咫尺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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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

    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

    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

    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迹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迹,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①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開示記錄,後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②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對“佛法僧”的誠心歸依。

     ③五戒:即佛教所規定的在家信徒所應終生遵守的五條戒條: 一、不殺生;二、不偷盔;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

     9.佛說無常經叙 庚申之夏,餘居錢塘玉泉龛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雲:“佛言:‘若苾刍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

    雲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

    ’”其餘數則,分注下文。

    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内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注一)。

    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

    經譯于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注二)。

    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

    餘懼其湮沒不傳,緻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

    居士贊喜,屬為之叙。

    竊謂是經流通于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

    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

    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向道,其利一。

    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

    文約義豐,便于持誦,其利二。

     佛許苾刍,惟誦是經,作吟詠聲(注三)。

    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注四),其利三。

    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柰耶藏(注五),本經附文,及内法傳(注六),皆詳言之,其利四。

    斬草伐木,大師所诃。

    築室之需,是不獲已。

    依律所載,宜誦是經;并說十善。

    不廢營作,毋傷仁慈(注七),其利五。

    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

    修淨業者,所宜詳覽。

    若兼誦經,獲益彌廣。

    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

    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末由承奉。

    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

    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仿佛遇之,其利七。

    是經之要,略具于斯。

    惟願流通,普及含識。

    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衆生,齊成佛道雲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于新城貝多山中。

    時将築室掩關,鸠工伐木。

    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注一: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贊德。

    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

    贊歎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

    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于晡後或曛黃時,大衆出門,繞塔三匝。

    香華具設,并悉蹲踞。

    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贊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

    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

    既共坐定,令一經師,升師子座,讀誦少經。

    其師子座,在上座頭。

    量處度宜,亦不高大。

    所誦之經多誦三啟。

    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

    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贊歎三尊。

    次述正經,是佛親說。

    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

    節段三開,故雲三啟。

    經了之時,大衆皆雲蘇婆師多。

    蘇,即是妙。

    婆師多,是語;意欲贊經是微妙語。

    或雲娑婆度,義目善哉。

    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

    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

    第二上座,準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

    第三上座,準次同然,迄乎衆末。

    若其衆大,過三五人,餘皆一時望衆起禮,随情而去。

    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 注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裡,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注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佛言苾刍,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

    請教白事,皆不應作。

    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餘皆不合。

    ” 注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雲:“是時善和苾刍,作吟諷聲,贊誦經法。

    其音清亮,上徹梵天。

    時有無數衆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

    後于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于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餘處。

    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聲誦經。

    于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

    禦者即便推鈎振足,象終不動。

    王告禦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

    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縱鈎,便之給園,于寺門外,攝耳聽聲。

    善和苾刍,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随所住處常安樂。

    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随鈎而去。

    ” 注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十八雲,佛言:“苾刍身死,應為供養!苾刍不知雲何供養。

    佛言:應可焚燒。

    具壽邬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于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随生,若死随死;此無有過。

    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殡。

    欲燒殡時,無柴可得。

    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

    夏中地濕,多有蟲蟻?佛言:于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卧,以草稕支頭。

    若草若葉,覆其身上。

    送喪苾刍,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并說伽他,為其咒願。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雲:“苾刍身死,應檢其屍。

    若無蟲者,以火焚燒。

    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于地。

    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卧,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

    當于殡處,誦無常經;複令能者,說咒願頌。

    喪事既訖,宜還本處。

    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雲:“出尊者屍,香腸洗浴,置寶輿中。

    奏衆伎樂,幢幡滿路,香煙遍空。

    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

    至一空處,積衆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舍利羅置金瓶内,于四衢路側,建窣堵波。

    種種香華,及衆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 注六:南海寄歸内法傳雲:“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

    當燒之時,親友鹹萃,在一邊坐。

    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磚石,以充坐物。

    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

    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 注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雲:“佛告阿難陀,營作苾刍,所有行法,我今說之。

    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将伐樹時,于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

    耆宿苾刍,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贊歎善業;複應告語:若于此樹,舊住天神,應向餘處,别求居止。

    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

    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

    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贊歎施舍功德,說悭貪過。

    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

    若無别相者,應可伐之。

    ”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10.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

    日中以後即不可食。

    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

    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

    常人每月日晷儀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标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

    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

    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

    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确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

    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

    今說明其理由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

    泰西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

    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

    校對鐘表者即依此時為十二點鐘。

    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

    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緻相合,餘均有差。

    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

    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于昔所懷疑者自能法釋。

    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允許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

    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也。

    其各都市城邑之标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标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于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

    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

    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對撥動。

    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

    但須常常核對日暑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

    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

    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确。

    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

     本文系弘一大師一九四一年夏作于晉江福林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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