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被抄家原因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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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學界對曹被抄家的原因的探讨,過去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政治牽連說,一是經濟罪案說。

    前者以周汝昌為代表,從1953年的初版《紅樓夢新證》到1976年增訂再版,始終力主此說,而且不斷補充一些新材料。

    國内的許多《紅樓夢》研究者,過去大都傾向于周汝昌先生的意見。

    趙岡在《紅樓夢新探》裡,也認為這是一個複雜的案件,不隻是追補虧空的問題,“此外可能還有其他牽連”②趙岡、陳鐘毅:《紅樓夢新探》上篇第33頁、34頁。

    。

    他從雍正把曹的田産房屋人口一并賞給新任織造隋赫德一事推斷:“曹之罷官被抄,獲罪重心,已不再是虧空。

    ”②堅持經濟罪案說最力的是黃進德先生,他近年連續發表《曹雪芹家敗落原因新探》、《再論曹雪芹家被抄原因》吳新雷、黃進德:《曹雪芹江南家世考》第159頁至188頁、第221頁至25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等文章,論證“曹雪芹家敗落的真正原因在于經濟上的侵挪帑銀”,而不是在政治上與其他案件有何牽連。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無法與雍正上台後對曹采取的基本态度及一系列做法相吻合,因而說服力是很微弱的,遠不如政治牽連說證據充分,尤其缺乏政治牽連說所具有的曆史感。

    在封建統治之下,經濟上的貪刮侵挪固然可以獲罪,但在處理時,常常摻入經濟以外的因素,具體地說,就是統治集團的政治利害的考慮。

    同是經濟上有侵挪行為,整治不整治,從輕整治還是從重整治,不同的人,結果大為不同。

    實際上,自雍正四年以後,已決定對虧空帑項的官員實行正法,不再去搜查宦囊家産。

    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一條谕旨說: 夫此等侵帑殃民之人,若不明正國法,終于無所畏懼。

    今化悔三年,不為不久,倘仍然侵蝕,恣意妄為,不惟國法難宥,情理亦斷斷不容。

    自雍正四年以後,凡遇虧空,其實系侵欺者,實行正法無赦。

    《上谕内閣》,雍正三年二月,第15頁。

     雍正五年正月十九日的谕旨又說: 上年已令九卿酌定條例,向後倘有侵欺虧空之員,則按所定之例治罪,有應正法者即照例正法。

    其搜查宦囊家産并追寄于寄放宗族親黨之處不必行矣。

    自此谕下之日,俱著停止。

    《上谕内閣》,雍正五年正月,第15頁。

     曹是雍正五年十二月被籍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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