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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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集解第四卷(純陀品第二卷上)
釋福田義 釋純陀名
純陀品第二
案。
僧宗曰。
經之五别。
此下兩品。
是第二開宗。
明常住因果也。
通分為三段。
第一因施以明常。
亦曰因請受供以明常也。
從品初。
訖釋梵諸天等。
悉來供養我也。
第二因請以明常。
從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
訖琉璃珠譬也。
第三因會通以明常。
即新舊醫譬也。
昙谶曰。
此一品有四段。
第一因施以明常。
第二因大衆喜慶以明常。
第三因文殊與純陀論義以明常。
第四因催供以明常也。
昙愛曰。
此品分為八段。
第一純陀請受供。
佛許受也。
第二純陀設五難。
佛即答也。
第三大衆慶純陀。
仍請純陀。
令請佛住也。
第五純陀自慶。
申大衆意。
以請佛也。
第六佛印可純陀所慶。
止純陀所請也。
純陀領佛答旨。
重申所以請也。
第七文殊與純陀。
廣興譏論。
第八放光催供也。
道慧記曰。
此品四段。
第一因受供以明常。
第二因請住以明常。
第三因二大士共論以明常。
第四因止請以明常也。
法智曰。
此下訖哀歎品。
開宗有兩别。
前略後廣也。
此品有三段。
始因二請。
再明常住。
是如來開宗說也。
第二從誠如聖教。
訖論義竟。
是純陀信解說也。
前雖因二請。
再有所聞。
而理未在我。
取信為難。
故須始信之入。
宣明乃解。
故文殊雲。
試汝菩薩事也。
第三從放光訖品。
是如來結會說也。
慧朗述僧宗曰。
謂此二品開宗。
明常住因果者。
凡有四處。
何者。
第一純陀之施為因。
佛即開宗。
明常果也。
第二純陀與文殊抑揚。
引千力士王等。
顯常果。
引貧女丈夫二譬。
明常因也。
第三佛說伊字涅槃為果。
說勝三修。
訖琉璃珠譬為因也。
第四新舊醫。
會通今昔因果之教。
以顯常也 爾時會中有優婆塞 案。
僧亮曰。
純陀因先願力。
如來受供。
而其意有六。
此第一表不棄始學。
而重舊行也。
法瑤曰。
應迹斯下影向。
大聖扣發至高之理也。
僧宗曰。
所以受純陀供者。
略有五意。
此是第一以純陀形處貧陋。
将明如來不遺貧賤。
而接富貴也。
二者純陀奉施之意。
普兼一切。
三者已有妙解。
可與論常。
四者于衆有緣。
五者于迦葉佛時。
有願雲。
釋迦如來涅槃之日。
我當最後奉設供養也。
從此訖釋梵諸天等。
悉來供養我。
第一因施以明常也。
有五章。
第一純陀請佛受供。
第二佛受其供。
寄報等以顯常。
即設五難。
佛即答也。
第三大衆歡喜。
第四說偈請純陀。
令請佛。
第五純陀自慶也。
昙谶曰。
此下訖答五難竟。
四段中。
第一因施以明常。
有四章。
第一從始訖如羅睺羅。
請佛受供也。
第二從爾時世尊。
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
佛受供也。
第三純陀設五難。
第四佛答也。
昙愛曰。
此下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八段之中第一也。
有兩章。
第一純陀請。
第二佛受也。
慧朗述僧宗曰。
此下入純陀自慶偈中。
訖釋梵諸天等。
皆來供養我。
三段之中第一也。
有六章。
第一請受供。
第二佛受供。
第三純陀難不應等。
第四佛答。
第四大衆請純陀。
令請佛。
第六純陀自慶也。
法安曰。
此下兩品開宗。
各有兩段者。
第一從初訖答五難竟。
因請受供以開宗。
第二從大衆歡喜訖品。
因請住以開宗也。
就前請受供中。
有四章。
第一純陀請受供。
第二佛受純陀供。
第三純陀設五難。
第四佛答五難也。
就後請住中。
有三章。
第一大衆請也。
從大衆歡喜。
訖純陀受上妙樂。
第二純陀請。
從純陀領旨。
訖試汝諸菩薩事也。
第三純陀要大衆相與共請。
從放光催供。
訖品也。
明駿案。
此品有四别。
皆是請門。
第一因純陀請受供以開宗。
第二因大衆請住以開宗。
雙辨本迹之異也。
第三因純陀請。
仍生傍論。
還正常宗。
雙辨受供之與悅可也。
何者。
上純陀請受供。
佛即許受。
如似實受。
此迹宜拂。
又上五難往複。
聖心悅可。
及文殊緻論。
迹居負地。
複宜遣拂也。
第四從放光催供訖品。
還複雙明本迹以廣上旨。
向雖雲普為大會。
受汝所供。
而開宗之始。
唯雲當施純陀常命色力。
今此一章。
以定斯旨。
故雲若諸人天。
于此最後供養我者。
悉皆當得不動果報。
我是衆生良福田故也 是拘屍城 案。
僧亮曰。
此第二意。
不舍近從遠也。
慧朗曰。
出其鄉邦也 工巧之子 案。
僧亮曰。
此第三意。
不遺卑而就勝也慧朗曰。
言其事業 名曰純陀與其同類十五人俱 案。
僧亮曰。
此第四意。
不棄少而從多也。
慧朗曰。
稱其名顯其德也 為令世間得善果故 案。
僧亮曰。
此第五意。
顯其内有大士之德。
出于衆也。
法瑤曰。
叙其人地雖卑。
而志德甚大。
苟有其道。
不在貴賤。
使斯下之徒。
皆不自輕也。
智秀曰。
所以不将供來者。
為興催供之旨 舍身威儀從坐而起 案。
僧亮曰。
此第六意。
不薄粗而貪妙也。
何者。
佛先敕純陀辦供。
其以供粗。
不敢奉佛。
但就坐而已。
既見不受餘人所供。
方起有獻也。
法瑤曰。
舍身威儀者。
廢工巧之事業。
更起崇法之恭貌也。
僧宗曰。
既有祈請之節。
宜舍常緩之威儀 偏袒右臂右膝着地(至)為度無量諸衆生故
僧宗曰。
經之五别。
此下兩品。
是第二開宗。
明常住因果也。
通分為三段。
第一因施以明常。
亦曰因請受供以明常也。
從品初。
訖釋梵諸天等。
悉來供養我也。
第二因請以明常。
從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
訖琉璃珠譬也。
第三因會通以明常。
即新舊醫譬也。
昙谶曰。
此一品有四段。
第一因施以明常。
第二因大衆喜慶以明常。
第三因文殊與純陀論義以明常。
第四因催供以明常也。
昙愛曰。
此品分為八段。
第一純陀請受供。
佛許受也。
第二純陀設五難。
佛即答也。
第三大衆慶純陀。
仍請純陀。
令請佛住也。
第五純陀自慶。
申大衆意。
以請佛也。
第六佛印可純陀所慶。
止純陀所請也。
純陀領佛答旨。
重申所以請也。
第七文殊與純陀。
廣興譏論。
第八放光催供也。
道慧記曰。
此品四段。
第一因受供以明常。
第二因請住以明常。
第三因二大士共論以明常。
第四因止請以明常也。
法智曰。
此下訖哀歎品。
開宗有兩别。
前略後廣也。
此品有三段。
始因二請。
再明常住。
是如來開宗說也。
第二從誠如聖教。
訖論義竟。
是純陀信解說也。
前雖因二請。
再有所聞。
而理未在我。
取信為難。
故須始信之入。
宣明乃解。
故文殊雲。
試汝菩薩事也。
第三從放光訖品。
是如來結會說也。
慧朗述僧宗曰。
謂此二品開宗。
明常住因果者。
凡有四處。
何者。
第一純陀之施為因。
佛即開宗。
明常果也。
第二純陀與文殊抑揚。
引千力士王等。
顯常果。
引貧女丈夫二譬。
明常因也。
第三佛說伊字涅槃為果。
說勝三修。
訖琉璃珠譬為因也。
第四新舊醫。
會通今昔因果之教。
以顯常也 爾時會中有優婆塞 案。
僧亮曰。
純陀因先願力。
如來受供。
而其意有六。
此第一表不棄始學。
而重舊行也。
法瑤曰。
應迹斯下影向。
大聖扣發至高之理也。
僧宗曰。
所以受純陀供者。
略有五意。
此是第一以純陀形處貧陋。
将明如來不遺貧賤。
而接富貴也。
二者純陀奉施之意。
普兼一切。
三者已有妙解。
可與論常。
四者于衆有緣。
五者于迦葉佛時。
有願雲。
釋迦如來涅槃之日。
我當最後奉設供養也。
從此訖釋梵諸天等。
悉來供養我。
第一因施以明常也。
有五章。
第一純陀請佛受供。
第二佛受其供。
寄報等以顯常。
即設五難。
佛即答也。
第三大衆歡喜。
第四說偈請純陀。
令請佛。
第五純陀自慶也。
昙谶曰。
此下訖答五難竟。
四段中。
第一因施以明常。
有四章。
第一從始訖如羅睺羅。
請佛受供也。
第二從爾時世尊。
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
佛受供也。
第三純陀設五難。
第四佛答也。
昙愛曰。
此下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八段之中第一也。
有兩章。
第一純陀請。
第二佛受也。
慧朗述僧宗曰。
此下入純陀自慶偈中。
訖釋梵諸天等。
皆來供養我。
三段之中第一也。
有六章。
第一請受供。
第二佛受供。
第三純陀難不應等。
第四佛答。
第四大衆請純陀。
令請佛。
第六純陀自慶也。
法安曰。
此下兩品開宗。
各有兩段者。
第一從初訖答五難竟。
因請受供以開宗。
第二從大衆歡喜訖品。
因請住以開宗也。
就前請受供中。
有四章。
第一純陀請受供。
第二佛受純陀供。
第三純陀設五難。
第四佛答五難也。
就後請住中。
有三章。
第一大衆請也。
從大衆歡喜。
訖純陀受上妙樂。
第二純陀請。
從純陀領旨。
訖試汝諸菩薩事也。
第三純陀要大衆相與共請。
從放光催供。
訖品也。
明駿案。
此品有四别。
皆是請門。
第一因純陀請受供以開宗。
第二因大衆請住以開宗。
雙辨本迹之異也。
第三因純陀請。
仍生傍論。
還正常宗。
雙辨受供之與悅可也。
何者。
上純陀請受供。
佛即許受。
如似實受。
此迹宜拂。
又上五難往複。
聖心悅可。
及文殊緻論。
迹居負地。
複宜遣拂也。
第四從放光催供訖品。
還複雙明本迹以廣上旨。
向雖雲普為大會。
受汝所供。
而開宗之始。
唯雲當施純陀常命色力。
今此一章。
以定斯旨。
故雲若諸人天。
于此最後供養我者。
悉皆當得不動果報。
我是衆生良福田故也 是拘屍城 案。
僧亮曰。
此第二意。
不舍近從遠也。
慧朗曰。
出其鄉邦也 工巧之子 案。
僧亮曰。
此第三意。
不遺卑而就勝也慧朗曰。
言其事業 名曰純陀與其同類十五人俱 案。
僧亮曰。
此第四意。
不棄少而從多也。
慧朗曰。
稱其名顯其德也 為令世間得善果故 案。
僧亮曰。
此第五意。
顯其内有大士之德。
出于衆也。
法瑤曰。
叙其人地雖卑。
而志德甚大。
苟有其道。
不在貴賤。
使斯下之徒。
皆不自輕也。
智秀曰。
所以不将供來者。
為興催供之旨 舍身威儀從坐而起 案。
僧亮曰。
此第六意。
不薄粗而貪妙也。
何者。
佛先敕純陀辦供。
其以供粗。
不敢奉佛。
但就坐而已。
既見不受餘人所供。
方起有獻也。
法瑤曰。
舍身威儀者。
廢工巧之事業。
更起崇法之恭貌也。
僧宗曰。
既有祈請之節。
宜舍常緩之威儀 偏袒右臂右膝着地(至)為度無量諸衆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