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雕補注禅苑清規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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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升堂須雁立 側耳聽玄微
齋粥随宜。
二時均平。
其節儉者表法食雙運也。
行普請法者上下均力也。
置十務謂之寮舍。
每用首領一人管。
多人營事。
令各司其局也(主飯者自為飯頭。
主菜者自為菜領。
餘皆仿此)。
法食宜雙運 精粗且過時 諸頭分局務 普請貴勻齊 或有假号竊形。
混于清衆。
并别緻喧撓之事。
即堂司維那撿舉。
抽下本位挂搭。
擯令出院者。
貴安清衆也。
不信天真佛 來為假比丘 即時抽挂搭 去矣莫回頭 或有所犯。
即須集衆以拄杖杖之。
焚燒道具。
逐從偏門而出者。
示恥辱也。
犯重焚衣缽 應當集衆人 山藤聊示恥 驅擯出偏門 詳此條制有四種益。
一不污清衆生恭信心故。
三業不善不可共住。
準律合用梵壇治之。
當驅出院。
清衆既安。
恭信生矣。
二不毀僧形徇佛制故。
随宜懲罰得留法服。
後必悔之。
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
四不洩于外護綱宗故。
四來同居凡聖孰辨。
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
況今像末豈得全無。
向見有輩但見一僧有過便雷同譏诮。
殊不知以輕衆慢法。
其損甚大。
今禅門若無妨害者。
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
雖立法防奸未為賢士。
然甯可有法而無犯。
不可有犯而無教。
推百丈禅師護法之益。
其為大矣。
擯逐成何益 安禅不毀僧 公門無獄訟 祖席播嘉聲 今禅門别行。
由百丈之始。
略叙大要。
徧示後來。
學者貴不忘其本也。
諸方自古共遵。
所濟衆務急。
救弊之要者。
凡三十件。
用示方來。
切在詳禀。
确志維衛。
永成軌範。
俾醜迹穢聲無流外聽。
不唯叔世禅林之光茂。
亦乃護法之一端耳。
其事件名數條牒如左。
百丈存綱領 諸方酌古今 始終三十事 一一護叢林 一堂司凡挂搭僧人。
須依六念上戒臘資次安挂。
或寺門主執及化導回。
隻可移上三五位。
如經坐次已高不可更移。
或監收及小頭首不用移改。
或諸方僧或輔弼叢席道德名望者。
先挂搭畢。
後白住持人。
高低移上切在臨時。
安僧排戒臘 執事略推移 小小諸頭首 還應似舊時 輔弼叢林者 名高道德高 到時先挂搭 方禀住持人 一參時巡堂。
須依挂搭次第入堂。
及晚參巡堂罷。
各歸寮舍問訊後卻來展單。
晚參逢念誦 寮舍暫須還 問訊并湯罷 回來卻展單 一新到三日内且於堂中候赴茶湯未。
可便歸寮舍。
及粥後偃息。
須當早起。
免見堂中尋請借問。
喧動清衆。
初來三日内 祇候赴茶湯 粥後宜先起 時中且在堂 一新到山門時特為點茶。
其禮至重。
凡接送盞槖切在恭謹。
祇揖
二時均平。
其節儉者表法食雙運也。
行普請法者上下均力也。
置十務謂之寮舍。
每用首領一人管。
多人營事。
令各司其局也(主飯者自為飯頭。
主菜者自為菜領。
餘皆仿此)。
法食宜雙運 精粗且過時 諸頭分局務 普請貴勻齊 或有假号竊形。
混于清衆。
并别緻喧撓之事。
即堂司維那撿舉。
抽下本位挂搭。
擯令出院者。
貴安清衆也。
不信天真佛 來為假比丘 即時抽挂搭 去矣莫回頭 或有所犯。
即須集衆以拄杖杖之。
焚燒道具。
逐從偏門而出者。
示恥辱也。
犯重焚衣缽 應當集衆人 山藤聊示恥 驅擯出偏門 詳此條制有四種益。
一不污清衆生恭信心故。
三業不善不可共住。
準律合用梵壇治之。
當驅出院。
清衆既安。
恭信生矣。
二不毀僧形徇佛制故。
随宜懲罰得留法服。
後必悔之。
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
四不洩于外護綱宗故。
四來同居凡聖孰辨。
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
況今像末豈得全無。
向見有輩但見一僧有過便雷同譏诮。
殊不知以輕衆慢法。
其損甚大。
今禅門若無妨害者。
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
雖立法防奸未為賢士。
然甯可有法而無犯。
不可有犯而無教。
推百丈禅師護法之益。
其為大矣。
擯逐成何益 安禅不毀僧 公門無獄訟 祖席播嘉聲 今禅門别行。
由百丈之始。
略叙大要。
徧示後來。
學者貴不忘其本也。
諸方自古共遵。
所濟衆務急。
救弊之要者。
凡三十件。
用示方來。
切在詳禀。
确志維衛。
永成軌範。
俾醜迹穢聲無流外聽。
不唯叔世禅林之光茂。
亦乃護法之一端耳。
其事件名數條牒如左。
百丈存綱領 諸方酌古今 始終三十事 一一護叢林 一堂司凡挂搭僧人。
須依六念上戒臘資次安挂。
或寺門主執及化導回。
隻可移上三五位。
如經坐次已高不可更移。
或監收及小頭首不用移改。
或諸方僧或輔弼叢席道德名望者。
先挂搭畢。
後白住持人。
高低移上切在臨時。
安僧排戒臘 執事略推移 小小諸頭首 還應似舊時 輔弼叢林者 名高道德高 到時先挂搭 方禀住持人 一參時巡堂。
須依挂搭次第入堂。
及晚參巡堂罷。
各歸寮舍問訊後卻來展單。
晚參逢念誦 寮舍暫須還 問訊并湯罷 回來卻展單 一新到三日内且於堂中候赴茶湯未。
可便歸寮舍。
及粥後偃息。
須當早起。
免見堂中尋請借問。
喧動清衆。
初來三日内 祇候赴茶湯 粥後宜先起 時中且在堂 一新到山門時特為點茶。
其禮至重。
凡接送盞槖切在恭謹。
祇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