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回 革命軍雲興應義舉 攝政王廟誓布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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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夜舉事。

    于是笕橋大營的兵士,入艮山門占住軍械局,南星橋大營的兵士,入清波門占住藩運各署。

    敢死隊懷着炸彈,猛撲撫署,一入署門,第一個抛彈的首領,乃是女志士尹銳志,聞她系紹興嵊縣人,嘗在外洋遊學,灌入革命知識,此次挈她妹子銳進,同來效力。

    首擲炸彈,毀壞撫署,衛隊及消防隊不敢抵敵,統行入黨。

    急得增撫避匿馬房,被黨人一把抓出,拖至福建會館幽禁。

    藩司吳引孫等,一律逃去。

    未及天明,全城已歸革命軍占領,推标統周赤城為司令官,以谘議局為軍政府。

    臨時都督,舉了童訓,童訓自請取消,另舉前浙路總理湯壽潛。

    湯尚在滬,由周赤城派專車往迎。

    隻杭州将軍德濟,尚不肯投順,幾乎決裂,兩邊要開炮相鬥,幸海甯士民杭幸齋,至滿營妥議,方才停戰。

    等到湯督到杭,複與滿人訂了簡約:(一)改籍,(二)繳械,(三)暫給饷項,徐圖生活。

    滿人料不可抗,唯唯聽命,自是全城遂安。

    浙江獨立,也算迅捷,且有女志士先入撫署,尤為特色。

    後來增撫等人,都由湯都督釋回。

     長江流域各省,多半光複,隻湖南都督,改推議長譚延闿。

    焦、陳二人,被革軍查出違法的證據,将他枭首,複槍斃焦黨數名,稽查數天,仍歸平靖。

    回應上文。

    隻駐紮信陽的袁大臣,奉了回京組閣的谕旨,先遣蔡廷幹、劉承恩到武昌,與黎都督議和。

    黎都督定要清帝退位,方肯弭兵。

    經蔡、劉二員再四商榷,終不見允,隻得回複袁大臣。

    袁大臣見議和無效,默默的籌劃一番,複召馮、段二統領,密議辦法,将軍事布置妥當,才拟啟程北上。

    成算在胸,可南可北。

    袁未到京,宣誓太廟的日期已至,攝政王率領諸王大臣到太廟中,焚香爇燭,叩頭宣誓。

    誓文雲: 維宣統三年十月六日,監國攝政王載沣,攝行祀事,謹告諸先帝之靈曰:惟我太祖高皇帝以來,列祖列宗,贻謀宏遠,迄今将垂三百年矣。

    溥儀繼承大統,用人行政,諸所未宜,以緻上下暌違,民情難達,旬日之間,寰逼紛擾,深恐颠覆我累世相傳之統緒。

    茲經資政院會議,廣采列邦最良憲法,依親貴不與政事之規制,先裁決重大信條十九條。

    其餘緊急事項,一律記入憲法,迅速編纂。

    且速開國會,以确定立憲政體,敢誓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随即頒布憲法信條十九條。

     一 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二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三 皇帝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四 皇帝繼承之順序,于憲法規定之。

     五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六 憲政改正提案權,屬于國會。

     七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法定特别資格公選之。

     八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

    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推舉,皇帝任命。

    皇族不得為總理及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非解散國會,即總理大臣辭職,但一次内閣,不得解散兩次國會。

     十 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内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别條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

    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為限。

     十二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

    但宣戰構和,不在國會會期内,得由國會追認之。

     十三 官制官規,定自憲法。

     十四 每年出入預算,必經國會議決,不得自由處分。

     十五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十七 國務員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十八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條至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适用之。

     頒布以後,在清室已算讓到極點,與民更始。

    可奈民心始終不服。

    兩廣、安徽、福建等省,又次第舉起獨立旗來,正是: 人意難回天意去,民權已現帝權終。

     看官欲知後事,請至下回再閱。

     鄂師一起,四方響應,中國之不複為清有,已可知矣。

    蔭昌、薩鎮冰輩,率全國之師,對付一隅,屢戰未捷,是豈皆蔭、薩二人,韬略未娴,不堪與黎軍敵耶?周武有言:“纣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觀于清末,而古人之言益信。

    至若載沣攝政,僅二年餘,此二年間,亦非有大惡德,但以腐敗之老朽,癡呆之少年,使操政柄,猝緻激變,載沣亦不得謂無咎焉。

    迨各省告警,雲集響應,始有宣誓告廟之舉,晚矣。

    故本回隻據事直書,而瓦解土崩之狀,已令人目不勝接,徒有浩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