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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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燃燒造成碳化嚴重,所以無法推測詳細的死亡時間。

     2.被害人的判定 1)根據鑒定結果推斷的死者的體型、年齡和相關人員口述事件發生時的情況以及地下室發現的物證,斷定被害人是滞留在藤沼家的正木慎吾(38歲)。

     2)上述所謂用于同一性确認的物證,是指殘留在地下室的左手無名指。

    這與屍體左手的缺損一緻,估計是兇手肢解、焚燒屍體時,不小心失落的。

    血型測定的結果,确定這個手指的血型與正木慎吾的血型一緻(0型)。

     3)發現的無名指上有戒指的痕迹。

    這與正木慎吾在同一手指上戴有戒指這一事實一緻。

    另外,從正木的房間和正木彈過的鋼琴鍵盤上采集的指紋也确定與這個手指的指紋一緻。

     3.犯罪經過 從各種情況可以推測事件的施害人是在同一館内的古川恒仁(37歲)。

    下面以出現的事實為依據,重新模拟犯罪的經過。

     1)古川恒仁是香川縣高松市某寺的副住持。

    和當天來訪的其他的三個客人一樣,是藤沼一成大師作品的熱心的愛好者。

    以前就一直因自己無力購買這些畫而顯得非常沮喪。

    而且,最近瞞着家裡人試着進行股票投機但卻失敗了,在金錢方面陷入相當的困境。

    這一事實後來也得到證明。

     2)由于對一成的作品過于執著,他偷走了陳列在藤沼家回廊上的一幅畫。

    估計這并非有計劃的犯罪,而是突發性的、激情性的行為。

    事發的當晚,在回廊上他所顯示出的對于陳列作品的異常舉動為管家倉本莊司所見。

    這作為他心理狀态的證據,是重要的證詞。

     3)在估計人們睡着後,他偷偷走出房間,避開樓下大廳中的三田村則之和森滋彥的視線,來到回廊盜走了畫。

    之後企圖從後門向外面潛逃,但因暴風雨而受阻。

     4)正木慎吾在認出他的身影後,追了出去。

    于是古川便殺害了追來的正木。

     5)關于為什麼要把殺死的正木的屍體肢解,可以這麼來解釋。

    就是說,可能是想通過肢解、焚燒屍體,來消滅犯罪痕迹。

    他認為隻要處理掉屍體,殺人的事實就不會被發現了。

    于是他想到了将屍體在地下室的焚燒爐内燒成灰。

    将屍體肢解是因為不能直接放入焚燒爐内。

    因此,如果沒有人發現煙囪的煙從而發現焚燒現場的話,估計他會計算屍體燒成灰所需的時間,然後返回地下室将其拿走,再處理掉。

     6)用于肢解的工具是從廚房以及儲物櫃中拿來的切肉刀和劈柴刀。

    這些工具和屍體一起被燒掉了。

    另外,進行肢解的地方估計在屋外的某處,但可能是因為雨水洗掉了痕迹,無法确認在哪裡。

     7)将肢解的屍體搬到地下室的時候,打暈了走廊裡的倉本莊司,并将其捆綁住。

     8)切斷屍體的手指是為了拿走貓眼戒指。

    據說,這個戒指是正木平時一直戴在手上的東西,已經拔不下來了。

    在進行屍體的肢解時,古川順便拿走了這個昂貴的戒指。

     9)當古川發現焚燒現場被人發現後,便放棄了隐藏屍體的計劃,帶着偷來的畫逃走了。

    逃走線路不明。

    不過由于道路不通,逃入山裡的可能性很大。

     4.補足 根據以後的調查,又弄清楚了以下事實。

     1)被害人正木慎吾,是同年2月在東京都練馬區發生的搶劫殺人未遂事件中的重要犯罪嫌疑人。

    據報告說,懷疑正木為賭博所需的資金所困,向黑社會經營的融資機構借錢,苦于償還不起而最終走向了犯罪。

    當局一直在追查半年前消失的他,但因為缺乏決定性的證據,未能進行通緝。

     2)事情發生後不久,當局便開始對古川恒仁進行全國通緝。

    然而,直到現在仍去向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