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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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十一
尊者勝友集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非時食學處第三十七
爾時薄伽梵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
時十七衆苾刍遇緣斷食。
便詣俗舍而行乞食。
既得食已。
非時而啖。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非時食者。
波逸底迦。
言非時者。
有二分齊。
一謂過午。
二明相未出。
言食者。
謂是時藥可啖嚼物。
于非時作非時想疑。
若啖咽時。
便得堕罪。
時非時想疑。
得惡作罪。
時與非時作時想者無犯。
若有病緣醫人遣非時食麨食肉者。
應取牛糞中谷麥磨以為麨。
與彼令食。
豺糞中肉非時聽啖。
若此等物病猶不差。
要食好食方除疾者。
可于屏處随所須食而授與之。
贍部洲人向餘三洲。
及往天上。
當依本處時量而食。
頗有無病苾刍在南贍部。
非時食啖得無罪耶。
有謂東西兩洲苾刍來此。
依彼時分而食。
應知食時所有行法。
若大衆多于日時候難可知者。
佛言。
食時欲至。
先鳴健稚長打一通。
更打三捶。
總名三下。
衆既聞已。
各淨洗浴。
及諸大衆共浴尊像。
有病苾刍即應請食。
授事苾刍亦聽先啖。
次打三通更打三下。
總名長打。
大衆方食。
若聲小不聞。
應打大鼓。
或吹雙蠡。
凡讀經浴像及洗浴時。
皆打三下。
打健稚法。
複有五種。
若常集衆者長打三通。
大打三下。
若寺家營作長打三通。
大打兩下。
若苾刍死長打一通。
漸細便絕。
若坐禅處應搖錫杖警覺。
時衆若遭賊時。
欲令人覺任打多少。
大衆集會行食難者。
随處分坐。
于上座前各安飲食。
若恐行食不均平者。
其撿挍人随行觀察。
若行食人少撿挍。
苾刍受取飲食應可共行。
不得兩人同一盤食。
若于行路無器可求。
共食非犯。
或共求寂同食亦聽。
苾刍先受取食持器勿放。
然後同食。
若有淨人須與食者。
應遙擲與。
若眷屬久離相遇。
心喜欲同食者。
屏處共食。
準求寂法。
苾刍唯著下裙。
上無衣者。
不應啖食。
若病羸老上著小僧腳崎。
或貫偃帶。
屏處而食。
若此亦不能著者。
随時将息。
但著下裙屏處而食。
若金銀水精及琉璃器。
并不應用。
若在天龍藥叉所居之處。
無器可求随意用食。
若食時衆人坐定。
未唱時至不應行食。
乃至一匕鹽亦不應受。
受者得越法罪。
若行食人不解者。
上座教唱。
上座若忘次座應教。
啖食之時不應随情辄索飲食。
若火力微者得索熟果。
若少壯者随意取生。
設有須索應小作聲。
食時踞坐好整威儀。
不應顧視。
當生厭想。
住于正念。
無掉亂心。
然後方食。
若異此者得越法罪。
若食了時所有餘食不應辄棄。
應與父母等若俗男女來乞食時。
應自防心随有而惠。
若傍生類應施一掬。
安缽草葉不應足蹈。
不脫鞋履亦不應食。
若是病人恐身有損。
應踏皮革屣上。
若食脆鞕餅果不應作聲。
應須潤濕薄粥歠欱不得作聲。
若蘿菔等擘破應食。
若在俗家。
上座食竟。
洗漱既了。
應複本座。
為說施頌。
說施頌時若聞聲者。
即不應食。
若恐時過食亦無犯。
或聽一兩伽他。
然後更食。
為上座者常應觀察。
上中下座勿令匆遽食不飽足。
若食了時取一掬食。
以水澆之。
随意而棄。
以施傍生。
若有施主來請僧時。
應先行籌知數方報。
臨到食時更有客來。
或于數内有人他行。
應報施主。
若臨食時欲出行者。
應留待食有緣任去。
若多客來飲食少者。
上座應令平等而與。
若食多者随彼施主多少行之。
若大衆食了施頌複訖。
應住少時觀望施主。
若欲聞法應為宣說。
若無心者随意而去。
苾刍食訖皆應誦念一兩伽他。
報施主恩。
亦不應發邪惡之願。
為斷煩惱永解脫故。
如上所說不依行者鹹得惡作。
食曾觸食學處第三十八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
時哥羅苾刍乞食而食。
所有餘食遂即曝幹。
風雨之時水漬而食。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食曾經觸食者。
波逸底迦。
曾經觸者。
謂是自手先曾執捉。
或留經夜拟自啖食。
然曾經觸有其二種。
一謂中前從他受得齊日中時。
二謂中後受得齊初夜時。
過此限分若更食者。
得波逸底迦。
若不受而觸齊時分内食者。
得惡作罪。
是名辄觸。
若過時分又得曾觸波逸底迦。
曾觸曾觸想疑波逸底迦。
次二句輕後二無犯。
若在北洲曾觸辄觸不受。
并皆無犯。
由彼于物無彼我心。
或于彼取向餘處者。
亦無有犯。
若苾刍于三處有曾觸過。
謂由僧祇及由苾刍并授學人。
若苾刍尼于四處有曾觸過。
謂式叉摩拏。
以為第四。
望二種人無曾觸過。
一無羞恥人謂不畏罪。
二有羞慚忘失正念。
若于求寂等有希望心。
持食與彼。
欲至食時還有望心。
得一惡作。
食得堕罪。
有望心與無望而食。
但得惡作。
無望而與有望而食。
唯得堕罪。
俱無希望
時十七衆苾刍遇緣斷食。
便詣俗舍而行乞食。
既得食已。
非時而啖。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非時食者。
波逸底迦。
言非時者。
有二分齊。
一謂過午。
二明相未出。
言食者。
謂是時藥可啖嚼物。
于非時作非時想疑。
若啖咽時。
便得堕罪。
時非時想疑。
得惡作罪。
時與非時作時想者無犯。
若有病緣醫人遣非時食麨食肉者。
應取牛糞中谷麥磨以為麨。
與彼令食。
豺糞中肉非時聽啖。
若此等物病猶不差。
要食好食方除疾者。
可于屏處随所須食而授與之。
贍部洲人向餘三洲。
及往天上。
當依本處時量而食。
頗有無病苾刍在南贍部。
非時食啖得無罪耶。
有謂東西兩洲苾刍來此。
依彼時分而食。
應知食時所有行法。
若大衆多于日時候難可知者。
佛言。
食時欲至。
先鳴健稚長打一通。
更打三捶。
總名三下。
衆既聞已。
各淨洗浴。
及諸大衆共浴尊像。
有病苾刍即應請食。
授事苾刍亦聽先啖。
次打三通更打三下。
總名長打。
大衆方食。
若聲小不聞。
應打大鼓。
或吹雙蠡。
凡讀經浴像及洗浴時。
皆打三下。
打健稚法。
複有五種。
若常集衆者長打三通。
大打三下。
若寺家營作長打三通。
大打兩下。
若苾刍死長打一通。
漸細便絕。
若坐禅處應搖錫杖警覺。
時衆若遭賊時。
欲令人覺任打多少。
大衆集會行食難者。
随處分坐。
于上座前各安飲食。
若恐行食不均平者。
其撿挍人随行觀察。
若行食人少撿挍。
苾刍受取飲食應可共行。
不得兩人同一盤食。
若于行路無器可求。
共食非犯。
或共求寂同食亦聽。
苾刍先受取食持器勿放。
然後同食。
若有淨人須與食者。
應遙擲與。
若眷屬久離相遇。
心喜欲同食者。
屏處共食。
準求寂法。
苾刍唯著下裙。
上無衣者。
不應啖食。
若病羸老上著小僧腳崎。
或貫偃帶。
屏處而食。
若此亦不能著者。
随時将息。
但著下裙屏處而食。
若金銀水精及琉璃器。
并不應用。
若在天龍藥叉所居之處。
無器可求随意用食。
若食時衆人坐定。
未唱時至不應行食。
乃至一匕鹽亦不應受。
受者得越法罪。
若行食人不解者。
上座教唱。
上座若忘次座應教。
啖食之時不應随情辄索飲食。
若火力微者得索熟果。
若少壯者随意取生。
設有須索應小作聲。
食時踞坐好整威儀。
不應顧視。
當生厭想。
住于正念。
無掉亂心。
然後方食。
若異此者得越法罪。
若食了時所有餘食不應辄棄。
應與父母等若俗男女來乞食時。
應自防心随有而惠。
若傍生類應施一掬。
安缽草葉不應足蹈。
不脫鞋履亦不應食。
若是病人恐身有損。
應踏皮革屣上。
若食脆鞕餅果不應作聲。
應須潤濕薄粥歠欱不得作聲。
若蘿菔等擘破應食。
若在俗家。
上座食竟。
洗漱既了。
應複本座。
為說施頌。
說施頌時若聞聲者。
即不應食。
若恐時過食亦無犯。
或聽一兩伽他。
然後更食。
為上座者常應觀察。
上中下座勿令匆遽食不飽足。
若食了時取一掬食。
以水澆之。
随意而棄。
以施傍生。
若有施主來請僧時。
應先行籌知數方報。
臨到食時更有客來。
或于數内有人他行。
應報施主。
若臨食時欲出行者。
應留待食有緣任去。
若多客來飲食少者。
上座應令平等而與。
若食多者随彼施主多少行之。
若大衆食了施頌複訖。
應住少時觀望施主。
若欲聞法應為宣說。
若無心者随意而去。
苾刍食訖皆應誦念一兩伽他。
報施主恩。
亦不應發邪惡之願。
為斷煩惱永解脫故。
如上所說不依行者鹹得惡作。
食曾觸食學處第三十八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
時哥羅苾刍乞食而食。
所有餘食遂即曝幹。
風雨之時水漬而食。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食曾經觸食者。
波逸底迦。
曾經觸者。
謂是自手先曾執捉。
或留經夜拟自啖食。
然曾經觸有其二種。
一謂中前從他受得齊日中時。
二謂中後受得齊初夜時。
過此限分若更食者。
得波逸底迦。
若不受而觸齊時分内食者。
得惡作罪。
是名辄觸。
若過時分又得曾觸波逸底迦。
曾觸曾觸想疑波逸底迦。
次二句輕後二無犯。
若在北洲曾觸辄觸不受。
并皆無犯。
由彼于物無彼我心。
或于彼取向餘處者。
亦無有犯。
若苾刍于三處有曾觸過。
謂由僧祇及由苾刍并授學人。
若苾刍尼于四處有曾觸過。
謂式叉摩拏。
以為第四。
望二種人無曾觸過。
一無羞恥人謂不畏罪。
二有羞慚忘失正念。
若于求寂等有希望心。
持食與彼。
欲至食時還有望心。
得一惡作。
食得堕罪。
有望心與無望而食。
但得惡作。
無望而與有望而食。
唯得堕罪。
俱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