自性故上句引字及是應言自性也此釋定異因。
五塵大造各自相稱為因别定。
故雲自性故。
【章】六同事因此由和合依處以立此因。
于十因中從觀待因至定異因。
以此六因名此因性。
此通三性有漏及無漏法而立其中今且約無記因。
始從觀待終至定異。
同為稼植事得成熟。
謂如上諸緣和合同招一事。
名為内事因。
七因之中此六七二因不違前五。
俱辨其果。
故雲攝前諸因也。
【章】七不相違因謂由不障礙依處立此因。
于生住成得事。
俱不為障一切法為性。
今且說無記因。
霜雹等望青葉色是障礙因。
無此障礙雲不相違因也。
【章】無相違因謂此因由障礙依處而轉。
大乘滅法不待因故。
如草木等遇霜雪時青色滅紅色生等。
青色為紅色為相違因。
凡因果相返方為相違因。
大望造色因果相順損益必同。
故無相違因。
【章】觀待因疏等謂如左右足相待為行步。
此疏遠相依。
大與造色互親相依。
不離名造。
故無觀待也。
【章】立此二故秋篠曰。
能造所造相待而立。
豈無觀待。
亦通觀待立此能所造二。
故對法抄中作立此一故。
恐謬。
此章為是正。
【章】加相違因同曰。
無記因中霜等四大望其黃葉是相違因。
凡相違因者。
但與黃葉為因。
不與已滅青等為因。
即是能相違即因。
故名相違。
此果者謂黃葉。
是故大望造總有九因。
加相違故(雲雲)。
【章】能為八因對法疏中雲亦為八因。
然列八因與此章相違。
彼疏除觀待因加相違因。
然彼疏第二說加觀待。
三說并觀意無相違。
【章】染淨因中瑜伽三十八說三種十因。
以其中無記十因。
此章前段明大望造色有七因已。
今此段以染淨十因。
明造色望大有八因故。
今簡雲染淨因中也。
【章】律不律儀明淨十因中。
辨律儀戒定俱戒未潤已潤者。
彼諸淨法未為善友力等所潤于後自果名牽引因。
被潤已去名生起因。
就染十因辨不律儀戒(無表色)未潤已潤者。
彼諸染法未為貪愛及惡友等力所潤。
于彼自果名牽引因。
被潤已去名生起因。
由染淨所造無表色中有此二因。
即能引生當來愛非愛異熟四大。
故雲造望大具此二因定俱戒。
此中不舉道俱戒。
後唯無漏不滅異熟果故。
此染淨因就有漏善惡色業種感當來異熟大種色而明故也。
【章】作用依處等秋篠曰。
心心所生皆具五依。
造色望大非是心等故。
五依中唯有作用依處攝受。
即除種子及親助緣。
餘疏助緣所造望大具定作用。
疏助方能引生後異熟大雲作用依處所攝受故(雲雲)信培曰。
前段約士用依處。
今約作用依處。
應有别意。
如上雲谷麥等望芽等時。
諸緣可為士夫相。
又今如善惡色業種望異熟四大時。
諸緣應作具用。
故前後所約異(雲雲)基辨曰。
信培所言尤爾。
今助釋雲。
谷麥等望芽用親故為士用依。
餘疏者為作用依。
如土水等。
今所雲善惡色業望異熟四大。
用疏緣故為作用依。
【章】六定異因秋篠曰。
凡定異者自性相稱。
謂善業定引人天愛異熟四大。
惡業(色
應但有能造無所造。
對何所名能耶。
第二念無色地無造色故。
故今雲前導者。
同一時随逐義。
瑜伽(六十六)雲。
問。
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有得生起。
造色亦爾。
何故說雲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
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随逐。
即有造色種子随逐。
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亦生自果。
故說造色大種所造(雲雲)次文雲六十六說同之。
今此雲先生前導之文。
彰随逐義非有前後。
大乘實義觀能所平等為要(如三十論九說)又大種有二。
一觸處實大所造。
二法處定果大種所造。
引二之中初定同處。
後必假籍。
伽第三文先生前導之言。
兼說假籍大造。
六十六随逐義。
舉觸處大造兼說假籍。
假籍亦雖有先後。
有随逐義故如次下辨。
【章】今應問曰等。
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三問答明不離義秋篠曰。
此問意者。
同在一處攝持假義方名為造。
此唯即質諸色應有大造。
無表色等既離大種何得說造。
是問意也(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文義巧妙雖無應加理。
今私叙問意曰。
能造所造互不相離。
相依而有。
即是造義。
必離大種造色不生。
别脫定道共無表色。
既離大種于思種增長上立。
此無表色應不得生此随所遊所防等者。
已下答文。
言所遊者。
所發身語思所遊履故。
疏第二雲。
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名之為造。
即是所緣所引發義。
如身語是思所遊等(雲雲)所防者。
秋篠曰。
言所防者。
身語諸非。
戒善所防故名所防。
三無表色随彼所遊身語及所防非所有大種方得造之。
此唯疏造非親造義。
故雲假說大造(雲雲)不離義有二等者。
此正會難。
一定同處等者。
秋篠曰。
凡造有二。
一親近造。
如即質造等。
二疏遠造。
如離質造等。
今雲定同處者。
約親近造。
此必實造非假。
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
有無漏必類同。
必界同造非異界。
定散必同非異能造。
必同世非異世造。
言必假籍者。
約疏遠造。
若假說造疏相依造。
随應無遮(雲雲)今雲。
定同處者。
此說觸處大種。
必假籍者。
說法處大種也。
别脫戒等必籍大生者。
謂無表色假籍身語表色大種生親疏二造如下勝定果色章辨。
【章】瑜伽五十四說等此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四會違說成假籍造義。
秋篠曰。
引此文意者。
為證定果色等依第二假籍不離義假說大造(雲雲)今雲。
秋篠為科文意。
非章文意。
章主既雲彼如何通彼自解雲。
此即會違之詞。
非為誠證詞。
謂上明無表色假籍造義故。
今不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則前義不成。
同法處色故。
故會唯依勝定不依大種之文。
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秋篠科文雖無害意。
對前後文尤不痛快。
複秋篠以唯依勝定等文。
雲明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
今雲。
此亦分科相濫。
不然。
于此文雲明無同處造。
次文章主雲彼如何通等之言全為無用。
引此文意。
論雲法處定果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
故法處色應非大種造名色。
準是别脫等無表色亦應非大種造。
何勞立必假籍義耶妨難起故。
今舉此文成立必假籍義。
然從緣彼等文。
明定果色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有疏遠假籍大造。
彼種類者。
周記雲。
種類者色界定色種類也(雲雲)又信培雲。
彼者欲色界也。
緣欲色界大種種類也(雲雲)今雲。
二解之中以後說為勝。
下法處色章雲用二界諸色為質故。
六十六雲。
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雲色界大種所造(雲雲)此文既就欲色二界為論。
故周記釋為不盡理。
此論文亦說由疏遠假籍名為造也。
問。
今引五十四文。
同卷上文雲。
勝定力故先起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與今所引文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前後相違如何。
答。
略纂十四(十七丁)曰。
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
唯變為堅暖動。
不變為造色。
後刹那中方為造色。
何以故(此下文有二說)即此卷下文雲。
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定。
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複名為大種所造。
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根等大造義。
初有大種即有造色。
今定果色不爾名不依大種。
然名大造依定中影像大種。
此假籍義也。
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
亦得名為四大所造。
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
若此定大種别此造。
今此上文雲。
先起大種者。
謂前念變為大種。
後念方變為造色。
是非同念造。
依彼生名造。
故是大造義(是第一說)又上文先起大種者。
據定果實色。
所以定中變為大種。
然下文雲。
不依大種者。
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生。
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是第二說)秋篠雲。
今存初說。
又玄範釋雲。
不依大種等者。
非實用觸處大造故。
雲依勝定不依大種。
上文雲。
先起大種等者。
約定中先現似觸處大種。
然後如現色相。
亦得說此所現大相為能造。
克實此前現大相。
但是當時意識所緣顯色。
但似觸處大故名大造(已上彼師對法抄)今雲。
玄範所釋由伽抄初說未詳。
秋篠存初釋。
實為允當。
伽抄初釋之要明定果色必假籍義。
定中依緣前念加行實大所起種類影像(實大影像)造色生故此名大造。
假籍前念實大名大種造色。
明定中不依實大雲不依大種。
明依定中影像大種雲唯依定。
又雲先起大種等。
明定中起影像大種與造色前後有别法處色章。
今雲。
按法處色章具明但定果色本質有無。
具明親疏造如勝定果色章。
恐後人傳寫所謬欤。
秋篠亦雲法處色章。
未審。
或複五因等者。
明一切造色非必具五因。
對法抄中作或說此因。
意無違害。
如離輪光等者。
此舉類例。
等言等離質色。
無所依因者。
秋篠曰。
言所依因者。
有說。
非謂五中之依因義。
能造大種于所造色總名所依。
所依義名為因。
所依即因。
故名所依因。
何以得知。
基師伽抄雲。
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
既雲離大種。
明知非唯五中之依因義。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
非定須具。
如上可知(雲雲)如上者。
即指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文。
故知非五中依因也。
今謂不然。
下文既言離質光等無依因義。
故知五因中依因也(雲雲)(已上秋篠)基辨雲秋篠破有說。
實為允當。
然能破未痛快。
今助破言。
伽抄雲離大種。
是離質義。
無堅濕等無形質故。
何以離大種言為證。
雲總無五因無所依因耶。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雲雲)何以是成非五中依因義耶。
具五者即質造。
不具五者離質造。
不具五言非雲全不具。
以離質造無五中依因。
雲不具五自炳然。
複對法疏中脫所字雲如離輪光無依因故。
次文雲離質光等無依因明知所依因者。
非總言因。
正是指五中依因也。
【章】依因者對法雲等别顯五段中。
自下第二段明依因。
此有四。
初舉對法彰即質轉起即是轉因者。
秋篠設兩釋。
一以轉義略釋依名。
一即以瑜伽論依因配屬本藏所有轉因。
謂依因久。
約據彼能造而轉。
故雲即是轉因(雲雲)今雲。
兩釋之中我存初釋。
謂轉言生在。
今名依因之依。
彰但非為依據。
大種是造色生所依處。
今所引論第三。
雲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
此轉之言彰生在義。
章主亦言。
所造色依據大乃得生。
故舍大種無别處住(雲雲)此中生住之言彰生在義。
舍大種者。
舍謂離也。
大種謂質。
猶雲離質。
無有功能者。
無有造色自分功能離大種依據别處生在也。
是約即質立此因義。
諸所造色等者。
下章主文成依大住義。
是生言得生在。
非生起。
生起既說生因。
若以是為生起。
有重出失。
别處住者。
無住在義。
【章】瑜伽第三雲等此第二引瑜伽成不離大轉義。
造色生已之生。
謂造色從自種生起之生。
而轉之轉彰生在義。
此依即質說。
雲不即離大質種。
故秋篠曰。
此說即質。
同異聚中同聚造非異聚。
假實造中實造非假。
親疏造中親造非疏同異界中同界造非異界。
同異性中同性造非異性。
【章】若爾如何五十四等此下第三設難。
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難意雲。
如上來說。
雲造色不離大種而轉。
則如何伽五十四。
說離輪外所發光明及離質聲香等不可得耶。
是難之意也說離輪光明等者。
周記中有二釋。
一雲。
此文誤。
應言離輪光明孤行香等能造大種皆不可得。
二雲。
應言離輪光明者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
又倫記十四曰。
釋論宗有二說。
一雲。
離輪光明但有色大種。
餘塵都無。
二雲。
輪外光有熱觸。
餘不可得。
此說同成實論。
又景師釋雲。
輪外光明能造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雲雲)今評雲。
周記第一釋非論文及章主意。
後釋為是。
倫記二說亦好。
景師所釋同章主釋。
此為是正。
周記亦同。
對法抄一(十三丁)曰。
五十四說。
離輪光明大種香等皆不可得。
離質光香及與聲等即以發處四大所造(雲雲)發處者。
能發日輪等處。
故所發造色離大種有。
是不可得義。
今依即質等者下。
章主通難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即質者除離質者餘一切大種造色。
離質光聲竿等離大種而有造色。
故無不舍大種轉議。
故雲無依因義。
【章】或說彼光等一第四破異義成。
彼光者。
離質光也。
亦有大造者。
亦即質造。
謂成離質光色同即質大種造色不離義。
略纂舉二說雲。
大師雲。
西方二說。
一解雲。
有離質造色。
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
二解雲。
亦有大造。
如光至火。
亦有别造其光等大。
然從本論中火大為緣故引生微細故雲不可得也。
此中言無如光中。
豈無熱觸耶。
熱觸言假以火為體豈有熱觸非火生耶。
故知亦有若光釋日中熱觸者。
還是日輪中火熱分熱。
非造光火火大也。
聲準此知(雲雲)今雲。
此章所叙由此二說。
初引五十四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依即質辨依因。
西方第一解。
又此所舉異義雲離質有大造。
西方第二解。
并檢應知随有光處等者明異義由。
無熱觸非火有。
故有光必有火大而造此釋不然等者。
章主破第二義成立前義。
或前說善者。
秋篠救難雲。
如離輪光随有光處亦有大造。
離質聲香亦複如是。
随聲香至亦耳鼻處大種所造。
是何妨耶。
故汝所難于我無違。
今助章主雲。
若約疏造我亦許之。
若約親造此亦不然。
凡親造義同聚大種必造同聚色不造異聚。
色所至處大既是異聚。
豈得親造。
又違五十四能造所造同處不相離文故。
汝所救都無所報故。
前說善(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章】立因者即等五段之中此下第二明立因。
此中有二。
初舉對法彰大造随變義。
後設問答明能造中立因有無。
【章】由大變異等伽五十四曰。
由三因緣大種變異。
今所造色變異而轉。
一士夫用故。
二業所作故。
三由勝定故。
士夫用者。
謂由地大所打觸故。
器差别故。
由差别故。
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或由水所潤等。
火所燒等。
風所燥等。
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當知是名由彼大種士夫用故令所造色變異而生(已上論文)伽鈔釋曰。
此中器差别故者。
謂由本器别令餘變異生。
如雨至海變成鹹味。
若至地獄便成猛炎。
若至其地令長草木。
若随蛙哈口令為真珠。
皆為器别。
所以變異而生(雲雲)。
【章】若爾所防等明能造中立因有無有六中。
四前師難章主。
難雲無色界定道共戒無依身。
故無立因。
故雲約所遊所防大造有立因者。
于無色界所防欲界身三口四過非大種久已斷滅。
既無所防。
無能造。
豈依所防欲界大種。
造無色界定道共無表。
欲界過非表色久亡無所防。
故能造亦無無能所造無色定道共戒色應無立因。
【章】不可防他等此下章主返難前師。
不可二字應重讀。
有二難。
一不可無色定中防欲界他有情非說名為依表業色無表色。
二不可将欲界他四大為能造造自無色界無表色。
有如是二難意也。
【章】此唯是彼等此正釋通前難。
此者指無色定道戒。
唯者簡别。
彰無餘義。
又決定義。
彼者指對法論。
【章】遠分對治對治論說四種對治。
一厭壞對治。
謂以如病如癰見多過患行。
厭壞五取蘊也。
二斷對治。
謂方便道及無間道能斷煩惱也。
三持對治。
謂解脫道由彼任持斷得故。
四遠分對治謂此後諸道由彼令先所斷煩惱轉遠離故。
由遠分對治力令彼發起犯戒煩惱。
所有種子轉更衰損。
遠防自身曾有惡戒。
即從過去大造今色以義名造。
曾有類故。
所以無色界望欲界非。
四對治中遠分對治也。
【章】曾有類故等曾有者。
曾得也。
表無表章雲。
非佛已外皆未曾得念念新生。
佛是曾得。
随舊住。
下疏五曰。
有漏别脫定俱等未曾得(勢增)諸佛第二念已後無漏(修熏)皆曾得也(文)今雲。
無色無表佛身無表同類也。
【章】二定已上等此舉例釋。
離欲界欲或少分或全分故。
已能損伏發起犯戒煩惱種子故。
第九品解脫道入根本初定。
是持對治。
二定已上遠分對治也。
【章】論說防他等重破前師前師雲。
如伽五十三說。
若于他處及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文)前師由此文為防他身非證。
【章】能養造色二會違有三說。
此即第一說。
總明三說者。
第一說意眠等四緣約所造。
第二說意眠等四緣約能造。
第三說意眼等四緣約一切。
秋篠雲。
案第二說此猶說養緣義。
若爾與第一說有何别耶。
解雲。
第一說眠等四緣望所造色為養緣。
第二說眠等四緣望能造四大為緣。
【章】大望造色等下約能造四大為因生造色果。
辨能造四大有七因(牽引因。
生起因。
攝受因。
引發因。
定異因。
同事因。
不相違因七因也)義。
【章】總有七因此辨大望造色為因有三說。
一十因中除相違随說觀待三因。
以餘七因辨。
二除随說相違二因。
餘八因以明。
三但除随說一。
以餘九因辨。
此章所明三說如是。
然對法疏二舉二說辨。
故與此章相違。
初說雲總有八因。
此章七因加相違因。
後說雲有九因。
十因中但除随說。
對法抄八因非此章八因。
未詳相違所由。
偏知章主巧妙智力作自在解而已。
【章】一牽引因伽三十八雲一切種子望後自果。
是牽引因(雲雲)謂一切種子未潤已前有牽引自果義。
引生果雲牽引因。
二生起因。
同三十八曰。
諸種子望初生自果。
是生起因(雲雲)謂一切種子已潤已去有生起此種子義。
生起自果雲生起因也。
無記法中。
伽三十八曰。
當知建立無颠倒因(簡外道等之因)攝一切因。
或為雜染。
或為清淨。
或為世間彼彼稼穑等無記法轉(雲雲)今于此三因中。
但取無記法世間稼穑等而論今文能造四大為因。
所造色為果義。
以牽引生起二因辨故。
就無記法種子明牽生二因。
故今簡餘法種雲無記法中也未潤。
牽引因也已潤。
生起因也。
【章】外谷麥等謂未潤已潤外谷麥等中。
能造大種有牽生二因義。
而生芽等造色果。
又芽莖等中亦雖有能造大種。
今偏相望為論。
秋篠曰。
未潤已潤者。
即如次顯牽生二因也外谷麥等者。
明就現現相望有二因也。
【章】三攝受因等謂由六依處立此因中。
餘但依士用依處(水土人功等)說。
除種子餘所有諸緣雨露所潤及士夫用等。
皆此因攝。
助成因緣名為攝受。
故除因緣。
此因通有無漏辨。
六依處中由第六真實見依處立此因者是。
即諸無漏見為一切有為無為淨法為因。
此非今所用。
由前五依處立此因。
轉三界有漏法中。
由第五士用依處立攝受用者今正所用也。
對法雲。
如田水糞等望谷生芽等。
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雲雲)士用依處。
士用有二。
一約法名士用。
如眼根及種為士用依。
二約假人名士用。
人望谷芽人為士用。
地水等名作用。
作用疏于人功。
伽三十八曰。
無記因中皆有士用。
皆以地水等為士用因。
及鋤治為作用。
今約法士用說攝受義。
即所造色生時以能造大及彼種子為士用依。
大望造時為親緣故。
所餘諸緣為作用依。
今明士用依故。
雲士用依處所攝受故。
【章】四引發因謂由随順依處立此因。
于三性有漏及無漏法上。
現種諸行能随順同類勝品諸法立此因。
今且約無記法。
大造是無記故。
芽莖果等展轉相順望彼稼植若成若熟為引發因。
又周記曰。
即能造所造色。
或同時或異時引同類俱得(雲雲)。
【章】五定異因。
謂由差别功能依處立此因。
自性相稱名定。
不共他雲異。
如麥種生麥芽。
不生餘菽豆等名為定異。
此因亦雖通三性說。
今且就唯無記法辨。
【章】引同類起此四字釋引發因也。
此因雖引同類勝品。
今且大望造說故。
唯引同品無勝品故所以爾者。
能造安危必同故。
不雲引勝品也。
【章】及自性故上句引字及是應言自性也此釋定異因。
五塵大造各自相稱為因别定。
故雲自性故。
【章】六同事因此由和合依處以立此因。
于十因中從觀待因至定異因。
以此六因名此因性。
此通三性有漏及無漏法而立其中今且約無記因。
始從觀待終至定異。
同為稼植事得成熟。
謂如上諸緣和合同招一事。
名為内事因。
七因之中此六七二因不違前五。
俱辨其果。
故雲攝前諸因也。
【章】七不相違因謂由不障礙依處立此因。
于生住成得事。
俱不為障一切法為性。
今且說無記因。
霜雹等望青葉色是障礙因。
無此障礙雲不相違因也。
【章】無相違因謂此因由障礙依處而轉。
大乘滅法不待因故。
如草木等遇霜雪時青色滅紅色生等。
青色為紅色為相違因。
凡因果相返方為相違因。
大望造色因果相順損益必同。
故無相違因。
【章】觀待因疏等謂如左右足相待為行步。
此疏遠相依。
大與造色互親相依。
不離名造。
故無觀待也。
【章】立此二故秋篠曰。
能造所造相待而立。
豈無觀待。
亦通觀待立此能所造二。
故對法抄中作立此一故。
恐謬。
此章為是正。
【章】加相違因同曰。
無記因中霜等四大望其黃葉是相違因。
凡相違因者。
但與黃葉為因。
不與已滅青等為因。
即是能相違即因。
故名相違。
此果者謂黃葉。
是故大望造總有九因。
加相違故(雲雲)。
【章】能為八因對法疏中雲亦為八因。
然列八因與此章相違。
彼疏除觀待因加相違因。
然彼疏第二說加觀待。
三說并觀意無相違。
【章】染淨因中瑜伽三十八說三種十因。
以其中無記十因。
此章前段明大望造色有七因已。
今此段以染淨十因。
明造色望大有八因故。
今簡雲染淨因中也。
【章】律不律儀明淨十因中。
辨律儀戒定俱戒未潤已潤者。
彼諸淨法未為善友力等所潤于後自果名牽引因。
被潤已去名生起因。
就染十因辨不律儀戒(無表色)未潤已潤者。
彼諸染法未為貪愛及惡友等力所潤。
于彼自果名牽引因。
被潤已去名生起因。
由染淨所造無表色中有此二因。
即能引生當來愛非愛異熟四大。
故雲造望大具此二因定俱戒。
此中不舉道俱戒。
後唯無漏不滅異熟果故。
此染淨因就有漏善惡色業種感當來異熟大種色而明故也。
【章】作用依處等秋篠曰。
心心所生皆具五依。
造色望大非是心等故。
五依中唯有作用依處攝受。
即除種子及親助緣。
餘疏助緣所造望大具定作用。
疏助方能引生後異熟大雲作用依處所攝受故(雲雲)信培曰。
前段約士用依處。
今約作用依處。
應有别意。
如上雲谷麥等望芽等時。
諸緣可為士夫相。
又今如善惡色業種望異熟四大時。
諸緣應作具用。
故前後所約異(雲雲)基辨曰。
信培所言尤爾。
今助釋雲。
谷麥等望芽用親故為士用依。
餘疏者為作用依。
如土水等。
今所雲善惡色業望異熟四大。
用疏緣故為作用依。
【章】六定異因秋篠曰。
凡定異者自性相稱。
謂善業定引人天愛異熟四大。
惡業(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