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腐敗 一、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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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落進了張澧中之流的腰包?要知道,三五萬兩銀子可不是小數。
據吳思先生計算,它相當于1000萬人民币,在江南一帶可以購買二三百處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
如果用當時官員的俸祿來計算,則相當于一個一品大員200年的薪水。
所以,這兩條要是深究起來,張澧中也好,湯金钊和隆雲章也好,不掉腦袋,也得掉烏紗帽。
問題在于,張澧中他們這樣做,并不是他們膽大妄為,更不是他們的發明創造。
全中國各省各府都是這麼做的,隻不過因為各地貧富不均,銀兩的數字有些出入罷了。
大清帝國的官員們心裡都很清楚,他們的前程并不掌握在老百姓手裡,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裡,而是掌握在上級官員手裡。
我們知道,當時全國共有18行省。
每省一個布政使(藩台),一個按察使(臬台),就是32員。
此外,一省一個巡撫(直隸、四川的撫職由總督兼領),共16員。
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四川、兩廣、雲貴,各總督一員(山東、山西、河南三省沒有總督管),共8員。
這樣,僅省與省之上級官員就有56人。
皇帝能看住這些人,就算不錯。
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實是管不了的,得靠總督、巡撫、藩台、臬台他們來管。
這個道理,道、府、州、縣們都明白。
問題是,上級官員雖然權力很大,油水卻不多,因為他們并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
而且,官越大,離老百姓就越遠,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難。
這就要靠下級官員來“孝敬”。
我們知道,帝國的官員包括中樞官員(京官)和地方官員(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
州官、縣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
總督、巡撫、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級官的。
“牧民之官”地位低、權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則相反。
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來孝敬,中樞官則要靠地方官孝敬。
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盤。
這地盤上不但長莊稼,也出銀子、出女人。
地方官要拿一點來用,是很便當的(州官和縣官則尤為方便)。
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
牧人要從“羊”身上拔幾根“羊毛”,還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夠當上牧人,全靠上級官員關照(總督、巡撫、藩台、臬台們則要靠京官關照)。
那麼,難道不該貢獻一點“羊毛”?所以,作為一個地方官,招待來地方視察的上級官員,是他們的本分。
下級地方官為自己的上級招待上級“出血”,也是他們的本分。
比如省裡招待中央來的領導,當然要由縣裡出錢。
中央來的領導雖然不會領縣裡的情,但省裡會領。
作為一個縣長,這也就夠了。
縣長隻要哄得省長高興,前程就有了保障。
要他出點錢,他不會有意見。
至于省裡在計劃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驚小怪。
縣裡向鄉裡、向百姓收稅收費的時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嗎? 因此張澧中他們的做法并不标新立異。
他們遵守的,是官場中一條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規矩,當時的說法叫做“陋規”,也叫“規禮”。
反倒是林縣長的揭發有些“出格”,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這官還想不想當了?所以,楊巡撫看了張藩台彙報,便對陪同視察的朔平知府張集馨說:你們山西的吏風怎麼如此荒謬? 荒謬自然有荒謬的原因。
原來,前次省裡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縣查案子的時候,林縣長卑躬屈膝百依百順,要什麼給什麼。
就連虞專員要泡妞,林縣長都幫着找人,臨了還讓他腰包鼓鼓,滿載而歸。
然而虞專員回到省裡卻沒有說林縣長的好話,反而撺掇張省長把林縣長的一個小岔子上報中央,害得林縣長雞飛蛋打,丢了烏紗帽。
你想,縣長巴結專員、省長,不就是想落點好處麼?即便不能青雲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頂戴。
現在倒好,林縣長不但沒了升官的希望,連一個小小的縣太爺也做不成了,那他憑什麼還要巴結你?他又豈能不報這一箭之仇,豈能不設法把自己的“損失”補回來?林縣長心裡很清楚,張省長斷然不敢将材料上交。
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筆,讓你們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話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
林縣長現在成了光腳的,他怕什麼! 這件事最後由二品大員張省長向林縣長低頭,重金買回舉報材料了結。
具體的價碼,是現銀一萬(可以買三個縣職),并将林縣長任期内的虧空一筆勾銷,由後任承擔。
作為知情人之一,時任朔平知府的張集馨在他的《道鹹宦海見聞錄》一書中記錄了此案的全過程。
吳思的《潛規則:中國曆史中的真實遊戲》(以下簡稱《潛規則》)一書也引用了此案。
根據這個案例,也根據其他證據,吳思先生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曆史上的中國官場實際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紅頭文件來運作,而是靠一系列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規矩來維持的。
這樣一種規矩,吳思先生稱之為“潛規則”;而在我看來,由此表現出來的腐敗,就該叫做“非典型腐敗”。
據吳思先生計算,它相當于1000萬人民币,在江南一帶可以購買二三百處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
如果用當時官員的俸祿來計算,則相當于一個一品大員200年的薪水。
所以,這兩條要是深究起來,張澧中也好,湯金钊和隆雲章也好,不掉腦袋,也得掉烏紗帽。
問題在于,張澧中他們這樣做,并不是他們膽大妄為,更不是他們的發明創造。
全中國各省各府都是這麼做的,隻不過因為各地貧富不均,銀兩的數字有些出入罷了。
大清帝國的官員們心裡都很清楚,他們的前程并不掌握在老百姓手裡,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裡,而是掌握在上級官員手裡。
我們知道,當時全國共有18行省。
每省一個布政使(藩台),一個按察使(臬台),就是32員。
此外,一省一個巡撫(直隸、四川的撫職由總督兼領),共16員。
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四川、兩廣、雲貴,各總督一員(山東、山西、河南三省沒有總督管),共8員。
這樣,僅省與省之上級官員就有56人。
皇帝能看住這些人,就算不錯。
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實是管不了的,得靠總督、巡撫、藩台、臬台他們來管。
這個道理,道、府、州、縣們都明白。
問題是,上級官員雖然權力很大,油水卻不多,因為他們并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
而且,官越大,離老百姓就越遠,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難。
這就要靠下級官員來“孝敬”。
我們知道,帝國的官員包括中樞官員(京官)和地方官員(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
州官、縣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
總督、巡撫、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級官的。
“牧民之官”地位低、權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則相反。
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來孝敬,中樞官則要靠地方官孝敬。
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盤。
這地盤上不但長莊稼,也出銀子、出女人。
地方官要拿一點來用,是很便當的(州官和縣官則尤為方便)。
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
牧人要從“羊”身上拔幾根“羊毛”,還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夠當上牧人,全靠上級官員關照(總督、巡撫、藩台、臬台們則要靠京官關照)。
那麼,難道不該貢獻一點“羊毛”?所以,作為一個地方官,招待來地方視察的上級官員,是他們的本分。
下級地方官為自己的上級招待上級“出血”,也是他們的本分。
比如省裡招待中央來的領導,當然要由縣裡出錢。
中央來的領導雖然不會領縣裡的情,但省裡會領。
作為一個縣長,這也就夠了。
縣長隻要哄得省長高興,前程就有了保障。
要他出點錢,他不會有意見。
至于省裡在計劃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驚小怪。
縣裡向鄉裡、向百姓收稅收費的時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嗎? 因此張澧中他們的做法并不标新立異。
他們遵守的,是官場中一條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規矩,當時的說法叫做“陋規”,也叫“規禮”。
反倒是林縣長的揭發有些“出格”,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這官還想不想當了?所以,楊巡撫看了張藩台彙報,便對陪同視察的朔平知府張集馨說:你們山西的吏風怎麼如此荒謬? 荒謬自然有荒謬的原因。
原來,前次省裡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縣查案子的時候,林縣長卑躬屈膝百依百順,要什麼給什麼。
就連虞專員要泡妞,林縣長都幫着找人,臨了還讓他腰包鼓鼓,滿載而歸。
然而虞專員回到省裡卻沒有說林縣長的好話,反而撺掇張省長把林縣長的一個小岔子上報中央,害得林縣長雞飛蛋打,丢了烏紗帽。
你想,縣長巴結專員、省長,不就是想落點好處麼?即便不能青雲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頂戴。
現在倒好,林縣長不但沒了升官的希望,連一個小小的縣太爺也做不成了,那他憑什麼還要巴結你?他又豈能不報這一箭之仇,豈能不設法把自己的“損失”補回來?林縣長心裡很清楚,張省長斷然不敢将材料上交。
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筆,讓你們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話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
林縣長現在成了光腳的,他怕什麼! 這件事最後由二品大員張省長向林縣長低頭,重金買回舉報材料了結。
具體的價碼,是現銀一萬(可以買三個縣職),并将林縣長任期内的虧空一筆勾銷,由後任承擔。
作為知情人之一,時任朔平知府的張集馨在他的《道鹹宦海見聞錄》一書中記錄了此案的全過程。
吳思的《潛規則:中國曆史中的真實遊戲》(以下簡稱《潛規則》)一書也引用了此案。
根據這個案例,也根據其他證據,吳思先生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曆史上的中國官場實際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紅頭文件來運作,而是靠一系列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規矩來維持的。
這樣一種規矩,吳思先生稱之為“潛規則”;而在我看來,由此表現出來的腐敗,就該叫做“非典型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