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沙塞羯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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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開業寺沙門愛同錄五分羯磨
夫羯磨衆軌溥應聖凡秉告詳唱稱為辦事。
事既塵沙法甯限局。
規猷浩博豈可勝言。
且開十法以總諸務。
各依其位具列軌儀。
第一作法緣起 第二諸界結解 第三諸戒受舍 第四衣藥受淨 第五布薩儀軌 第六安居法則 第七自恣清淨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忏悔諸犯 第十住持雜法 第一作法緣起(要具七緣。
方成羯磨。
有不具者。
開制故然)。
一量事如非(羯磨既稱辦事。
所辦必須如法。
違教虧戒聖所未聽。
事類雖多大分三種。
一情如受戒。
第二非情如結界。
第三二合如示處等。
或言三者謂人法事也。
人即受戒等。
法謂自恣等。
事謂結淨等。
此二三種稱事。
并如或具或單離合無準。
必須約教。
不違于戒無犯。
如虧此限。
法定不成。
法等落非。
亦準于此)。
二法起假處(僧祇律雲。
非羯磨地。
不得受欲行于僧事。
四分律雲。
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然界有二種。
若自然界。
唯秉結界羯磨一法。
自餘僧法并作法界中。
若對首心念二法。
則通二界)。
三集僧分限(法起托處。
依界集僧。
界有二種。
自然作法。
二别謂大界戒場。
據四分中有三小界。
此律辯界或有或無。
小界一種無外可集。
大界戒場盡限集之。
若自然界。
則四分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聚落有二種。
可分不可分。
若不可分别。
僧祇七樹之量。
計有六十三步。
可分别者。
十誦盡界集之。
蘭若亦二。
有難無難。
若無難者。
此律雲。
練若比丘不知己界齊幾許。
佛言。
自然界面去身二拘盧舍。
諸部多雲。
一拘盧舍者。
大小不定。
且依雜寶藏經雲。
五裡為準。
若有難者如善見論。
七盤陀羅。
盤陀羅者。
二十八肘。
通計而論。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道行界者。
十誦律縱廣有六百步。
言水界者。
此律所明船上作法。
以有力人若水若沙擲所及處。
此之六種并是自然。
皆取身面所向方隅。
分限之内僧須盡集。
集僧方軌諸教共明。
此律集僧自分四别。
一三唱。
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于高處唱。
二打揵捶。
除漆樹毒樹。
以鳴木作三打鼓。
除金銀。
以銅鐵瓦木作。
四吹螺。
應吹海螺。
然揵捶一種。
若也無人。
比丘打之。
亦不得過三通。
付法藏傳令有長打。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四簡衆是非(體是比丘如法清淨是作法人。
餘非此限。
故須簡擇。
此律有一十三人。
不足僧數。
一非人。
二白衣。
三滅擯。
四被舉。
五自言。
六不同見。
七狂。
八散亂心人。
九病壞心人。
十比丘尼。
十一式叉摩那。
十二沙彌。
十三沙彌尼。
然四分中具彰四例。
一者得滿數不得呵。
謂呵責等四羯磨人是。
二者不得滿數應呵。
謂若欲受大戒人。
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謂尼等四衆十三難人三舉二滅若别住若戒場若在空。
若隐沒若離見聞。
若所為人。
此二十八人是人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
此上七人不相足數。
十誦律又雲。
睡眠人亂語人愦鬧人入定人啞人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人白衣人。
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磨德勒伽論雲。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
此三人不成滿衆。
僧祇雲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衆僧行作羯磨住坐卧等皆不足數。
此律病人皆羯磨說戒。
佛言。
别衆如舍戒中中邊不相解等皆非足數。
此上諸人并是不得滿數不得呵。
四者得滿數呵。
若善比丘同一界住。
不離見聞處。
乃至語謗人等是。
即上諸不足數人。
若以相足并不羯磨)。
五和合無别(故律雲。
應來不來。
應囑授不囑授。
羯磨時得诃人不同。
而強羯磨。
是名别衆。
即此文中。
有三别衆及别名目和。
和唯是一囑授之法。
具如下列)。
六問答所作(秉法者應問雲。
今僧和合先作何事。
衆中一人應答雲。
作某羯磨。
但事有總别。
答亦通兩。
若結界理無雙答)。
七羯磨如法(具上六緣。
合秉羯磨。
羯磨之法又有如非。
具離諸非方名辦事。
略顯非相。
及以成如也)。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文中辯非或一四五。
據相總論不過六種。
若準餘文及四分律。
有呵不止非。
即可為七)。
一餘法餘律羯磨(謂僧法處事随一不如。
所作羯磨皆不成就。
非正軌則正調伏。
并名為餘。
此據總說。
下約别明也)。
二非法别衆羯磨(謂詞句增減不依聖教。
翻非即如。
驗文可曉。
别衆三種如上所陳。
三種和合相翻即是也)。
三非法和合羯磨(人雖和合法落非中)。
四如法别衆羯磨(羯磨雖如衆不詳集)。
五似法别衆羯磨(詞句颠倒别衆如前)。
六似法和合羯磨(似法同前。
和合為異。
準文更有無事作非法事。
不現前界界外施秉體未成僧不應解等。
此并僧界事中不應聖教。
并初非攝。
不别陳之)。
第二結解諸界法(界有三種一攝僧界。
攝人以同法令無别衆愆。
二攝衣界。
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
三攝食界。
攝食以障僧令無二内過。
今依此三次第辯相也)。
第一結解僧界法(律雲。
時世饑馑。
餘處比丘集王舍城。
僧房皆空無人守護。
因開各解本界通結一界。
後時豐足。
解通已還結小界。
又初緣時為界内不集别衆受戒。
遂開界外結小界受。
名曰戒壇。
若受戒竟。
應舍于坊内作受戒。
又為比丘将受戒人至壇處遇賊被剝。
因聽于坊内作受戒場。
應先舍僧坊界然後結界戒場。
唱相除内地更結僧坊界。
此則先結戒場後結大界。
先界外結者。
是對難結小界。
非即是戒場。
若是者。
何故令舍。
古今皆雲。
五分初緣安置戒場在界外者據文不然。
今依次第有其二位。
一戒場二大界。
今且依此。
依具結解之儀)。
第一結戒場法(欲結之時依前集僧。
四分律雲。
不得說欲。
此雖無文理亦同彼。
集衆問和具方便已。
先唱四方界相。
然後白二結之)。
唱四方界相法(律雲。
先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
若不唱相不成結界。
犯突吉羅。
不得以衆生及煙火作相。
不得兩界相并相入。
皆不成結。
犯突吉羅。
四分雲。
應令舊住比丘唱相。
意取谙委界相。
縱非舊住。
但委識方所。
亦得令唱。
相之人應具威儀。
敷尼師壇脫革屣。
禮衆僧已。
合掌白雲也)。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
從此東南角某标。
至西南角某标。
從此至西北角某标。
從此至東北角某标。
從此還至東南角某标。
此戒場相一周訖(三說。
必有屈曲門戶多少。
并須具牒稱事分明。
所标相極須彰顯。
若錯涉差互乖文及唱相違失。
并不成結界。
既不成後秉諸法并不成就。
此既根本。
特須詳審也)。
正結戒場法。
大德僧聽。
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
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
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依四分律不牒二同。
此摽三共。
與彼宗異)。
解戒場法(諸比丘既結戒場。
不舍而去。
佛言。
應白二羯磨舍界。
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
僧今舍是界。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
僧今舍是界。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舍是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文無三共者以背界故也)第二結大界法(律雲。
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
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
又唱除内地。
即據此文。
應安兩重标相。
一大界外相二大界内相。
其外相者。
住處方圓斜正大小規矩無定。
故諸論中。
界形有五或十七等。
随其前事即以為标。
榜标内外任以為相。
其内相者。
标相。
準前所除多少住處寬狹。
但分兩界勿相并入。
古雲。
一肘實為膠柱。
作法方便唱相法則。
一準于前)。
唱相法(威儀同前)。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内外相。
唱外相。
從此東南角某标。
乃至還至東南角某标。
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說。
内相準此。
但稱内相為異。
各三說訖。
後總雲。
彼為外相此為内相。
此是大界内外相三周訖)。
正結大界法。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無戒場不除内地。
但除内地一句為異)。
解大界法(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
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先結此界今解。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
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先結此界今解。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先所結界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解界文牒三共者。
表與戒場大小為異)。
第二結解衣界法(因憍陳如持糞掃衣路行疲極。
故開此法。
界大藍小。
方可須結。
藍大或等。
并不用之)。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謂城塹籬栅之内也)。
若聚落界(謂城塹等外人所行處。
及有慚愧人大小行處。
上之二處。
四分十誦并悉除之。
今不除者宗殊故也)。
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今結作不失衣界。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今結作不失衣界。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作不失衣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解衣界法。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
先結作不失衣界。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
先結作不失衣界。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不失衣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初結僧先後解僧後)。
第三結食界法(淨有三種并文具顯)。
一他處淨(有一織師。
中路起屋。
比丘欲于屋中作食安食。
佛言。
聽于白衣舍作淨屋。
後以施僧。
亦聽為淨屋)。
二處分淨(佛言。
若作新住處。
應先指某處作淨地。
便可安食。
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
有雲。
未羯磨者謂簡淨地羯磨。
今正以處分為羯磨)。
三羯磨淨(諸比丘著食淨屋中為人所偷。
佛言。
應羯磨中房作淨處。
諸比丘欲羯磨一房牆内。
或齊屋溜處。
或于中庭。
或房一角。
或半房等作淨地。
佛言聽。
應在院外結之律。
雖無文義。
應唱相言也)。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安食淨處。
此僧伽藍内東廂廚院中。
結作淨地(三說若庭中房内或諸果樹下并随處稱之)。
大德僧聽。
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解法(律無解文翻結為解)。
大德僧聽。
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某房安食淨處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有多處一時。
标名解結亦得若處分淨。
還以處分解之也)。
通結僧坊作淨地法(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内作淨地。
佛言聽)。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共住布薩共得施僧。
今結作淨地。
除某處(有雲。
除某處者。
謂除淨地。
故知此是簡淨地法。
今雲。
除者謂僧住處。
為通結故。
所以言除。
此即結文。
非簡法也)。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僧今結作淨地。
除某處。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作淨地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解法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淨地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淨地之所為。
防二。
内煮宿。
食藥。
教稱不淨。
以此而啖垢業滋深。
護淨諸教明顯。
但食為同命。
凡聖所憑。
信教存道。
特宜誡慎)。
第三諸戒受舍(受之意者。
一拟防非斷。
除業惑。
二為生福證顯法身故。
戒經雲。
戒為淨身。
定為淨心。
慧清煩惱。
若無明慧煩惱不除。
若無正定明慧不發。
若無禁戒正定不成也。
以聖人業惑雖盡猶持禁戒固若金剛。
三教顯功誠說非一。
然禁通俗戒分多品。
始微終著。
位列五科。
一三歸。
二五戒。
三八戒。
四十戒。
五具戒。
能受之人約位有七。
即謂七衆。
如下具彰也)。
第三受三歸法(佛法與僧。
真歸依處。
能生福智。
能為覆護。
歸趣依投。
越四魔境。
多論雲。
以三寶為所歸。
欲令救護不得侵陵。
涅槃經三跳明過厄難。
既創翻邪。
故标為首。
佛謂清淨法身。
二智顯證五分成立。
法謂滅谛。
僧謂第一義。
僧于此境誠心決定崇重僧向受無疑二師授資順明了方成也)。
我某甲盡形受。
歸依佛。
歸依法。
歸依比丘僧(三說)我某甲盡形受。
歸依佛已歸依法已。
歸依比丘僧已(三說)。
第二受五戒法(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經雲。
佛告阿難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
如稻麻竹[竺-二+韋]。
若人四事具足供養。
滿二萬歲。
諸佛滅後各起寶塔。
複以香華種種供養。
其福雖多。
不如有人以淳淨心歸依佛法僧所得功德。
百分不及一。
千分百千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複以一彈指頃十善戒福轉勝前。
一日一夜受持八戒。
若盡形受持五戒。
若沙彌戒。
沙彌尼戒。
式叉摩那戒。
比丘尼戒。
若比丘戒。
福轉勝前不可為喻。
然于受戒前。
須具問遮難。
故善生經雲。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
于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
父母師長有病棄去。
不殺發菩提心衆生。
如具問已。
若言無者。
應為說法開導心懷令生信樂。
智度論中。
時局盡形數定。
謂一分少分多分滿分斷淫等五。
俱舍論中。
五種定限不發律儀。
教既被機任時行用。
阿含經雲。
于受戒前忏悔罪已。
然後與受也)。
我某甲。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盡形壽為優婆塞。
如來至真等正覺。
是我世尊(三說)我某甲。
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盡形壽為優婆塞。
如來至真等正覺。
是我世尊(三說已得戒竟應為說相)盡形壽不殺生。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偷盜。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邪淫。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妄語。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飲酒。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
前四輕重一同具戒。
如優婆塞五戒相經說。
及有六重二十八輕。
如善生等經廣說。
然應發願引行令增。
然有經雲。
設有持戒。
不發願者。
得少許福。
引古證之)。
第三受八戒法(善生經增一阿含經雲。
佛告優婆塞。
當于八日十五日。
詣長老比丘所受八戒。
論中總許五衆受之。
若無人時自受亦得。
成實論中。
五戒八戒俱通長短。
或一年一月半日半夜。
重受減受并得戒法)。
我某甲。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一日一夜随長
事既塵沙法甯限局。
規猷浩博豈可勝言。
且開十法以總諸務。
各依其位具列軌儀。
第一作法緣起 第二諸界結解 第三諸戒受舍 第四衣藥受淨 第五布薩儀軌 第六安居法則 第七自恣清淨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忏悔諸犯 第十住持雜法 第一作法緣起(要具七緣。
方成羯磨。
有不具者。
開制故然)。
一量事如非(羯磨既稱辦事。
所辦必須如法。
違教虧戒聖所未聽。
事類雖多大分三種。
一情如受戒。
第二非情如結界。
第三二合如示處等。
或言三者謂人法事也。
人即受戒等。
法謂自恣等。
事謂結淨等。
此二三種稱事。
并如或具或單離合無準。
必須約教。
不違于戒無犯。
如虧此限。
法定不成。
法等落非。
亦準于此)。
二法起假處(僧祇律雲。
非羯磨地。
不得受欲行于僧事。
四分律雲。
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然界有二種。
若自然界。
唯秉結界羯磨一法。
自餘僧法并作法界中。
若對首心念二法。
則通二界)。
三集僧分限(法起托處。
依界集僧。
界有二種。
自然作法。
二别謂大界戒場。
據四分中有三小界。
此律辯界或有或無。
小界一種無外可集。
大界戒場盡限集之。
若自然界。
則四分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聚落有二種。
可分不可分。
若不可分别。
僧祇七樹之量。
計有六十三步。
可分别者。
十誦盡界集之。
蘭若亦二。
有難無難。
若無難者。
此律雲。
練若比丘不知己界齊幾許。
佛言。
自然界面去身二拘盧舍。
諸部多雲。
一拘盧舍者。
大小不定。
且依雜寶藏經雲。
五裡為準。
若有難者如善見論。
七盤陀羅。
盤陀羅者。
二十八肘。
通計而論。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道行界者。
十誦律縱廣有六百步。
言水界者。
此律所明船上作法。
以有力人若水若沙擲所及處。
此之六種并是自然。
皆取身面所向方隅。
分限之内僧須盡集。
集僧方軌諸教共明。
此律集僧自分四别。
一三唱。
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于高處唱。
二打揵捶。
除漆樹毒樹。
以鳴木作三打鼓。
除金銀。
以銅鐵瓦木作。
四吹螺。
應吹海螺。
然揵捶一種。
若也無人。
比丘打之。
亦不得過三通。
付法藏傳令有長打。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四簡衆是非(體是比丘如法清淨是作法人。
餘非此限。
故須簡擇。
此律有一十三人。
不足僧數。
一非人。
二白衣。
三滅擯。
四被舉。
五自言。
六不同見。
七狂。
八散亂心人。
九病壞心人。
十比丘尼。
十一式叉摩那。
十二沙彌。
十三沙彌尼。
然四分中具彰四例。
一者得滿數不得呵。
謂呵責等四羯磨人是。
二者不得滿數應呵。
謂若欲受大戒人。
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謂尼等四衆十三難人三舉二滅若别住若戒場若在空。
若隐沒若離見聞。
若所為人。
此二十八人是人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
此上七人不相足數。
十誦律又雲。
睡眠人亂語人愦鬧人入定人啞人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人白衣人。
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磨德勒伽論雲。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
此三人不成滿衆。
僧祇雲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衆僧行作羯磨住坐卧等皆不足數。
此律病人皆羯磨說戒。
佛言。
别衆如舍戒中中邊不相解等皆非足數。
此上諸人并是不得滿數不得呵。
四者得滿數呵。
若善比丘同一界住。
不離見聞處。
乃至語謗人等是。
即上諸不足數人。
若以相足并不羯磨)。
五和合無别(故律雲。
應來不來。
應囑授不囑授。
羯磨時得诃人不同。
而強羯磨。
是名别衆。
即此文中。
有三别衆及别名目和。
和唯是一囑授之法。
具如下列)。
六問答所作(秉法者應問雲。
今僧和合先作何事。
衆中一人應答雲。
作某羯磨。
但事有總别。
答亦通兩。
若結界理無雙答)。
七羯磨如法(具上六緣。
合秉羯磨。
羯磨之法又有如非。
具離諸非方名辦事。
略顯非相。
及以成如也)。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文中辯非或一四五。
據相總論不過六種。
若準餘文及四分律。
有呵不止非。
即可為七)。
一餘法餘律羯磨(謂僧法處事随一不如。
所作羯磨皆不成就。
非正軌則正調伏。
并名為餘。
此據總說。
下約别明也)。
二非法别衆羯磨(謂詞句增減不依聖教。
翻非即如。
驗文可曉。
别衆三種如上所陳。
三種和合相翻即是也)。
三非法和合羯磨(人雖和合法落非中)。
四如法别衆羯磨(羯磨雖如衆不詳集)。
五似法别衆羯磨(詞句颠倒别衆如前)。
六似法和合羯磨(似法同前。
和合為異。
準文更有無事作非法事。
不現前界界外施秉體未成僧不應解等。
此并僧界事中不應聖教。
并初非攝。
不别陳之)。
第二結解諸界法(界有三種一攝僧界。
攝人以同法令無别衆愆。
二攝衣界。
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
三攝食界。
攝食以障僧令無二内過。
今依此三次第辯相也)。
第一結解僧界法(律雲。
時世饑馑。
餘處比丘集王舍城。
僧房皆空無人守護。
因開各解本界通結一界。
後時豐足。
解通已還結小界。
又初緣時為界内不集别衆受戒。
遂開界外結小界受。
名曰戒壇。
若受戒竟。
應舍于坊内作受戒。
又為比丘将受戒人至壇處遇賊被剝。
因聽于坊内作受戒場。
應先舍僧坊界然後結界戒場。
唱相除内地更結僧坊界。
此則先結戒場後結大界。
先界外結者。
是對難結小界。
非即是戒場。
若是者。
何故令舍。
古今皆雲。
五分初緣安置戒場在界外者據文不然。
今依次第有其二位。
一戒場二大界。
今且依此。
依具結解之儀)。
第一結戒場法(欲結之時依前集僧。
四分律雲。
不得說欲。
此雖無文理亦同彼。
集衆問和具方便已。
先唱四方界相。
然後白二結之)。
唱四方界相法(律雲。
先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
若不唱相不成結界。
犯突吉羅。
不得以衆生及煙火作相。
不得兩界相并相入。
皆不成結。
犯突吉羅。
四分雲。
應令舊住比丘唱相。
意取谙委界相。
縱非舊住。
但委識方所。
亦得令唱。
相之人應具威儀。
敷尼師壇脫革屣。
禮衆僧已。
合掌白雲也)。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
從此東南角某标。
至西南角某标。
從此至西北角某标。
從此至東北角某标。
從此還至東南角某标。
此戒場相一周訖(三說。
必有屈曲門戶多少。
并須具牒稱事分明。
所标相極須彰顯。
若錯涉差互乖文及唱相違失。
并不成結界。
既不成後秉諸法并不成就。
此既根本。
特須詳審也)。
正結戒場法。
大德僧聽。
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
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
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依四分律不牒二同。
此摽三共。
與彼宗異)。
解戒場法(諸比丘既結戒場。
不舍而去。
佛言。
應白二羯磨舍界。
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
僧今舍是界。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
僧今舍是界。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舍是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文無三共者以背界故也)第二結大界法(律雲。
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
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
又唱除内地。
即據此文。
應安兩重标相。
一大界外相二大界内相。
其外相者。
住處方圓斜正大小規矩無定。
故諸論中。
界形有五或十七等。
随其前事即以為标。
榜标内外任以為相。
其内相者。
标相。
準前所除多少住處寬狹。
但分兩界勿相并入。
古雲。
一肘實為膠柱。
作法方便唱相法則。
一準于前)。
唱相法(威儀同前)。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内外相。
唱外相。
從此東南角某标。
乃至還至東南角某标。
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說。
内相準此。
但稱内相為異。
各三說訖。
後總雲。
彼為外相此為内相。
此是大界内外相三周訖)。
正結大界法。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無戒場不除内地。
但除内地一句為異)。
解大界法(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
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先結此界今解。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
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先結此界今解。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先所結界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解界文牒三共者。
表與戒場大小為異)。
第二結解衣界法(因憍陳如持糞掃衣路行疲極。
故開此法。
界大藍小。
方可須結。
藍大或等。
并不用之)。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謂城塹籬栅之内也)。
若聚落界(謂城塹等外人所行處。
及有慚愧人大小行處。
上之二處。
四分十誦并悉除之。
今不除者宗殊故也)。
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今結作不失衣界。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今結作不失衣界。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作不失衣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解衣界法。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
先結作不失衣界。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
先結作不失衣界。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不失衣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初結僧先後解僧後)。
第三結食界法(淨有三種并文具顯)。
一他處淨(有一織師。
中路起屋。
比丘欲于屋中作食安食。
佛言。
聽于白衣舍作淨屋。
後以施僧。
亦聽為淨屋)。
二處分淨(佛言。
若作新住處。
應先指某處作淨地。
便可安食。
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
有雲。
未羯磨者謂簡淨地羯磨。
今正以處分為羯磨)。
三羯磨淨(諸比丘著食淨屋中為人所偷。
佛言。
應羯磨中房作淨處。
諸比丘欲羯磨一房牆内。
或齊屋溜處。
或于中庭。
或房一角。
或半房等作淨地。
佛言聽。
應在院外結之律。
雖無文義。
應唱相言也)。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安食淨處。
此僧伽藍内東廂廚院中。
結作淨地(三說若庭中房内或諸果樹下并随處稱之)。
大德僧聽。
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解法(律無解文翻結為解)。
大德僧聽。
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某房安食淨處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有多處一時。
标名解結亦得若處分淨。
還以處分解之也)。
通結僧坊作淨地法(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内作淨地。
佛言聽)。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共住布薩共得施僧。
今結作淨地。
除某處(有雲。
除某處者。
謂除淨地。
故知此是簡淨地法。
今雲。
除者謂僧住處。
為通結故。
所以言除。
此即結文。
非簡法也)。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
僧今結作淨地。
除某處。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結作淨地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解法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
僧今解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
僧今解之。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解淨地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淨地之所為。
防二。
内煮宿。
食藥。
教稱不淨。
以此而啖垢業滋深。
護淨諸教明顯。
但食為同命。
凡聖所憑。
信教存道。
特宜誡慎)。
第三諸戒受舍(受之意者。
一拟防非斷。
除業惑。
二為生福證顯法身故。
戒經雲。
戒為淨身。
定為淨心。
慧清煩惱。
若無明慧煩惱不除。
若無正定明慧不發。
若無禁戒正定不成也。
以聖人業惑雖盡猶持禁戒固若金剛。
三教顯功誠說非一。
然禁通俗戒分多品。
始微終著。
位列五科。
一三歸。
二五戒。
三八戒。
四十戒。
五具戒。
能受之人約位有七。
即謂七衆。
如下具彰也)。
第三受三歸法(佛法與僧。
真歸依處。
能生福智。
能為覆護。
歸趣依投。
越四魔境。
多論雲。
以三寶為所歸。
欲令救護不得侵陵。
涅槃經三跳明過厄難。
既創翻邪。
故标為首。
佛謂清淨法身。
二智顯證五分成立。
法謂滅谛。
僧謂第一義。
僧于此境誠心決定崇重僧向受無疑二師授資順明了方成也)。
我某甲盡形受。
歸依佛。
歸依法。
歸依比丘僧(三說)我某甲盡形受。
歸依佛已歸依法已。
歸依比丘僧已(三說)。
第二受五戒法(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經雲。
佛告阿難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
如稻麻竹[竺-二+韋]。
若人四事具足供養。
滿二萬歲。
諸佛滅後各起寶塔。
複以香華種種供養。
其福雖多。
不如有人以淳淨心歸依佛法僧所得功德。
百分不及一。
千分百千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複以一彈指頃十善戒福轉勝前。
一日一夜受持八戒。
若盡形受持五戒。
若沙彌戒。
沙彌尼戒。
式叉摩那戒。
比丘尼戒。
若比丘戒。
福轉勝前不可為喻。
然于受戒前。
須具問遮難。
故善生經雲。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
于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
父母師長有病棄去。
不殺發菩提心衆生。
如具問已。
若言無者。
應為說法開導心懷令生信樂。
智度論中。
時局盡形數定。
謂一分少分多分滿分斷淫等五。
俱舍論中。
五種定限不發律儀。
教既被機任時行用。
阿含經雲。
于受戒前忏悔罪已。
然後與受也)。
我某甲。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盡形壽為優婆塞。
如來至真等正覺。
是我世尊(三說)我某甲。
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盡形壽為優婆塞。
如來至真等正覺。
是我世尊(三說已得戒竟應為說相)盡形壽不殺生。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偷盜。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邪淫。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妄語。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飲酒。
是優婆塞戒。
能持不。
(答言能。
前四輕重一同具戒。
如優婆塞五戒相經說。
及有六重二十八輕。
如善生等經廣說。
然應發願引行令增。
然有經雲。
設有持戒。
不發願者。
得少許福。
引古證之)。
第三受八戒法(善生經增一阿含經雲。
佛告優婆塞。
當于八日十五日。
詣長老比丘所受八戒。
論中總許五衆受之。
若無人時自受亦得。
成實論中。
五戒八戒俱通長短。
或一年一月半日半夜。
重受減受并得戒法)。
我某甲。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一日一夜随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