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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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勝法者。
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
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
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
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
名解脫身。
由解脫身故。
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
由法身故說有差别。
無量最勝功德。
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
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
五分法身中解脫身。
體唯勝解數故。
此無為解脫故。
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
不名法身。
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
但名解脫身。
論。
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
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無上寂默法者。
梵言牟尼此言寂默。
寂默法者離言法也。
或離過故。
故名為寂默。
通三乘解。
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
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
亦名法身.亦解脫也。
言法身者。
非三身中之法身也。
佛得二名。
離煩惱故名解脫身。
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
此中意說。
有為.無為各于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
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
何故名身。
體性義.依止義.衆德聚義。
具三義故名為身故。
故通三身。
若别.若總離名相義。
此亦佛地論有。
餘文可解。
論。
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
自下諸門分别有七。
初三身别相門。
初總出法身中。
複有勝義别立身名自性 離相者。
無十相也 寂然者。
尋思路絕也 絕諸戲論者。
離語言也。
諸佛自性名自性身。
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
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
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
衆相鹹備名極圓。
體離衆患名極淨。
無間無斷名極常。
無所不在名極遍。
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
此即功德之所依身。
一是常不斷常故。
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
言相續者簡自性身。
有生滅故。
言湛然者簡他受用。
及簡化身。
彼時斷故。
論。
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
他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
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
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
變化不爾。
論。
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
第二五法攝三身門。
第一師。
經說真如是法身者。
佛地經說。
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
攝論第九說。
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 說平等智于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
佛地論雲如餘論說。
竟不出何論。
莊嚴論說。
然須勘抄 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
佛地亦言如餘論說。
亦在莊嚴論。
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
是攝論智品說 說成事智于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
佛地論說莊嚴論說。
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
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
第二師說有二。
初自性。
後餘身。
自性文有四。
一标。
二引證。
三解違。
四釋 自性身本常者。
莊嚴論說三種常。
如佛地論第七等引 說佛法身無生滅者。
佛地雲。
贊佛論說。
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
法身無生滅。
化身有起盡故 說證因得非生因者。
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 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
佛地論雲諸經論說。
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
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
會第一師引攝論文。
今以斷粗重顯真如故。
智殊勝文者亦可解。
以法身是智依止。
彼智之實性故。
論。
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
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
初标智攝。
後解釋相。
相中有二。
初自受用。
後他受用。
自受用中有三。
一引證。
二解違。
三說相。
平等智品現他受用。
以得妙理自他平等。
别為化上機現身.土等。
成事智品随類化身.土。
妙觀察智于中說法。
據實二身四智俱現。
豈圓鏡智緣于二身不能親益。
今但相似後智用。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
此莊嚴論文。
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 轉諸轉識得受用者。
攝論文。
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
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
亦得受用等者。
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
所以說為法身者。
如前已解。
圓鏡智品是實色.心。
與此非色.心違。
論。
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
此以理解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
初立理。
次解違。
後說相。
論。
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
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
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
準他受用身等。
不說實無漏智。
論。
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
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
成事智現三業化文。
但明二智現二身。
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
于中有四。
一标舉。
二立理。
三引證。
四會違。
論。
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
是化現心心所。
佛地論說。
此實相分。
似見分現。
佛地第七有二說。
如彼。
不能繁引。
論。
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
下立理引證。
論。
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
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
化無量化人之類。
皆令有心為引他故。
此涅槃經。
下佛地經。
論。
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
此解深密經文。
七十八同。
論。
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
會違。
即九十八說。
于四事不能化。
一根。
二心。
三心所。
四業.及業果報等。
又無根等用。
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
不爾香等亦應然。
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
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
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
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
法身應以木.石為難。
彼亦不能起貪.恚等。
應名具功德。
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
常樂我淨等應分别 離染簡有漏 衆善所依。
簡有為無漏 無為功德。
顯無生滅。
餘如樞要。
并取佛地第七。
論。
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
第四三身二利門。
可解。
論。
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
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别門。
如樞要說。
即法身亦名自性身。
法性土者。
以屬佛.法相.性異故。
以佛義是相。
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
衆德聚義故。
二身自體故。
法是性義。
功德自性故。
能持自性故。
諸法自性故。
體為土義為身。
論。
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
還随自受用土。
下二身随自土亦爾。
非離身别有土名故。
如樞要說。
然此功德随所依身.智慧。
随所證如法。
亦可說言遍一切處 随住十地菩薩宜者。
十地經說。
十地各有分量大小。
廣如彼說。
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
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 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
以化土中有淨有穢。
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
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
化土雖複說法。
神通增故立變化名。
法樂義劣。
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
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
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
須勘佛地。
此文一往。
佛地甚好。
共中其實是多。
見者謂于一土有一佛身故。
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
又勘别抄。
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
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
第七門。
于中有二。
初明身.土能.所變。
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
此即初門 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
然約增勝現所得者。
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
既唯佛能知變。
非餘所知變故。
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
然能變者通有.無漏。
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
即純淨無漏。
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
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
及有漏後得所變。
即純淨有漏。
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
非有穢心之所變故 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
他受用土雲何必唯淨 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
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
無穢識故。
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
此據相似。
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
若随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
然彼無此事。
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
若随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
皆通淨.穢。
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
即唯有漏。
通染.淨。
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
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
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
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
相不離見同非系故。
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
縛與不縛理必須同。
淨與不淨理必須同。
無漏心等順益義勝。
悲力廣大。
相分與見必同善性。
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
其性相必皆順理故。
故性必同。
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别。
言因緣者。
是種子也。
論。
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
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謂見分是心。
相分非心。
如第八相中根.境等。
及六識所緣色等。
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
色.心等别。
以不相違故。
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
亦如根等。
即是相分純種。
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
與見雜種故。
色.心蘊等亦各有異。
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
由識起相等同不系法。
純種。
唯無漏。
作用法不同。
雜種生色.心。
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
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
純從有漏種子生故。
同是系法。
所以言純。
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系見.相許别系。
有漏.無漏必同耶 答見.相雖界系别。
仍相順故。
論。
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
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
性相别故。
有漏名等勢分轉故。
不順理故。
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
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
故與見分非必性同。
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
不可同性。
作用别故。
性不可同。
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
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
相分唯無記。
香等三境唯無記。
能緣之識通三性等。
若皆純種唯一性者。
三境唯無記。
等言應不成失。
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
三識所變通三性。
二境亦爾。
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
應言通三性。
諸論無文故。
虛空.非擇例亦應然。
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
性别既爾。
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
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
亦不定故。
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
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别。
既有三科别。
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
佛地論說。
三身生滅門。
化自.他.身色俱非等。
化心亦爾。
三身相對四句門。
生法二身攝三身門。
十佛攝三身門。
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
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
明能變識等訖。
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
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
第七門中。
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
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
一解雲。
等取心所所變現。
所變名為行相。
依識變現等者。
唯難陀二分義。
小分有異親疏所緣二皆不實故。
以疏所緣等取親相。
不為行相。
此所疏知。
如識變故 又立三分并下有二複次解 依識變現等者。
相分等言等取見分。
識自體之所變故。
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
識自體之用故。
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識是根本自體故。
彼是末是用故。
如日.及輪。
如燈.及光。
實.虛異故。
若不爾應不言唯識。
應言唯境唯見分等。
以許相.見與識自體 俱實有故。
此義應思。
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
不及于識。
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
雖有非稍實法。
見分非無。
仍緣虛境。
虛境行相是不實心。
故見不及識自體分。
識自體分唯緣于識。
是根本故。
證自體故。
體性是實有。
其變似色等亦并不實。
此師意也 若爾無分别智境相如何 彼内證故此所不論。
如緣自體。
餘是外境故不同如。
設緣真如自體實有。
非識所變故。
真如體實。
今論所變故相.見假。
又縱真如是實。
以于境中少實有故。
但言唯識不言唯境。
今以内證是故不可例同于外。
佛地第三有此師義。
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
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
第二師說。
識與相.見分等。
皆從緣生因緣法故。
此二與識虛實皆同。
雖有緣去.來等。
相是依他故。
與識不多别。
又此師意。
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
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
此是正義。
前師相.見即識種生。
此師相分與識别種。
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
何言唯識。
論。
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
論答。
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
不遮内識所變之相分等。
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
真如既實境即實成。
能緣如心甯容是假。
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
若非假者見便是實。
故非心.境一向非實。
以境是虛言唯識故。
若境是實。
遣心外境名唯識。
即真如不離識故。
非心外法故。
亦唯識攝。
論。
内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
外人難。
内境與識既并非虛。
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
識唯内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
答有二。
初雲識唯内有。
境亦通外。
即境相分内是依他。
外是遍計所執。
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
非體實有名外。
恐心内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
又疏所緣緣亦是外。
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
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
是故設不慮濫。
言唯境亦得。
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
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
一謂所執為實。
二謂親取心外境。
依此故言迷執于境。
此意可解。
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
為破執故雖為愚夫。
非心之理豈佛非有。
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
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
此師不許有相.見義。
唯一識性。
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
即佛後得智無别相.見分。
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
有法執故。
佛似見.相淨穢土等。
不作二解故非所執。
餘作二解故是所執。
又佛自在了妄執故。
設變見.相皆非所執。
由往因中熏習力故。
今果亦爾。
佛證諸法不可言故。
餘即不爾。
見.相皆執。
不證不可言境故。
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别。
或佛不現餘人自見。
若爾真如非妄習生。
應非唯識。
識之實性故言唯識。
故除識性無别有法。
論。
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
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
即第二師解論文謂。
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
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
後有五頌明唯識位。
以佛說法初中後。
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
今同彼教。
故言三分。
如第一卷抄釋。
餘文可解。
此中言成。
即以教成教。
即以教成理。
理實俱通。
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
理體分别唯識性.相義。
論。
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
言淨者。
謂從喻顯。
如真如性雖本性淨。
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
如珠寶等性雖光潔。
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
如蘇迷盧雖寶所集。
無日輪回照何以顯光。
此論亦爾。
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
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
初二句結牒上。
後二句正回施發願。
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
依三義配釋。
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
殊勝法者。
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
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
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
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
名解脫身。
由解脫身故。
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
由法身故說有差别。
無量最勝功德。
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
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
五分法身中解脫身。
體唯勝解數故。
此無為解脫故。
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
不名法身。
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
但名解脫身。
論。
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
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無上寂默法者。
梵言牟尼此言寂默。
寂默法者離言法也。
或離過故。
故名為寂默。
通三乘解。
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
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
亦名法身.亦解脫也。
言法身者。
非三身中之法身也。
佛得二名。
離煩惱故名解脫身。
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
此中意說。
有為.無為各于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
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
何故名身。
體性義.依止義.衆德聚義。
具三義故名為身故。
故通三身。
若别.若總離名相義。
此亦佛地論有。
餘文可解。
論。
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
自下諸門分别有七。
初三身别相門。
初總出法身中。
複有勝義别立身名自性 離相者。
無十相也 寂然者。
尋思路絕也 絕諸戲論者。
離語言也。
諸佛自性名自性身。
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
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
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
衆相鹹備名極圓。
體離衆患名極淨。
無間無斷名極常。
無所不在名極遍。
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
此即功德之所依身。
一是常不斷常故。
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
言相續者簡自性身。
有生滅故。
言湛然者簡他受用。
及簡化身。
彼時斷故。
論。
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
他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
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
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
變化不爾。
論。
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
第二五法攝三身門。
第一師。
經說真如是法身者。
佛地經說。
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
攝論第九說。
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 說平等智于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
佛地論雲如餘論說。
竟不出何論。
莊嚴論說。
然須勘抄 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
佛地亦言如餘論說。
亦在莊嚴論。
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
是攝論智品說 說成事智于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
佛地論說莊嚴論說。
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
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
第二師說有二。
初自性。
後餘身。
自性文有四。
一标。
二引證。
三解違。
四釋 自性身本常者。
莊嚴論說三種常。
如佛地論第七等引 說佛法身無生滅者。
佛地雲。
贊佛論說。
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
法身無生滅。
化身有起盡故 說證因得非生因者。
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 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
佛地論雲諸經論說。
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
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
會第一師引攝論文。
今以斷粗重顯真如故。
智殊勝文者亦可解。
以法身是智依止。
彼智之實性故。
論。
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
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
初标智攝。
後解釋相。
相中有二。
初自受用。
後他受用。
自受用中有三。
一引證。
二解違。
三說相。
平等智品現他受用。
以得妙理自他平等。
别為化上機現身.土等。
成事智品随類化身.土。
妙觀察智于中說法。
據實二身四智俱現。
豈圓鏡智緣于二身不能親益。
今但相似後智用。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
此莊嚴論文。
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 轉諸轉識得受用者。
攝論文。
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
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
亦得受用等者。
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
所以說為法身者。
如前已解。
圓鏡智品是實色.心。
與此非色.心違。
論。
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
此以理解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
初立理。
次解違。
後說相。
論。
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
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
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
準他受用身等。
不說實無漏智。
論。
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
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
成事智現三業化文。
但明二智現二身。
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
于中有四。
一标舉。
二立理。
三引證。
四會違。
論。
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
是化現心心所。
佛地論說。
此實相分。
似見分現。
佛地第七有二說。
如彼。
不能繁引。
論。
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
下立理引證。
論。
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
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
化無量化人之類。
皆令有心為引他故。
此涅槃經。
下佛地經。
論。
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
此解深密經文。
七十八同。
論。
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
會違。
即九十八說。
于四事不能化。
一根。
二心。
三心所。
四業.及業果報等。
又無根等用。
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
不爾香等亦應然。
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
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
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
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
法身應以木.石為難。
彼亦不能起貪.恚等。
應名具功德。
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
常樂我淨等應分别 離染簡有漏 衆善所依。
簡有為無漏 無為功德。
顯無生滅。
餘如樞要。
并取佛地第七。
論。
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
第四三身二利門。
可解。
論。
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
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别門。
如樞要說。
即法身亦名自性身。
法性土者。
以屬佛.法相.性異故。
以佛義是相。
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
衆德聚義故。
二身自體故。
法是性義。
功德自性故。
能持自性故。
諸法自性故。
體為土義為身。
論。
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
還随自受用土。
下二身随自土亦爾。
非離身别有土名故。
如樞要說。
然此功德随所依身.智慧。
随所證如法。
亦可說言遍一切處 随住十地菩薩宜者。
十地經說。
十地各有分量大小。
廣如彼說。
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
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 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
以化土中有淨有穢。
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
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
化土雖複說法。
神通增故立變化名。
法樂義劣。
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
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
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
須勘佛地。
此文一往。
佛地甚好。
共中其實是多。
見者謂于一土有一佛身故。
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
又勘别抄。
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
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
第七門。
于中有二。
初明身.土能.所變。
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
此即初門 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
然約增勝現所得者。
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
既唯佛能知變。
非餘所知變故。
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
然能變者通有.無漏。
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
即純淨無漏。
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
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
及有漏後得所變。
即純淨有漏。
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
非有穢心之所變故 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
他受用土雲何必唯淨 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
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
無穢識故。
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
此據相似。
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
若随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
然彼無此事。
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
若随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
皆通淨.穢。
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
即唯有漏。
通染.淨。
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
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
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
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
相不離見同非系故。
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
縛與不縛理必須同。
淨與不淨理必須同。
無漏心等順益義勝。
悲力廣大。
相分與見必同善性。
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
其性相必皆順理故。
故性必同。
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别。
言因緣者。
是種子也。
論。
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
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謂見分是心。
相分非心。
如第八相中根.境等。
及六識所緣色等。
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
色.心等别。
以不相違故。
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
亦如根等。
即是相分純種。
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
與見雜種故。
色.心蘊等亦各有異。
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
由識起相等同不系法。
純種。
唯無漏。
作用法不同。
雜種生色.心。
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
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
純從有漏種子生故。
同是系法。
所以言純。
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系見.相許别系。
有漏.無漏必同耶 答見.相雖界系别。
仍相順故。
論。
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
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
性相别故。
有漏名等勢分轉故。
不順理故。
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
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
故與見分非必性同。
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
不可同性。
作用别故。
性不可同。
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
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
相分唯無記。
香等三境唯無記。
能緣之識通三性等。
若皆純種唯一性者。
三境唯無記。
等言應不成失。
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
三識所變通三性。
二境亦爾。
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
應言通三性。
諸論無文故。
虛空.非擇例亦應然。
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
性别既爾。
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
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
亦不定故。
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
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别。
既有三科别。
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
佛地論說。
三身生滅門。
化自.他.身色俱非等。
化心亦爾。
三身相對四句門。
生法二身攝三身門。
十佛攝三身門。
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
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
明能變識等訖。
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
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
第七門中。
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
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
一解雲。
等取心所所變現。
所變名為行相。
依識變現等者。
唯難陀二分義。
小分有異親疏所緣二皆不實故。
以疏所緣等取親相。
不為行相。
此所疏知。
如識變故 又立三分并下有二複次解 依識變現等者。
相分等言等取見分。
識自體之所變故。
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
識自體之用故。
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識是根本自體故。
彼是末是用故。
如日.及輪。
如燈.及光。
實.虛異故。
若不爾應不言唯識。
應言唯境唯見分等。
以許相.見與識自體 俱實有故。
此義應思。
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
不及于識。
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
雖有非稍實法。
見分非無。
仍緣虛境。
虛境行相是不實心。
故見不及識自體分。
識自體分唯緣于識。
是根本故。
證自體故。
體性是實有。
其變似色等亦并不實。
此師意也 若爾無分别智境相如何 彼内證故此所不論。
如緣自體。
餘是外境故不同如。
設緣真如自體實有。
非識所變故。
真如體實。
今論所變故相.見假。
又縱真如是實。
以于境中少實有故。
但言唯識不言唯境。
今以内證是故不可例同于外。
佛地第三有此師義。
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
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
第二師說。
識與相.見分等。
皆從緣生因緣法故。
此二與識虛實皆同。
雖有緣去.來等。
相是依他故。
與識不多别。
又此師意。
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
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
此是正義。
前師相.見即識種生。
此師相分與識别種。
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
何言唯識。
論。
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
論答。
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
不遮内識所變之相分等。
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
真如既實境即實成。
能緣如心甯容是假。
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
若非假者見便是實。
故非心.境一向非實。
以境是虛言唯識故。
若境是實。
遣心外境名唯識。
即真如不離識故。
非心外法故。
亦唯識攝。
論。
内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
外人難。
内境與識既并非虛。
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
識唯内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
答有二。
初雲識唯内有。
境亦通外。
即境相分内是依他。
外是遍計所執。
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
非體實有名外。
恐心内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
又疏所緣緣亦是外。
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
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
是故設不慮濫。
言唯境亦得。
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
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
一謂所執為實。
二謂親取心外境。
依此故言迷執于境。
此意可解。
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
為破執故雖為愚夫。
非心之理豈佛非有。
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
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
此師不許有相.見義。
唯一識性。
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
即佛後得智無别相.見分。
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
有法執故。
佛似見.相淨穢土等。
不作二解故非所執。
餘作二解故是所執。
又佛自在了妄執故。
設變見.相皆非所執。
由往因中熏習力故。
今果亦爾。
佛證諸法不可言故。
餘即不爾。
見.相皆執。
不證不可言境故。
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别。
或佛不現餘人自見。
若爾真如非妄習生。
應非唯識。
識之實性故言唯識。
故除識性無别有法。
論。
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
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
即第二師解論文謂。
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
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
後有五頌明唯識位。
以佛說法初中後。
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
今同彼教。
故言三分。
如第一卷抄釋。
餘文可解。
此中言成。
即以教成教。
即以教成理。
理實俱通。
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
理體分别唯識性.相義。
論。
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
言淨者。
謂從喻顯。
如真如性雖本性淨。
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
如珠寶等性雖光潔。
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
如蘇迷盧雖寶所集。
無日輪回照何以顯光。
此論亦爾。
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
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
初二句結牒上。
後二句正回施發願。
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
依三義配釋。
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