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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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勝友造 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造大寺學處第七 爾時簿伽梵在憍閃毗國.六衆苾芻斬伐勝樹欲作大寺.雖爲僧伽非不生惱妨修 善業因起違諍.[一]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若復苾芻作大住處有主爲衆作.是苾芻應將苾芻衆往觀處所.彼苾芻衆應觀處所 是應法淨處無諍競處有進趣處.若苾芻於不應法處不淨處有諍競處無進趣處作 大住處有主爲衆作不將諸苾芻往觀處所於如是處造大住處者.僧伽伐屍沙。

     言大者有二種大.一施物大二形量大.若無過者爲衆聽造.若有不淨等緣制不許 作。

    言住處者過去諸佛及聲聞衆鹹悉受用佛所聽許諸信敬者造而奉施。

    若苾芻 作大寺時限至三層.佛殿五層.因許給孤獨長者造寺法式.長者以金徧布其地買 注: [一]原刻此句雲爲防譏過制斯學處.今依麗刻及藏本改. ******************** 逝多林營飾旣周奉佛聖衆。

    若施主爲衆造寺更有施主於此寺中欲爲別人造房 施者.應問造寺施主方可興功。

     自下因明分房舍臥具法。

    或於夏前預分.或至安居月分.其授事人告大衆雲某房 有利有衣若欲得者隨次應取.若當時不取行至第三方更索者.一二索時未卽須 與三索應與.索者得惡作罪。

    房若少者應計人分之.應留一房擬客苾芻不應盡分。

     若餘住處有苾芻來及後夏者隨次應與.不及後夏此不應與.可依知識隨處而住。

     衣食之利應共均分.授事人等不應令作。

    有五種人不應差作[一]授事等人.謂解蘇呾 羅毗柰耶摩咥裡迦僧伽上座及爲衆讀誦者。

    若於住處多有房舍應隨當時人數 多少若一人與二或時與三.皆於此房隨時受用。

    或前食後食若有破壞用僧伽物. 若勸化白衣隨其力分而爲修補不應棄捨故令損壞。

    若處迮狹同臥敷量均等共 分.勿令闕事。

    諸坐枮等應並均分.除安水瓨藥瓶之處幷置齒木土屑瞿摩耶處及 衆人行處.若門屋下廊簷前上下閣道及倉庫處並不應分。

    若在阿蘭若中於顯露 注: [一]原刻作受.今依麗刻改. ******************** 地可留多少安瓶器處.衆受用地亦不應分。

    若有施主樂於寺內造別房施者.住此 房人應受其利幷爲修理.或任施主意取何人.此人雖復受其別施大衆分利皆亦 應與.別房有施隨住房者而共均分.若大牀大座難移轉者諸門徒等應爲舉之。

    若 爲衆事須出外行.分房之時隨次留分。

    阿蘭若處並乞食時應留守人共均與食.藏 門鑰時應爲私記。

    爲防守故隨意養狗.其畜狗者須知行法.若窣覩波及房院地狗 所瓟爴應可平填.若遺不淨卽應除去.若不修治並得惡作。

    若有藥叉幷猛獸處卽 不應居。

    不兩房內而作安居.設作安居應於二處物取一分。

    凡出家者於諸利養皆 悉不合越分貪求.聞有諍者將欲來時應作三時預分房舍.謂春夏冬隨意分給.復 有六種分住處事.一寺二寺勢分三寺外房四房勢分五園六園勢分.若諍者雲與 我分房者應告之曰並已分訖.若諍者去後還依常.次準法更分。

    若非鬬者應共同 分.若不與分得越法罪。

    若爲日分此是今日此是明日.或爲時分此處小食此處大 食.或爲尊分此是阿遮利耶房此是鄔波馱耶房.如此分者皆得惡作罪。

    若病苾芻 ******************** 樂舊房者非次應與.不應無病詐言有病。

    若分房竟後有人來.不以年高奪他房分。

     若夜至若暫停.夜索分房及以褥席若其與者.授受二人鹹得惡作.若夜人至不應 相惱.可隨相識權時停止。

    給孤獨長者爲乞食人造立停舍.六衆聞之並皆詳集共 分其舍得惡作罪。

    凡是非法分與.並不應取。

    若有因緣須向餘寺時逼到者.不論坐 次隨處應食.外有食來至斯住處.欲得食者若無限局隨意食之.若人食有限卽不 應食。

    如於寺內隨次分房.若在樹下若在平地若輭草處亦隨次分。

    應以白二差具 五法者令分臥具.所有大衆臥具下至洗足盆並須聚在一處從上座分。

    有十二人 並須差遣.一分飯人二分粥人三分餅果人四分臥具人五分諸雜事人六藏器物 人七藏衣人八分衣人九藏雨衣人十分雨衣人十一雜遣使人十二看檢房舍人. 若分臥具及以褥席亦隨次分。

    有餘長者若客苾芻及尼來者應與令臥。

    所有臥具 從好行訖.餘者白衆更應分掌勿令損壞。

    凡是僧伽臥具受用之時不得隨宜將輕 小坐具及垢膩疏薄惡物而爲儭替.得惡作罪招黑背殃。

    知僧事人半月半月應巡 ******************** 房舍觀其臥具.若老若少不依法式用臥具者旣檢見已.若老宿者告衆令知.少者 應語二師奪其臥具準法訶責。

    若寺房廊鳥雀棲宿爲喧鬧者.應使人檢察巢無兒 卵應卽除棄.有者待去方除.若有蜂窠無兒應除.有者以線縷纏之.由此緣故更不 增長。

    若施主造寺施僧伽已遇緣他行久不來者.住寺苾芻不應爲乏飲食故捨斯 住處悉皆遠去.應共乞食而自支濟.乃至五歲尚不來者.應共鄰居比近之寺同一 利養別褒灑陀.寺主若來隨彼情樂.若久不至具如廣文。

    凡寺廢毀重欲修造.或等 或過不應減小.若施主力薄小亦隨聽.香臺制底等過非小.若其尊容彩畫雕毀應 可拂除還依舊狀而更圖畫.佛語尊經字有磨滅刮其舊墨應更書新。

    次明作淨廚 法。

    凡是寺內應作淨廚.此類不同有其五種.一生心作二共印持三如牛臥四故廢 處五衆結作.言生心者所謂隨一營作苾芻或復俗人初造房宇定甎石時心念口 言今於此方處當爲僧伽作淨廚.共印持者謂檢校苾芻創安基石將欲興功告共 住苾芻曰諸具夀仁可共知於此方處當爲僧伽作淨廚.如牛臥處者謂是房門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