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派紅學籠罩下的小說批評派紅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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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維開其端的小說批評派紅學,命途多舛,剛一誕生,便有王夢阮和沈瓶庵以及蔡元培、鄧狂言等索隐派著作相繼問世,接着便是胡、蔡論戰,考證派紅學的壓倒優勢于是形成。所以王國維的《紅樓夢評論》,并沒有在社會上引起多大反響。俞平伯的紅學研究,因為代表的是小說批評與文學考證的結合,雖然在社會上有影響,人們卻沒有理解他的特殊研究方法,誤認為與胡适的考證毫無二緻,盡管如此,他似乎還感受到一定的壓力,因而在《紅樓夢辨的修正》一文中自為回護。可見受考證派紅學籠罩的小說批評派紅學,處境是何等艱窘。
當然在胡适發表《紅樓夢考證》之前,梁啟超倡導小說界之革命,談論小說一時蔚為風氣,有的專論《紅樓夢》的文章,已與我們所說的小說批評非常相似。1915年《小說海》上刊載的季新的《紅樓夢新評》參見《紅樓夢卷》第一冊,第301至第319頁。,方法基本上還未能擺脫評點式,但持論甚深邃,對《紅樓夢》的反封建的思想内涵多有闡發,論點相當大膽。即如文章在提出寶玉一生鐘情于黛玉,而又往往濫及其情于旁人,此不足為訓之後,對各種婚姻制度有一段爬羅剔抉的議論。先是撻伐一夫多妻制:“若一夫多妻之制,直視女子如飲食之物。八大八小,十二圍碟,樣樣不同,各有适口充腸之美,下箸既頻,又欲辨其味,大嚼之後,便已棄其餘,直不視為人類,又何愛情之有?”然後泛論婚姻制度本身:
推而極之,則婚姻之制度亦為愛情之障礙。蓋多妻之制,以女子為飲食物,固是私心;一妻之制,以女子為珍寶,亦是私心。西人斥多妻者之言日:“汝有鑽石如此,将以之嵌戒指乎?抑将捶為無數之碎顆乎?”此以喻愛情之宜專也。殊不知視婦女為珍寶之心,皎然如見,此不可為諱者也。中國之俗,結婚不得自由。西國之俗,結婚得自由矣,而離婚不得自由……誠以婚姻者以愛情為結合,愛情既渝,為婚姻自然當離也。于是社會學者,倡為廢去婚姻制度之說……以餘論之,男女相合之事約可分為四期。草昧之世,榛榛狂狂,男女雜媾,無所謂夫婦,此一期也。定以法制,以防淫縱,然野蠻故态,仍未盡去,于是有一夫多妻之制,又有一妻多夫之制,此為二期也。一夫一妻,著于法律,至于情夫情婦狎妓等事,隻能以道德相規,不能以法律相繩,此第三期也。為離為合,純任愛情,此第四期也。以理言之,自以第四期為最宜;然必俟其男女道德皆已臻于純美,又知以衛生為念,然後可行,否則将複返于榛狂之世矣。法制者,道德之最低級,使不肖者歧而及之者也。因世界多不肖之人,不得已設為法律以制之,使不肖不絕迹于世,則法制終不可廢。故今日為計,仍以一夫一妻制最為合宜。
此一系列觀念,我們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可以找到依據,立說既大膽,又平實,放在七十年後的今天,也沒有過時之感,反證出中國社會發展之緩慢。作者随後又提倡,愛情一是要自由,一是要平等,須“自重其愛情,尤當知重他人之愛情”。因此他聯系《紅樓夢》的有關描寫,認為寶玉的“濫用其情”,便不是以平等為根基的。結論是令人信服的。
季新的《紅樓夢新評》,更多地是從社會改良的角度來剖解《紅樓夢》,主觀注入的思想多,客觀分析作品不夠。1914年《中華小說界》發表的成之的文章參見《紅樓夢卷》第二冊,第600至第620頁。,在思想上多有王國維《紅樓夢評論》的遺緒,也具有一定代表性;不過主要是解釋第五回的一支支《紅樓夢曲》,見地雖不乏有,可是又認為《紅樓夢》中的人物各“代表主義”,則未免太鑿。他們近似于小說批評,還不能說是完全的小說批評。
當然在胡适發表《紅樓夢考證》之前,梁啟超倡導小說界之革命,談論小說一時蔚為風氣,有的專論《紅樓夢》的文章,已與我們所說的小說批評非常相似。1915年《小說海》上刊載的季新的《紅樓夢新評》參見《紅樓夢卷》第一冊,第301至第319頁。,方法基本上還未能擺脫評點式,但持論甚深邃,對《紅樓夢》的反封建的思想内涵多有闡發,論點相當大膽。即如文章在提出寶玉一生鐘情于黛玉,而又往往濫及其情于旁人,此不足為訓之後,對各種婚姻制度有一段爬羅剔抉的議論。先是撻伐一夫多妻制:“若一夫多妻之制,直視女子如飲食之物。八大八小,十二圍碟,樣樣不同,各有适口充腸之美,下箸既頻,又欲辨其味,大嚼之後,便已棄其餘,直不視為人類,又何愛情之有?”然後泛論婚姻制度本身:
推而極之,則婚姻之制度亦為愛情之障礙。蓋多妻之制,以女子為飲食物,固是私心;一妻之制,以女子為珍寶,亦是私心。西人斥多妻者之言日:“汝有鑽石如此,将以之嵌戒指乎?抑将捶為無數之碎顆乎?”此以喻愛情之宜專也。殊不知視婦女為珍寶之心,皎然如見,此不可為諱者也。中國之俗,結婚不得自由。西國之俗,結婚得自由矣,而離婚不得自由……誠以婚姻者以愛情為結合,愛情既渝,為婚姻自然當離也。于是社會學者,倡為廢去婚姻制度之說……以餘論之,男女相合之事約可分為四期。草昧之世,榛榛狂狂,男女雜媾,無所謂夫婦,此一期也。定以法制,以防淫縱,然野蠻故态,仍未盡去,于是有一夫多妻之制,又有一妻多夫之制,此為二期也。一夫一妻,著于法律,至于情夫情婦狎妓等事,隻能以道德相規,不能以法律相繩,此第三期也。為離為合,純任愛情,此第四期也。以理言之,自以第四期為最宜;然必俟其男女道德皆已臻于純美,又知以衛生為念,然後可行,否則将複返于榛狂之世矣。法制者,道德之最低級,使不肖者歧而及之者也。因世界多不肖之人,不得已設為法律以制之,使不肖不絕迹于世,則法制終不可廢。故今日為計,仍以一夫一妻制最為合宜。
此一系列觀念,我們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可以找到依據,立說既大膽,又平實,放在七十年後的今天,也沒有過時之感,反證出中國社會發展之緩慢。作者随後又提倡,愛情一是要自由,一是要平等,須“自重其愛情,尤當知重他人之愛情”。因此他聯系《紅樓夢》的有關描寫,認為寶玉的“濫用其情”,便不是以平等為根基的。結論是令人信服的。
季新的《紅樓夢新評》,更多地是從社會改良的角度來剖解《紅樓夢》,主觀注入的思想多,客觀分析作品不夠。1914年《中華小說界》發表的成之的文章參見《紅樓夢卷》第二冊,第600至第620頁。,在思想上多有王國維《紅樓夢評論》的遺緒,也具有一定代表性;不過主要是解釋第五回的一支支《紅樓夢曲》,見地雖不乏有,可是又認為《紅樓夢》中的人物各“代表主義”,則未免太鑿。他們近似于小說批評,還不能說是完全的小說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