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欽賜“盤龍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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闆”,又名“黃闆”,翁、錢、潘三祖所置。

    是塊樟木闆。

    尺寸都有講究,長二尺四寸,按一年二十四節氣;寬四寸,按一年四節;厚五分,按五方。

    闆上一面寫“護法”,一面寫“違犯家規,打死不論”。

    這條香闆,挂在家廟佛堂香案的右面。

     左面就是“盤龍棍”,是一條按三十六天罡,十二地支之數,做成三尺六寸,厚一寸二分,上扁下圓的棗木棍。

    扁的那部分,上書盤龍一條,龍口内有“欽賜”兩個金字;上面又有五個金字:“護法盤龍棍”。

    背面寫的是“違犯幫規,打死不論”;并且注明。

    “上谕。

    時在乾隆三十年季春”。

     “欽賜”字樣,不得捏造;同時凡非欽賜,亦不得用盤龍的花樣,所以這條盤龍棍出于乾隆皇帝所賜,大緻無疑,糧幫總當家能夠統帶分布八省的一百二十八幫半,一萬隻糧船,就全靠這條奉旨“打死不論”的盤龍棍。

     棍上所寫的“幫規”,就是“家法”,一共十條。

    在翁、錢、潘三祖同主幫務時,雖有家法闆,并無成文的家法;這十條家法的訂立,起于一個幫中稱為“石小祖”的台灣人。

     石小祖名叫石士寶,是三房潘安堂三十六大弟子之一。

    原籍台灣,不知以何因緣,随他父親遷居杭州。

    性情剛猛,好打不平;也練得一身好拳腳,有個很響亮的外号,叫做“鐵骨金剛”。

     有一年石士室打不平殺了人,逃到江蘇六合縣,落草為寇。

    盜首叫做“半截寶塔”王懷志,為官兵所捕,死在獄中。

    小喽羅公推石士寶為頭,訂下公道約法三條:不劫殘廢孤獨、婦女孺子;不劫小本客商、僧道尼姑;不劫忠臣義士及善人。

    同時不準在周圍十裡以内做案,犯者殺無赦。

    當然也有劫富濟貧的舉動,因而當地百姓對他都有好感,稱之為公道大王。

     但是“公道大王”行為實在離譜,為了替玉懷志報仇,邀集大房翁佑堂的弟子朱彼全,二房錢保堂的弟了黃象,以及本房同參弟兄劉玉誠到山,起事造反,殺官劫獄,闖出一場大禍。

     當時正是清朝武功全盛時期,所以像石士寶那樣的造反,是一定造不出名堂來的。

    不過也驚動了兩江總督衙門,調發大軍圍剿;“公道大王”難讨公道,清退回山。

     這座山據說叫做笆鬥山,官兵并不因山深林密,放棄追剿;大軍團團圍住,一步一步往裡逼,終于破了山寨。

    石士寶等四人下落不明,有的說死在亂軍之中;有的說是突圍逃往陝甘一帶,不知所終。

    現在開香堂,門外左右設兩爐香,右面一爐供“老官”,就是船上的舵工;行船安危,“老官”的關系極大,這一爐香,有崇功報德之意。

    另外一爐香,供的就是石、朱、黃。

    劉四人;幫中一輩,數典忘祖,隻知道供的是“門外小爺”,不知有此淵源。

     有人說“門外小爺”是潘祖的書憧,那是誤會。

    潘祖的書債,幫中稱“姚小祖”,單名一個發字,也是杭州人;生來聰明伶俐,事主忠誠,潘祖愛之如子,因而也收為徒弟,法号文铨,在潘安堂三十六大弟子,稱為“守座弟子”——此人在幫中有特權;潘祖曾将編餘的糧船一百六十四隻半,賞給姚發,随幫販運香末雜貨,自此留下半幫的名目。

    半幫船又名“随運尾幫船”,大多是糧幫中最“吃得開”的人假借勢力,販運京廣雜貨,北去運南貨,“口空”運京貨;紹興酒在京裡稱為“南酒”,大部分就是半幫船運了去的。

    “小爺”為何在“門外”受香火?這就涉及清幫的家法了。

    當潘祖組織八省糧船之初;内求和衷共濟,外以對抗旗人,全憑誠信二字,講究用“孝順父母、熱心做事、尊敬長上、兄寬弟忍、夫婦和順、和睦鄉裡、交友有信、正心修身、時行方便、濟老憐貧”這“十要”來感化幫中弟兄;所以雖有家法,隻存名目。

    但石士寶殺人犯法,不比幫内的糾紛,可以用言語來“擺平”;勢必要牽涉到官府。

     那時的浙江巡撫叫李衛,對于維持治安是一把好手,深得雍正的信任,特旨準他可以越境捕盜;因而可想而知,石士寶殺人一案,他本人雖已逃走,但必為幫中帶來極大的麻煩。

    以後殺官造反,成為叛逆,連累幫中,更不待言——全幫一百二十八幫半,唯有“杭海一幫”失傳,實際上成為一百二十七幫半;這失傳的一幫,很可能就是石士寶“當家”的那一幫,被迫解散歸并之故。

     因此,潘祖訂定家法十條,并以香闆為刑杖,借以保障幫規。

    開香堂、請家法,“執刑”已畢,念的四句詞是:“祖傳幫規十大條,越理反教法不饒!今天香堂遭警戒,若再犯法上鐵錨”。

    所謂“上鐵錨”就是以家法處死;而十大條家法,第一條就是針對石士寶所犯的“叛逆”罪。

    然而,這條條文,與以下的九條,措詞不同。

    第二條到第十條,都是一開頭就寫明罪名,如“初次忤逆雙親者”如何如何。

    大緻“初次聲斥”,“重則請家法責打”;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燒出罪狀,如“不孝”、“強奪”等等,斥革出幫。

     唯有這第一條,寫下的是:“初次犯了幫規,輕則聲斥;重則得請家法處治。

    如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燒‘犯規’二字,斥革。

    如犯叛逆罪者,捆在鐵錨上燒死。

    ” 叛逆是何等大罪?不立專條,而輕描淡寫,隻在第一條中,附帶提一筆,似乎不妥。

    其實是煞費苦心,極有學問的做法;因為家法到底不比國法,何能開宗明義,就講叛逆罪?果然如此,倒像是清幫中專出叛逆;所以首申告誡。

     再說,叛逆是滅族的罪名,又何得用私刑處死?如列專條,根本不通。

    像這樣寫法,表示叛逆亦犯幫規;犯了其他幫規,輕則聲斥,重則斥革,隻因叛逆罪情節特重,所以捆在鐵錨上燒死。

     幫規跟家法一樣,亦是十條,稱為“十大幫規”,第一條叫做“不準欺師滅祖”;所謂“滅祖”,就是遇到有關系出入的當兒,因為某種顧慮,否認為幫中弟子、安清的說法是“準充不準賴”,定此規矩,亦有深意,冒充安清,則必弄假成真,幫中勢力,逐漸增加;如果準賴,那就越賴越少,總有一天賴得光光,全幫在無形中解體。

    所以十大幫規,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