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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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的治軍思想更多地屬于法家思想體系。他在作戰中常制定軍法,監督衆将實施,并且自己率先執行。

    曹操曾派曹洪與徐晃增援潼關以拒馬超,臨行吩咐:“如十日内失了關隘,皆斬,十日外,不幹汝二人之事。”(第五十八回)結果曹洪臨陣不聽勸阻,第九天失了潼關,幾乎被曹操斬首。曹操領大軍攻打袁術盤踞的壽春,他傳令衆将:“如三日内不并力破城,皆斬!”(第十七回)兩員裨将臨陣退卻,他親斬于城下,大振軍威,衆将終于斬關落鎖,奪取壽春。

    曹操的兒子曹彰領兵出擊烏桓時,臨行前曹告誡他:“居家為父子,受事為君臣,法不徇情,爾宜深戒。”(第七十二回)能對自己的兒子以“法不徇情”相告誡,的确是難得的。事實上,曹操制定的軍法,他能夠率先執行。曹出兵攻張繡時,逢麥熟季節,沿路百姓見兵而逃,不敢刈麥,操告谕百姓,嚴申軍法:“大小将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并皆斬首。”(第十七回)深得百姓歡迎。不想操乘馬正行,田野中飛出一鸠,将所騎之馬驚入麥田,踏壞了一大片麥子,操即叫來行軍主簿,讓處分自己的踏麥之罪,主簿問:“丞相豈可議罪?”操答道:“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衆?”于是拔劍就要自刎,衆人急救免脫。當時還有人搬出“法不加于尊”的《春秋》古訓說服曹操,操考慮良久,終于“割發權代首”,并讓人以發傳示三軍,宣稱“丞相踐麥,本當斬首号令,今割發以代”。于是全軍無不凜遵軍令。在這裡,操拔劍欲自刎無疑是做樣子給衆人看的,但他作為示範教育,确是值得稱贊的。第一,使全軍知道了法紀的嚴肅性,培養了軍隊的法紀觀念。第二,一反“法不加于尊”的儒家傳統觀念,表明在軍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有特殊人物。有人認為,“割發代首”是曹操的一次詐術,其實,我們的着眼點應該主要地放在這一行為的後果上,曹操作為三軍統帥,他依靠法紀來實施自己的領導活動,自己違法而請求處分,這與他以法治衆的思想是相一緻的,即使不能嚴厲處分,亦希望有處分的表示,這是一個領導者的高明之處。曹操敢以自己違紀受處分的事例作為全軍法紀教育的活教材,單是這一點,也不是所有的領導人都能辦到、都願辦到的。

    曹操以法治衆的領導方法還突出地表現在他的賞罰觀和用人觀上,這兩個方面将在後面專門讨論。這裡要提出的是,他的思想有時儒法混雜。比如,曹操在打敗袁紹追剿袁譚時,天氣寒冷,河道結凍,糧船無法行動,曹操令當地百姓破冰拉船,許多百姓聞令逃跑,曹操準備捕獲斬殺,但百姓聽得此信後又親往營中相投,曹對這些百姓講:“若不殺汝等,則吾号令不行,若殺汝等,吾又不忍,汝等快往山中藏避,休被我軍士擒獲。”(第三十三回)要按法令辦事,就要斬殺這些百姓,要以仁義行事,就要保全這些百姓,法治和仁治發生沖突時,操以妥協的方式解決,讓百姓逃往山中躲避。這樣,他将百姓有意放于軍法不可及的山中,保全了其性命。儒家思想所以能在社會上流傳深廣,原因之一是這種思想表面上富郭嘉像。

    有人情味,易被人們在感情上接受。曹操也是一位富有人情味的人,儒家的某些思想常能引起他的内心激蕩。操在擊敗袁紹、奪取冀州後,曾親往袁紹墓下設祭,哭得非常悲哀。他向衆官回憶描述了昔日與袁紹一同起兵時的情景,說袁紹當初對他說的話就像昨天說過的一樣,“而今本初已喪,吾不能不為流涕也”(第三十三回)。并向袁紹之妻賜以金帛糧米。

    曹操的謀士郭嘉曾把曹操和袁紹作了比較,認為曹操在十個方面勝過袁紹,其中有兩條是說:“桓、靈以來,政失于寬,紹以寬濟,公以猛糾,此治勝也”,“紹是非混淆,公法度嚴明,此文勝也”(第十八回)。這兩條确實表明了曹操以法治衆的優越性,而儒家思想的滲入又使他增加了争取人心的思想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