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因假設論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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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手等亦待指等成。
其有分手等。
如身亦成。
非有如是。
乃至極微待于聲等。
聲等複待薩埵等。
薩埵等複待喜等。
待異功能。
此即分與有分同有分性故。
汝所執便成非有。
如是且辨許無異性。
有二種過。
頌曰。
異性亦爾以一邊 于支分處别别轉 一邊便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及全無 論曰。
異性亦爾者有二過。
言流至于此由彼于自支分轉時。
或别别轉。
或複遍轉。
此中且辨别别轉義。
若以一邊。
于手等處。
有分轉時。
彼亦一邊。
猶如手等。
複更應有一邊随起。
如是展轉。
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者。
異無窮過故置或言。
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
此即應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
若爾應許唯有手等。
何煩黨執于己支分。
有分轉耶。
及全無者。
一邊無窮。
及更有過故置及言。
以此一邊。
于分轉時。
此即全無有分可得。
由非有分如手足等。
有其一邊。
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無别支分。
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
便成于彼别支分處各各遍轉。
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别執故。
頌曰。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于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論曰。
若言遍者。
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
于一一處皆周遍故。
彼即便成多種體性。
更有異義故置及言。
由于一處遍皆有故。
由不許彼别處性故。
及餘支分更互無差。
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
事無别故。
此則手處應許有足。
便違世間共許道理。
或此非彼者。
更有異計故置或言。
為避前過雲有分體。
于足轉時非于手等有分别轉此則無有。
于餘支分同處過者。
此同捺瘿反出眼睛。
若如是者。
一切有分成一實事。
是故諸事成一極微。
由彼有分。
于自支分。
展轉起時。
乃至唯有一實極微。
住處可得。
此一支分。
便與有分。
同一極微。
此有分執理成無用。
及違自宗。
若言離于色等。
别有極微。
即無如前所說之過。
由彼不于色等處轉故無此失。
理亦不然。
于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
有别方分。
或無方分。
若爾何過。
頌曰。
有方分性非極微 為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複衆同于一微 論曰。
由非如是所執極微。
理得成就。
有方分故。
由此方分。
更成轉細。
又複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于彼自支分處。
或同或異。
唯此二種。
無第三計。
已斥其過。
非諸極微。
有方分故。
既無方分。
假令共聚
其有分手等。
如身亦成。
非有如是。
乃至極微待于聲等。
聲等複待薩埵等。
薩埵等複待喜等。
待異功能。
此即分與有分同有分性故。
汝所執便成非有。
如是且辨許無異性。
有二種過。
頌曰。
異性亦爾以一邊 于支分處别别轉 一邊便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及全無 論曰。
異性亦爾者有二過。
言流至于此由彼于自支分轉時。
或别别轉。
或複遍轉。
此中且辨别别轉義。
若以一邊。
于手等處。
有分轉時。
彼亦一邊。
猶如手等。
複更應有一邊随起。
如是展轉。
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者。
異無窮過故置或言。
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
此即應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
若爾應許唯有手等。
何煩黨執于己支分。
有分轉耶。
及全無者。
一邊無窮。
及更有過故置及言。
以此一邊。
于分轉時。
此即全無有分可得。
由非有分如手足等。
有其一邊。
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無别支分。
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
便成于彼别支分處各各遍轉。
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别執故。
頌曰。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于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論曰。
若言遍者。
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
于一一處皆周遍故。
彼即便成多種體性。
更有異義故置及言。
由于一處遍皆有故。
由不許彼别處性故。
及餘支分更互無差。
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
事無别故。
此則手處應許有足。
便違世間共許道理。
或此非彼者。
更有異計故置或言。
為避前過雲有分體。
于足轉時非于手等有分别轉此則無有。
于餘支分同處過者。
此同捺瘿反出眼睛。
若如是者。
一切有分成一實事。
是故諸事成一極微。
由彼有分。
于自支分。
展轉起時。
乃至唯有一實極微。
住處可得。
此一支分。
便與有分。
同一極微。
此有分執理成無用。
及違自宗。
若言離于色等。
别有極微。
即無如前所說之過。
由彼不于色等處轉故無此失。
理亦不然。
于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
有别方分。
或無方分。
若爾何過。
頌曰。
有方分性非極微 為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複衆同于一微 論曰。
由非如是所執極微。
理得成就。
有方分故。
由此方分。
更成轉細。
又複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于彼自支分處。
或同或異。
唯此二種。
無第三計。
已斥其過。
非諸極微。
有方分故。
既無方分。
假令共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