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龍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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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生頭上。
現如子生莖。
現行頭上辦所熏。
種如莖結實。
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
無常法者。
通指諸心心所。
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
名無常種。
既無常現行。
亦是無常。
瑜伽第五卷雲。
謂無常法是因。
無有常法能為法。
因又雖無常法。
為無常因。
然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又雖與他性為因。
及與後自性為因。
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
非未生已滅(文)。
自性下釋義。
以種望種名自性。
種現相望名他性。
雖引自他二義。
此中唯取他性。
種生現義。
證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别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随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
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
染法。
即前七識與藏識。
互為因緣。
又說下一句。
單證種子為因緣依故。
種下一句。
結顯種子。
依決定同時。
設有下。
通妨謂他處說。
種子與果有前後者。
應知皆是随轉理門之權說。
随轉理門者。
會玄第八雲。
猶尚随彼小乘宗。
轉變理門。
注雲。
随順彼宗。
轉大乘理。
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别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标。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雲。
即所依與能依。
俱時而有名。
俱有依。
有四師所解。
前三異計。
第四護法。
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
為前五識。
以同時第六意識。
為俱有依。
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
必有同時意識故。
無别眼等根為彼所依。
此計眼等五根。
即五識種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
小乘難雲。
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
何故世尊于阿含經中。
說有十二處。
若一切皆是唯識者。
世尊隻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
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
明知離卻意法處外别有十色處。
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
論主答。
中分三初假。
答二正。
答三喻。
答初假。
答引二十唯識。
頌雲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内外處。
佛說彼為十。
言識從自種生者。
即五識自證分現行。
各從五識自種而生。
将五識自種。
便為五根。
言似境相而轉者。
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
已而能變似二分現。
其所變見分。
說名五識。
所變相分。
似外境現。
說名五境。
其實根境十處。
皆不離識。
亦是唯識此是假。
将五識種子為五根。
答經部師。
以經部許有種子故。
問說許有種子。
豈不執離識有。
答彼計種子。
在前六識中。
持亦不離識有。
論主。
雲其所。
變相分似外五境。
亦不離識有。
能變五識種。
即五根亦不離識有。
雖分内外十處。
然皆是唯識。
言佛說彼為十者。
以佛密意為破外道。
執有為一合相我故。
遂于無言之法。
強以言分别說。
有根塵十處。
有大勝利。
此即大乘假。
将五識種子。
為五根假。
答小乘也(文)。
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
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
彼頌下。
初師謬解之詞。
餘正答喻答之文。
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
蓋陳那論主。
因小乘昧唯識理。
以外色作所緣緣故。
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
立内色為所緣緣。
顯唯識理而小乘。
始知五識所緣色等。
五塵是内色。
然複疑眼等五根。
計為心外故。
問雲。
若五識生唯緣内色。
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
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
遂自釋雲。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
本識上。
五色。
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違理。
功能發識理無别故。
此根功能與前境色。
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
生現識上五内境色。
此内境色。
複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
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
謂異熟識上生眼等。
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
即根功能與内境色。
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
初師謬解頌意。
言眼等色識者。
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
止是眼等五識。
彼謂異熟識上。
能生眼等色識種子。
名色功能說為五根。
無别眼等根。
此謬。
以功能為種子。
種子即五根。
種與下解後二句頌。
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
更互為親因緣。
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
遞為因故。
如上謬釋。
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别眼等。
為俱有依也。
故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别此依(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
第六雖是。
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标。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别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
各别有種。
根是色。
色有色種。
識即心。
心有心種。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是即根全無種即識種故。
翻此亦可言識。
亦無種即是根故。
若爾十八界種。
應成雜亂。
便違理。
然十八界下明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内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别有種為問。
若見分下約見相兩關。
破謂。
若執見分種。
是根見分屬心。
則眼等根應識蘊攝。
便違理又違聖教。
五根皆是色蘊所攝。
若執相分種。
是根相分屬境。
則眼等根應外處攝。
便違理又違聖教。
五根皆是内處所攝。
二俱有失。
故不可執以五識種。
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
是因緣。
根望眼等現識。
是增上緣。
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
則五根應是五識因緣。
便違理。
諸聖教中。
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
又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
謂教中說。
鼻舌二根。
通色界系。
鼻舌二識。
唯欲界系。
若謂根即識種。
則應鼻舌二根。
唯欲界系。
或識如根。
鼻舌二識。
通色界系。
許則便與聖教相違。
眼耳下約地難。
謂眼等三根。
通于五地(五趣雜居地。
并色界四地)。
眼等三識。
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
離生喜樂地)。
若謂三根即三識種。
應唯二地。
或三識種。
如三根。
應通五地。
故雲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
識通三性。
若五色根。
即五識種。
應五色根。
亦通善惡。
非唯無記。
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
無執受。
于五色根有執受。
若以識種為根。
則根亦應非有執受。
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
意識依末那。
若五識種。
即五色根。
應意識種。
即是末那。
何者。
彼末那。
以五根為同法喻故。
正量雲。
意識是有法。
末那為俱有依宗。
轉識攝故。
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
反量雲。
意識種是有法。
即是末邪宗。
因雲。
無别意根故。
同喻如五識種即五根。
若爾便違正理。
設謂末那本非意識種。
而五識種。
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
是眼等現識因緣依。
五根是增上緣依。
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
若根即種。
是将增上緣依。
為因緣依。
是無增上。
而依唯二。
則違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
五識身相應地文雲。
眼識彼所依者。
俱有依。
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
無見有對。
等無間依。
謂意眼識無間。
過去識種子依。
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
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
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于種現。
若執識種為根。
根應無現。
豈唯違理。
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雲。
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
為眼等根。
由本熏時。
心變似色。
從熏時為名。
今執唯是種子。
更無能熏現行。
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叙。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叙朋救計執。
言增上業種者。
即前六識所造滿業習氣。
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
謂即此業種名五色根。
作增上緣。
生眼等識。
非作因緣。
生五識種。
既是增上業種。
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義。
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
不為因緣。
又順瑜伽具三依義。
豈不妙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
應五下。
例前難破。
但以識種業種有殊。
謂業通善染。
根唯無記。
若以業種為根。
根亦應通善惡故。
非唯無記。
此仍違理。
同前第五執。
又彼下。
彼即五色根。
應非二字貫于三句。
謂既執業種為色根。
業種無執受攝。
則五色根。
應非唯有執受。
此亦違理。
同前第六執。
若以感五識業種。
為色根者。
業乃屬思。
若感見分種。
應識蘊攝。
而五根應非唯色蘊攝。
若感相分種。
應外處攝。
而五根應非唯内處攝。
理教并違。
同前第二執。
鼻舌等者。
業種通三界。
鼻舌二識唯欲界系。
今随所感識。
轉鼻舌二根。
唯應欲界系。
眼等三根。
不應五地系。
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同前第四執。
若感五識業種。
為五根。
感意識業。
應是末那。
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此亦違理。
同前第七執。
業種不通現行。
業既即根故。
眼等不應通現種。
理教相違。
同前第九執。
又應眼等非色根者。
由業屬思。
非是色法。
若根即業種。
眼等應非色根故。
業既屬思。
根仍似識。
則與第一十八界雜亂過同。
又若五識等者。
眼等五識通三性。
此約等流習氣說。
滿業所感者。
唯無記性。
若謂五識皆業所感。
則應一向唯無記攝。
不通善染。
承上無記。
五識是業所感。
可有眼等。
為俱有依。
善染五識既非業感。
應無眼等為俱有依。
若爾依成唯二。
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
故彼二句結斥。
謂彼雖以業種轉救。
自謂符順三論。
遠離前過。
孰知仍違理教。
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
先責違教。
撥無色根者。
即彼所執無别眼等。
為俱有依也。
許眼下責違理。
謂汝撥無之意。
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根耶。
故舉例雲。
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
何獨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
末二句結責。
謂既迷色根。
不從識變。
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
于教于理一倍相違。
故雲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
複申疑問。
若爾何故二論中。
一說種子為五根。
一說功能為五根耶。
然兩處伽他中。
說種子與功能。
名五根者。
此論主為破餘乘計執。
離識實有五根故。
于本識所變似眼等根。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假名種子及色功能。
顯唯識義。
非謂色根。
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
謂明了意識。
緣五塵時。
既與五識同起。
應以五識。
為俱有依。
若彼下反顯。
即以前師所明五依。
第六之義。
而反成之。
五六相依。
勢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
第七八識。
無别此依。
恒相續轉。
自力勝故。
今釋雲。
第七雖無間斷。
而至見道。
無漏初起。
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
既有轉染易淨之義。
應如前有俱有依。
不爾者。
若謂第七無俱有依。
彼應非轉識攝。
則轉識唯六。
便違聖教。
轉識有七。
量雲。
第七識是有法。
有俱有依宗。
轉識攝故。
因喻如六識。
若無俱有依則違理。
非轉識攝則違教。
故應許有。
得免二過。
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
彼論下釋義。
非由彼種者。
因前釋依彼轉文中。
初家雲。
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
非彼現識。
次家雲。
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
俱為所依。
雖無間斷。
而有轉易。
名轉識故。
必假現識為俱有依。
方得生故。
今此中引證之意。
正以第七見道等既有轉易故。
定以現行藏識為依。
簡卻彼種也。
若謂第七。
不依第八現識。
隻應說有藏識故。
意識得轉。
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己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辟前解雖是。
然于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别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雲。
第八是有法。
有俱有依宗。
因雲。
同識性故。
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
初句能例。
明現識依種。
若無自種。
現識不轉。
次句所例。
明識種依現。
若無現識。
識種不得生長而住。
能熏下。
明須依現義。
謂識中種子依能熏。
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
異熟現識得住故。
離彼能所熏。
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
如契下。
初引契經順證。
次引瑜伽反顯。
若異下釋成。
量雲。
眼等六識是有法。
不能執受有色相身宗。
因雲。
各别依故。
若異熟識。
不遍依止有色諸根。
則以六識而為同喻。
應如六識。
非能執受。
此則違教。
或所立下。
明因亦有過。
若異熟識。
是能執受。
而不遍依有色諸根。
則所立因。
有不定失。
應立量雲。
異熟識是有法。
能執受有色根身宗。
因雲。
不遍依止故。
是則能執受。
非能執受。
皆共此不遍依止故因。
為不如眼等六識。
不遍依止故。
異熟識是能執受。
為如眼等六識。
不遍依止故。
異熟識非能執受。
故所立因。
犯共不定失。
此則違理。
△次申己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
申明己義。
而結成之。
藏識至第七識一節。
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失之義。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結成前又異熟識至依色根之義。
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結成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标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别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
謂前三家所說。
皆未明了。
依與所依差别之義。
混而言之。
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
謂凡是因緣所生。
一切有生滅法。
互相仗托。
皆說為依。
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
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
乃是所依。
宗鏡第七十二卷雲。
此四義各有所簡。
且第一義者。
若法決定。
此簡将前五識。
與第六識。
作不定依。
夫為所依者。
須決定有方得。
今有第六時。
不決定有前五故。
亦簡将五色根。
與第八為依。
亦是不定有。
如生無色界。
第八即無色根為依。
又簡将能熏七現。
與所熏種子。
為生長依等。
即此能熏現識。
有間斷。
無決定義。
問若有決定義。
便是所依者。
即如四大種及命根。
五塵等及種子。
皆有決定義。
應是所依。
有現行識時。
必決定有種子故。
答将第二義簡雲有境。
言有境者。
即有緣境照境功能。
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
餘法皆非有境。
四大五塵命根等。
雖有決定義。
而阙有境義。
故非所依。
問若具二義。
即名所依者。
且如遍行五數。
亦具決定有境二義。
應與心心所為所依。
答将第三義簡雲為主。
今遍行五數。
雖具二義。
阙主義故。
亦非所依。
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
且如第八識現行。
望識中種子。
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
即此第八識現行。
應與種子為俱有依。
答将第四義簡雲。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
方成所依。
今第八現行識。
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
故非所依。
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
不能取自所緣故。
第八非種子所依。
但為依義。
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
足得名所依。
答謂五色根及意處。
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
獨名所依。
問内六處為俱有依。
與六根體義何别。
答俱有依。
唯取六處現行。
不取種子。
阙有境義故。
若但言六根。
即通種現。
又俱有依。
取所依義。
若言六根取生長義。
各據勝以論(文)。
此但如王等者。
謂依義如王臣互依。
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雲。
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
即具俱有依。
若色法生時住時。
但有因緣依即得。
定無俱有依。
以色法無所緣故。
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
但說下簡心所。
雖心心所。
具俱有依。
而諸聖教。
但說心所以心為依。
心是主故。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
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随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
問五識所依有幾重。
答有四重。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即五識各依自根。
若後二識。
即通與五識為依。
問五色根六七八識。
四重所依。
各有何用。
而言随阙一種。
即便不轉。
答謂一同境。
二分别。
三染淨。
四根本。
所依别故。
言同境者。
即自五色根是。
如眼根照青色境時。
眼識亦緣青色境。
以青色境同。
故名同境。
分别者。
即第六識。
能與前五。
為分别依。
同緣境時起分别故。
此是第六識自體。
與五識為分别依。
瑜伽雲。
有分别。
無分别。
同緣現在境故。
即第六名有分别。
前五名無分别。
解深密經雲。
五識起時。
定有意識同緣境。
染淨者。
即第七識。
第七識能與五識。
為染淨依。
第七若在有漏位中。
即與五識為染依。
若成無漏時。
即與前五為淨依。
有此染淨依。
前五方轉。
若無即不得生。
根本者。
即第八識。
第八識與前五識。
為根本依。
前五識是枝條。
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
種方生現。
推功歸本。
皆從第八識中成故。
此第八。
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亦與萬法為根本。
以能持萬法種故。
于因果位中。
第八皆為根本(文)。
聖教下。
會通他處。
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
但言依色根者。
會雲。
以不共故。
不共者。
眼根但為眼識所依。
非餘識依。
乃至身根為身識依。
非餘識依。
故言不共。
又必同境者。
根必與識同緣境故。
又近相順者。
現如子生莖。
現行頭上辦所熏。
種如莖結實。
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
無常法者。
通指諸心心所。
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
名無常種。
既無常現行。
亦是無常。
瑜伽第五卷雲。
謂無常法是因。
無有常法能為法。
因又雖無常法。
為無常因。
然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又雖與他性為因。
及與後自性為因。
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
非未生已滅(文)。
自性下釋義。
以種望種名自性。
種現相望名他性。
雖引自他二義。
此中唯取他性。
種生現義。
證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别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随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
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
染法。
即前七識與藏識。
互為因緣。
又說下一句。
單證種子為因緣依故。
種下一句。
結顯種子。
依決定同時。
設有下。
通妨謂他處說。
種子與果有前後者。
應知皆是随轉理門之權說。
随轉理門者。
會玄第八雲。
猶尚随彼小乘宗。
轉變理門。
注雲。
随順彼宗。
轉大乘理。
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别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标。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雲。
即所依與能依。
俱時而有名。
俱有依。
有四師所解。
前三異計。
第四護法。
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
為前五識。
以同時第六意識。
為俱有依。
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
必有同時意識故。
無别眼等根為彼所依。
此計眼等五根。
即五識種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
小乘難雲。
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
何故世尊于阿含經中。
說有十二處。
若一切皆是唯識者。
世尊隻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
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
明知離卻意法處外别有十色處。
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
論主答。
中分三初假。
答二正。
答三喻。
答初假。
答引二十唯識。
頌雲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内外處。
佛說彼為十。
言識從自種生者。
即五識自證分現行。
各從五識自種而生。
将五識自種。
便為五根。
言似境相而轉者。
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
已而能變似二分現。
其所變見分。
說名五識。
所變相分。
似外境現。
說名五境。
其實根境十處。
皆不離識。
亦是唯識此是假。
将五識種子為五根。
答經部師。
以經部許有種子故。
問說許有種子。
豈不執離識有。
答彼計種子。
在前六識中。
持亦不離識有。
論主。
雲其所。
變相分似外五境。
亦不離識有。
能變五識種。
即五根亦不離識有。
雖分内外十處。
然皆是唯識。
言佛說彼為十者。
以佛密意為破外道。
執有為一合相我故。
遂于無言之法。
強以言分别說。
有根塵十處。
有大勝利。
此即大乘假。
将五識種子。
為五根假。
答小乘也(文)。
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
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
彼頌下。
初師謬解之詞。
餘正答喻答之文。
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
蓋陳那論主。
因小乘昧唯識理。
以外色作所緣緣故。
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
立内色為所緣緣。
顯唯識理而小乘。
始知五識所緣色等。
五塵是内色。
然複疑眼等五根。
計為心外故。
問雲。
若五識生唯緣内色。
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
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
遂自釋雲。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
本識上。
五色。
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違理。
功能發識理無别故。
此根功能與前境色。
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
生現識上五内境色。
此内境色。
複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
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
謂異熟識上生眼等。
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
即根功能與内境色。
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
初師謬解頌意。
言眼等色識者。
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
止是眼等五識。
彼謂異熟識上。
能生眼等色識種子。
名色功能說為五根。
無别眼等根。
此謬。
以功能為種子。
種子即五根。
種與下解後二句頌。
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
更互為親因緣。
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
遞為因故。
如上謬釋。
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别眼等。
為俱有依也。
故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别此依(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
第六雖是。
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标。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别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
各别有種。
根是色。
色有色種。
識即心。
心有心種。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是即根全無種即識種故。
翻此亦可言識。
亦無種即是根故。
若爾十八界種。
應成雜亂。
便違理。
然十八界下明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内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别有種為問。
若見分下約見相兩關。
破謂。
若執見分種。
是根見分屬心。
則眼等根應識蘊攝。
便違理又違聖教。
五根皆是色蘊所攝。
若執相分種。
是根相分屬境。
則眼等根應外處攝。
便違理又違聖教。
五根皆是内處所攝。
二俱有失。
故不可執以五識種。
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
是因緣。
根望眼等現識。
是增上緣。
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
則五根應是五識因緣。
便違理。
諸聖教中。
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
又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
謂教中說。
鼻舌二根。
通色界系。
鼻舌二識。
唯欲界系。
若謂根即識種。
則應鼻舌二根。
唯欲界系。
或識如根。
鼻舌二識。
通色界系。
許則便與聖教相違。
眼耳下約地難。
謂眼等三根。
通于五地(五趣雜居地。
并色界四地)。
眼等三識。
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
離生喜樂地)。
若謂三根即三識種。
應唯二地。
或三識種。
如三根。
應通五地。
故雲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
識通三性。
若五色根。
即五識種。
應五色根。
亦通善惡。
非唯無記。
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
無執受。
于五色根有執受。
若以識種為根。
則根亦應非有執受。
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
意識依末那。
若五識種。
即五色根。
應意識種。
即是末那。
何者。
彼末那。
以五根為同法喻故。
正量雲。
意識是有法。
末那為俱有依宗。
轉識攝故。
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
反量雲。
意識種是有法。
即是末邪宗。
因雲。
無别意根故。
同喻如五識種即五根。
若爾便違正理。
設謂末那本非意識種。
而五識種。
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
是眼等現識因緣依。
五根是增上緣依。
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
若根即種。
是将增上緣依。
為因緣依。
是無增上。
而依唯二。
則違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
五識身相應地文雲。
眼識彼所依者。
俱有依。
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
無見有對。
等無間依。
謂意眼識無間。
過去識種子依。
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
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
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于種現。
若執識種為根。
根應無現。
豈唯違理。
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雲。
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
為眼等根。
由本熏時。
心變似色。
從熏時為名。
今執唯是種子。
更無能熏現行。
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叙。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叙朋救計執。
言增上業種者。
即前六識所造滿業習氣。
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
謂即此業種名五色根。
作增上緣。
生眼等識。
非作因緣。
生五識種。
既是增上業種。
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義。
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
不為因緣。
又順瑜伽具三依義。
豈不妙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
應五下。
例前難破。
但以識種業種有殊。
謂業通善染。
根唯無記。
若以業種為根。
根亦應通善惡故。
非唯無記。
此仍違理。
同前第五執。
又彼下。
彼即五色根。
應非二字貫于三句。
謂既執業種為色根。
業種無執受攝。
則五色根。
應非唯有執受。
此亦違理。
同前第六執。
若以感五識業種。
為色根者。
業乃屬思。
若感見分種。
應識蘊攝。
而五根應非唯色蘊攝。
若感相分種。
應外處攝。
而五根應非唯内處攝。
理教并違。
同前第二執。
鼻舌等者。
業種通三界。
鼻舌二識唯欲界系。
今随所感識。
轉鼻舌二根。
唯應欲界系。
眼等三根。
不應五地系。
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同前第四執。
若感五識業種。
為五根。
感意識業。
應是末那。
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此亦違理。
同前第七執。
業種不通現行。
業既即根故。
眼等不應通現種。
理教相違。
同前第九執。
又應眼等非色根者。
由業屬思。
非是色法。
若根即業種。
眼等應非色根故。
業既屬思。
根仍似識。
則與第一十八界雜亂過同。
又若五識等者。
眼等五識通三性。
此約等流習氣說。
滿業所感者。
唯無記性。
若謂五識皆業所感。
則應一向唯無記攝。
不通善染。
承上無記。
五識是業所感。
可有眼等。
為俱有依。
善染五識既非業感。
應無眼等為俱有依。
若爾依成唯二。
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
故彼二句結斥。
謂彼雖以業種轉救。
自謂符順三論。
遠離前過。
孰知仍違理教。
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
先責違教。
撥無色根者。
即彼所執無别眼等。
為俱有依也。
許眼下責違理。
謂汝撥無之意。
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根耶。
故舉例雲。
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
何獨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
末二句結責。
謂既迷色根。
不從識變。
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
于教于理一倍相違。
故雲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
複申疑問。
若爾何故二論中。
一說種子為五根。
一說功能為五根耶。
然兩處伽他中。
說種子與功能。
名五根者。
此論主為破餘乘計執。
離識實有五根故。
于本識所變似眼等根。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假名種子及色功能。
顯唯識義。
非謂色根。
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
謂明了意識。
緣五塵時。
既與五識同起。
應以五識。
為俱有依。
若彼下反顯。
即以前師所明五依。
第六之義。
而反成之。
五六相依。
勢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
第七八識。
無别此依。
恒相續轉。
自力勝故。
今釋雲。
第七雖無間斷。
而至見道。
無漏初起。
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
既有轉染易淨之義。
應如前有俱有依。
不爾者。
若謂第七無俱有依。
彼應非轉識攝。
則轉識唯六。
便違聖教。
轉識有七。
量雲。
第七識是有法。
有俱有依宗。
轉識攝故。
因喻如六識。
若無俱有依則違理。
非轉識攝則違教。
故應許有。
得免二過。
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
彼論下釋義。
非由彼種者。
因前釋依彼轉文中。
初家雲。
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
非彼現識。
次家雲。
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
俱為所依。
雖無間斷。
而有轉易。
名轉識故。
必假現識為俱有依。
方得生故。
今此中引證之意。
正以第七見道等既有轉易故。
定以現行藏識為依。
簡卻彼種也。
若謂第七。
不依第八現識。
隻應說有藏識故。
意識得轉。
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己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辟前解雖是。
然于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别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雲。
第八是有法。
有俱有依宗。
因雲。
同識性故。
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
初句能例。
明現識依種。
若無自種。
現識不轉。
次句所例。
明識種依現。
若無現識。
識種不得生長而住。
能熏下。
明須依現義。
謂識中種子依能熏。
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
異熟現識得住故。
離彼能所熏。
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
如契下。
初引契經順證。
次引瑜伽反顯。
若異下釋成。
量雲。
眼等六識是有法。
不能執受有色相身宗。
因雲。
各别依故。
若異熟識。
不遍依止有色諸根。
則以六識而為同喻。
應如六識。
非能執受。
此則違教。
或所立下。
明因亦有過。
若異熟識。
是能執受。
而不遍依有色諸根。
則所立因。
有不定失。
應立量雲。
異熟識是有法。
能執受有色根身宗。
因雲。
不遍依止故。
是則能執受。
非能執受。
皆共此不遍依止故因。
為不如眼等六識。
不遍依止故。
異熟識是能執受。
為如眼等六識。
不遍依止故。
異熟識非能執受。
故所立因。
犯共不定失。
此則違理。
△次申己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
申明己義。
而結成之。
藏識至第七識一節。
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失之義。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結成前又異熟識至依色根之義。
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結成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标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别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
謂前三家所說。
皆未明了。
依與所依差别之義。
混而言之。
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
謂凡是因緣所生。
一切有生滅法。
互相仗托。
皆說為依。
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
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
乃是所依。
宗鏡第七十二卷雲。
此四義各有所簡。
且第一義者。
若法決定。
此簡将前五識。
與第六識。
作不定依。
夫為所依者。
須決定有方得。
今有第六時。
不決定有前五故。
亦簡将五色根。
與第八為依。
亦是不定有。
如生無色界。
第八即無色根為依。
又簡将能熏七現。
與所熏種子。
為生長依等。
即此能熏現識。
有間斷。
無決定義。
問若有決定義。
便是所依者。
即如四大種及命根。
五塵等及種子。
皆有決定義。
應是所依。
有現行識時。
必決定有種子故。
答将第二義簡雲有境。
言有境者。
即有緣境照境功能。
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
餘法皆非有境。
四大五塵命根等。
雖有決定義。
而阙有境義。
故非所依。
問若具二義。
即名所依者。
且如遍行五數。
亦具決定有境二義。
應與心心所為所依。
答将第三義簡雲為主。
今遍行五數。
雖具二義。
阙主義故。
亦非所依。
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
且如第八識現行。
望識中種子。
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
即此第八識現行。
應與種子為俱有依。
答将第四義簡雲。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
方成所依。
今第八現行識。
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
故非所依。
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
不能取自所緣故。
第八非種子所依。
但為依義。
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
足得名所依。
答謂五色根及意處。
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
獨名所依。
問内六處為俱有依。
與六根體義何别。
答俱有依。
唯取六處現行。
不取種子。
阙有境義故。
若但言六根。
即通種現。
又俱有依。
取所依義。
若言六根取生長義。
各據勝以論(文)。
此但如王等者。
謂依義如王臣互依。
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雲。
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
即具俱有依。
若色法生時住時。
但有因緣依即得。
定無俱有依。
以色法無所緣故。
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
但說下簡心所。
雖心心所。
具俱有依。
而諸聖教。
但說心所以心為依。
心是主故。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
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随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
問五識所依有幾重。
答有四重。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即五識各依自根。
若後二識。
即通與五識為依。
問五色根六七八識。
四重所依。
各有何用。
而言随阙一種。
即便不轉。
答謂一同境。
二分别。
三染淨。
四根本。
所依别故。
言同境者。
即自五色根是。
如眼根照青色境時。
眼識亦緣青色境。
以青色境同。
故名同境。
分别者。
即第六識。
能與前五。
為分别依。
同緣境時起分别故。
此是第六識自體。
與五識為分别依。
瑜伽雲。
有分别。
無分别。
同緣現在境故。
即第六名有分别。
前五名無分别。
解深密經雲。
五識起時。
定有意識同緣境。
染淨者。
即第七識。
第七識能與五識。
為染淨依。
第七若在有漏位中。
即與五識為染依。
若成無漏時。
即與前五為淨依。
有此染淨依。
前五方轉。
若無即不得生。
根本者。
即第八識。
第八識與前五識。
為根本依。
前五識是枝條。
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
種方生現。
推功歸本。
皆從第八識中成故。
此第八。
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亦與萬法為根本。
以能持萬法種故。
于因果位中。
第八皆為根本(文)。
聖教下。
會通他處。
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
但言依色根者。
會雲。
以不共故。
不共者。
眼根但為眼識所依。
非餘識依。
乃至身根為身識依。
非餘識依。
故言不共。
又必同境者。
根必與識同緣境故。
又近相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