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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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親菩薩 造
唐三藏法師 玄奘奉 诏譯
慈恩寺三藏法師 窺基 解
明蜀輔慈沙門 明昱 贅言
注 大者揀小為義。
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
百。
數也。
法。
謂世出世之法。
故心法八。
心所五十有一。
色乃十一。
不相應二十有四。
無為法六。
故為大乘百法也。
明。
乃菩薩無漏之慧。
以能破暗故。
門。
以開通無壅滞為言。
論。
乃揀擇性相。
教誡學徒之稱。
本地分中者。
乃瑜伽論五分之一。
略錄名數者。
于六百六十法中。
提綱挈領。
取此百法名件數目。
此論主急于為人。
而欲學者知要也。
贅 論以所诠立題。
法師釋題中義。
及數目名件。
一一如釋。
然引瑜伽(梵語瑜伽。
此雲相應。
即本論名也)。
五分之一者。
瑜伽釋雲。
今此論體總有五分。
一本地分。
略廣分别十七地義。
二攝決擇分。
略攝決擇十七地中深隐要義。
三攝釋分。
略攝解釋諸經儀則。
四攝異門分。
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别。
五攝事分。
略攝三藏衆要事義。
故雲本地分者。
乃瑜伽五分之一也。
六百六十法者。
本地分中。
廣明根塵識等。
本末全數。
且如六種塵相。
于一色塵。
有二十五種。
謂青黃赤白等。
于一聲塵。
有十二種。
謂可意不可意等。
于一香塵。
有六種。
謂好香惡香等。
于一味塵。
有十二種。
謂苦酸堿淡等。
于一觸塵。
有二十六種。
謂地水火風輕重等。
于一法處所攝色。
有五種。
謂極略極迥等。
據此六種塵相。
開出末數。
有八十六種。
餘數可知矣。
故此百法。
名為略錄。
又頌百法雲。
色法十一心法八。
五十一個心所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
六個無為成百法。
注 又會六釋雲。
大乘者。
是能诠教。
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
百法乃所诠事理。
通一百法故勝。
将勝就劣。
以劣顯勝。
雲大乘之百法。
依士釋也。
又百法是所緣。
乃舉全數故勝。
明是能緣之慧。
即别境五中之一法耳。
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百法之明。
依主釋也。
又明是能緣。
即别境中慧故劣。
門是所緣。
通舉百法故勝。
将勝就劣。
以劣顯勝。
雲明之門依士釋也。
又門是所诠事理。
乃通指百法故勝。
論是能诠教。
唯聲名句文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門之論依主釋也。
又論為體。
乃聲名句文。
門為用。
于論上有不壅滞之功能。
以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門即論。
持業釋也。
又論乃體。
則取聲名句文四法。
大乘為用。
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
故雲大乘。
以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大乘即論。
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
是所诠故勝。
論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之論。
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勝。
論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百法明門之論。
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
通一百法。
屬所诠故勝。
門論二字。
乃能诠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百法明之門論。
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體。
門論是用。
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
決擇性相。
教誡學徒。
斷惡生善之功用。
故名論。
将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大乘即門論。
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贅 此中依論題。
作十種釋。
二依士。
五依主。
三持業。
初二釋中。
既兼百法二字。
亦當作帶數依士。
帶數依主。
凡言依士。
皆以之上劣而之下勝。
凡言依主。
以之上勝而之下劣。
或之上所而之下能。
凡言持業。
以即上用而即下體。
今最後持業。
以即上體而即下用。
似不合式。
前以論字為體。
大乘為用。
今以大乘為體。
論字為用。
令學者莫之所從。
且六離合釋法式中。
以藏識為持業釋。
藏是用。
識是體。
則體在下而用在上。
又以五蘊二谛為持業帶數。
亦以五字二字為數量之用。
蘊字谛字為體。
亦是體在下而用在上。
雖則體用互相上下。
然于法式似不可違。
惟同志者。
宜詳之。
注 天親菩薩者。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
此雲丈夫國。
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屍迦。
生三子。
同名婆薮盤豆。
此雲天親。
乃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
雖同一名。
複有别号。
長曰阿僧迦。
此雲無著。
乃菩薩根性。
季子别名比鄰持?婆。
此雲母兒。
蓋比鄰持。
此雲母。
?婆雲子。
亦雲兒。
中子博學多聞。
遍通墳籍。
神才俊朗。
戒行清白。
無與俦匹。
兄弟皆兼别号。
故法師但名婆薮盤豆。
不相濫也。
依瑜伽論。
廣造諸論。
以釋大乘。
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贅 婆薮盤豆傳雲。
毗搜紐天王。
是帝釋之弟。
帝釋遣生閻浮提作王。
為降阿修羅故。
修羅有妹名明妃。
甚有容貌。
天王見之。
即取為婦。
修羅問曰。
雲何辄取我妹為婦。
天王報曰。
我是丈夫無婦。
汝妹童女無夫。
理所當取。
何緻嫌責。
修羅曰。
汝有何能。
自稱丈夫。
若是丈夫。
戰必得勝。
天王曰。
當共決之即各執器仗。
互相斫刺。
天是那羅延身。
刺不能入天斫修羅頭手身分。
斷即還複。
從旦至暮。
斫刺修羅。
無有死狀。
天力稍盡。
轉就疲困。
修羅至夜。
力轉強勝。
明妃恐夫不如。
取郁波羅華劈為兩片。
各擲一邊。
明妃于中。
行去複來。
天解其意。
即斫修羅身為兩片。
各擲一邊。
天王于中。
行去複來。
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
顯丈夫能。
因此立名丈夫國也。
婆羅門者。
此雲淨行。
設衛自居。
潔白其操者。
四姓之一也。
矯屍迦。
元是帝釋之姓。
故雲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
言無著者。
因解大乘空義。
空無所著。
故此名焉。
廣造諸論者。
天親菩薩始學小乘。
毀大乘教。
後歸大乘。
廣造諸論。
贊歎大乘。
以雪前尤。
非空非有者。
唯遮境有。
識簡心空。
故雲非空非有。
顯唯識為中道。
以小乘執境有心空。
大乘立唯識破之。
如世尊言。
一切法無我。
注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
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
總标百法。
及二無我。
以為宗旨。
乃一論之綱領也。
若究所宗。
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
分而為八。
一我法俱有宗。
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
謂犢子部。
法上部。
賢胄部。
正量部。
密林山部。
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
攝三部全。
謂一切有部。
雪山部。
多聞部。
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
攝七全部。
謂大衆部。
雞胤部。
制多山部。
西山住部。
北山住部。
法藏部。
飲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
攝說假部全。
末經部一分之義。
此上四宗。
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
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
即一說部。
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
八應理圓實宗。
後二唯大。
此論旨趣。
即第八宗。
于深密三時。
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
初四阿含言有。
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
第三時即解深密經。
空有雙彰。
中道教也。
贅 總标百法及二無我者。
一論之旨也。
百法。
義如前釋。
二無我者。
二即我法。
我是主義。
謂我無主。
及法無主名二無我。
淺深為次者。
自我法俱有宗。
至應理圓實宗。
皆從淺以至深。
故分為八。
二十部者。
按異部宗輪論雲。
佛涅槃後。
百有餘年。
摩竭陀國。
俱蘇摩城。
王号無憂。
統攝贍部。
感一白蓋。
化洽人神。
是時佛法大衆初破(破即分也)。
謂因龍象。
邊鄙。
多聞。
大德四衆。
共議無常。
苦。
空。
無我。
涅槃寂靜。
五事不同。
分為兩部。
一大衆部(老小同會共集律部)。
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會共出律部)。
從大衆部流出八部。
合有九部。
一大衆部。
二一說部(所執與大衆部同。
故雲一也)。
三說出世部(說諸佛世尊。
皆是出世)。
四雞胤部(是謂律主姓也)。
五多聞部(謂律主有多聞智也)。
六說假部(謂蘊處界。
皆非實有)。
七制多山部(律主居處也)。
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
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
從上座部分為兩部。
一說一切有部(又名一切語言。
謂律主執三世有。
名一切語言也)。
二即上座部。
轉名雪山部(即律主行處也)。
從說一切有部。
展轉流出九部。
共前根本兩部。
成十一部。
一說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
三犢子部(律主姓也)。
四法上部(律主名也)。
五賢胄部(律主名也)。
六正量部(又名一切所貴。
律主為通人所重也)。
七密林山部(律主居處也)。
八化地部(名能射。
又名不可棄。
律主初生。
母棄于井。
父追尋之。
雖墜不夭。
故雲不可棄)。
九法藏部(律主名也)。
十飲光部(又名迦葉律主姓也)。
十一經量部(又名修妒路。
律主執修妒路義也)。
共前九部。
成二十部。
一我法俱有宗攝五部之義者。
因釋一頌。
我法俱有執義。
不同前二部意。
從犢子部。
流出法上等四部。
由此五部執義皆同。
所釋頌者。
謂已解脫更堕。
堕由貪複還。
獲安喜所樂。
随樂行至樂。
是明我法俱有之義。
前二句。
釋有我。
後二句。
釋有法。
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者。
說一切有部雲。
諸是有者。
皆二所攝。
一名。
二色(彼以名色為法)。
又雲無轉變諸蘊。
有出世靜慮。
是以諸蘊為我。
故雲我無。
靜慮為法。
故雲法有。
更兼化地部末一分者。
諸部皆有。
本宗同義。
末宗異義。
有相合處。
故亦取之。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者。
大衆部雲。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
餘部皆同。
故亦攝之。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者。
彼雲諸行相待。
展轉和合。
假名為苦。
由福故得聖道。
道不可修。
道不可壞。
是以苦谛為假。
道谛為實。
經部末一分。
義同此部。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者。
彼雲。
道因聲起。
苦能引道。
是以苦谛為俗妄。
道谛為真實。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者。
彼雲。
佛一切時不說名等。
常在定故。
然諸有情。
為說名等。
歡喜踴躍。
一刹那心。
了一切法。
一刹那心。
相應般若。
知一切法。
是謂諸法但有其名。
七八兩宗不攝部者。
唯屬大乘故。
此論旨趣。
即第八宗者。
謂此論題。
雖名百法。
是唯識義。
唯識之理。
即圓成實。
故與應理圓實宗同。
深密三時者。
解深密經。
乃第三時說。
所诠之旨。
空有雙彰。
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
雲何為無我。
注 問有五種。
謂利樂有情問。
不解問。
愚癡問。
試驗問。
輕觸問。
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贅 不解愚癡。
是本分問。
試驗輕觸。
是慢彼問。
利樂有情。
方便問也。
此中發問。
唯利樂有情。
一切法者。
略有五種。
注 此總标諸法也。
稱理言之。
實有無量。
以衆生性欲無量。
是以瑜伽始五識身。
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
今言五位百法。
豈非要略乎。
故雲略有五種。
自此至真如無為。
總答初問。
贅 始五識身。
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
舉十七地中首尾。
以攝中間諸地。
十七地者。
一五識身相應地。
二意地。
三有尋有伺地。
四無尋唯伺地。
五無尋無伺地。
六三摩呬多地。
七非三摩呬多地。
八有心地。
九無心地。
十聞所成地。
十一思所成地。
十二修所成地。
十三聲聞地。
十四獨覺地。
十五菩薩地。
十六有餘依地。
十七無餘依地。
此無餘依地。
唯有清淨真如。
名為法界。
故雲曆至法界也。
以十七地中所攝諸數太廣。
今取百法。
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應行法。
五者無為法。
注 心法者。
總
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
百。
數也。
法。
謂世出世之法。
故心法八。
心所五十有一。
色乃十一。
不相應二十有四。
無為法六。
故為大乘百法也。
明。
乃菩薩無漏之慧。
以能破暗故。
門。
以開通無壅滞為言。
論。
乃揀擇性相。
教誡學徒之稱。
本地分中者。
乃瑜伽論五分之一。
略錄名數者。
于六百六十法中。
提綱挈領。
取此百法名件數目。
此論主急于為人。
而欲學者知要也。
贅 論以所诠立題。
法師釋題中義。
及數目名件。
一一如釋。
然引瑜伽(梵語瑜伽。
此雲相應。
即本論名也)。
五分之一者。
瑜伽釋雲。
今此論體總有五分。
一本地分。
略廣分别十七地義。
二攝決擇分。
略攝決擇十七地中深隐要義。
三攝釋分。
略攝解釋諸經儀則。
四攝異門分。
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别。
五攝事分。
略攝三藏衆要事義。
故雲本地分者。
乃瑜伽五分之一也。
六百六十法者。
本地分中。
廣明根塵識等。
本末全數。
且如六種塵相。
于一色塵。
有二十五種。
謂青黃赤白等。
于一聲塵。
有十二種。
謂可意不可意等。
于一香塵。
有六種。
謂好香惡香等。
于一味塵。
有十二種。
謂苦酸堿淡等。
于一觸塵。
有二十六種。
謂地水火風輕重等。
于一法處所攝色。
有五種。
謂極略極迥等。
據此六種塵相。
開出末數。
有八十六種。
餘數可知矣。
故此百法。
名為略錄。
又頌百法雲。
色法十一心法八。
五十一個心所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
六個無為成百法。
注 又會六釋雲。
大乘者。
是能诠教。
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
百法乃所诠事理。
通一百法故勝。
将勝就劣。
以劣顯勝。
雲大乘之百法。
依士釋也。
又百法是所緣。
乃舉全數故勝。
明是能緣之慧。
即别境五中之一法耳。
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百法之明。
依主釋也。
又明是能緣。
即别境中慧故劣。
門是所緣。
通舉百法故勝。
将勝就劣。
以劣顯勝。
雲明之門依士釋也。
又門是所诠事理。
乃通指百法故勝。
論是能诠教。
唯聲名句文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門之論依主釋也。
又論為體。
乃聲名句文。
門為用。
于論上有不壅滞之功能。
以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門即論。
持業釋也。
又論乃體。
則取聲名句文四法。
大乘為用。
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
故雲大乘。
以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大乘即論。
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
是所诠故勝。
論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之論。
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勝。
論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百法明門之論。
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
通一百法。
屬所诠故勝。
門論二字。
乃能诠故劣。
将劣就勝。
以勝顯劣。
雲大乘百法明之門論。
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體。
門論是用。
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
決擇性相。
教誡學徒。
斷惡生善之功用。
故名論。
将體就用。
攝用歸體。
雲大乘即門論。
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贅 此中依論題。
作十種釋。
二依士。
五依主。
三持業。
初二釋中。
既兼百法二字。
亦當作帶數依士。
帶數依主。
凡言依士。
皆以之上劣而之下勝。
凡言依主。
以之上勝而之下劣。
或之上所而之下能。
凡言持業。
以即上用而即下體。
今最後持業。
以即上體而即下用。
似不合式。
前以論字為體。
大乘為用。
今以大乘為體。
論字為用。
令學者莫之所從。
且六離合釋法式中。
以藏識為持業釋。
藏是用。
識是體。
則體在下而用在上。
又以五蘊二谛為持業帶數。
亦以五字二字為數量之用。
蘊字谛字為體。
亦是體在下而用在上。
雖則體用互相上下。
然于法式似不可違。
惟同志者。
宜詳之。
注 天親菩薩者。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
此雲丈夫國。
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屍迦。
生三子。
同名婆薮盤豆。
此雲天親。
乃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
雖同一名。
複有别号。
長曰阿僧迦。
此雲無著。
乃菩薩根性。
季子别名比鄰持?婆。
此雲母兒。
蓋比鄰持。
此雲母。
?婆雲子。
亦雲兒。
中子博學多聞。
遍通墳籍。
神才俊朗。
戒行清白。
無與俦匹。
兄弟皆兼别号。
故法師但名婆薮盤豆。
不相濫也。
依瑜伽論。
廣造諸論。
以釋大乘。
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贅 婆薮盤豆傳雲。
毗搜紐天王。
是帝釋之弟。
帝釋遣生閻浮提作王。
為降阿修羅故。
修羅有妹名明妃。
甚有容貌。
天王見之。
即取為婦。
修羅問曰。
雲何辄取我妹為婦。
天王報曰。
我是丈夫無婦。
汝妹童女無夫。
理所當取。
何緻嫌責。
修羅曰。
汝有何能。
自稱丈夫。
若是丈夫。
戰必得勝。
天王曰。
當共決之即各執器仗。
互相斫刺。
天是那羅延身。
刺不能入天斫修羅頭手身分。
斷即還複。
從旦至暮。
斫刺修羅。
無有死狀。
天力稍盡。
轉就疲困。
修羅至夜。
力轉強勝。
明妃恐夫不如。
取郁波羅華劈為兩片。
各擲一邊。
明妃于中。
行去複來。
天解其意。
即斫修羅身為兩片。
各擲一邊。
天王于中。
行去複來。
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
顯丈夫能。
因此立名丈夫國也。
婆羅門者。
此雲淨行。
設衛自居。
潔白其操者。
四姓之一也。
矯屍迦。
元是帝釋之姓。
故雲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
言無著者。
因解大乘空義。
空無所著。
故此名焉。
廣造諸論者。
天親菩薩始學小乘。
毀大乘教。
後歸大乘。
廣造諸論。
贊歎大乘。
以雪前尤。
非空非有者。
唯遮境有。
識簡心空。
故雲非空非有。
顯唯識為中道。
以小乘執境有心空。
大乘立唯識破之。
如世尊言。
一切法無我。
注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
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
總标百法。
及二無我。
以為宗旨。
乃一論之綱領也。
若究所宗。
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
分而為八。
一我法俱有宗。
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
謂犢子部。
法上部。
賢胄部。
正量部。
密林山部。
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
攝三部全。
謂一切有部。
雪山部。
多聞部。
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
攝七全部。
謂大衆部。
雞胤部。
制多山部。
西山住部。
北山住部。
法藏部。
飲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
攝說假部全。
末經部一分之義。
此上四宗。
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
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
即一說部。
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
八應理圓實宗。
後二唯大。
此論旨趣。
即第八宗。
于深密三時。
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
初四阿含言有。
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
第三時即解深密經。
空有雙彰。
中道教也。
贅 總标百法及二無我者。
一論之旨也。
百法。
義如前釋。
二無我者。
二即我法。
我是主義。
謂我無主。
及法無主名二無我。
淺深為次者。
自我法俱有宗。
至應理圓實宗。
皆從淺以至深。
故分為八。
二十部者。
按異部宗輪論雲。
佛涅槃後。
百有餘年。
摩竭陀國。
俱蘇摩城。
王号無憂。
統攝贍部。
感一白蓋。
化洽人神。
是時佛法大衆初破(破即分也)。
謂因龍象。
邊鄙。
多聞。
大德四衆。
共議無常。
苦。
空。
無我。
涅槃寂靜。
五事不同。
分為兩部。
一大衆部(老小同會共集律部)。
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會共出律部)。
從大衆部流出八部。
合有九部。
一大衆部。
二一說部(所執與大衆部同。
故雲一也)。
三說出世部(說諸佛世尊。
皆是出世)。
四雞胤部(是謂律主姓也)。
五多聞部(謂律主有多聞智也)。
六說假部(謂蘊處界。
皆非實有)。
七制多山部(律主居處也)。
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
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
從上座部分為兩部。
一說一切有部(又名一切語言。
謂律主執三世有。
名一切語言也)。
二即上座部。
轉名雪山部(即律主行處也)。
從說一切有部。
展轉流出九部。
共前根本兩部。
成十一部。
一說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
三犢子部(律主姓也)。
四法上部(律主名也)。
五賢胄部(律主名也)。
六正量部(又名一切所貴。
律主為通人所重也)。
七密林山部(律主居處也)。
八化地部(名能射。
又名不可棄。
律主初生。
母棄于井。
父追尋之。
雖墜不夭。
故雲不可棄)。
九法藏部(律主名也)。
十飲光部(又名迦葉律主姓也)。
十一經量部(又名修妒路。
律主執修妒路義也)。
共前九部。
成二十部。
一我法俱有宗攝五部之義者。
因釋一頌。
我法俱有執義。
不同前二部意。
從犢子部。
流出法上等四部。
由此五部執義皆同。
所釋頌者。
謂已解脫更堕。
堕由貪複還。
獲安喜所樂。
随樂行至樂。
是明我法俱有之義。
前二句。
釋有我。
後二句。
釋有法。
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者。
說一切有部雲。
諸是有者。
皆二所攝。
一名。
二色(彼以名色為法)。
又雲無轉變諸蘊。
有出世靜慮。
是以諸蘊為我。
故雲我無。
靜慮為法。
故雲法有。
更兼化地部末一分者。
諸部皆有。
本宗同義。
末宗異義。
有相合處。
故亦取之。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者。
大衆部雲。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
餘部皆同。
故亦攝之。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者。
彼雲諸行相待。
展轉和合。
假名為苦。
由福故得聖道。
道不可修。
道不可壞。
是以苦谛為假。
道谛為實。
經部末一分。
義同此部。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者。
彼雲。
道因聲起。
苦能引道。
是以苦谛為俗妄。
道谛為真實。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者。
彼雲。
佛一切時不說名等。
常在定故。
然諸有情。
為說名等。
歡喜踴躍。
一刹那心。
了一切法。
一刹那心。
相應般若。
知一切法。
是謂諸法但有其名。
七八兩宗不攝部者。
唯屬大乘故。
此論旨趣。
即第八宗者。
謂此論題。
雖名百法。
是唯識義。
唯識之理。
即圓成實。
故與應理圓實宗同。
深密三時者。
解深密經。
乃第三時說。
所诠之旨。
空有雙彰。
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
雲何為無我。
注 問有五種。
謂利樂有情問。
不解問。
愚癡問。
試驗問。
輕觸問。
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贅 不解愚癡。
是本分問。
試驗輕觸。
是慢彼問。
利樂有情。
方便問也。
此中發問。
唯利樂有情。
一切法者。
略有五種。
注 此總标諸法也。
稱理言之。
實有無量。
以衆生性欲無量。
是以瑜伽始五識身。
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
今言五位百法。
豈非要略乎。
故雲略有五種。
自此至真如無為。
總答初問。
贅 始五識身。
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
舉十七地中首尾。
以攝中間諸地。
十七地者。
一五識身相應地。
二意地。
三有尋有伺地。
四無尋唯伺地。
五無尋無伺地。
六三摩呬多地。
七非三摩呬多地。
八有心地。
九無心地。
十聞所成地。
十一思所成地。
十二修所成地。
十三聲聞地。
十四獨覺地。
十五菩薩地。
十六有餘依地。
十七無餘依地。
此無餘依地。
唯有清淨真如。
名為法界。
故雲曆至法界也。
以十七地中所攝諸數太廣。
今取百法。
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應行法。
五者無為法。
注 心法者。
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