咫尺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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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
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
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
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迹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迹,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①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開示記錄,後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②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對“佛法僧”的誠心歸依。
③五戒:即佛教所規定的在家信徒所應終生遵守的五條戒條: 一、不殺生;二、不偷盔;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
9.佛說無常經叙 庚申之夏,餘居錢塘玉泉龛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雲:“佛言:‘若苾刍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
雲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
’”其餘數則,分注下文。
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内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注一)。
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
經譯于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注二)。
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
餘懼其湮沒不傳,緻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
居士贊喜,屬為之叙。
竊謂是經流通于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
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
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向道,其利一。
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
文約義豐,便于持誦,其利二。
佛許苾刍,惟誦是經,作吟詠聲(注三)。
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注四),其利三。
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柰耶藏(注五),本經附文,及内法傳(注六),皆詳言之,其利四。
斬草伐木,大師所诃。
築室之需,是不獲已。
依律所載,宜誦是經;并說十善。
不廢營作,毋傷仁慈(注七),其利五。
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
修淨業者,所宜詳覽。
若兼誦經,獲益彌廣。
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
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末由承奉。
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
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仿佛遇之,其利七。
是經之要,略具于斯。
惟願流通,普及含識。
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衆生,齊成佛道雲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于新城貝多山中。
時将築室掩關,鸠工伐木。
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注一: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贊德。
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
贊歎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
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于晡後或曛黃時,大衆出門,繞塔三匝。
香華具設,并悉蹲踞。
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贊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
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
既共坐定,令一經師,升師子座,讀誦少經。
其師子座,在上座頭。
量處度宜,亦不高大。
所誦之經多誦三啟。
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
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贊歎三尊。
次述正經,是佛親說。
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
節段三開,故雲三啟。
經了之時,大衆皆雲蘇婆師多。
蘇,即是妙。
婆師多,是語;意欲贊經是微妙語。
或雲娑婆度,義目善哉。
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
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
第二上座,準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
第三上座,準次同然,迄乎衆末。
若其衆大,過三五人,餘皆一時望衆起禮,随情而去。
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 注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裡,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注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佛言苾刍,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
請教白事,皆不應作。
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餘皆不合。
” 注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是時善和苾刍,作吟諷聲,贊誦經法。
其音清亮,上徹梵天。
時有無數衆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
後于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于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餘處。
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聲誦經。
于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
禦者即便推鈎振足,象終不動。
王告禦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
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縱鈎,便之給園,于寺門外,攝耳聽聲。
善和苾刍,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随所住處常安樂。
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随鈎而去。
” 注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十八雲,佛言:“苾刍身死,應為供養!苾刍不知雲何供養。
佛言:應可焚燒。
具壽邬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于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随生,若死随死;此無有過。
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殡。
欲燒殡時,無柴可得。
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
夏中地濕,多有蟲蟻?佛言:于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卧,以草稕支頭。
若草若葉,覆其身上。
送喪苾刍,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并說伽他,為其咒願。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雲:“苾刍身死,應檢其屍。
若無蟲者,以火焚燒。
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于地。
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卧,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
當于殡處,誦無常經;複令能者,說咒願頌。
喪事既訖,宜還本處。
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雲:“出尊者屍,香腸洗浴,置寶輿中。
奏衆伎樂,幢幡滿路,香煙遍空。
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
至一空處,積衆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舍利羅置金瓶内,于四衢路側,建窣堵波。
種種香華,及衆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 注六: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
當燒之時,親友鹹萃,在一邊坐。
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磚石,以充坐物。
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
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 注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雲:“佛告阿難陀,營作苾刍,所有行法,我今說之。
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将伐樹時,于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
耆宿苾刍,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贊歎善業;複應告語:若于此樹,舊住天神,應向餘處,别求居止。
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
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
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贊歎施舍功德,說悭貪過。
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
若無别相者,應可伐之。
”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10.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
日中以後即不可食。
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
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
常人每月日晷儀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标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
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
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
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确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
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
今說明其理由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
泰西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
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
校對鐘表者即依此時為十二點鐘。
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
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緻相合,餘均有差。
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
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于昔所懷疑者自能法釋。
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允許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
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也。
其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标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于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
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
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對撥動。
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
但須常常核對日暑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
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
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确。
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四一年夏作于晉江福林寺。
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
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
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
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迹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迹,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①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開示記錄,後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②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對“佛法僧”的誠心歸依。
③五戒:即佛教所規定的在家信徒所應終生遵守的五條戒條: 一、不殺生;二、不偷盔;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
9.佛說無常經叙 庚申之夏,餘居錢塘玉泉龛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雲:“佛言:‘若苾刍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
雲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
’”其餘數則,分注下文。
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内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注一)。
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
經譯于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注二)。
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
餘懼其湮沒不傳,緻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
居士贊喜,屬為之叙。
竊謂是經流通于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
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
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向道,其利一。
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
文約義豐,便于持誦,其利二。
佛許苾刍,惟誦是經,作吟詠聲(注三)。
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注四),其利三。
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柰耶藏(注五),本經附文,及内法傳(注六),皆詳言之,其利四。
斬草伐木,大師所诃。
築室之需,是不獲已。
依律所載,宜誦是經;并說十善。
不廢營作,毋傷仁慈(注七),其利五。
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
修淨業者,所宜詳覽。
若兼誦經,獲益彌廣。
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
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末由承奉。
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
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仿佛遇之,其利七。
是經之要,略具于斯。
惟願流通,普及含識。
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衆生,齊成佛道雲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于新城貝多山中。
時将築室掩關,鸠工伐木。
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注一: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贊德。
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
贊歎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
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于晡後或曛黃時,大衆出門,繞塔三匝。
香華具設,并悉蹲踞。
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贊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
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
既共坐定,令一經師,升師子座,讀誦少經。
其師子座,在上座頭。
量處度宜,亦不高大。
所誦之經多誦三啟。
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
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贊歎三尊。
次述正經,是佛親說。
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
節段三開,故雲三啟。
經了之時,大衆皆雲蘇婆師多。
蘇,即是妙。
婆師多,是語;意欲贊經是微妙語。
或雲娑婆度,義目善哉。
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
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
第二上座,準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
第三上座,準次同然,迄乎衆末。
若其衆大,過三五人,餘皆一時望衆起禮,随情而去。
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 注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裡,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注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佛言苾刍,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
請教白事,皆不應作。
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餘皆不合。
” 注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是時善和苾刍,作吟諷聲,贊誦經法。
其音清亮,上徹梵天。
時有無數衆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
後于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于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餘處。
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聲誦經。
于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
禦者即便推鈎振足,象終不動。
王告禦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
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縱鈎,便之給園,于寺門外,攝耳聽聲。
善和苾刍,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随所住處常安樂。
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随鈎而去。
” 注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十八雲,佛言:“苾刍身死,應為供養!苾刍不知雲何供養。
佛言:應可焚燒。
具壽邬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于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随生,若死随死;此無有過。
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殡。
欲燒殡時,無柴可得。
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
夏中地濕,多有蟲蟻?佛言:于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卧,以草稕支頭。
若草若葉,覆其身上。
送喪苾刍,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并說伽他,為其咒願。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雲:“苾刍身死,應檢其屍。
若無蟲者,以火焚燒。
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于地。
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卧,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
當于殡處,誦無常經;複令能者,說咒願頌。
喪事既訖,宜還本處。
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雲:“出尊者屍,香腸洗浴,置寶輿中。
奏衆伎樂,幢幡滿路,香煙遍空。
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
至一空處,積衆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舍利羅置金瓶内,于四衢路側,建窣堵波。
種種香華,及衆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 注六: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
當燒之時,親友鹹萃,在一邊坐。
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磚石,以充坐物。
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
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 注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雲:“佛告阿難陀,營作苾刍,所有行法,我今說之。
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将伐樹時,于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
耆宿苾刍,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贊歎善業;複應告語:若于此樹,舊住天神,應向餘處,别求居止。
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
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
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贊歎施舍功德,說悭貪過。
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
若無别相者,應可伐之。
”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10.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
日中以後即不可食。
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
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
常人每月日晷儀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标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
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
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
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确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
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
今說明其理由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
泰西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
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
校對鐘表者即依此時為十二點鐘。
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
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緻相合,餘均有差。
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
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于昔所懷疑者自能法釋。
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允許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
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也。
其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标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于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
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
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對撥動。
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
但須常常核對日暑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
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
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确。
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四一年夏作于晉江福林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