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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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餘四不定。
于同異品。
若遍不遍。
皆悉俱有。
可成異類法。
故可名不定。
今所聞性因。
不可屬異類。
無更所成。
如何不定。
比量難雲。
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宗。
異品無故因。
如二八因喻。
又所聞因非不定攝宗。
同品無故因。
如四六因喻。
彼論釋雲。
由不共故。
謂如山野。
多有草木。
雖無的屬。
若有取之。
即可屬彼。
亦是不定。
此因亦爾。
同異二品。
雖皆不共。
無定所屬。
望所成立宗法同異。
可有通于成随一義。
故名不定。
彼釋此不共義雲。
以若不共所成立法。
所有差别遍攝一切。
皆是疑因。
謂若不共所聞性因。
凡所成立常無常等法。
所有一切差别之義。
遍攝一切佛法外道等宗。
于彼宗中随所立宗。
此不定因。
皆是疑因。
如佛法立若法處攝。
若聲處攝。
若有漏攝。
若無漏攝。
此等諸聲皆無常等為宗。
數論立聲。
若是實有。
若是自性等為宗。
勝論立聲。
若德句攝。
若非德句攝。
離系親子立二句法。
有命。
無命。
有動增長名為有命。
無動不增長名為無命。
聲是無命。
我是有命等。
如是一切所立聲宗。
所聞性因。
遍于彼宗。
皆二品無。
并不能令宗性決定。
故是疑因。
彼重釋言。
唯彼有性。
彼所攝故。
一向離故。
此意解雲。
所聞性因唯彼有性有法之聲。
彼所攝屬。
不唯為同品所攝。
亦不異品所攝屬故。
是故不定。
或所聞性名為有性。
彼所聞性。
唯彼有性聲所攝故。
二品皆無。
由此名不定。
上為釋難。
未破前量。
彼破前雲。
一向離故。
向者。
面也。
邊也。
相也。
即因三相。
亦名三向三面三邊。
此所聞性。
唯阙一相。
謂同品定有。
由此宗法決定相違。
前有諸師立理門論破比量雲。
所聞性因是不定因。
宗也。
阙一相故。
猶如共等四種不定。
喻也。
此四皆阙異品遍無之一相故。
若作此解。
有不定過。
非決定相違。
彼不共因。
為如共等。
阙一相故。
是不定攝。
為如随一不成。
阙一相故。
非不定攝。
如對聲顯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
如瓶盆等。
此因但阙初之一相。
非不定攝。
如何乃以阙一相因為相違量。
應與初量作不定過。
此不共因。
為如二八。
異品無故。
非不定攝。
為如三九。
異品無故。
是不定因。
與前第二作不定雲。
此不共因。
為如四六。
同品無故。
非不定因。
為如七九。
同品無故。
是不定因。
前因總言同異品有無。
不為簡别。
故有不定。
由此彼因應言異品遍無故。
同品遍無故。
既遮不定。
便無彼失。
此不共因。
不唯阙初相。
非不成攝。
不返成異宗。
非相違攝。
前既唯阙無第三相名共不定。
今唯阙無第二相。
故名不共不定。
不順不違成共宗故。
今作決定相違量。
解理門雲。
所聞性因不定因攝宗。
同異相中随離一故。
如共因等。
因簡初相。
故無前失。
理門複雲。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
此應成因。
此中問意。
如聲論師對勝論立所聞性因。
如聲性常。
應成正因。
彼自答雲。
若于爾時。
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
然俱可得。
一義相違不容有故。
是猶預因。
此意答言。
若勝論師于立論時愚鈍無智。
不與聲論立所作因成聲無常。
彼可正因。
若對俱時立無常宗所作因等。
一義相違不容有故。
是猶預因。
此亦有三。
如佛弟子對勝論。
立他比量雲。
彼實非實。
執德依故。
非實之宗。
彼德句等。
以為同品。
雖無異體。
許德依因。
于同異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
若勝論立我實有。
許德依故。
于同異品二皆非有。
名自不共。
如論所陳。
名共不共。
論。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
下第三釋同分異全。
文亦有三。
此初标名舉宗因。
若聲生論。
本無今生。
是所作性。
非勤勇顯。
若聲顯論。
本有今顯。
勤勇顯發。
非所作性。
故今聲生對聲顯宗。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因。
此因雖是兩俱全分兩俱不成。
今取不定亦無有過。
論。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
述曰。
自下第二顯不定義。
有三。
初顯同分。
次顯異全。
後結不定。
此初也。
非勤勇宗電晃等并虛空等皆是同品。
并非勤勵勇銳無間所發顯故。
無常之因。
電有空無。
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論。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于彼遍有。
述曰。
此顯異全。
瓶是勤勵勇銳無間。
因四塵泥所顯發故。
無常之因于彼遍有。
論。
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
述曰。
此結不定。
若宗同品。
電空為同。
俱非勤勇所顯發故。
若因同法。
電瓶為同。
俱無常故。
此因雖于宗同品空上無。
雙于宗同異二品電瓶上有。
不唯定成一宗。
故亦不定。
亦前二也。
論。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述曰。
第三指不定相。
彰無常因。
能成前聲。
或是勤勇。
或非勤勇。
何非不定。
此亦有三。
如小乘等對大乘立他比量雲。
汝之藏識非異熟識。
執識性故。
如彼第七等。
此非異熟識宗。
以除異熟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執識性因。
于第七等有。
于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品。
執識性因。
于彼遍有。
故是他同分異全。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雲。
我之命根定是實有。
許無緣慮故。
如許色聲等。
此實有宗。
以餘五蘊無為等為同品。
無緣慮因。
于色等有。
于識等無。
以瓶盆等而為異品。
無緣慮因于彼遍有。
故是自同分異全。
如論所陳。
即是共同分異全。
論。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
下第四釋異分同全有二。
此初标名舉宗因。
謂聲顯論對聲生立。
是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因。
論。
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
述曰。
下顯不定義有三。
此顯同全。
一切轉故。
論。
以電空等為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
述曰。
此顯異分。
半有轉故。
論。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述曰。
此結不定。
是因不但能成于聲。
如瓶盆等。
是勤勇發。
亦能成聲。
如電光等。
非勤勇發。
是故如前成二品故。
亦為不定。
此亦有三。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雲。
汝執命根定非實有。
許無緣慮故。
如所許瓶等。
非實有宗。
以瓶等為同品。
無緣慮因。
于彼遍有。
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
無緣慮因于彼一分色等上有。
心心所無。
故是他異分同全。
大乘若雲我之藏識是異熟識。
許識性故。
如異熟六識。
異熟識宗。
以異熟六識而為同品。
許識性因。
于此遍有。
以除異熟六識。
餘一切法而為異品。
許識性因。
于彼一分非業果心有。
于彼一分色等上無。
故是自異分同全。
如前所說。
勝軍論師成立大乘真是佛語。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
如增一等。
亦是此過。
此中佛語宗。
以增一等而為同品。
大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
于此遍有。
以發智六足等而為異品。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
于發智有。
于六足無以發智論等小乘自許亦是佛語。
大乘不許。
亦汝大乘及餘小乘。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
既于彼有。
亦此因過攝。
如論所陳。
即是共異分同全。
論。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等故。
述曰。
第五俱分有二。
此初标名舉宗因。
聲勝二論皆說聲無質礙。
無質礙故。
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
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
無質礙因。
論。
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
述曰。
下顯不定亦三。
此顯同分。
二宗俱說。
地水火風。
極微常住。
粗者無常。
劫初成體非生。
劫後壞體非滅。
二十空劫。
散居處處。
後劫成位。
兩合生果。
如是展轉乃至大地。
所生皆合一。
能生皆離多。
廣如二十唯識疏中解。
此空等。
等彼時等。
極微言等。
等取彼意等。
如極微亦有礙故。
故此常宗。
虛空極微為同喻。
無質礙因。
于空等有。
極微等無。
故是同分。
論。
以瓶樂等為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
述曰。
此顯異分。
并前合顯俱一分轉。
彼二宗中。
皆說覺樂欲嗔等為心心所。
此二非常。
為常異品。
無質礙因。
于樂等中有。
于瓶等上無。
故是異分。
論。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述曰。
結不定。
無質礙因。
空為同品。
能成聲常。
樂為同品。
能成無常。
由成二品。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理門論雲。
若于其中俱分是有。
亦是定因簡别餘故。
是名差别。
謂此第五俱分之因。
于同異品。
皆悉分有。
是不定因。
由有相違及正因故。
此所說因。
不于一分異品轉故。
是定因攝。
如立聲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
皆悉是常。
猶如虛空為同喻。
若是無常。
即有質礙。
猶如瓶等為異喻。
空為同品。
無質礙因有。
瓶為異品。
無質礙因無。
故是其正。
若望樂等心心所法。
異品有故。
即是相違。
謂聲無常。
無質礙故。
如心心所。
謂若是常。
見有質礙。
猶如極微。
今此不定因。
望異品一分無邊。
可是決定。
若望異品一分有邊。
即成相違。
故是猶預。
或于其中俱分有者。
非唯此一。
第一第三四五。
皆名俱分。
并有此義。
同品異品名為俱分。
非俱一分名為俱分。
若作後解。
攝不定盡。
前不共因。
無有定義。
宜簡别自餘不定因故。
是名不定。
與餘差别。
次上二因。
唯有二段。
無第三段。
指不定相。
同前第三。
易故不說。
此亦有三。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
汝之命根非是異熟。
以許非識故。
如許電等。
此非異熟宗。
以非業果五蘊無為而為同品。
許非識因。
于電等有。
于心等無。
以業果五蘊而為異品。
許非識因。
于心等無。
于眼等有。
故是他俱品一分轉。
小乘返立。
即自俱品一分轉。
如論所陳。
即是共俱品一分轉。
論。
相違決定者。
述曰。
第六相違決定有三。
此初标名。
具三相因。
各自決定。
成相違之宗。
名相違決定。
相違之決定。
決定令相違。
第三第六兩啭。
俱是依主釋也。
有比量雲。
此之二因非是過因。
三相具故。
如二八因。
或二八因應非正因。
具三相故。
如此二因。
應為彼立相違量雲。
此之二因不定因攝。
令敵證者生疑智故。
如五不定。
或此二因非正因攝。
不令敵證生定智故。
如餘過因。
若二八因。
許非正因。
便無正量。
違教世間種種過失。
故知。
彼是正因所攝。
此二乃是不定所收。
二八句因正因所攝。
生敵證者決定智故。
如餘正因。
論。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
下第二顯宗因有二。
此乃勝論對聲生論。
義如前說。
若對聲顯随一不成。
論。
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述曰。
此乃聲生對勝論立。
若對餘宗說所聞性。
是前所說不共不定。
勝論聲性。
謂同異性。
實德業三。
各别性故。
本有而常。
大有共有。
非各别性。
不名聲性。
聲生說聲總有三類。
一者響音。
雖耳所聞。
不能诠表。
如近坑語。
别有響聲。
二者聲性。
一一能诠。
各有性類。
離能诠外。
别有本常。
不緣不覺。
新生緣具。
方始可聞。
不同勝論。
三者能诠。
離前二有。
響及此二皆新生。
響不能诠。
今此新生聲是常住。
以本有聲性為同品。
兩宗雖異。
并有聲性可聞且常住。
故總為同喻。
不應分别。
何者聲性。
如立無常。
所作性因。
瓶為同品。
豈應分别。
何者所作。
何者無常。
若繩輪所作。
打破無常。
聲無瓶有。
若尋伺所作。
緣息無常。
聲有瓶無。
若爾。
一切皆無因喻。
故知因喻之法。
皆不應分别。
由此聲生立量無過。
若分别者。
便成過類分别相似。
論。
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俱名不定。
述曰。
第三結成不定也。
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定一智。
故如前五俱是不定。
理門論頌。
結四相違及不定雲。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颠倒。
異此無似因。
由觀察宗法。
令審察者智成躊躇。
名不定因。
二因雖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
與不定名。
論說此二俱不定攝。
故不應分别前後是非。
凡如此二因。
二皆不定故。
古有斷言如殺遲棋。
後下為勝。
若爾。
聲強勝論應負。
然理門論。
謗斷聲勝二論義雲。
又于此中現教力勝。
故應依此思求決定。
彼說此因二皆不定。
然斷聲論先立聲常。
所聞性因。
勝論後說所作性因。
雲聲無常。
可如殺遲棋。
先下負後勝。
今此與彼前後相違。
故不應爾。
又彼外難所聞性因。
若對有聲性應正因。
論主非之。
令依現教。
現謂世間。
見聲間斷。
有時不聞。
衆緣力起。
教謂佛教。
說聲無常。
佛于說教最為勝故。
由此二義。
勝論義勝。
又釋迦佛現證諸法。
見聲無常。
依現說教。
教說無常。
故勝論先。
不應依于外道常教。
又諸外道不許佛勝者。
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
聲逢緣有。
暫有還無。
世可信者所共說教。
故勝論先。
聲論堕負。
彼且斷于聲勝二義。
聲負勝先。
非諸決定相違。
皆先負後勝。
若爾便決定。
雲何名不定。
由此論主。
恐謂一切決定相違皆後為勝。
故結之雲。
二俱不定。
此亦有三。
如大乘破薩婆多。
雲汝無表色定非實色。
許無對故。
如心心所。
彼立量雲。
我無對色定是實色。
許色性故。
如許色聲等。
此他比量相違決定。
初是他比。
後必自比。
若立自比。
對他比。
名自比量相違決定。
無二自他。
若二自他。
俱真立破。
非似立故。
如大乘立前破無表比量。
小乘對雲。
大乘無表定有實色。
許非極微等是無對色故。
如許定果色。
此非相違決定。
俱真能立真能破故。
由此立敵共申一有法。
诤此法等。
方是此故。
若先立自義。
後他方破。
即是自比相違決定。
如論所說。
有共相違決定之過。
是名為三。
問若共不定亦不共耶。
乃至複俱品一分轉。
亦相違決定耶。
答此六過體。
行相别故。
皆名相違。
體相無雜。
無二同體。
況多合耶。
問此六過因。
于九句因各是何過。
答此初共因。
是彼初句。
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
此第三是彼第七句。
此第四是彼第三句。
此第五是彼第九句。
此第六過彼因所無。
此相無阙。
彼有阙也。
問相違決定。
與比量相違。
有何差别。
答彼宗違因。
此因違宗。
彼寬此狹二類别故。
由此說諸相違決定。
皆比量相違。
有比量相違。
非相違決定。
但宗違因無二因故。
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
亦有法差别。
有法自相。
有法差别耶。
答有。
若不改前因。
違宗四種。
是後相違過。
若改前因。
違宗四種。
皆相違決定。
若共比量。
如勝論師對聲論。
立聲無常已。
聲論若言聲應非聲。
許德攝故。
如色香等。
而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者。
決定彼違自宗。
若雲無常之聲。
應非無常之聲。
所作性故。
如瓶。
以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此非過攝。
雙牒法有法為法宗。
于諸過中無此相故。
其無常言根本所诤法之自相。
非有法上意許差别。
不可說為有法差别。
是故此量非過所攝。
若許為過。
即一切量無真量者。
皆有此故。
但是過類分别相似。
由是因明總無此過。
如勝論師。
立自比量雲。
所說有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以除四大及有性外并為同喻。
無自不定。
他便作有法自相相違難言。
汝有性非有性。
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即以此因。
複作有法差别相違雲。
汝之有性應不能作有有緣性。
許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
彼意說。
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緣性故。
作有有緣性。
非有有緣性。
是意所許有性有法之差别也。
其非四大種。
是法自相。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是法差别。
複作法差别相違決定雲。
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許非無故。
如色聲等。
彼說。
色等雖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
然說有性。
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
故成法差别相違決定。
今論但說言之所陳。
違宗能别本所诤因。
名相違決定。
其有法自相。
雖言所陳。
非宗相返本所诤法。
二種差别意之所許。
雖意所诤。
非言所陳。
此三決定相違之因。
皆略不說。
以此準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論中亦但說法自相比量。
問此諸不定有分有全耶。
答無理窮盡故。
如前所說五十四種不定之中。
自共比中諸自不定。
及共不定。
是不定過。
自共有過。
非真能立。
何名破他。
他比量中。
若他不定及共不定。
亦不定過。
立他違他及共有過。
既非能破。
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
諸他不定。
他比量中。
諸自不定。
皆非過攝。
立義本欲違害他故。
諸立自非他。
他不定非。
立他非自。
自不定非。
随其所應皆如理悉。
此論且依兩俱不定過說。
立敵俱許因于二喻。
共不共等說為過故。
二喻雖共。
若因随一。
因疑之喻同喻無體。
随應即是随一猶預所依不成不定過攝。
五十四種。
諸不定過。
既各有四。
即成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攝。
若四不成有體無體全分一分自他共許合二十七。
皆準前說。
其二十七過。
五十四諸不定過一一皆有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理門既雲。
四種不成。
于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應當如是說。
故知。
道理決定如是。
然理門論攝此頌雲。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法彼。
皆是疑因性。
共定攝四不定之因。
同異品中。
随其所應。
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違。
各唯攝一。
此六不定遍一切宗。
于彼諸法皆是疑因。
不獨于上所說宗中名不定也。
因明入正理論卷中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當卷之分書寫之訖依公家禦祈禱大乘院禦參籠于舟戶館真讀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數之間寫功遲引畢。
依摧邪之功萬國歸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行政德矣。
(一交了一交了)權律師尊經 同月二十三日湯治之餘暇點之了
餘四不定。
于同異品。
若遍不遍。
皆悉俱有。
可成異類法。
故可名不定。
今所聞性因。
不可屬異類。
無更所成。
如何不定。
比量難雲。
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宗。
異品無故因。
如二八因喻。
又所聞因非不定攝宗。
同品無故因。
如四六因喻。
彼論釋雲。
由不共故。
謂如山野。
多有草木。
雖無的屬。
若有取之。
即可屬彼。
亦是不定。
此因亦爾。
同異二品。
雖皆不共。
無定所屬。
望所成立宗法同異。
可有通于成随一義。
故名不定。
彼釋此不共義雲。
以若不共所成立法。
所有差别遍攝一切。
皆是疑因。
謂若不共所聞性因。
凡所成立常無常等法。
所有一切差别之義。
遍攝一切佛法外道等宗。
于彼宗中随所立宗。
此不定因。
皆是疑因。
如佛法立若法處攝。
若聲處攝。
若有漏攝。
若無漏攝。
此等諸聲皆無常等為宗。
數論立聲。
若是實有。
若是自性等為宗。
勝論立聲。
若德句攝。
若非德句攝。
離系親子立二句法。
有命。
無命。
有動增長名為有命。
無動不增長名為無命。
聲是無命。
我是有命等。
如是一切所立聲宗。
所聞性因。
遍于彼宗。
皆二品無。
并不能令宗性決定。
故是疑因。
彼重釋言。
唯彼有性。
彼所攝故。
一向離故。
此意解雲。
所聞性因唯彼有性有法之聲。
彼所攝屬。
不唯為同品所攝。
亦不異品所攝屬故。
是故不定。
或所聞性名為有性。
彼所聞性。
唯彼有性聲所攝故。
二品皆無。
由此名不定。
上為釋難。
未破前量。
彼破前雲。
一向離故。
向者。
面也。
邊也。
相也。
即因三相。
亦名三向三面三邊。
此所聞性。
唯阙一相。
謂同品定有。
由此宗法決定相違。
前有諸師立理門論破比量雲。
所聞性因是不定因。
宗也。
阙一相故。
猶如共等四種不定。
喻也。
此四皆阙異品遍無之一相故。
若作此解。
有不定過。
非決定相違。
彼不共因。
為如共等。
阙一相故。
是不定攝。
為如随一不成。
阙一相故。
非不定攝。
如對聲顯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
如瓶盆等。
此因但阙初之一相。
非不定攝。
如何乃以阙一相因為相違量。
應與初量作不定過。
此不共因。
為如二八。
異品無故。
非不定攝。
為如三九。
異品無故。
是不定因。
與前第二作不定雲。
此不共因。
為如四六。
同品無故。
非不定因。
為如七九。
同品無故。
是不定因。
前因總言同異品有無。
不為簡别。
故有不定。
由此彼因應言異品遍無故。
同品遍無故。
既遮不定。
便無彼失。
此不共因。
不唯阙初相。
非不成攝。
不返成異宗。
非相違攝。
前既唯阙無第三相名共不定。
今唯阙無第二相。
故名不共不定。
不順不違成共宗故。
今作決定相違量。
解理門雲。
所聞性因不定因攝宗。
同異相中随離一故。
如共因等。
因簡初相。
故無前失。
理門複雲。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
此應成因。
此中問意。
如聲論師對勝論立所聞性因。
如聲性常。
應成正因。
彼自答雲。
若于爾時。
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
然俱可得。
一義相違不容有故。
是猶預因。
此意答言。
若勝論師于立論時愚鈍無智。
不與聲論立所作因成聲無常。
彼可正因。
若對俱時立無常宗所作因等。
一義相違不容有故。
是猶預因。
此亦有三。
如佛弟子對勝論。
立他比量雲。
彼實非實。
執德依故。
非實之宗。
彼德句等。
以為同品。
雖無異體。
許德依因。
于同異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
若勝論立我實有。
許德依故。
于同異品二皆非有。
名自不共。
如論所陳。
名共不共。
論。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
下第三釋同分異全。
文亦有三。
此初标名舉宗因。
若聲生論。
本無今生。
是所作性。
非勤勇顯。
若聲顯論。
本有今顯。
勤勇顯發。
非所作性。
故今聲生對聲顯宗。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因。
此因雖是兩俱全分兩俱不成。
今取不定亦無有過。
論。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
述曰。
自下第二顯不定義。
有三。
初顯同分。
次顯異全。
後結不定。
此初也。
非勤勇宗電晃等并虛空等皆是同品。
并非勤勵勇銳無間所發顯故。
無常之因。
電有空無。
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論。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于彼遍有。
述曰。
此顯異全。
瓶是勤勵勇銳無間。
因四塵泥所顯發故。
無常之因于彼遍有。
論。
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
述曰。
此結不定。
若宗同品。
電空為同。
俱非勤勇所顯發故。
若因同法。
電瓶為同。
俱無常故。
此因雖于宗同品空上無。
雙于宗同異二品電瓶上有。
不唯定成一宗。
故亦不定。
亦前二也。
論。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述曰。
第三指不定相。
彰無常因。
能成前聲。
或是勤勇。
或非勤勇。
何非不定。
此亦有三。
如小乘等對大乘立他比量雲。
汝之藏識非異熟識。
執識性故。
如彼第七等。
此非異熟識宗。
以除異熟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執識性因。
于第七等有。
于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品。
執識性因。
于彼遍有。
故是他同分異全。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雲。
我之命根定是實有。
許無緣慮故。
如許色聲等。
此實有宗。
以餘五蘊無為等為同品。
無緣慮因。
于色等有。
于識等無。
以瓶盆等而為異品。
無緣慮因于彼遍有。
故是自同分異全。
如論所陳。
即是共同分異全。
論。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
下第四釋異分同全有二。
此初标名舉宗因。
謂聲顯論對聲生立。
是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因。
論。
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
述曰。
下顯不定義有三。
此顯同全。
一切轉故。
論。
以電空等為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
述曰。
此顯異分。
半有轉故。
論。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述曰。
此結不定。
是因不但能成于聲。
如瓶盆等。
是勤勇發。
亦能成聲。
如電光等。
非勤勇發。
是故如前成二品故。
亦為不定。
此亦有三。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雲。
汝執命根定非實有。
許無緣慮故。
如所許瓶等。
非實有宗。
以瓶等為同品。
無緣慮因。
于彼遍有。
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
無緣慮因于彼一分色等上有。
心心所無。
故是他異分同全。
大乘若雲我之藏識是異熟識。
許識性故。
如異熟六識。
異熟識宗。
以異熟六識而為同品。
許識性因。
于此遍有。
以除異熟六識。
餘一切法而為異品。
許識性因。
于彼一分非業果心有。
于彼一分色等上無。
故是自異分同全。
如前所說。
勝軍論師成立大乘真是佛語。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
如增一等。
亦是此過。
此中佛語宗。
以增一等而為同品。
大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
于此遍有。
以發智六足等而為異品。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
于發智有。
于六足無以發智論等小乘自許亦是佛語。
大乘不許。
亦汝大乘及餘小乘。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
既于彼有。
亦此因過攝。
如論所陳。
即是共異分同全。
論。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等故。
述曰。
第五俱分有二。
此初标名舉宗因。
聲勝二論皆說聲無質礙。
無質礙故。
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
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
無質礙因。
論。
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
述曰。
下顯不定亦三。
此顯同分。
二宗俱說。
地水火風。
極微常住。
粗者無常。
劫初成體非生。
劫後壞體非滅。
二十空劫。
散居處處。
後劫成位。
兩合生果。
如是展轉乃至大地。
所生皆合一。
能生皆離多。
廣如二十唯識疏中解。
此空等。
等彼時等。
極微言等。
等取彼意等。
如極微亦有礙故。
故此常宗。
虛空極微為同喻。
無質礙因。
于空等有。
極微等無。
故是同分。
論。
以瓶樂等為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
述曰。
此顯異分。
并前合顯俱一分轉。
彼二宗中。
皆說覺樂欲嗔等為心心所。
此二非常。
為常異品。
無質礙因。
于樂等中有。
于瓶等上無。
故是異分。
論。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述曰。
結不定。
無質礙因。
空為同品。
能成聲常。
樂為同品。
能成無常。
由成二品。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理門論雲。
若于其中俱分是有。
亦是定因簡别餘故。
是名差别。
謂此第五俱分之因。
于同異品。
皆悉分有。
是不定因。
由有相違及正因故。
此所說因。
不于一分異品轉故。
是定因攝。
如立聲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
皆悉是常。
猶如虛空為同喻。
若是無常。
即有質礙。
猶如瓶等為異喻。
空為同品。
無質礙因有。
瓶為異品。
無質礙因無。
故是其正。
若望樂等心心所法。
異品有故。
即是相違。
謂聲無常。
無質礙故。
如心心所。
謂若是常。
見有質礙。
猶如極微。
今此不定因。
望異品一分無邊。
可是決定。
若望異品一分有邊。
即成相違。
故是猶預。
或于其中俱分有者。
非唯此一。
第一第三四五。
皆名俱分。
并有此義。
同品異品名為俱分。
非俱一分名為俱分。
若作後解。
攝不定盡。
前不共因。
無有定義。
宜簡别自餘不定因故。
是名不定。
與餘差别。
次上二因。
唯有二段。
無第三段。
指不定相。
同前第三。
易故不說。
此亦有三。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
汝之命根非是異熟。
以許非識故。
如許電等。
此非異熟宗。
以非業果五蘊無為而為同品。
許非識因。
于電等有。
于心等無。
以業果五蘊而為異品。
許非識因。
于心等無。
于眼等有。
故是他俱品一分轉。
小乘返立。
即自俱品一分轉。
如論所陳。
即是共俱品一分轉。
論。
相違決定者。
述曰。
第六相違決定有三。
此初标名。
具三相因。
各自決定。
成相違之宗。
名相違決定。
相違之決定。
決定令相違。
第三第六兩啭。
俱是依主釋也。
有比量雲。
此之二因非是過因。
三相具故。
如二八因。
或二八因應非正因。
具三相故。
如此二因。
應為彼立相違量雲。
此之二因不定因攝。
令敵證者生疑智故。
如五不定。
或此二因非正因攝。
不令敵證生定智故。
如餘過因。
若二八因。
許非正因。
便無正量。
違教世間種種過失。
故知。
彼是正因所攝。
此二乃是不定所收。
二八句因正因所攝。
生敵證者決定智故。
如餘正因。
論。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
下第二顯宗因有二。
此乃勝論對聲生論。
義如前說。
若對聲顯随一不成。
論。
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述曰。
此乃聲生對勝論立。
若對餘宗說所聞性。
是前所說不共不定。
勝論聲性。
謂同異性。
實德業三。
各别性故。
本有而常。
大有共有。
非各别性。
不名聲性。
聲生說聲總有三類。
一者響音。
雖耳所聞。
不能诠表。
如近坑語。
别有響聲。
二者聲性。
一一能诠。
各有性類。
離能诠外。
别有本常。
不緣不覺。
新生緣具。
方始可聞。
不同勝論。
三者能诠。
離前二有。
響及此二皆新生。
響不能诠。
今此新生聲是常住。
以本有聲性為同品。
兩宗雖異。
并有聲性可聞且常住。
故總為同喻。
不應分别。
何者聲性。
如立無常。
所作性因。
瓶為同品。
豈應分别。
何者所作。
何者無常。
若繩輪所作。
打破無常。
聲無瓶有。
若尋伺所作。
緣息無常。
聲有瓶無。
若爾。
一切皆無因喻。
故知因喻之法。
皆不應分别。
由此聲生立量無過。
若分别者。
便成過類分别相似。
論。
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俱名不定。
述曰。
第三結成不定也。
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定一智。
故如前五俱是不定。
理門論頌。
結四相違及不定雲。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颠倒。
異此無似因。
由觀察宗法。
令審察者智成躊躇。
名不定因。
二因雖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
與不定名。
論說此二俱不定攝。
故不應分别前後是非。
凡如此二因。
二皆不定故。
古有斷言如殺遲棋。
後下為勝。
若爾。
聲強勝論應負。
然理門論。
謗斷聲勝二論義雲。
又于此中現教力勝。
故應依此思求決定。
彼說此因二皆不定。
然斷聲論先立聲常。
所聞性因。
勝論後說所作性因。
雲聲無常。
可如殺遲棋。
先下負後勝。
今此與彼前後相違。
故不應爾。
又彼外難所聞性因。
若對有聲性應正因。
論主非之。
令依現教。
現謂世間。
見聲間斷。
有時不聞。
衆緣力起。
教謂佛教。
說聲無常。
佛于說教最為勝故。
由此二義。
勝論義勝。
又釋迦佛現證諸法。
見聲無常。
依現說教。
教說無常。
故勝論先。
不應依于外道常教。
又諸外道不許佛勝者。
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
聲逢緣有。
暫有還無。
世可信者所共說教。
故勝論先。
聲論堕負。
彼且斷于聲勝二義。
聲負勝先。
非諸決定相違。
皆先負後勝。
若爾便決定。
雲何名不定。
由此論主。
恐謂一切決定相違皆後為勝。
故結之雲。
二俱不定。
此亦有三。
如大乘破薩婆多。
雲汝無表色定非實色。
許無對故。
如心心所。
彼立量雲。
我無對色定是實色。
許色性故。
如許色聲等。
此他比量相違決定。
初是他比。
後必自比。
若立自比。
對他比。
名自比量相違決定。
無二自他。
若二自他。
俱真立破。
非似立故。
如大乘立前破無表比量。
小乘對雲。
大乘無表定有實色。
許非極微等是無對色故。
如許定果色。
此非相違決定。
俱真能立真能破故。
由此立敵共申一有法。
诤此法等。
方是此故。
若先立自義。
後他方破。
即是自比相違決定。
如論所說。
有共相違決定之過。
是名為三。
問若共不定亦不共耶。
乃至複俱品一分轉。
亦相違決定耶。
答此六過體。
行相别故。
皆名相違。
體相無雜。
無二同體。
況多合耶。
問此六過因。
于九句因各是何過。
答此初共因。
是彼初句。
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
此第三是彼第七句。
此第四是彼第三句。
此第五是彼第九句。
此第六過彼因所無。
此相無阙。
彼有阙也。
問相違決定。
與比量相違。
有何差别。
答彼宗違因。
此因違宗。
彼寬此狹二類别故。
由此說諸相違決定。
皆比量相違。
有比量相違。
非相違決定。
但宗違因無二因故。
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
亦有法差别。
有法自相。
有法差别耶。
答有。
若不改前因。
違宗四種。
是後相違過。
若改前因。
違宗四種。
皆相違決定。
若共比量。
如勝論師對聲論。
立聲無常已。
聲論若言聲應非聲。
許德攝故。
如色香等。
而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者。
決定彼違自宗。
若雲無常之聲。
應非無常之聲。
所作性故。
如瓶。
以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此非過攝。
雙牒法有法為法宗。
于諸過中無此相故。
其無常言根本所诤法之自相。
非有法上意許差别。
不可說為有法差别。
是故此量非過所攝。
若許為過。
即一切量無真量者。
皆有此故。
但是過類分别相似。
由是因明總無此過。
如勝論師。
立自比量雲。
所說有性非四大種。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以除四大及有性外并為同喻。
無自不定。
他便作有法自相相違難言。
汝有性非有性。
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即以此因。
複作有法差别相違雲。
汝之有性應不能作有有緣性。
許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
彼意說。
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緣性故。
作有有緣性。
非有有緣性。
是意所許有性有法之差别也。
其非四大種。
是法自相。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是法差别。
複作法差别相違決定雲。
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許非無故。
如色聲等。
彼說。
色等雖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
然說有性。
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
故成法差别相違決定。
今論但說言之所陳。
違宗能别本所诤因。
名相違決定。
其有法自相。
雖言所陳。
非宗相返本所诤法。
二種差别意之所許。
雖意所诤。
非言所陳。
此三決定相違之因。
皆略不說。
以此準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論中亦但說法自相比量。
問此諸不定有分有全耶。
答無理窮盡故。
如前所說五十四種不定之中。
自共比中諸自不定。
及共不定。
是不定過。
自共有過。
非真能立。
何名破他。
他比量中。
若他不定及共不定。
亦不定過。
立他違他及共有過。
既非能破。
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
諸他不定。
他比量中。
諸自不定。
皆非過攝。
立義本欲違害他故。
諸立自非他。
他不定非。
立他非自。
自不定非。
随其所應皆如理悉。
此論且依兩俱不定過說。
立敵俱許因于二喻。
共不共等說為過故。
二喻雖共。
若因随一。
因疑之喻同喻無體。
随應即是随一猶預所依不成不定過攝。
五十四種。
諸不定過。
既各有四。
即成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攝。
若四不成有體無體全分一分自他共許合二十七。
皆準前說。
其二十七過。
五十四諸不定過一一皆有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理門既雲。
四種不成。
于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應當如是說。
故知。
道理決定如是。
然理門論攝此頌雲。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法彼。
皆是疑因性。
共定攝四不定之因。
同異品中。
随其所應。
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違。
各唯攝一。
此六不定遍一切宗。
于彼諸法皆是疑因。
不獨于上所說宗中名不定也。
因明入正理論卷中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當卷之分書寫之訖依公家禦祈禱大乘院禦參籠于舟戶館真讀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數之間寫功遲引畢。
依摧邪之功萬國歸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行政德矣。
(一交了一交了)權律師尊經 同月二十三日湯治之餘暇點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