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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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
如聲勝論因皆三相。
豈緣彼智即為正也。
遂即釋雲。
雖具三相。
有正智生方真比量。
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
論。
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
此即舉果顯智。
明正比量。
智為了因。
火無常等。
是所了果。
以其因有現比不同。
果亦兩種火無常别。
了火從煙現量因起。
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
此二望智俱為遠因。
藉此二因。
緣因之念。
為智近因。
憶本先知所有煙處必定有火。
憶瓶所作而是無常。
故能生智了彼二果。
故理門雲。
謂于所比審觀察智。
從現量生。
或比量生。
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
由是成前舉所說力。
念因同品定有等故。
是近及遠比度因故。
俱名比量。
問言現量者。
為境為心。
答二種俱是。
境現所緣。
從心名現量。
或體顯現為心所緣。
名為現量。
問言比量者。
為比量智。
為所觀因。
答即所觀因。
及知此聲所作因智。
此未能生比量智果。
知有所作處。
即與無常宗不相離。
能生此者。
念因力故。
問若爾現量比量及念。
俱非比量智之正體。
何名比量。
答此三能為比量之智近遠生因。
因從果名。
故理門雲。
是近是遠。
比量因故。
俱名比量又雲。
此依作具作者而說。
如似伐樹。
斧等為作具。
人為作者。
彼樹得倒。
人為近因。
斧為遠因。
有雲。
斧親斷樹為近因。
人持于斧。
疏非親因。
此現比量為作具。
憶因之念為作者。
或複翻此。
避前二釋。
故名比量。
問理門論中現比量境及緣因念。
随其所應俱名現比。
如何此中俱但說于智。
何理得知。
彼于現境亦名現量。
比量之因亦名比量。
答理門論中雲。
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别異建立。
此問詞。
為現二門。
此處亦應于其比果說為比量。
彼處亦應于其現因說為現量。
俱不遮止。
此答詞。
即初後互明也。
今者此中俱但出量體。
略彼作具之與作者。
略廣故爾。
論。
是名比量。
述曰。
第四結名。
由藉三相因。
比度知有火無常等。
故是名比量。
故是二字。
如前應知。
論。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述曰。
第四明量果也。
或除伏難。
謂有難雲。
如尺秤等為能量。
絹布等為所量。
記數之智為量果。
汝此二量。
火無常等為所量。
現比量智為能量。
何者為量果。
或薩婆多等難。
我以境為所量。
根為能量。
彼以根見等。
不許識見。
故根為能量。
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
汝大乘中。
即智為能量。
複何為量果。
或諸外道等執。
境為所量。
諸識為能量。
神我為量果。
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
何為量果。
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雲。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
即者不離之義。
即用此量智。
還為能量果。
彼複問雲。
何故即智複名果耶。
答雲。
夫言量果者。
能智知于彼。
即此量智。
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
所以名果。
彼之境相于心上現。
名而有顯現。
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
雲如有作用。
既于一心以義分能所故。
量果又名為量。
或彼所量。
即于心現。
不離心故。
亦名為量。
以境亦心。
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約三分明。
能量見分。
量果自證分。
體不離用。
即智名果。
是能證彼見分相故。
相謂行相體相。
非相分名相。
如有作用而顯現者。
簡異正量。
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
如鉗鉗物。
親照境故。
今者大乘依自證分。
起此見分取境功能。
及彼相分為境生識。
是和緣假如有作用。
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
故不同彼執直實取。
此自證分。
亦名為量。
亦彼見分。
或此相分。
亦名為量。
不離能量故。
如色言唯識。
此順陳那三分義解。
論。
有分别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
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
真似相形。
故次明也。
于中有二。
初似現。
後似比。
似現之中。
複分為二。
初标。
後釋。
此即初也。
标中有三。
一标似現體。
二标所由。
三标定名。
有分别智。
謂有如前。
帶名種等諸分别起之智。
不稱實境。
别妄解生。
名于義異轉。
名似現量。
此标似名。
論。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述曰。
此下釋也。
釋文亦三。
即釋初也。
謂諸有了瓶衣等智。
不稱實境。
妄分别生。
名分别智。
準理門言。
有五種智。
皆名似現。
一散心緣過去。
二獨頭意識緣現在。
三散意緣未來。
四于三世諸不決智。
五于現世諸惑亂智。
謂見杌為人。
睹見陽炎謂之為水。
及瓶衣等名惑亂智。
皆非現量。
是似現收。
或諸外道及餘情類。
謂現量得故。
故理門雲。
但于此中。
了餘境分。
不名現量。
由此即說憶念。
比度。
悕求。
疑智。
惑亂智等。
于鹿愛等。
皆非現量。
随先所受分别轉故。
五智如次可配憶念等。
智下言等是向内等。
離此更無可外等故。
于鹿愛等者。
西域共呼陽炎為鹿愛。
以鹿熱渴謂之為水而生愛故。
此境言等。
等彼見杌謂之為人。
病眼空花毛輪二月瓶衣等。
故彼複言。
如是一切世俗有中。
瓶等。
數等。
舉等。
有性。
瓶性等智。
皆似現量。
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
舉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實句義等。
數即勝論所計德句。
言等等取彼量合離等。
舉即業句。
取舍屈伸行。
舉即彼取。
或是彼行。
以等于餘。
有性即大有。
瓶性等即瓶性同異。
等取和合句等。
智即緣此之智。
皆似現量。
此等皆于五塵實境之中。
作餘行相假合餘義。
分别轉故。
問此緣瓶等智。
即名似現。
現比非量三中何收。
答非量所攝。
問如第七識。
緣第八執我。
可名非量。
泛緣衣瓶。
既非執心。
何名非量。
答應知非量不要執心。
但不秤境。
别作餘解。
即名非量。
以緣瓶心。
雖不必執。
但惑亂故。
謂為實瓶。
故是非量。
問既有瓶衣。
緣彼智起。
應是稱所知。
何名分别。
論。
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述曰。
此釋所由。
由彼諸智。
于四塵境。
不以自相為所觀境。
于上增益别實有物而為所緣。
名曰異轉。
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
依四塵上唯有共相無其自體。
此知假名瓶衣。
不以本自相四塵為所緣。
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
謂為實有。
故名分别。
論。
名似現量。
述曰。
此釋定名。
由彼瓶衣依四塵假。
但意識緣共相而轉。
實非眼識現量而得。
自謂眼見瓶衣等。
名似現量又但分别執為實有。
謂自識現得。
亦名似現。
不但似眼現量而得。
名似現量。
此釋盡理。
前解局故。
論。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
此第二解似比。
文亦有二。
初标。
後釋。
此即初也。
于中有三。
初标似因。
次标似體。
後标似名。
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
後了似宗智。
名似比量。
問何故似現。
先标似體。
後标似因。
此似比中。
先因後果。
答彼之似現。
由率遇境。
即便取解謂為實有。
非後籌度。
故先标果。
此似比量。
要因在先。
後方推度邪智後起。
故先舉因。
或複影顯。
三句三文。
如次配釋。
論。
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
述曰。
下釋。
如先所說四不成。
六不定。
四相違。
及其似喻。
皆生似智因。
并名似因。
前已廣明。
恐繁故指。
準标有智及因。
今釋亦有所知之因。
及能知智。
皆不正故。
俱名似因。
然釋文無。
即舉因顯用彼因智以為先因。
準理标中亦合雲。
若似因智。
及邪憶彼所立宗因不相離念為先。
文略故爾。
釋文随标。
亦略不說。
論。
于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
釋前所起諸似義智。
起之與生。
義同文異。
如于霧等。
妄謂為煙。
言于似所比。
邪證有火。
于中智起。
言有智生。
論。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
此釋名也。
由彼邪因。
妄起邪智。
不能正解彼火有無等。
是真之流。
而非真故。
名似比量。
論。
複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述曰。
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
文分為三。
初總标能破。
次辨能破境。
後兼顯悟他結能破号。
或分為四。
初二如前。
第三出能破體。
第四結能破名。
且依初科。
此即初也。
他立有失。
如實能知。
顯之令悟。
名正顯示能立過失。
其失者何。
論。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述曰。
此辨能破境。
即他立失分二。
初辯阙支。
次明支失。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
此即初辯阙支。
或總無言。
或言無義。
過重先明。
故雲初也。
此之缺減。
古師約宗因喻。
或六七句。
陳那已後。
約因三相。
亦六或七。
并如前辯。
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為七句者。
阙一有三者。
如數論師對聲論。
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
聲無常宗。
瓶盆等為同品。
虛空等為異品。
此但阙初而有後二。
聲論對薩婆多。
立聲為常。
所聞性故。
虛空為共同品。
瓶盆等為異。
阙第二相。
所量性因。
阙第三相。
阙二有三者。
如立聲非勤發。
眼所見故。
虛空等為同。
瓶盆等為異。
阙初二相。
如立我常。
對佛法者。
因雲非勤發。
虛空為同。
電等為異。
因阙所依。
故無初相。
電等上有。
阙第三相。
諸四相違因。
即阙後二相。
如立聲常。
眼所見故。
虛空為同。
盆等為異。
三相俱阙。
立宗過性等下。
别明支過。
此等或于能破。
立所破名。
故理門雲。
能立缺減能破。
立宗過性能破等。
問雲何能立缺減等名為能破。
能破理在出彼過言故。
答此于能破說所破名。
據實能破在于言也。
或于所作說能作名。
能立缺減等為因。
能起此能破言。
名為能作。
即能破言從起。
名為所作。
破實在言。
缺減能破等。
是于所作立能作名。
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故也。
或雲。
此唯約境。
以下更雲顯示此言。
若前是言。
何須後說。
論。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
兼顯悟他結能破号。
立者過生。
敵責言汝失。
立證俱問。
其失者何。
名為問者。
敵能正顯缺減等非。
明之在言。
名顯示此。
因能破言。
曉悟彼問。
令知其失。
舍妄趣真。
此即悟他。
名為能破。
此即簡非。
兼悟他以釋能破名。
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論。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
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
文分為三。
初标似能破。
次出似破體。
後結似破名。
辯釋所以。
此初也。
論。
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
述曰。
此出似能破體。
初明妄言阙。
後辯正言邪。
立者量圓。
妄言有缺。
因喻無失。
虛語過言。
不了彼真。
興言自負。
由對真立。
名似能破。
準真能破。
思之可悉。
論。
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述曰。
下結似能破名。
辯釋所以。
于中分二。
即結名及釋。
此即初也。
如是者。
指前之詞言說者。
即圓滿能立缺減言等。
如此等言名為似破。
問何故于圓滿能立。
顯示缺減性言等。
為似能破。
論。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述曰。
釋所以。
夫能破者。
彼立有過。
如實出之。
顯示立證。
敵令知其失。
能生彼智。
此有悟他之能。
可名能破。
彼實無犯。
妄起言非。
以不能顯他宗之過。
何不能顯。
彼無過故。
由此立名為似能破。
論。
且止斯事。
述曰。
大文第三方隅略示。
顯息煩文。
論斯八義。
真似寔繁。
略辯為入廣之由。
具顯恐無進之漸。
故今略說之。
雲且止斯事。
論。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于餘處。
述曰。
一部之中文分為二。
此即第二顯略指廣。
上二句顯略。
下二句指廣。
略宣如前少句文義。
欲為始學立其方隅。
八義之中。
理與非理。
如彼理門。
因門集量。
具廣妙辨。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寫本雲。
道本奧雲。
以天長六年十二月略見竟。
予二年春欲披疏文。
鸠集衆本。
幸得明诠。
自筆道本。
矚而玩之。
實為精要。
但星霜久積。
其文将消。
意欲模寫胎之來葉。
遂乃初移點。
次寫道。
後一攬。
于是犁上卷之漸畢。
夏天受病。
模寫屬廢。
三年夏重。
中卷并四相違半未成。
四年秋畢其功矣。
多日采翰。
疲眼竭力。
雖懼移點之舛錯。
猶怿模寫之果然。
既而傳法燈于後代。
開惠眼于來世(而已)。
于時永久四年秋八月十日于興福寺灌頂院慧曉記之(雲雲寫本奧日比也)。
或本雲。
始自仁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二日移點畢。
釋氏藏俊 久壽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藏公為師讀 始同三年正月九日讀畢字點有誤者改直了。
從一位(在判) 藏俊幸入先師之室雖禀遺訓識隔正理之門不足傳燈況每披三卷大疏失文之首尾乍訪兩朝諸家迷義之淺深然依 長者殿下仰任明诠之點守先師說謹侍禦讀之末座謬授因明之大疏其年月日詳于禦筆。
久壽三─二─十七─重讀了(不對師)去十一─始之十三日抄三十三過文了。
見疏之間雲點雲義不審不少書其趣押其處追問藏公決之。
點不審自保元年五月二日至同八日決之。
義不審自同年同月八日至同十八日決之。
此中九十十一十七四&日随決令藏公記問(餘)答(藏公)之趣以備後鑒。
建武二年(乙亥)十一月三日書寫之 扶八九之老眼終三卷之微功願因兔毫之緣列龍華之筵矣。
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點了 權律師尊經 (校者雲。
九帖之内。
中下。
下中。
下下。
三帖左記錄在)。
舍那瓶水芳流有盡此帖昔埋沒于明石之邊塵也既多年慈尊傳燈餘光尚照要文今還歸于興福之淨刹而再全部。
各投金錢寄附之 于時文化(庚午)年九月 日 法印大僧都 訓 算 法印大僧都 專 賀 法印英 專 法印順 實 法印大僧都 訓 英 法印榮 學 法印秀 算 法印章 誠 法印教 憲 法印弘 映 權律師 榮 宗 權律師 榮 尊 權律師 算 榮 拟講秀 演 榮 懷 長 胤 願 辨 長 有 智 興 訓 尊
如聲勝論因皆三相。
豈緣彼智即為正也。
遂即釋雲。
雖具三相。
有正智生方真比量。
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
論。
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
此即舉果顯智。
明正比量。
智為了因。
火無常等。
是所了果。
以其因有現比不同。
果亦兩種火無常别。
了火從煙現量因起。
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
此二望智俱為遠因。
藉此二因。
緣因之念。
為智近因。
憶本先知所有煙處必定有火。
憶瓶所作而是無常。
故能生智了彼二果。
故理門雲。
謂于所比審觀察智。
從現量生。
或比量生。
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
由是成前舉所說力。
念因同品定有等故。
是近及遠比度因故。
俱名比量。
問言現量者。
為境為心。
答二種俱是。
境現所緣。
從心名現量。
或體顯現為心所緣。
名為現量。
問言比量者。
為比量智。
為所觀因。
答即所觀因。
及知此聲所作因智。
此未能生比量智果。
知有所作處。
即與無常宗不相離。
能生此者。
念因力故。
問若爾現量比量及念。
俱非比量智之正體。
何名比量。
答此三能為比量之智近遠生因。
因從果名。
故理門雲。
是近是遠。
比量因故。
俱名比量又雲。
此依作具作者而說。
如似伐樹。
斧等為作具。
人為作者。
彼樹得倒。
人為近因。
斧為遠因。
有雲。
斧親斷樹為近因。
人持于斧。
疏非親因。
此現比量為作具。
憶因之念為作者。
或複翻此。
避前二釋。
故名比量。
問理門論中現比量境及緣因念。
随其所應俱名現比。
如何此中俱但說于智。
何理得知。
彼于現境亦名現量。
比量之因亦名比量。
答理門論中雲。
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别異建立。
此問詞。
為現二門。
此處亦應于其比果說為比量。
彼處亦應于其現因說為現量。
俱不遮止。
此答詞。
即初後互明也。
今者此中俱但出量體。
略彼作具之與作者。
略廣故爾。
論。
是名比量。
述曰。
第四結名。
由藉三相因。
比度知有火無常等。
故是名比量。
故是二字。
如前應知。
論。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述曰。
第四明量果也。
或除伏難。
謂有難雲。
如尺秤等為能量。
絹布等為所量。
記數之智為量果。
汝此二量。
火無常等為所量。
現比量智為能量。
何者為量果。
或薩婆多等難。
我以境為所量。
根為能量。
彼以根見等。
不許識見。
故根為能量。
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
汝大乘中。
即智為能量。
複何為量果。
或諸外道等執。
境為所量。
諸識為能量。
神我為量果。
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
何為量果。
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雲。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
即者不離之義。
即用此量智。
還為能量果。
彼複問雲。
何故即智複名果耶。
答雲。
夫言量果者。
能智知于彼。
即此量智。
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
所以名果。
彼之境相于心上現。
名而有顯現。
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
雲如有作用。
既于一心以義分能所故。
量果又名為量。
或彼所量。
即于心現。
不離心故。
亦名為量。
以境亦心。
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約三分明。
能量見分。
量果自證分。
體不離用。
即智名果。
是能證彼見分相故。
相謂行相體相。
非相分名相。
如有作用而顯現者。
簡異正量。
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
如鉗鉗物。
親照境故。
今者大乘依自證分。
起此見分取境功能。
及彼相分為境生識。
是和緣假如有作用。
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
故不同彼執直實取。
此自證分。
亦名為量。
亦彼見分。
或此相分。
亦名為量。
不離能量故。
如色言唯識。
此順陳那三分義解。
論。
有分别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
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
真似相形。
故次明也。
于中有二。
初似現。
後似比。
似現之中。
複分為二。
初标。
後釋。
此即初也。
标中有三。
一标似現體。
二标所由。
三标定名。
有分别智。
謂有如前。
帶名種等諸分别起之智。
不稱實境。
别妄解生。
名于義異轉。
名似現量。
此标似名。
論。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述曰。
此下釋也。
釋文亦三。
即釋初也。
謂諸有了瓶衣等智。
不稱實境。
妄分别生。
名分别智。
準理門言。
有五種智。
皆名似現。
一散心緣過去。
二獨頭意識緣現在。
三散意緣未來。
四于三世諸不決智。
五于現世諸惑亂智。
謂見杌為人。
睹見陽炎謂之為水。
及瓶衣等名惑亂智。
皆非現量。
是似現收。
或諸外道及餘情類。
謂現量得故。
故理門雲。
但于此中。
了餘境分。
不名現量。
由此即說憶念。
比度。
悕求。
疑智。
惑亂智等。
于鹿愛等。
皆非現量。
随先所受分别轉故。
五智如次可配憶念等。
智下言等是向内等。
離此更無可外等故。
于鹿愛等者。
西域共呼陽炎為鹿愛。
以鹿熱渴謂之為水而生愛故。
此境言等。
等彼見杌謂之為人。
病眼空花毛輪二月瓶衣等。
故彼複言。
如是一切世俗有中。
瓶等。
數等。
舉等。
有性。
瓶性等智。
皆似現量。
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
舉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實句義等。
數即勝論所計德句。
言等等取彼量合離等。
舉即業句。
取舍屈伸行。
舉即彼取。
或是彼行。
以等于餘。
有性即大有。
瓶性等即瓶性同異。
等取和合句等。
智即緣此之智。
皆似現量。
此等皆于五塵實境之中。
作餘行相假合餘義。
分别轉故。
問此緣瓶等智。
即名似現。
現比非量三中何收。
答非量所攝。
問如第七識。
緣第八執我。
可名非量。
泛緣衣瓶。
既非執心。
何名非量。
答應知非量不要執心。
但不秤境。
别作餘解。
即名非量。
以緣瓶心。
雖不必執。
但惑亂故。
謂為實瓶。
故是非量。
問既有瓶衣。
緣彼智起。
應是稱所知。
何名分别。
論。
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述曰。
此釋所由。
由彼諸智。
于四塵境。
不以自相為所觀境。
于上增益别實有物而為所緣。
名曰異轉。
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
依四塵上唯有共相無其自體。
此知假名瓶衣。
不以本自相四塵為所緣。
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
謂為實有。
故名分别。
論。
名似現量。
述曰。
此釋定名。
由彼瓶衣依四塵假。
但意識緣共相而轉。
實非眼識現量而得。
自謂眼見瓶衣等。
名似現量又但分别執為實有。
謂自識現得。
亦名似現。
不但似眼現量而得。
名似現量。
此釋盡理。
前解局故。
論。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
此第二解似比。
文亦有二。
初标。
後釋。
此即初也。
于中有三。
初标似因。
次标似體。
後标似名。
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
後了似宗智。
名似比量。
問何故似現。
先标似體。
後标似因。
此似比中。
先因後果。
答彼之似現。
由率遇境。
即便取解謂為實有。
非後籌度。
故先标果。
此似比量。
要因在先。
後方推度邪智後起。
故先舉因。
或複影顯。
三句三文。
如次配釋。
論。
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
述曰。
下釋。
如先所說四不成。
六不定。
四相違。
及其似喻。
皆生似智因。
并名似因。
前已廣明。
恐繁故指。
準标有智及因。
今釋亦有所知之因。
及能知智。
皆不正故。
俱名似因。
然釋文無。
即舉因顯用彼因智以為先因。
準理标中亦合雲。
若似因智。
及邪憶彼所立宗因不相離念為先。
文略故爾。
釋文随标。
亦略不說。
論。
于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
釋前所起諸似義智。
起之與生。
義同文異。
如于霧等。
妄謂為煙。
言于似所比。
邪證有火。
于中智起。
言有智生。
論。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
此釋名也。
由彼邪因。
妄起邪智。
不能正解彼火有無等。
是真之流。
而非真故。
名似比量。
論。
複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述曰。
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
文分為三。
初總标能破。
次辨能破境。
後兼顯悟他結能破号。
或分為四。
初二如前。
第三出能破體。
第四結能破名。
且依初科。
此即初也。
他立有失。
如實能知。
顯之令悟。
名正顯示能立過失。
其失者何。
論。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述曰。
此辨能破境。
即他立失分二。
初辯阙支。
次明支失。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
此即初辯阙支。
或總無言。
或言無義。
過重先明。
故雲初也。
此之缺減。
古師約宗因喻。
或六七句。
陳那已後。
約因三相。
亦六或七。
并如前辯。
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為七句者。
阙一有三者。
如數論師對聲論。
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
聲無常宗。
瓶盆等為同品。
虛空等為異品。
此但阙初而有後二。
聲論對薩婆多。
立聲為常。
所聞性故。
虛空為共同品。
瓶盆等為異。
阙第二相。
所量性因。
阙第三相。
阙二有三者。
如立聲非勤發。
眼所見故。
虛空等為同。
瓶盆等為異。
阙初二相。
如立我常。
對佛法者。
因雲非勤發。
虛空為同。
電等為異。
因阙所依。
故無初相。
電等上有。
阙第三相。
諸四相違因。
即阙後二相。
如立聲常。
眼所見故。
虛空為同。
盆等為異。
三相俱阙。
立宗過性等下。
别明支過。
此等或于能破。
立所破名。
故理門雲。
能立缺減能破。
立宗過性能破等。
問雲何能立缺減等名為能破。
能破理在出彼過言故。
答此于能破說所破名。
據實能破在于言也。
或于所作說能作名。
能立缺減等為因。
能起此能破言。
名為能作。
即能破言從起。
名為所作。
破實在言。
缺減能破等。
是于所作立能作名。
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故也。
或雲。
此唯約境。
以下更雲顯示此言。
若前是言。
何須後說。
論。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
兼顯悟他結能破号。
立者過生。
敵責言汝失。
立證俱問。
其失者何。
名為問者。
敵能正顯缺減等非。
明之在言。
名顯示此。
因能破言。
曉悟彼問。
令知其失。
舍妄趣真。
此即悟他。
名為能破。
此即簡非。
兼悟他以釋能破名。
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論。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
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
文分為三。
初标似能破。
次出似破體。
後結似破名。
辯釋所以。
此初也。
論。
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
述曰。
此出似能破體。
初明妄言阙。
後辯正言邪。
立者量圓。
妄言有缺。
因喻無失。
虛語過言。
不了彼真。
興言自負。
由對真立。
名似能破。
準真能破。
思之可悉。
論。
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述曰。
下結似能破名。
辯釋所以。
于中分二。
即結名及釋。
此即初也。
如是者。
指前之詞言說者。
即圓滿能立缺減言等。
如此等言名為似破。
問何故于圓滿能立。
顯示缺減性言等。
為似能破。
論。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述曰。
釋所以。
夫能破者。
彼立有過。
如實出之。
顯示立證。
敵令知其失。
能生彼智。
此有悟他之能。
可名能破。
彼實無犯。
妄起言非。
以不能顯他宗之過。
何不能顯。
彼無過故。
由此立名為似能破。
論。
且止斯事。
述曰。
大文第三方隅略示。
顯息煩文。
論斯八義。
真似寔繁。
略辯為入廣之由。
具顯恐無進之漸。
故今略說之。
雲且止斯事。
論。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于餘處。
述曰。
一部之中文分為二。
此即第二顯略指廣。
上二句顯略。
下二句指廣。
略宣如前少句文義。
欲為始學立其方隅。
八義之中。
理與非理。
如彼理門。
因門集量。
具廣妙辨。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寫本雲。
道本奧雲。
以天長六年十二月略見竟。
予二年春欲披疏文。
鸠集衆本。
幸得明诠。
自筆道本。
矚而玩之。
實為精要。
但星霜久積。
其文将消。
意欲模寫胎之來葉。
遂乃初移點。
次寫道。
後一攬。
于是犁上卷之漸畢。
夏天受病。
模寫屬廢。
三年夏重。
中卷并四相違半未成。
四年秋畢其功矣。
多日采翰。
疲眼竭力。
雖懼移點之舛錯。
猶怿模寫之果然。
既而傳法燈于後代。
開惠眼于來世(而已)。
于時永久四年秋八月十日于興福寺灌頂院慧曉記之(雲雲寫本奧日比也)。
或本雲。
始自仁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二日移點畢。
釋氏藏俊 久壽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藏公為師讀 始同三年正月九日讀畢字點有誤者改直了。
從一位(在判) 藏俊幸入先師之室雖禀遺訓識隔正理之門不足傳燈況每披三卷大疏失文之首尾乍訪兩朝諸家迷義之淺深然依 長者殿下仰任明诠之點守先師說謹侍禦讀之末座謬授因明之大疏其年月日詳于禦筆。
久壽三─二─十七─重讀了(不對師)去十一─始之十三日抄三十三過文了。
見疏之間雲點雲義不審不少書其趣押其處追問藏公決之。
點不審自保元年五月二日至同八日決之。
義不審自同年同月八日至同十八日決之。
此中九十十一十七四&日随決令藏公記問(餘)答(藏公)之趣以備後鑒。
建武二年(乙亥)十一月三日書寫之 扶八九之老眼終三卷之微功願因兔毫之緣列龍華之筵矣。
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點了 權律師尊經 (校者雲。
九帖之内。
中下。
下中。
下下。
三帖左記錄在)。
舍那瓶水芳流有盡此帖昔埋沒于明石之邊塵也既多年慈尊傳燈餘光尚照要文今還歸于興福之淨刹而再全部。
各投金錢寄附之 于時文化(庚午)年九月 日 法印大僧都 訓 算 法印大僧都 專 賀 法印英 專 法印順 實 法印大僧都 訓 英 法印榮 學 法印秀 算 法印章 誠 法印教 憲 法印弘 映 權律師 榮 宗 權律師 榮 尊 權律師 算 榮 拟講秀 演 榮 懷 長 胤 願 辨 長 有 智 興 訓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