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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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
兩俱決定故。
問今難有性應非有性。
如何不犯自語相違。
答若前未立有性非實。
今難實等能有非有。
此言乃犯自語相違。
亦違自教。
彼先已成非實之有。
今即難彼。
破他違他。
非成諸過。
問于因三相是何過耶。
答彼立宗言有性非實。
有性言是有法自相。
彼說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
其同異性。
雖離實等有體能有。
而非大有。
雖因同法。
便是所立宗之異品。
離實大有。
雖無同品。
有一實因。
同品非有。
于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随轉。
此亦是因後二品過。
于同品無異品有故。
問若爾立聲為無常。
宗聲體可聞。
瓶有燒見。
其瓶與聲。
應成異品。
若許為異。
不但違論。
亦一切宗皆無同品。
答豈不已說。
其聲之體非所诤故。
聲上無常是所成立。
瓶既同有。
故是同品。
彼說離實有體有性為宗有法。
以有一實因所成立。
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
故成于異品。
問前論說雲。
與所立法均等義品。
說名同品。
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為同。
不說有法均等名同品。
如何說有有法自相相違耶。
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為同品。
可如所責。
違前論文。
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
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
故即此過無違論理。
問有性既為有法自相。
離實有性是其差别。
有一實因。
便是有法差别之因。
如何今說為自相過。
答彼宗意許離實有性。
實是差别。
言陳有性。
既是自相。
今非此言陳。
即是違自相。
故自相過。
非差别因。
若不爾者。
極成所别皆無此過。
違自宗故。
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
所别所依犯自不成。
亦犯違宗随一不成。
若難不離實等大有而非有性。
既犯相符亦違自教。
彼豈非有。
答彼先總說。
今亦總難。
彼既成立離實之有。
故今難有。
令非此有。
言同意别。
故無諸過。
論。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緣性。
述曰。
下文亦三。
此即初二。
标名舉宗因。
此言意說。
彼勝論立大有句義有實德業。
實德業三和合之時。
同起诠言。
诠三為有。
同起緣智。
緣三為有。
實德業三。
為因能起。
有诠緣因。
即是大有。
大有能有實德業故。
十句論說。
同句義雲何。
謂有性。
何等為有性。
謂與一切實德業句義和合。
一切根所取。
于實德業有诠智因。
是名有性。
智謂能緣。
彼下又說。
如是有性。
定非所作。
常。
無德。
無動作。
無細分亦爾。
有實德業。
除同有能無能俱分異。
所和合一有。
同诠緣因。
彼鸺鹠仙。
以五頂不信離實德業别有有故。
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意許差别為有緣性。
有性同異。
有緣性同。
诠言各别。
故彼不取。
心心所法是能緣性。
有緣謂境。
有能緣故。
謂境有體。
為因能起有緣之性。
若無體者。
心如何生。
以無因故。
緣無不生。
如同異性。
有一實故。
作有緣性。
體非實等。
有性有一實。
亦作有緣性。
故知體亦非實德業。
此言有者。
有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緣性故。
非大有也。
若作大有緣性。
能别不成。
阙無同喻。
同異為喻。
所立不成。
有性言陳有法自相。
作有緣性。
非有緣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别。
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别之因。
是本成故。
論。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述曰。
此成違義有二。
初三句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差别而作相違。
後二句釋所由。
作非有緣性者。
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有緣之性。
謂即此因。
亦能成立與彼所立意許别義作有緣性差别相違。
而作非大有有緣之性。
同異有一實。
而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性有一實。
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不遮作有緣性。
但遮作大有有緣性。
故成意許别義相違。
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
文言雖略。
義核定然。
釋所由雲。
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
而作有緣性。
此因亦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
此如彼遮兩皆決定。
故成違彼差别之因。
此宗自相差别不定。
如前已說。
今此略以言陳為自相。
意許為差别。
故無妨難。
問于因三相是何過耶。
答有性有緣性。
因本所成有法差别。
宗無同品。
因于遍無。
同異非有性有緣性是宗異品。
因于遍有。
有一實因。
同無異有。
後二相過。
故成相違。
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緣性。
所作性故。
如瓶等。
亦應說是有法差别相違。
答彼自違宗。
故非彼過。
本亦不诤聲非作聲有緣性故。
彼似破攝。
如非聲有緣性。
如是應非擊發所生起等。
皆準此知。
問又如彼言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緣性。
所作性故。
如瓶等。
應是法差别相違。
答亦不然。
彼犯兩俱不成。
無常有法兩俱不許有所作性。
亦似破攝。
如是應非緣息無常等。
皆準此知。
此四過中。
初二種因。
各唯違一。
後二種因。
一因違二。
其有一因通違三者。
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自所餘法。
皆入同喻。
無不定過。
非四大種是法自相。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是法差别。
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故今與彼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所說有性是有法自相。
與此有法自相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有性。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彼說有性離實有性。
今非此有。
不犯自語自教相違。
随言即非。
故違自相。
有性既是有法自相。
作有性有緣性。
作非有性有緣性。
是有法差别。
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緣性。
故今與彼有法差别為相違雲。
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不改本因。
即為違量。
故成違三。
有唐興縣隽法師者。
釋門之樞紐也。
绮歲标奇。
泛慈舟于濟蟻。
髫年發穎。
濤辨水于澄鹙。
是以初業有宗。
西河謝其獨步。
創探空旨。
北地譽其孤雄。
天縱英姿。
生摛睿質。
餘欣其雅量。
偏結交期。
情契蘭金。
言符藥石。
時假談笑。
論及因明。
法師乃囑古疏以文披。
一攬略窮其趣。
探新知以理窮。
再閱廣究其微。
始驗骥駿驽骀。
骧中原以分駕。
鵬鶱鹦翥。
繞沖天而别羽。
乃申難曰核觀論勢。
文理不同。
準九因中。
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
于同品無異品有。
此四相違。
唯法自相可與彼同。
其後三違。
因皆同有。
異品上無。
既不同于四六如何返成相違。
又法自相。
他因于同遍無。
于異品中說有。
用他異品為同。
得成相違之義。
後之三違。
他因皆于同有。
異品上無。
用他能立因喻。
與他作三相違。
行相既自不同。
如何可得法自相相違。
與餘三合。
而言二合違有六。
三合違有四。
四合違有一。
餘性不匿賢。
況乎知已。
故錄之于疏例。
示詳藻思玄深。
自論道東譯。
無申此難者。
匪發彼之千鈞。
誰發我之萬碩者欤。
夫正因相者。
必遍宗法。
同有異無。
生他決智。
因法成宗。
可成四義。
有法及法。
此二各有言陳自相。
意許差别。
随宗所诤。
成一或多。
故宗同品。
說所立法均等義品名為同品。
随其所诤。
所立之法有處名同。
非取宗上一切皆同。
若爾便無異喻品故。
若令皆同。
亦是分别相似過類。
又非唯取言所陳法。
不爾便無自餘過失。
如前數說。
故随所應因成宗中。
一乃至四。
所兩競義。
有此法處名為同品。
問理門論雲。
但由法故以成其法。
如何今說因成四耶。
答實唯成法。
如難有性而非有性。
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
雖難意許。
尋言即難。
更不加言。
故名有法自相相違。
加言便成難彼差别。
今望言陳。
因成宗四。
理門望诤有法之上意許别義。
故雲但以法成其法。
理不相違。
此論所說法自相因。
唯違于一。
故顯示因。
同無異有。
自餘三因。
乍觀他立。
皆似其因。
同有異無。
彼此所诤宗上餘三。
以理窮之。
皆無同品。
其因亦是異有同無。
如法差别不積聚他用。
有法自相離實等有性。
有法差别作大有有緣性。
皆無同喻。
彼因但于異品上有。
由彼矯立以異為同。
故今違之以彼異為同。
成相違義。
論中示法各各不同。
法自相相違。
改他同喻為異。
改他異喻為同。
後之三違。
以他同為同。
以他異為異。
欲顯相違。
因必仍舊。
喻或改新。
其不定因。
立順因正。
破乃相違。
因雖不改。
通二品轉。
不生決智。
立不定名。
此相違因。
随應所成。
立必同無異有。
破必同有異無。
決智既生。
故與前别。
若立因正。
破者相違。
因通二品。
豈非不定。
故此四因。
不違四六。
又将法自相因同無異有。
就後三種同有異無。
與三合說。
一往觀文。
必無是理。
初以異為同。
後以同為同故。
今将後三。
以就初一。
以異為同。
便有合者。
改他能立之同喻故。
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離實等外有别自性。
許非無故。
如同異性。
乍觀此因是共不定。
二皆有故。
然彼五頂诤五句外無别有性。
故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别自性。
阙宗同品。
其同異性。
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由彼勝論。
方便矯立。
舉異為同。
許非無因。
唯于異品實等上有。
同遍非有。
亦如論說聲常之宗法自相因。
對無空論阙無同喻。
所作等因。
望于異品瓶等上有。
同上遍無。
許成相違。
今此亦爾。
依此比量。
後三從初。
一因違四。
法自相相違者。
所說有性離實等外無别自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同異入宗所等之中。
故無不定。
彼所立量。
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
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不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是法差别。
彼意本欲成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故今與彼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為有法自相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業。
彼說離實等有性。
今随難言陳而非有性。
故違自相。
不違自教自語之宗。
同喻亦無所立不成。
有性既為有法自相。
作有性有緣性。
作非有性有緣性是有法差别。
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緣性。
故今與彼有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不改故因。
即為違量。
故成四因。
此上同喻。
舉同異為喻亦得。
随所立故。
違一有四。
論自說二。
違二有六。
論自說一。
違三有四。
今略叙一。
違四有一。
今亦示法。
自餘十種。
皆如理思。
此四亦有他自共比。
各三亦說有違他自共。
四相違因合三十六。
論文所說。
皆共比違共。
向三四因。
皆自比違自。
他比違他等。
皆應準知。
諸自共比。
違共及自。
皆為過失。
違他非過。
他比違他及共為失。
違自非過。
義同前說。
此但說全。
應詳一分。
既許一因通違四種。
故知此四非必相違。
問四相違九句何句所攝。
答乍觀文勢。
唯初一違是九句中第四第六。
具二因故。
九中二因違法自相相違因故。
今觀後三皆彼第四。
同品非有異品有故。
違所立故。
此上所說但是立敵兩俱不成四相違因。
亦有随一猶預所依餘三不成四相違因。
三十六中。
一一有四。
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相違因。
如不定中引理門說。
皆應思惟。
恐文繁雜故略不述。
然理門論攝此頌雲。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
問如前所說十四似因。
設有兩俱不成。
亦有不定及相違耶。
如是乃至設相違決定。
亦相違因耶。
答若有兩俱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兩俱不成。
彼此俱說因于宗無。
不定之因于宗定有。
彼因立正。
用此因違。
彼正必違。
此違必正。
令宗不定。
相違之因亦于宗有。
随其所應即用此因成彼義。
此違無正。
彼正無違。
令宗決定故名相違。
由此若有兩俱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若有後三不成。
可有不定及與相違。
随應還成随一等不定及相違義。
由因于宗随一猶預随一所依而說有故。
然非一切。
就三随一可說有故。
自他共比既各有三。
有體無體全分一分。
總相而說二十七不成。
五十四不定。
三十六相違。
合計一百一十七句似因。
相對寬狹以辨有無。
皆應思惟。
恐繁且止。
依理門雲。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
不定相違并于宗有。
多并宗法。
唯四不成于宗亦無。
非宗法故。
有四不成。
定無相違及不定過。
此說共者。
餘如理思。
論。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述曰。
似能立中。
下第三解似喻有二。
初結前生後。
後依生正釋。
此初也。
論。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述曰。
下依生正釋有二。
初标列。
後别解。
标列有二。
初标列同。
後标列異。
此初也。
因名能立。
宗法名所立。
同喻之法。
必須具此二。
因貫宗喻。
喻必有能立。
令宗義方成。
喻必有所立。
令因義方顯。
今偏或雙。
于喻非有。
故有初三。
喻以顯宗。
令義見其邊極。
不相連合。
所立宗義不明。
照智不生。
故有第四。
初标能以所逐。
有因宗必定随逐。
初宗以後因。
乃有宗以因其逐。
返覆能所。
令心颠倒。
共許不成。
他智翻生。
故有第五。
依增勝過但立此五。
故無無結及倒結等。
以似翻真故亦無合結。
論。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述曰。
此标列異。
異喻之法須無宗因。
離異簡濫方成異品。
既偏或雙。
于異上有。
故有初三。
要依簡法。
簡别離二令宗決定方名異品。
既無簡法令義不明故有第四。
先宗後因可成簡别。
先因後宗反立異義。
非為簡濫故有第五。
翻同立異。
同既五過異不可增。
故随勝過亦唯五立。
論。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述曰。
下别釋中。
初同。
後異。
同中有二。
初别解五。
後總結非。
解初不成有二。
初舉體。
後釋不成。
此初也。
舉彼宗因者。
顯似喻體。
如聲論師對于勝論立聲是常宗。
兩俱許聲體無質礙。
以勝論師聲是德句德句無礙。
聲論雖無德句。
然以其聲隔障等聞故知無礙。
若據合顯。
亦是因過。
以心心所為因同法無礙因轉。
前已明因。
今辯喻過故不言因。
論。
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
此下釋不成中有二。
初明所立有。
後辯能立無。
此初也。
以聲勝論俱許極微。
體常住故。
準釋能立無。
此處應言以諸極微常住性故。
以互意存影略故略無也。
論。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述曰。
此釋能立無。
此聲勝論計微質礙。
故無能立
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
兩俱決定故。
問今難有性應非有性。
如何不犯自語相違。
答若前未立有性非實。
今難實等能有非有。
此言乃犯自語相違。
亦違自教。
彼先已成非實之有。
今即難彼。
破他違他。
非成諸過。
問于因三相是何過耶。
答彼立宗言有性非實。
有性言是有法自相。
彼說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
其同異性。
雖離實等有體能有。
而非大有。
雖因同法。
便是所立宗之異品。
離實大有。
雖無同品。
有一實因。
同品非有。
于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随轉。
此亦是因後二品過。
于同品無異品有故。
問若爾立聲為無常。
宗聲體可聞。
瓶有燒見。
其瓶與聲。
應成異品。
若許為異。
不但違論。
亦一切宗皆無同品。
答豈不已說。
其聲之體非所诤故。
聲上無常是所成立。
瓶既同有。
故是同品。
彼說離實有體有性為宗有法。
以有一實因所成立。
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
故成于異品。
問前論說雲。
與所立法均等義品。
說名同品。
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為同。
不說有法均等名同品。
如何說有有法自相相違耶。
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為同品。
可如所責。
違前論文。
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
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
故即此過無違論理。
問有性既為有法自相。
離實有性是其差别。
有一實因。
便是有法差别之因。
如何今說為自相過。
答彼宗意許離實有性。
實是差别。
言陳有性。
既是自相。
今非此言陳。
即是違自相。
故自相過。
非差别因。
若不爾者。
極成所别皆無此過。
違自宗故。
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
所别所依犯自不成。
亦犯違宗随一不成。
若難不離實等大有而非有性。
既犯相符亦違自教。
彼豈非有。
答彼先總說。
今亦總難。
彼既成立離實之有。
故今難有。
令非此有。
言同意别。
故無諸過。
論。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緣性。
述曰。
下文亦三。
此即初二。
标名舉宗因。
此言意說。
彼勝論立大有句義有實德業。
實德業三和合之時。
同起诠言。
诠三為有。
同起緣智。
緣三為有。
實德業三。
為因能起。
有诠緣因。
即是大有。
大有能有實德業故。
十句論說。
同句義雲何。
謂有性。
何等為有性。
謂與一切實德業句義和合。
一切根所取。
于實德業有诠智因。
是名有性。
智謂能緣。
彼下又說。
如是有性。
定非所作。
常。
無德。
無動作。
無細分亦爾。
有實德業。
除同有能無能俱分異。
所和合一有。
同诠緣因。
彼鸺鹠仙。
以五頂不信離實德業别有有故。
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意許差别為有緣性。
有性同異。
有緣性同。
诠言各别。
故彼不取。
心心所法是能緣性。
有緣謂境。
有能緣故。
謂境有體。
為因能起有緣之性。
若無體者。
心如何生。
以無因故。
緣無不生。
如同異性。
有一實故。
作有緣性。
體非實等。
有性有一實。
亦作有緣性。
故知體亦非實德業。
此言有者。
有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緣性故。
非大有也。
若作大有緣性。
能别不成。
阙無同喻。
同異為喻。
所立不成。
有性言陳有法自相。
作有緣性。
非有緣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别。
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别之因。
是本成故。
論。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述曰。
此成違義有二。
初三句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差别而作相違。
後二句釋所由。
作非有緣性者。
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有緣之性。
謂即此因。
亦能成立與彼所立意許别義作有緣性差别相違。
而作非大有有緣之性。
同異有一實。
而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性有一實。
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不遮作有緣性。
但遮作大有有緣性。
故成意許别義相違。
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
文言雖略。
義核定然。
釋所由雲。
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
而作有緣性。
此因亦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
此如彼遮兩皆決定。
故成違彼差别之因。
此宗自相差别不定。
如前已說。
今此略以言陳為自相。
意許為差别。
故無妨難。
問于因三相是何過耶。
答有性有緣性。
因本所成有法差别。
宗無同品。
因于遍無。
同異非有性有緣性是宗異品。
因于遍有。
有一實因。
同無異有。
後二相過。
故成相違。
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緣性。
所作性故。
如瓶等。
亦應說是有法差别相違。
答彼自違宗。
故非彼過。
本亦不诤聲非作聲有緣性故。
彼似破攝。
如非聲有緣性。
如是應非擊發所生起等。
皆準此知。
問又如彼言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緣性。
所作性故。
如瓶等。
應是法差别相違。
答亦不然。
彼犯兩俱不成。
無常有法兩俱不許有所作性。
亦似破攝。
如是應非緣息無常等。
皆準此知。
此四過中。
初二種因。
各唯違一。
後二種因。
一因違二。
其有一因通違三者。
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自所餘法。
皆入同喻。
無不定過。
非四大種是法自相。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是法差别。
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故今與彼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所說有性是有法自相。
與此有法自相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有性。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彼說有性離實有性。
今非此有。
不犯自語自教相違。
随言即非。
故違自相。
有性既是有法自相。
作有性有緣性。
作非有性有緣性。
是有法差别。
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緣性。
故今與彼有法差别為相違雲。
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不改本因。
即為違量。
故成違三。
有唐興縣隽法師者。
釋門之樞紐也。
绮歲标奇。
泛慈舟于濟蟻。
髫年發穎。
濤辨水于澄鹙。
是以初業有宗。
西河謝其獨步。
創探空旨。
北地譽其孤雄。
天縱英姿。
生摛睿質。
餘欣其雅量。
偏結交期。
情契蘭金。
言符藥石。
時假談笑。
論及因明。
法師乃囑古疏以文披。
一攬略窮其趣。
探新知以理窮。
再閱廣究其微。
始驗骥駿驽骀。
骧中原以分駕。
鵬鶱鹦翥。
繞沖天而别羽。
乃申難曰核觀論勢。
文理不同。
準九因中。
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
于同品無異品有。
此四相違。
唯法自相可與彼同。
其後三違。
因皆同有。
異品上無。
既不同于四六如何返成相違。
又法自相。
他因于同遍無。
于異品中說有。
用他異品為同。
得成相違之義。
後之三違。
他因皆于同有。
異品上無。
用他能立因喻。
與他作三相違。
行相既自不同。
如何可得法自相相違。
與餘三合。
而言二合違有六。
三合違有四。
四合違有一。
餘性不匿賢。
況乎知已。
故錄之于疏例。
示詳藻思玄深。
自論道東譯。
無申此難者。
匪發彼之千鈞。
誰發我之萬碩者欤。
夫正因相者。
必遍宗法。
同有異無。
生他決智。
因法成宗。
可成四義。
有法及法。
此二各有言陳自相。
意許差别。
随宗所诤。
成一或多。
故宗同品。
說所立法均等義品名為同品。
随其所诤。
所立之法有處名同。
非取宗上一切皆同。
若爾便無異喻品故。
若令皆同。
亦是分别相似過類。
又非唯取言所陳法。
不爾便無自餘過失。
如前數說。
故随所應因成宗中。
一乃至四。
所兩競義。
有此法處名為同品。
問理門論雲。
但由法故以成其法。
如何今說因成四耶。
答實唯成法。
如難有性而非有性。
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
雖難意許。
尋言即難。
更不加言。
故名有法自相相違。
加言便成難彼差别。
今望言陳。
因成宗四。
理門望诤有法之上意許别義。
故雲但以法成其法。
理不相違。
此論所說法自相因。
唯違于一。
故顯示因。
同無異有。
自餘三因。
乍觀他立。
皆似其因。
同有異無。
彼此所诤宗上餘三。
以理窮之。
皆無同品。
其因亦是異有同無。
如法差别不積聚他用。
有法自相離實等有性。
有法差别作大有有緣性。
皆無同喻。
彼因但于異品上有。
由彼矯立以異為同。
故今違之以彼異為同。
成相違義。
論中示法各各不同。
法自相相違。
改他同喻為異。
改他異喻為同。
後之三違。
以他同為同。
以他異為異。
欲顯相違。
因必仍舊。
喻或改新。
其不定因。
立順因正。
破乃相違。
因雖不改。
通二品轉。
不生決智。
立不定名。
此相違因。
随應所成。
立必同無異有。
破必同有異無。
決智既生。
故與前别。
若立因正。
破者相違。
因通二品。
豈非不定。
故此四因。
不違四六。
又将法自相因同無異有。
就後三種同有異無。
與三合說。
一往觀文。
必無是理。
初以異為同。
後以同為同故。
今将後三。
以就初一。
以異為同。
便有合者。
改他能立之同喻故。
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離實等外有别自性。
許非無故。
如同異性。
乍觀此因是共不定。
二皆有故。
然彼五頂诤五句外無别有性。
故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别自性。
阙宗同品。
其同異性。
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由彼勝論。
方便矯立。
舉異為同。
許非無因。
唯于異品實等上有。
同遍非有。
亦如論說聲常之宗法自相因。
對無空論阙無同喻。
所作等因。
望于異品瓶等上有。
同上遍無。
許成相違。
今此亦爾。
依此比量。
後三從初。
一因違四。
法自相相違者。
所說有性離實等外無别自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同異入宗所等之中。
故無不定。
彼所立量。
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
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不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是法差别。
彼意本欲成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故今與彼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為有法自相相違雲。
所說有性應非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業。
彼說離實等有性。
今随難言陳而非有性。
故違自相。
不違自教自語之宗。
同喻亦無所立不成。
有性既為有法自相。
作有性有緣性。
作非有性有緣性是有法差别。
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緣性。
故今與彼有法差别為相違雲。
所說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不改故因。
即為違量。
故成四因。
此上同喻。
舉同異為喻亦得。
随所立故。
違一有四。
論自說二。
違二有六。
論自說一。
違三有四。
今略叙一。
違四有一。
今亦示法。
自餘十種。
皆如理思。
此四亦有他自共比。
各三亦說有違他自共。
四相違因合三十六。
論文所說。
皆共比違共。
向三四因。
皆自比違自。
他比違他等。
皆應準知。
諸自共比。
違共及自。
皆為過失。
違他非過。
他比違他及共為失。
違自非過。
義同前說。
此但說全。
應詳一分。
既許一因通違四種。
故知此四非必相違。
問四相違九句何句所攝。
答乍觀文勢。
唯初一違是九句中第四第六。
具二因故。
九中二因違法自相相違因故。
今觀後三皆彼第四。
同品非有異品有故。
違所立故。
此上所說但是立敵兩俱不成四相違因。
亦有随一猶預所依餘三不成四相違因。
三十六中。
一一有四。
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相違因。
如不定中引理門說。
皆應思惟。
恐文繁雜故略不述。
然理門論攝此頌雲。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
問如前所說十四似因。
設有兩俱不成。
亦有不定及相違耶。
如是乃至設相違決定。
亦相違因耶。
答若有兩俱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兩俱不成。
彼此俱說因于宗無。
不定之因于宗定有。
彼因立正。
用此因違。
彼正必違。
此違必正。
令宗不定。
相違之因亦于宗有。
随其所應即用此因成彼義。
此違無正。
彼正無違。
令宗決定故名相違。
由此若有兩俱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若有後三不成。
可有不定及與相違。
随應還成随一等不定及相違義。
由因于宗随一猶預随一所依而說有故。
然非一切。
就三随一可說有故。
自他共比既各有三。
有體無體全分一分。
總相而說二十七不成。
五十四不定。
三十六相違。
合計一百一十七句似因。
相對寬狹以辨有無。
皆應思惟。
恐繁且止。
依理門雲。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
不定相違并于宗有。
多并宗法。
唯四不成于宗亦無。
非宗法故。
有四不成。
定無相違及不定過。
此說共者。
餘如理思。
論。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述曰。
似能立中。
下第三解似喻有二。
初結前生後。
後依生正釋。
此初也。
論。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述曰。
下依生正釋有二。
初标列。
後别解。
标列有二。
初标列同。
後标列異。
此初也。
因名能立。
宗法名所立。
同喻之法。
必須具此二。
因貫宗喻。
喻必有能立。
令宗義方成。
喻必有所立。
令因義方顯。
今偏或雙。
于喻非有。
故有初三。
喻以顯宗。
令義見其邊極。
不相連合。
所立宗義不明。
照智不生。
故有第四。
初标能以所逐。
有因宗必定随逐。
初宗以後因。
乃有宗以因其逐。
返覆能所。
令心颠倒。
共許不成。
他智翻生。
故有第五。
依增勝過但立此五。
故無無結及倒結等。
以似翻真故亦無合結。
論。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述曰。
此标列異。
異喻之法須無宗因。
離異簡濫方成異品。
既偏或雙。
于異上有。
故有初三。
要依簡法。
簡别離二令宗決定方名異品。
既無簡法令義不明故有第四。
先宗後因可成簡别。
先因後宗反立異義。
非為簡濫故有第五。
翻同立異。
同既五過異不可增。
故随勝過亦唯五立。
論。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述曰。
下别釋中。
初同。
後異。
同中有二。
初别解五。
後總結非。
解初不成有二。
初舉體。
後釋不成。
此初也。
舉彼宗因者。
顯似喻體。
如聲論師對于勝論立聲是常宗。
兩俱許聲體無質礙。
以勝論師聲是德句德句無礙。
聲論雖無德句。
然以其聲隔障等聞故知無礙。
若據合顯。
亦是因過。
以心心所為因同法無礙因轉。
前已明因。
今辯喻過故不言因。
論。
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
此下釋不成中有二。
初明所立有。
後辯能立無。
此初也。
以聲勝論俱許極微。
體常住故。
準釋能立無。
此處應言以諸極微常住性故。
以互意存影略故略無也。
論。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述曰。
此釋能立無。
此聲勝論計微質礙。
故無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