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本罪也。
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
疑法。
謂疑造房為白二。
為白四。
為單白也。
疑犯者。
謂若不乞法為犯殘。
為蘭。
為提吉。
餘例知也。
言不識法者。
戒疏雲。
直單白不須白二。
雖知白二。
不識通塞。
亦是不識也。
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
謂今文。
明作持不可學九句。
如前止持中不可學九句無異。
亦三三分之。
今文不重作。
但改事為法。
此文正是破昔義。
昔雲。
作持事。
唯可學。
不通不可學。
今明不然。
皆有迷忘。
故戒疏雲。
法雖可學。
迷倒忽生。
佛開不犯。
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
不處分處分想疑皆非殘故。
又前答雲。
必如所引後作持中更為辨也。
正是指于此文。
上釋作持義竟。
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者。
自意雲。
若如約修造前事。
而生止犯。
則有九句。
如造房不乞法。
畜長不說淨。
是止犯。
以其或時了知教相。
但不乞處分。
此名止犯。
唯殘罪。
無不學無知之罪。
此則由造前事。
從根本有罪。
而論有識法識犯之一句。
應成九也。
若就不學問人邊。
明止犯者。
則無此一句以不對事修造。
直爾止住無别根本事可對。
故不将識法識犯一句。
以為止犯之數。
由此一句無罪。
不得置不學家止犯中論。
所以唯有八句。
此入皆是不學無知之罪。
此止犯中。
更不列句。
但翻前作持之九也。
先明九句。
若八句至下自明此中雖不列句。
然皆是道蘭。
其不學無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者。
今此所明九句。
與前止持可學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
是前止持中。
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于犯中明義。
故将多罪為上品。
言十六罪者。
有四疑四不識。
得四提四吉。
疑中八吉。
十二吉四提成十六也。
中品八罪者。
二不識二疑。
有二提六吉。
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
謂既識法識犯則無不學無知之罪。
如造房不乞處分。
直犯根本一殘。
故言結根本也。
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
此明将欲釋于所以。
先且自徴。
何故前作持中。
識法識犯為上品。
帶識及疑為中品。
不識及疑為下品者。
乃将無罪為上品。
今止犯中。
何意将多罪為上品。
無罪為下品。
答雲。
前約持中明義。
用識法識犯無罪為上品。
此就犯中解義。
故側翻之。
以識事無罪為下品。
問既問解義罪多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
何不類此。
答此皆持犯。
自相對。
亦不要盡。
須将罪多為上品。
立義一時不同。
何足緻或犯四根本僧殘。
各加不學無知。
至非多何謂者。
此言來意。
明欲成其罪多為上品之義耳。
謂上品四句中。
既各有不學無知罪。
并四句中别各有不乞處分造房之殘。
豈非罪多耶。
故曰非多何謂。
問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識事。
俱應合有二根本殘事。
即是偷蘭。
今言四根本殘其義何耶。
解雲。
此是可學止犯句。
由迷教故。
故疑與不識。
皆犯根本殘罪。
向若是不可學法。
迷則如來難也。
大疏家亦破此四殘如前問意。
然是攝破正義。
如答意也。
言八句對教行不學以明則無識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釋上文。
或九或八九。
如前明。
此正釋八。
言對教行者。
教謂律藏。
由不學此律義。
即名止犯也。
行謂對治之行。
以對非須起治心。
此心名為行也。
不起此心。
名止犯也。
今言八句者。
立雲。
其人是不學教人。
既不學問。
如何得識法識犯。
故知止犯。
對不學法者。
但有八句耳。
以生來不學聖教。
豈能識法識犯。
故無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
首疏雲。
言有立八句者。
謂無識犯一句。
此翻進趣修學。
已明止犯(謂翻卻修學。
即是不修學。
以不學故。
則無識犯一句。
故有八句)。
既雲止犯。
由不學生何有識法識犯。
是以但八(此上是昔别昔人作。
此解耳)。
首雲。
今解。
若翻譯以明止。
唯八不得九(謂翻解是不解即名無知。
以無知故。
别無識法識犯一句。
但有八也)。
若翻修明止。
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
謂随行中作法也。
謂此識教相。
但不依則有九句。
謂有識法識犯句也)。
如不受三衣說淨等。
解而不作。
雲何不得有識法識犯。
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癡名下品也。
四句各得一罪。
上品四句。
各得二罪。
以犯門解義罪多為上。
翻前持中無罪為上句法回據上可知其首疏意。
若就修行解止犯則有九句。
若就不學解止犯。
但有八句。
以不學之人義無識法識犯也。
戒疏雲。
有人解雲。
止犯位中。
對教不學。
有唯八句。
除法事俱識句也。
對事不學九句通有。
如造房舍衣缽。
雖達相了知。
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
皆獲殘提等罪是也(上言對事者。
對造房衣缽之事也)。
若對事明。
亦有兩個九句者。
此生起約事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
九句意也。
勝雲。
前既言階降不異。
合為一九句。
此中何故。
更辨者勝前但約法。
難作持門中。
生不可學九句。
未對明故。
此更重出作持事中亦有不可學句。
若不出者。
恐人疑事無不可學緣。
古來諸師。
事上不随不可學。
故今的簡異古也。
有人雲。
作持止犯二行。
前已明法可學九句竟。
今約事上。
亦有兩個九句。
更不出之。
但類前可解。
立前止持中。
亦合約事約法。
有兩個九句。
作持中亦有兩個九句。
作犯止犯。
亦各有約法約事。
有兩個九句。
有十六個九句。
一個八句。
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者。
此是略釋于兩個九句意也。
言謂可學迷者。
即上可學九句也。
此迷教者。
由不學故生迷。
謂是可學事上。
生可學迷。
故雲然也。
言不可學迷者。
即是從此已下。
合有不可學九句。
名不可學迷也。
但略不出耳。
以心境迷妄非學能了故。
聖不制罪。
名為不可學迷。
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者。
有人雲。
不學教止犯。
明可學不可學法句。
如前釋竟。
今此中明應作前事止犯如止不說淨過日。
不肯改心說淨。
即名可學九句。
一向犯根本。
若忘則是迷不犯也。
此學句合有九句。
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學教。
明則無初一句也。
達之則類通法界者。
立明。
随指一戒。
作此分别。
若識意竟。
約一切戒作并得通解也。
上來四段不同。
總釋第一不學無知。
曆位分别門義竟。
二方便趣果者。
此明造罪之解。
有其方便。
兼複有果因方便故。
進趣其果。
謂根本罪。
名為果也。
必有三時者。
立謂。
初中後為三。
深雲。
方便根本。
後心也。
大聖随時而制者。
謂根本及方便罪。
并是大聖随機而制也。
略如上列者。
立謂。
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也。
但心起身口。
唯有根本無方便者。
謂但有根本吉羅。
更無方便罪也。
景雲。
此舉欲起身口之時。
但心雖起。
身口未動。
但心作動意故曰也。
若動身口亦有遠近方便者。
謂且上樹。
發心欲上。
是遠方便。
臨至樹邊。
手捉欲上。
是近方便。
若上是根本吉也。
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者。
濟雲。
并部願律師執此文。
不許有進趣方便。
但名七不成。
如欲殺人。
進趣方便。
未有罪名。
由心未息。
豈結蘭罪。
但可增其不善。
若至境所。
緣差心息。
不作根本。
方結偷蘭。
故曰不成者蘭也。
廣如卷初者。
即如篇聚名報中已辨此義竟。
若爾與單心何别者。
立謂難意雲。
如汝所發心作心念皆犯者。
與大乘菩薩單心之犯何殊也。
答律制動身口思心等者。
答意雲。
律制動身口意心方犯。
此思心不同大乘單心。
大乘起心。
不欲動身口亦犯。
但起心初念即犯。
二乘要拟動身口發心故。
若直動心。
不拟動身口者無犯也。
言名為期業者。
疏雲。
因果相應有同契疑。
故曰期業。
有人雲。
要心期作殺盜等事。
故曰期業。
戒疏雲。
此謂發心。
将由身口。
雖未動相。
即名為犯。
又雲。
制聲聞戒。
于可制者言之。
獨頭心念。
忽起緣非。
不名為犯。
重緣向念。
可得思覺。
而不制約。
故是犯科。
所以律文。
心念作。
任情兩取。
景雲。
心起期與身口作業。
故曰期業也。
凡人恒緣欲境者。
案善見。
論雲。
凡人心。
恒緣于欲。
未曾舍離。
聖人若制。
身口以結罪。
無有得脫者。
是故聖人制戒要内身心。
是故律中。
說無罪者。
起心不動身口。
是名無罪。
若起盜心。
當身克責。
還複好心。
以上三緣将至果處者。
立謂。
三方便一吉。
二蘭假。
三緣來趣果。
若彼七通緣來隔。
不得至果。
故号前三為方便罪也。
注雲。
七緣義如後說者。
即是下第三具緣成犯中。
有七門者。
是名為通緣也。
并入果本者。
謂既無七緣來隔則。
成根本果罪。
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已便有本時方便等者。
和上雲。
五分犯根本已。
更有方便罪在也。
上來釋第二方便趣果門義竟。
三具緣成犯者。
謂此下立其犯戒之緣。
用通一切戒也。
并托因緣罪居六聚等者。
謂夫以犯戒。
皆藉因犯緣。
名為方便。
然至果。
言罪居六聚者。
謂此方便。
及果之罪。
居于六聚。
故忏不同。
若化教者。
但論結成業果。
不明方便等。
無罪。
無違教之罪。
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者。
明其化教。
直論成業。
結其根本業道之罪。
更無方便違教之罪也。
此上文意者。
明其方便。
居在六聚五篇之中。
故須明識。
拟約節依篇聚忏。
不得通漫同化教也。
今依諸戒通别二緣者。
此七是通緣。
随相中是别。
此通别二緣。
互各有缺。
須依二文。
方得識相。
如殺戒别緣。
唯雲一是二人想等。
不言是比丘。
知誰為能殺者。
又不雲佛制廣教後。
知何是犯時也。
餘義付在臨時說者之口。
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
立雲。
即并部願律師也。
其五是何。
一是比丘即能犯人。
二有所對即所犯境。
三有心。
四心境相應。
五事成究竟。
唯除淫酒。
阙無相應。
今鈔雲非無此義。
太成漫該。
故不存此五緣也。
砺依了疏立三緣。
以釋諸戒。
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
二若如來已制廣教。
三若人不至癡法。
賓雲。
依此三緣。
今時一切比丘。
總應是犯。
謂今僧尼曾受大戒。
是廣教後。
又不至癡法故也。
今應更加一緣。
第四随所作犯。
應言通緣有四。
一是大比丘。
二如來制廣教後。
三若人不至癡法。
四随所作犯。
作此成立。
收義始盡。
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者。
立謂。
雖是五衆。
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
便自命終。
但有方便罪也。
或為他殺者。
且如本殺人。
步步得蘭。
至境所卻遭他害。
但有方便罪。
或舍本戒邪見二形生等者。
立謂。
由邪見故。
即失善戒。
故雖犯罪。
無戒可違。
二形者。
未受時生。
受戒不得。
若受後忽生。
戒體即謝。
并非五衆業思乃暢者。
謂上來形差等。
不名五衆。
雖造前過。
暢決本心。
由無戒故。
不名違制。
或有迷謬境有錯誤者。
立雲。
迷謬約心有也。
錯者如本欲殺張便錯殺王。
境雖是别。
望人皆重。
又雲。
錯者。
雙緣兩境。
如張王相并。
放箭射張着王也。
誤者如殺人非人來替。
謂言是人。
因即殺之。
名為誤也。
疏雲。
錯據境差。
誤據心謬。
二境交涉。
名之為錯。
緣此謂彼。
稱之為誤。
或無記餘緣者。
如扶持木石等。
是無記得逆及重者。
以違恩養故得逆。
以作人想殺故犯重也。
阿羅漢無記犯者。
案十誦雲。
優波離。
問佛羅漢為善心犯。
為不善心犯。
為無記心犯耶。
佛言羅漢有所犯者。
皆是無記。
雲何無記心。
佛言若羅漢不憶有長衣。
數數食。
别衆食。
不白入聚落。
不着僧伽梨入聚落。
若睡時他持着高廣床上。
若睡時他着女人林上若未睡時。
未受大人出家房。
睡眠時。
未受大戒人入房。
覺見即悔過。
是名羅漢所犯。
皆是無記心也。
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者。
案智度論第九十雲。
夫眠有二種一者眠而夢。
二者眠而不夢。
阿羅漢。
非為安穩着樂故眠。
但受四大身法。
應有食息眠覺。
是故少許時息。
名為夢也。
如草系海闆等例者。
如緣說(雲雲)。
鈔引此事意者。
謂道力既成。
至于遮戒。
亦能持也。
五無梵行難等者文。
此義意者。
明既得此命梵難緣。
開作前事。
以有此命梵之緣。
作不結罪。
故引此來。
謂成具緣不具緣等義也(思之可解)。
言伏藏者。
立謂。
所以伏藏。
能梵難者。
謂有主屬主。
無主屬王。
比丘在邊。
容貪心盜損故也。
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
此約佛制安居。
若不順得罪。
名為遮戒。
今有上諸難緣。
佛開直去。
今引此文來。
明其遮戒。
有益得開也。
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者。
立明。
如打搏飲用二蟲斷命等。
必定不開。
由是性重戒故。
或是遮惡者。
如捉寶傷地壞生。
體是遮戒。
若野火燒等。
亦開比丘殺草掘地斷火。
此為有益。
故開救等也。
或是事輕者。
如不攝耳聽戒。
非時入聚。
半月過浴。
有緣益者即開。
或以輕遮重者。
立謂。
如蘭若捉佗值明不會衣。
開遙心舍。
遮其堕罪。
但犯吉罪。
故曰以輕遮重也。
若不開反上可知者。
立謂。
非遮惡戒。
是事重等。
皆不開也。
一緣者。
案母論雲。
犯罪凡有三種。
一者初犯罪緣。
如須提那子與本故二行欲。
因此佛集諸比丘。
名為緣也。
二制者。
論雲。
二因犯故制者。
若比丘行非梵行。
波羅夷不共住。
是制也。
三重制者。
論雲。
即林中與畜生。
乃至死馬等行欲是也。
一緩一急者。
論雲。
約上重罪。
有二種因緣。
一者緩。
一者急。
言緩者。
若比丘欲舍戒還家行淫。
佛即聽之。
若後時樂在道者。
聽出家與受具戒。
是緩也。
又如難提比丘犯淫已。
都無覆心。
佛聽與學悔。
此亦是緩。
言急者。
乃至畜生與人同犯。
是急也。
三處決斷是律師等者。
論雲。
一緩。
二制。
三重制。
是也。
此上名三處決斷所犯事也。
複有三處決斷非犯。
一緣。
二制。
三重制。
言緣者。
佛未制戒時初犯者是緣。
言制者。
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
言重制者。
若比丘。
為強力所逼。
共行淫等。
若不受樂。
此則不犯。
是名重制。
此三處決斷不犯(餘一切戒例然)。
景雲。
上引母論三階處斷者。
欲明律師斷罪。
于一切戒。
為人斷者。
應觀前犯戒人。
若有數犯。
應從重斷。
若性常謹慎。
忽爾誤犯者。
應以輕科。
謂護宜從急。
斷罪從寬。
是義也。
七進趣正果者。
謂犯究竟根本。
名正果也。
若住則成方便者。
謂未犯根本即住也。
相有四分者。
私雲。
于此進趣中。
分為四緣。
何者為四。
一法隔。
二懈怠息。
三好心息。
四心疑故息。
有此四緣。
來善還成。
住于方便。
四段不同。
今即是初。
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谏戒等者。
如十三中。
下諸谏戒。
由僧設谏。
随一法竟不舍。
一蘭。
故言法隔。
若至三法竟。
通成果罪。
若未至三即舍。
是住方便也。
緣壞離阻者。
緣謂如安殺具。
忽然失壞刀折等緣。
又如淫中境亡是也。
或複強盛不可侵陵等者。
立明。
如欲殺人。
行到境邊。
前人強壯。
不可如此。
強壯字屬殺。
若侵陵字。
屬淫戒也。
謂本欲行淫。
淫境不受。
故曰不可侵陵也。
三好心息者。
亦雲善心息也。
首疏問曰。
此乃善心生。
雲何言息。
答實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
惡心是所息。
今從所息處彰名。
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
此謂想心本欲殺人。
轉想作非畜而殺。
故結不定。
今疑心不了。
便即停住。
住方便蘭也。
起心當人疑是非人者。
謂前境實是人。
但起心疑是非人。
以無欲殺非人之心。
即便停住。
但得本人方便蘭罪也。
上所列諸通緣者。
即如上七緣者是也。
兩明二犯得知因果輕重犯不犯相等者。
謂将此通緣。
與随相中别緣計會。
斷其止作二犯。
方得知其為住因。
為至果。
成根本罪。
故言得知因果輕重也。
謂必須具此通别兩緣。
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
又解。
二犯者。
以通别二緣相校。
緣具者成重。
緣不具者成蘭。
故曰二犯也。
上來七段不同。
總釋第三具緣成犯門義竟。
四境想不同五門者。
雜料簡中。
此當第四門。
通明五篇中。
境想之義也。
一須制意者。
謂以制境想意者。
使識知成犯之相。
輕重義也。
二泛明境界者。
文中既對殺戒明境想。
但合明殺戒之犯境。
今傍說五篇。
故曰泛也。
立謂。
五篇戒中。
将何為犯境。
謂約所對為犯境。
境通内外。
謂情非情也。
既多差别不同。
故須明之。
三有無者。
謂五篇中。
戒有境想。
或無境想。
故須明其無所以也。
則犯罪浟漫者。
立謂。
浟是浟浟。
漫是漫漫。
爾疋雲。
悠者遐也。
行之遠也。
亦長也。
謂若不制其境想。
分别輕重。
雖犯衆罪。
不知罪之輕重。
犯與不犯。
則浩漫無準。
輕重不分者。
立謂。
如欲殺人。
轉想作非畜殺。
則但得蘭。
若人作人想。
心境相當。
方乃得夷。
此則約想。
皆有輕重。
今若不立四句五句。
境想裁之。
何能識此輕重也。
有無莫顯者。
且如想殺。
對非畜則有後心吉。
名之為有。
若想疑對非情杌木無主想等。
則無罪。
故曰無也。
故諸戒末佛并具張者。
謂律本中。
二百五十戒。
若理合有者。
當戒下文。
辨相之中。
皆明境想四句五句等。
并佛金口所說也。
縱有缺文。
但是略者。
謂指律文。
或有戒缺無境想者。
應是略也。
問境想或四句五句中。
皆有疑心。
即是境疑。
何乃獨言境想。
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顯。
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階具五者。
謂凡所犯戒。
必對前境方成犯相。
所以有五不同。
一内報者。
即約情境。
人天非畜等。
以為犯境。
二外事者。
即非情也。
如草木地水衣缽食飲等事。
以為犯境。
三約法者。
謂對法以為犯境。
四對時者。
謂約其時以為犯境。
五緣罪者。
謂對罪以為犯境。
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者。
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并是犯也。
初戒謂淫戒也。
以于此四境作淫齊犯。
或各升降如殺盜等者。
謂殺人夷。
非人蘭。
畜生提。
盜則人物夷。
非人物蘭。
畜吉。
大妄同盜。
故言升降。
降由下也。
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别者。
謂人中。
既有道有俗。
或将道人為犯境。
或将俗人為犯境。
俗者如販賣食家有寶等者。
如販賣戒。
共五衆貿易無犯。
共二俗販賣。
則犯堕罪。
食家強坐戒。
是約俗為犯境。
道者如謗覆說打搏疑藏者。
以是謗他出家人得殘。
以殘謗他出家人得提。
故九十下文雲。
以無根僧伽婆屍沙法謗者。
波逸提。
即其義也。
覆者覆他粗罪者是也。
說者向非具人說粗罪也。
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
疑謂疑惱戒也。
藏謂藏他比丘衣缽也。
此上皆約道為犯境也。
通道俗者。
謂道俗二衆俱得名為犯境。
言如二宿淫觸二粗語者。
二宿謂是與女同宿。
及與未具人同宿。
此二戒道俗齊犯。
如與俗女宿提。
與尼宿亦提。
與俗人過二夜宿。
及與沙彌過二夜宿并提。
淫者。
俗女及尼俱是犯境。
觸謂摩觸俗女。
及尼同犯。
二粗。
一是粗語。
一是歎身索欲。
此二戒。
尼及俗女齊犯。
故曰通道俗也然于道中内外等者。
謂更于道中。
内外分别也。
内謂内心及身分等。
外謂身外衣食也。
外局衣食者。
如嗔心奪他衣。
又如食尼贊食。
又如三十中取尼衣。
浣衣。
贊食。
指授食。
此皆約外事為犯境。
賓同此解有人雲。
道中分内外者。
謂佛道及外道也。
外局衣食者。
謂僧自手與外道食犯提。
尼自手與外道衣食俱提。
此約外道為犯境。
看下文意。
既雲内中通大小。
明知就内道外道明也(此解好)。
賓亦雲。
舊人将衣缽飲食等。
解此文。
此大錯也。
以衣缽等是外事攝。
此約内報。
何論衣缽。
則章門雜亂也。
直是約外道為犯境。
如與外道衣食也。
内如毀兩者。
毀謂毀呰。
兩謂兩舌。
此約内道為犯境。
又内中通大小者。
謂更于内中分别也。
大如謗奪者。
謂唯謗大比丘殘。
奪大比丘衣提。
若謗奪下衆。
但犯小罪。
此二戒。
望大戒為犯境。
小謂減年者。
謂若為年未滿二十沙彌受具。
和上提。
餘僧吉。
此即用沙彌為犯境。
沙彌是下衆。
望大僧稱為小也。
又具中形報者。
謂于具戒中。
明男女之殊。
曰形報也。
此正約僧及尼分别。
謂僧尼俱是具戒。
故雲具也。
随順之提局是比丘者。
謂比丘随順被舉比丘得提。
若比丘随順被舉尼但犯吉。
故大疏雲。
僧随尼吉。
尼順僧夷。
今此文意。
謂提則局是比丘。
為犯境。
若尼順被舉僧。
違尼三谏犯夷。
非此所論。
同路乘船作衣贊食事專尼衆者。
同路謂與期同道行也。
乘船謂與尼期同船也。
作衣謂為尼作衣也。
贊食謂食贊歎食也。
此四戒局尼為犯境。
如謗覆說義該兩衆者。
謂僧謗僧及尼。
尼謗尼及僧俱殘。
小謗大亦俱提。
故知大小二謗俱平殘提。
賓述。
覆僧及尼粗罪俱提。
賓雲。
尼八夷中。
覆粗夷戒。
及大僧覆粗戒。
并雲除覆餘人吉。
故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
僧覆四八但犯提罪。
然尼單提。
複有覆粗戒。
直列戒本。
故知僧殘已下。
覆之俱平犯提也。
向非具人說僧及粗罪。
俱平提也。
僧尼相謗。
覆說皆犯。
此既通二衆。
以為犯境。
故曰義該兩衆。
言餘通可知者。
餘一切通用僧尼為犯境者。
故曰通也。
即如發起四诤。
僧尼互發皆提是也。
如賓記可尋。
于此錄出。
又形報中色心分别者。
謂前犯境。
是人天非畜。
名為形報。
以人畜等。
是報形故也。
就此形報中。
約不過五陰。
五陰中。
不過色心。
亦曰名色。
一陰是色。
四陰是心。
今淫戒直約色身。
為犯境。
不假内心。
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
此約身為犯境。
身即是故。
如淫唯色。
不約彼心。
死境無心。
就作亦夷。
故曰死屍犯。
故引死屍者。
欲顯淫境。
但是對色。
不假心也。
文言道道想通四趣者。
謂人天非畜四趣也。
今引律文。
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義。
皆要是正道。
縱有想疑亦犯。
若非正道道想道疑。
不犯根本。
故知淫定約色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
謂漏失同淫。
還用色為犯境。
不用心也。
高雲。
此言有少濫也。
漏失有六境中。
有空風。
豈是色耶。
然風是龍氣。
亦得色空定非色也。
境仍是寬者。
謂漏失雖同用色為犯境。
然漏失之境。
更寬多也。
謂觸境皆犯。
不問情非情。
皆得約為境界也。
如内色外色。
水風空等。
并是犯境。
故稱寬也。
淫局情境非寬。
是狹也。
自有約心為犯境者。
立謂。
自約内心為犯境。
以前心是想。
若後心望前心。
若違前心即犯。
故知前心是犯境也(此解定非當)。
若言後心望前心為犯境。
以違故是犯者。
則二百五十戒。
何戒不約自心。
獨标觀許等。
故今正解。
應是約他心為犯境。
所以知者。
故下文雲。
染心衣食。
大略須知。
豈不約前人心有染故。
受是犯耳。
如觀許等想者。
謂四诤事。
如法滅已。
重更發起雲。
汝前滅诤時。
不善觀。
不成觀。
不善解。
不善滅。
不成滅因。
起他诤故。
約此為犯境。
皆約他心。
勵雲。
不善觀者。
道僧不識四诤體相起之因本。
言被闇心斷理。
故曰不善觀。
觀謂若作如是觀者。
不成正觀。
不善解者。
道僧不達七藥體相差别義故。
曰不善解。
解謂決了。
若作如是解者。
畢竟無終蓋。
不成正解(越買反)。
不善滅者。
道僧不識藥病相對除滅之軌。
違理判诤。
故曰不善滅。
作如是滅者。
不能究竟消殄。
故曰不成滅也。
景雲。
如滅诤中。
善解七藥。
能治四诤。
作此觀想。
而不滅者。
名為得罪。
看此解意。
似如不為滅诤得罪。
此解難依也。
言許者。
如三十中回僧物戒。
若知他心中許。
回則犯罪。
望他許僧之心。
為犯為犯境也。
染心衣食大略須知者。
此是尼戒境想四句。
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疑蘭。
三不染污心。
不染污想吉。
四不染污心疑吉。
此約受染心男子衣食犯。
則用彼男子心為犯境。
故疏家制意雲。
凡結患之重。
莫過情欲。
束心謹意。
猶恐不禁。
豈況知他有染。
縱心而受。
既荷其恩。
脫有陵逼。
事成難免。
損處非輕。
故須聖制也。
觀此制意。
是約男子心為犯境。
立又一解。
亦是比丘染心。
受尼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
此約外物非情上為犯境。
言不受者。
即不受食也。
亦可長衣缽類者。
高雲。
所以言亦可者。
以長衣缽。
理須約時限明犯。
不合定在此門明之。
故曰亦可也。
若準此判。
上殘宿。
亦合約時明犯。
不合此文明之。
通内外者如盜奪等者。
立謂。
如戒物是非情。
屬外事。
然物主是情。
屬内心。
故曰通内外也。
景雲。
盜物是外。
盜人是内(此解惡)。
奪衣者。
立謂。
衣是外事。
衣主是内心。
景雲。
若着身衣。
從身上奪名内。
不着在身而奪名外。
文雲奪衣物是外。
奪人是内(未詳)。
言蟲水等者。
謂水則是無情。
屬外事。
蟲是有情。
屬内報。
景雲。
飲則是内用。
澆直則是外。
亦雲飲水即是外。
蟲入口即是内也。
三約法者。
用法為犯境。
有四門不同。
一自所稱作法如媒粗語二妄毀呰等者。
謂但是比丘口中自說之法。
以為犯境。
向若不說此法則不犯也。
如書指印等。
此是違法等故也。
亦雲自受男家語。
往報女家等。
皆是法也。
言粗者。
謂僧殘中粗語戒也。
此自稱所作之法。
約此法為犯境也。
言二妄者。
即詐稱得道。
及九十初戒。
此二妄。
皆是自所稱法。
言毀呰者。
此亦自說故犯。
令他作者非犯也。
二他所作法處分諸谏等者。
此謂處分。
并諸谏。
是僧之所作。
約此所作之法。
以為犯境。
言處分者。
造房乞處分白二法也。
今若不乞此法犯殘。
故約此白二之法。
以為犯境也。
言諸谏者。
如破僧伴助。
惡性。
污家。
雖作前事。
未犯僧殘。
由僧設谏不受故殘。
今約僧所秉谏法。
以為犯境也。
三是治法謂随舉等者。
此明衆僧作法。
治于前人。
而今比丘。
随順此被舉人。
即約前人。
有此被治之法。
以為犯境也。
四法相道理謂十八法等者。
即破僧揵度中。
調達向俗人說法非法等。
有九對。
得十八法也。
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名法。
調達說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
不能軌生真解是非法也。
彼說以為法也)。
三毗尼。
四非毗尼(亦雲律非律。
互說亦爾)。
五犯。
六不犯(夫言發爪佛制剪務。
而今調達發爪有命。
若不制剪。
說為不犯。
如心念作惡。
理雖有違。
凡夫未制名為不犯。
調達說為犯也)。
七輕。
八言重(輕者遮過。
調達見壞樹葉堕長壽龍中。
便言殺一切草木其罪最重。
初篇業重。
一形永障。
以見須提初作不得重罪。
即言一切淫盜悉皆是輕也)。
九有餘。
十無餘(亦雲有殘無殘。
犯下四篇。
非是永障。
是其有殘。
說為無殘。
無殘者謂犯初篇永喪道牙。
字曰無殘。
說為有殘也)。
十一名惡。
十二不粗惡(母論雲。
初二篇方便。
若口無慚愧。
心犯濁重偷蘭。
名為粗惡。
說為非粗惡。
提罪已下及餘蘭等皆非粗惡。
說為粗惡)。
十三應行。
十四不應行(亦雲常所行非常所行。
八正五邪互說也。
謂五邪應常行。
八正不應行也)。
十五制。
十六非制(五篇禁戒金口點演名之為制。
為非制。
非制者即五邪法。
非佛金口。
名為非制。
說以為制)。
十七說。
十八非說(四禁是重。
餘篇是輕。
此是正教。
名之為說。
以為非說。
重輕倒說。
此非佛教。
名非說而說)。
今由作此倒說。
即犯。
故約此十八法。
以為犯境四約時如日暮者。
如教誡尼。
說法至日暮是也。
非時等者。
謂非時食戒。
此上則約時為犯境。
又如非時不屬入聚。
皆約時為犯境也。
言夏者。
立謂。
夏中不作四種安居。
僧吉尼提。
又時未滿五夏。
離說師也。
又解。
夏中過受雨浴衣。
急施過前等也。
言歲者。
比丘未滿五歲。
度弟子犯罪。
尼未滿十二歲。
不得度人。
景雲。
謂減年與受具戒。
作如上。
得提。
此皆約年歲為犯境。
私雲。
如善見偷夏唱。
大得物重。
此亦是約施為犯境。
二三宿等者。
皆約時也。
謂一謂與未具人同宿過三夜。
二謂有緣至軍中過三夜。
故言二今三宿。
皆約時為犯境([觸觸]無夏歲及二三宿)。
言殘宿内宿者。
皆約明相時。
為犯境第五約罪如覆說之類等者。
謂覆他粗罪。
說他粗罪。
約此所覆所說之罪。
以為犯境。
亦得約自覆六聚罪。
以為犯境。
三門有無等者。
謂比丘僧五篇戒中。
幾戒省境想。
幾戒無境想。
言約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
謂準約僧律本中。
但二十六戒。
出其境想。
餘戒不出。
應是略無。
或複理無故也。
謂初篇四戒者。
并有境想也。
第二篇六戒者。
謂一摩觸。
二粗語。
三歎身。
四媒嫁。
五有主房。
六無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
三十中一戒者。
謂回僧物戒有境想也。
九十中十五者。
砺偈雲。
掘壞非不酒。
覆說兩蟲足。
贊勸殘暮發。
賓雲頌曰。
說地生蟲水(說粗堀地壞生用蟲水)。
日暮贊兩足(足勸足也)。
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宿不受飲酒)。
飲蟲并覆诤(覆粗發诤)。
首疏偈言。
飲用二蟲并斷畜。
掘地壞生及非時。
不受殘宿教過暮。
飲覆贊勸自足诤。
解雲。
一飲蟲水。
二用蟲水。
三殺畜。
四掘地。
五壞生。
六非時食。
七不受食。
八食殘宿食。
九教尼過暮。
十飲酒。
十一覆他粗罪。
十二食尼贊食。
十三勸足食。
十四自足食。
十五發四诤。
此十五戒。
律中有境犯也。
對有三五者。
對謂于前境也。
有雲。
對事差别。
更有境想。
故曰也。
明其如上所列二十六戒。
其中有重境想者。
謂二房含七。
剩得五對。
盜媒粗壞生。
又剩得四對。
此并房五。
總剩九。
将九配前二十六。
即是三十五對也。
謂二房含七等者。
如前房有四重境想。
謂不處分一重境想。
過量一境想。
妨一。
難一。
後房三重境想。
故言二房含七。
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餘。
律雲。
一若僧不處分不處分想殘。
二若不處分不處分疑蘭。
三若不處分作處分想蘭。
四若處分作不處分想蘭。
五若處分作不處分疑蘭。
過量五句亦爾。
比之可知。
其妨難各亦五句。
初有難有難想吉。
二有難有難疑吉。
三有難無難想吉。
四無難有難想吉。
五無難有難疑吉。
妨五句比之可解。
後房三重境想。
各有五句。
同前無異。
盜媒粗壞生各有二重等者。
前約盜五及過五也。
上是重位。
為一境想。
次約盜四已下輕位。
為一境想。
各有四句。
律雲。
前約過五錢作之。
一有主有主想盜五錢若過五夷。
二有主有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
三無主主想盜五若過五蘭。
四無主作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
次約減五錢為一位。
亦有四句。
初有主有主想盜減五蘭。
二有主有主疑盜減五吉。
三無主有主想盜減五吉。
四無主有主疑盜減五吉。
言媒二重者。
初且約媒嫁想為一重境想。
約人女想為二重境想。
各有五句。
律雲。
初媒嫁媒嫁想殘。
二媒嫁媒嫁疑蘭。
三媒嫁不媒嫁想蘭。
四不媒嫁媒嫁想蘭。
五不媒嫁媒嫁疑蘭。
次約人女想五句者。
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殘。
二人女人女疑蘭。
三人女作非人女想媒嫁蘭。
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蘭。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蘭。
言粗者。
初約粗語粗語想等有四句。
次約人女人女想有五句。
初四句者。
粗語粗語想殘。
二粗語粗語疑蘭。
三非粗語粗語想蘭。
四非粗語粗語疑蘭。
次約人女有五句者。
一人女人女想殘。
二人女人女疑蘭。
三人女非人女想蘭。
四非人女人女想蘭。
五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言壞者。
各有二重者。
初約五生種。
如柳榴及諸葉不等。
就地離地壞俱提。
為一重境想。
次約非生種。
如冢槐竹??之例。
若就地壞提。
若離地壞無罪。
以為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壞提。
二若生生疑吉。
三生作非生想壞吉。
四非生生想吉。
五非生疑吉。
次明後五者。
但約就地壞為異。
餘得罪同上。
尼中非無且削略之者。
立謂。
戒尼五篇中與僧同戒者。
于僧上二十六戒中。
除十個戒。
頌曰。
淫觸二房粗。
歎贊教足勸。
一淫。
二摩觸。
三無主房。
四有主房。
五粗語。
六歎身。
七贊歎食。
八教授日暮。
九足食。
十勸足食。
尼無此諸戒。
餘十六戒。
與大僧同。
殺盜妄媒回說掘壞非殘不受二蟲酒覆他粗發诤。
謂殺盜妄為三也。
四媒嫁。
五回物。
六說粗罪。
七掘地。
八壞生。
九非時食。
十殘宿食。
十一不受食。
十二飲酒。
十三十四飲用蟲水。
十五覆他粗罪。
十六發诤。
此是可僧同者。
境想如此。
其不同者。
唯二戒有境想。
謂摩觸戒。
及受染心男子衣食戒也。
摩觸五句。
一人男人男想。
二人男人男疑蘭。
三人男非人男想蘭。
四非人男作人男想蘭。
五非人男疑蘭。
染心衣食四句。
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蘭。
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
四不染污心疑吉。
将此二不同戒。
配前同戒。
有十六。
成十八戒。
有境想也。
對有二十一。
謂盜媒壞生。
各有二重。
長得三不三。
配十八。
是二十一。
今鈔不明。
故言削略。
言已如前述者。
謂上雲約僧律本是也。
謂今且約僧戒明也。
立雲。
如前制意中。
明縱有缺文。
但多是略耳。
上釋有境想義竟。
次言無者通對前五者。
謂律本三篇戒中。
所以無境想者。
或是理無。
謂道理令無。
今更釋所以也。
言通對前五者。
謂上第二泛明境界門中。
有五位。
今明無境想義。
還約五位而明。
略無理無等。
故言通對前五也。
一内報無者。
此約情明故。
還呼人為内報。
同前也。
解或是理無。
如漏失觸緣。
斯犯等者。
故失不淨戒。
約一切情非情境。
然色風水。
皆得為境。
豈有境差而辨輕重。
或開不犯耶。
故不須明境想。
此是理無。
言以階犯位者。
謂漏失觸境即階其犯位也。
或可略無等者。
此更釋上漏失戒。
亦可今有境想。
如于三趣正道。
作非道想疑。
而作漏失望漏失邊。
但得阙緣。
當知和今有境想。
今故引條部律中明其有也。
此言或者。
謂容可爾。
是不定詞也。
謂何妨有境想也。
以道想若疑者。
立謂。
上雖言理無。
今言不然。
亦是略無。
如漏失。
非道作道想。
若疑但得阙緣蘭。
故知食有境想。
即下引條部非道作非道想。
又不疑。
隻得殘。
定是略無。
謂據條部中既有此言。
或容有境想。
故言或可略無。
上言以道想若疑者。
謂非是正道。
作正道想疑。
于中漏失。
名為心不稱境。
故得阙緣蘭也。
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殘。
乃是心境相應。
若作道想。
非殘境故。
成阙緣蘭也。
立謂。
條部雲非色色想蘭。
非道道疑蘭。
雖有想疑。
皆謂約本境上作句。
無異境句也。
二定略無如謗奪等者。
謂道理今有。
律無是略。
謗謂謗戒。
但局謗大僧及尼殘。
謗下三衆。
則将故應今有境想。
今無是略。
言奪者。
謂奪大比丘尼衣得提。
奪下三衆但去。
理今有境想。
文無是略。
兩舌毀呰嫌罵等者。
謂對下四衆得吉羅。
但對大僧得提。
故今明有境想。
言嫌罵者。
謂罵知事人也。
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
若知事非知事想疑今輕應有境想。
文無是略。
局此境犯應有境想。
文無略等者。
謂局是所謗所奪所毀等比丘之犯境也。
若差别是阙緣。
今輕既有輕重。
應須境想。
今為文無是略。
二外事略無如屏露二敷者。
謂約非情外事也。
謂露敷僧卧具。
及屏敷僧卧具。
此二今有境想。
文無是略。
隻如露處露處想。
覆處覆處想等也。
可僧物非僧物想等屏處屏處想疑等。
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
露然者。
露地然火戒也
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
疑法。
謂疑造房為白二。
為白四。
為單白也。
疑犯者。
謂若不乞法為犯殘。
為蘭。
為提吉。
餘例知也。
言不識法者。
戒疏雲。
直單白不須白二。
雖知白二。
不識通塞。
亦是不識也。
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
謂今文。
明作持不可學九句。
如前止持中不可學九句無異。
亦三三分之。
今文不重作。
但改事為法。
此文正是破昔義。
昔雲。
作持事。
唯可學。
不通不可學。
今明不然。
皆有迷忘。
故戒疏雲。
法雖可學。
迷倒忽生。
佛開不犯。
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
不處分處分想疑皆非殘故。
又前答雲。
必如所引後作持中更為辨也。
正是指于此文。
上釋作持義竟。
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者。
自意雲。
若如約修造前事。
而生止犯。
則有九句。
如造房不乞法。
畜長不說淨。
是止犯。
以其或時了知教相。
但不乞處分。
此名止犯。
唯殘罪。
無不學無知之罪。
此則由造前事。
從根本有罪。
而論有識法識犯之一句。
應成九也。
若就不學問人邊。
明止犯者。
則無此一句以不對事修造。
直爾止住無别根本事可對。
故不将識法識犯一句。
以為止犯之數。
由此一句無罪。
不得置不學家止犯中論。
所以唯有八句。
此入皆是不學無知之罪。
此止犯中。
更不列句。
但翻前作持之九也。
先明九句。
若八句至下自明此中雖不列句。
然皆是道蘭。
其不學無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者。
今此所明九句。
與前止持可學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
是前止持中。
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于犯中明義。
故将多罪為上品。
言十六罪者。
有四疑四不識。
得四提四吉。
疑中八吉。
十二吉四提成十六也。
中品八罪者。
二不識二疑。
有二提六吉。
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
謂既識法識犯則無不學無知之罪。
如造房不乞處分。
直犯根本一殘。
故言結根本也。
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
此明将欲釋于所以。
先且自徴。
何故前作持中。
識法識犯為上品。
帶識及疑為中品。
不識及疑為下品者。
乃将無罪為上品。
今止犯中。
何意将多罪為上品。
無罪為下品。
答雲。
前約持中明義。
用識法識犯無罪為上品。
此就犯中解義。
故側翻之。
以識事無罪為下品。
問既問解義罪多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
何不類此。
答此皆持犯。
自相對。
亦不要盡。
須将罪多為上品。
立義一時不同。
何足緻或犯四根本僧殘。
各加不學無知。
至非多何謂者。
此言來意。
明欲成其罪多為上品之義耳。
謂上品四句中。
既各有不學無知罪。
并四句中别各有不乞處分造房之殘。
豈非罪多耶。
故曰非多何謂。
問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識事。
俱應合有二根本殘事。
即是偷蘭。
今言四根本殘其義何耶。
解雲。
此是可學止犯句。
由迷教故。
故疑與不識。
皆犯根本殘罪。
向若是不可學法。
迷則如來難也。
大疏家亦破此四殘如前問意。
然是攝破正義。
如答意也。
言八句對教行不學以明則無識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釋上文。
或九或八九。
如前明。
此正釋八。
言對教行者。
教謂律藏。
由不學此律義。
即名止犯也。
行謂對治之行。
以對非須起治心。
此心名為行也。
不起此心。
名止犯也。
今言八句者。
立雲。
其人是不學教人。
既不學問。
如何得識法識犯。
故知止犯。
對不學法者。
但有八句耳。
以生來不學聖教。
豈能識法識犯。
故無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
首疏雲。
言有立八句者。
謂無識犯一句。
此翻進趣修學。
已明止犯(謂翻卻修學。
即是不修學。
以不學故。
則無識犯一句。
故有八句)。
既雲止犯。
由不學生何有識法識犯。
是以但八(此上是昔别昔人作。
此解耳)。
首雲。
今解。
若翻譯以明止。
唯八不得九(謂翻解是不解即名無知。
以無知故。
别無識法識犯一句。
但有八也)。
若翻修明止。
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
謂随行中作法也。
謂此識教相。
但不依則有九句。
謂有識法識犯句也)。
如不受三衣說淨等。
解而不作。
雲何不得有識法識犯。
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癡名下品也。
四句各得一罪。
上品四句。
各得二罪。
以犯門解義罪多為上。
翻前持中無罪為上句法回據上可知其首疏意。
若就修行解止犯則有九句。
若就不學解止犯。
但有八句。
以不學之人義無識法識犯也。
戒疏雲。
有人解雲。
止犯位中。
對教不學。
有唯八句。
除法事俱識句也。
對事不學九句通有。
如造房舍衣缽。
雖達相了知。
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
皆獲殘提等罪是也(上言對事者。
對造房衣缽之事也)。
若對事明。
亦有兩個九句者。
此生起約事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
九句意也。
勝雲。
前既言階降不異。
合為一九句。
此中何故。
更辨者勝前但約法。
難作持門中。
生不可學九句。
未對明故。
此更重出作持事中亦有不可學句。
若不出者。
恐人疑事無不可學緣。
古來諸師。
事上不随不可學。
故今的簡異古也。
有人雲。
作持止犯二行。
前已明法可學九句竟。
今約事上。
亦有兩個九句。
更不出之。
但類前可解。
立前止持中。
亦合約事約法。
有兩個九句。
作持中亦有兩個九句。
作犯止犯。
亦各有約法約事。
有兩個九句。
有十六個九句。
一個八句。
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者。
此是略釋于兩個九句意也。
言謂可學迷者。
即上可學九句也。
此迷教者。
由不學故生迷。
謂是可學事上。
生可學迷。
故雲然也。
言不可學迷者。
即是從此已下。
合有不可學九句。
名不可學迷也。
但略不出耳。
以心境迷妄非學能了故。
聖不制罪。
名為不可學迷。
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者。
有人雲。
不學教止犯。
明可學不可學法句。
如前釋竟。
今此中明應作前事止犯如止不說淨過日。
不肯改心說淨。
即名可學九句。
一向犯根本。
若忘則是迷不犯也。
此學句合有九句。
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學教。
明則無初一句也。
達之則類通法界者。
立明。
随指一戒。
作此分别。
若識意竟。
約一切戒作并得通解也。
上來四段不同。
總釋第一不學無知。
曆位分别門義竟。
二方便趣果者。
此明造罪之解。
有其方便。
兼複有果因方便故。
進趣其果。
謂根本罪。
名為果也。
必有三時者。
立謂。
初中後為三。
深雲。
方便根本。
後心也。
大聖随時而制者。
謂根本及方便罪。
并是大聖随機而制也。
略如上列者。
立謂。
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也。
但心起身口。
唯有根本無方便者。
謂但有根本吉羅。
更無方便罪也。
景雲。
此舉欲起身口之時。
但心雖起。
身口未動。
但心作動意故曰也。
若動身口亦有遠近方便者。
謂且上樹。
發心欲上。
是遠方便。
臨至樹邊。
手捉欲上。
是近方便。
若上是根本吉也。
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者。
濟雲。
并部願律師執此文。
不許有進趣方便。
但名七不成。
如欲殺人。
進趣方便。
未有罪名。
由心未息。
豈結蘭罪。
但可增其不善。
若至境所。
緣差心息。
不作根本。
方結偷蘭。
故曰不成者蘭也。
廣如卷初者。
即如篇聚名報中已辨此義竟。
若爾與單心何别者。
立謂難意雲。
如汝所發心作心念皆犯者。
與大乘菩薩單心之犯何殊也。
答律制動身口思心等者。
答意雲。
律制動身口意心方犯。
此思心不同大乘單心。
大乘起心。
不欲動身口亦犯。
但起心初念即犯。
二乘要拟動身口發心故。
若直動心。
不拟動身口者無犯也。
言名為期業者。
疏雲。
因果相應有同契疑。
故曰期業。
有人雲。
要心期作殺盜等事。
故曰期業。
戒疏雲。
此謂發心。
将由身口。
雖未動相。
即名為犯。
又雲。
制聲聞戒。
于可制者言之。
獨頭心念。
忽起緣非。
不名為犯。
重緣向念。
可得思覺。
而不制約。
故是犯科。
所以律文。
心念作。
任情兩取。
景雲。
心起期與身口作業。
故曰期業也。
凡人恒緣欲境者。
案善見。
論雲。
凡人心。
恒緣于欲。
未曾舍離。
聖人若制。
身口以結罪。
無有得脫者。
是故聖人制戒要内身心。
是故律中。
說無罪者。
起心不動身口。
是名無罪。
若起盜心。
當身克責。
還複好心。
以上三緣将至果處者。
立謂。
三方便一吉。
二蘭假。
三緣來趣果。
若彼七通緣來隔。
不得至果。
故号前三為方便罪也。
注雲。
七緣義如後說者。
即是下第三具緣成犯中。
有七門者。
是名為通緣也。
并入果本者。
謂既無七緣來隔則。
成根本果罪。
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已便有本時方便等者。
和上雲。
五分犯根本已。
更有方便罪在也。
上來釋第二方便趣果門義竟。
三具緣成犯者。
謂此下立其犯戒之緣。
用通一切戒也。
并托因緣罪居六聚等者。
謂夫以犯戒。
皆藉因犯緣。
名為方便。
然至果。
言罪居六聚者。
謂此方便。
及果之罪。
居于六聚。
故忏不同。
若化教者。
但論結成業果。
不明方便等。
無罪。
無違教之罪。
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者。
明其化教。
直論成業。
結其根本業道之罪。
更無方便違教之罪也。
此上文意者。
明其方便。
居在六聚五篇之中。
故須明識。
拟約節依篇聚忏。
不得通漫同化教也。
今依諸戒通别二緣者。
此七是通緣。
随相中是别。
此通别二緣。
互各有缺。
須依二文。
方得識相。
如殺戒别緣。
唯雲一是二人想等。
不言是比丘。
知誰為能殺者。
又不雲佛制廣教後。
知何是犯時也。
餘義付在臨時說者之口。
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
立雲。
即并部願律師也。
其五是何。
一是比丘即能犯人。
二有所對即所犯境。
三有心。
四心境相應。
五事成究竟。
唯除淫酒。
阙無相應。
今鈔雲非無此義。
太成漫該。
故不存此五緣也。
砺依了疏立三緣。
以釋諸戒。
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
二若如來已制廣教。
三若人不至癡法。
賓雲。
依此三緣。
今時一切比丘。
總應是犯。
謂今僧尼曾受大戒。
是廣教後。
又不至癡法故也。
今應更加一緣。
第四随所作犯。
應言通緣有四。
一是大比丘。
二如來制廣教後。
三若人不至癡法。
四随所作犯。
作此成立。
收義始盡。
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者。
立謂。
雖是五衆。
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
便自命終。
但有方便罪也。
或為他殺者。
且如本殺人。
步步得蘭。
至境所卻遭他害。
但有方便罪。
或舍本戒邪見二形生等者。
立謂。
由邪見故。
即失善戒。
故雖犯罪。
無戒可違。
二形者。
未受時生。
受戒不得。
若受後忽生。
戒體即謝。
并非五衆業思乃暢者。
謂上來形差等。
不名五衆。
雖造前過。
暢決本心。
由無戒故。
不名違制。
或有迷謬境有錯誤者。
立雲。
迷謬約心有也。
錯者如本欲殺張便錯殺王。
境雖是别。
望人皆重。
又雲。
錯者。
雙緣兩境。
如張王相并。
放箭射張着王也。
誤者如殺人非人來替。
謂言是人。
因即殺之。
名為誤也。
疏雲。
錯據境差。
誤據心謬。
二境交涉。
名之為錯。
緣此謂彼。
稱之為誤。
或無記餘緣者。
如扶持木石等。
是無記得逆及重者。
以違恩養故得逆。
以作人想殺故犯重也。
阿羅漢無記犯者。
案十誦雲。
優波離。
問佛羅漢為善心犯。
為不善心犯。
為無記心犯耶。
佛言羅漢有所犯者。
皆是無記。
雲何無記心。
佛言若羅漢不憶有長衣。
數數食。
别衆食。
不白入聚落。
不着僧伽梨入聚落。
若睡時他持着高廣床上。
若睡時他着女人林上若未睡時。
未受大人出家房。
睡眠時。
未受大戒人入房。
覺見即悔過。
是名羅漢所犯。
皆是無記心也。
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者。
案智度論第九十雲。
夫眠有二種一者眠而夢。
二者眠而不夢。
阿羅漢。
非為安穩着樂故眠。
但受四大身法。
應有食息眠覺。
是故少許時息。
名為夢也。
如草系海闆等例者。
如緣說(雲雲)。
鈔引此事意者。
謂道力既成。
至于遮戒。
亦能持也。
五無梵行難等者文。
此義意者。
明既得此命梵難緣。
開作前事。
以有此命梵之緣。
作不結罪。
故引此來。
謂成具緣不具緣等義也(思之可解)。
言伏藏者。
立謂。
所以伏藏。
能梵難者。
謂有主屬主。
無主屬王。
比丘在邊。
容貪心盜損故也。
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
此約佛制安居。
若不順得罪。
名為遮戒。
今有上諸難緣。
佛開直去。
今引此文來。
明其遮戒。
有益得開也。
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者。
立明。
如打搏飲用二蟲斷命等。
必定不開。
由是性重戒故。
或是遮惡者。
如捉寶傷地壞生。
體是遮戒。
若野火燒等。
亦開比丘殺草掘地斷火。
此為有益。
故開救等也。
或是事輕者。
如不攝耳聽戒。
非時入聚。
半月過浴。
有緣益者即開。
或以輕遮重者。
立謂。
如蘭若捉佗值明不會衣。
開遙心舍。
遮其堕罪。
但犯吉罪。
故曰以輕遮重也。
若不開反上可知者。
立謂。
非遮惡戒。
是事重等。
皆不開也。
一緣者。
案母論雲。
犯罪凡有三種。
一者初犯罪緣。
如須提那子與本故二行欲。
因此佛集諸比丘。
名為緣也。
二制者。
論雲。
二因犯故制者。
若比丘行非梵行。
波羅夷不共住。
是制也。
三重制者。
論雲。
即林中與畜生。
乃至死馬等行欲是也。
一緩一急者。
論雲。
約上重罪。
有二種因緣。
一者緩。
一者急。
言緩者。
若比丘欲舍戒還家行淫。
佛即聽之。
若後時樂在道者。
聽出家與受具戒。
是緩也。
又如難提比丘犯淫已。
都無覆心。
佛聽與學悔。
此亦是緩。
言急者。
乃至畜生與人同犯。
是急也。
三處決斷是律師等者。
論雲。
一緩。
二制。
三重制。
是也。
此上名三處決斷所犯事也。
複有三處決斷非犯。
一緣。
二制。
三重制。
言緣者。
佛未制戒時初犯者是緣。
言制者。
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
言重制者。
若比丘。
為強力所逼。
共行淫等。
若不受樂。
此則不犯。
是名重制。
此三處決斷不犯(餘一切戒例然)。
景雲。
上引母論三階處斷者。
欲明律師斷罪。
于一切戒。
為人斷者。
應觀前犯戒人。
若有數犯。
應從重斷。
若性常謹慎。
忽爾誤犯者。
應以輕科。
謂護宜從急。
斷罪從寬。
是義也。
七進趣正果者。
謂犯究竟根本。
名正果也。
若住則成方便者。
謂未犯根本即住也。
相有四分者。
私雲。
于此進趣中。
分為四緣。
何者為四。
一法隔。
二懈怠息。
三好心息。
四心疑故息。
有此四緣。
來善還成。
住于方便。
四段不同。
今即是初。
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谏戒等者。
如十三中。
下諸谏戒。
由僧設谏。
随一法竟不舍。
一蘭。
故言法隔。
若至三法竟。
通成果罪。
若未至三即舍。
是住方便也。
緣壞離阻者。
緣謂如安殺具。
忽然失壞刀折等緣。
又如淫中境亡是也。
或複強盛不可侵陵等者。
立明。
如欲殺人。
行到境邊。
前人強壯。
不可如此。
強壯字屬殺。
若侵陵字。
屬淫戒也。
謂本欲行淫。
淫境不受。
故曰不可侵陵也。
三好心息者。
亦雲善心息也。
首疏問曰。
此乃善心生。
雲何言息。
答實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
惡心是所息。
今從所息處彰名。
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
此謂想心本欲殺人。
轉想作非畜而殺。
故結不定。
今疑心不了。
便即停住。
住方便蘭也。
起心當人疑是非人者。
謂前境實是人。
但起心疑是非人。
以無欲殺非人之心。
即便停住。
但得本人方便蘭罪也。
上所列諸通緣者。
即如上七緣者是也。
兩明二犯得知因果輕重犯不犯相等者。
謂将此通緣。
與随相中别緣計會。
斷其止作二犯。
方得知其為住因。
為至果。
成根本罪。
故言得知因果輕重也。
謂必須具此通别兩緣。
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
又解。
二犯者。
以通别二緣相校。
緣具者成重。
緣不具者成蘭。
故曰二犯也。
上來七段不同。
總釋第三具緣成犯門義竟。
四境想不同五門者。
雜料簡中。
此當第四門。
通明五篇中。
境想之義也。
一須制意者。
謂以制境想意者。
使識知成犯之相。
輕重義也。
二泛明境界者。
文中既對殺戒明境想。
但合明殺戒之犯境。
今傍說五篇。
故曰泛也。
立謂。
五篇戒中。
将何為犯境。
謂約所對為犯境。
境通内外。
謂情非情也。
既多差别不同。
故須明之。
三有無者。
謂五篇中。
戒有境想。
或無境想。
故須明其無所以也。
則犯罪浟漫者。
立謂。
浟是浟浟。
漫是漫漫。
爾疋雲。
悠者遐也。
行之遠也。
亦長也。
謂若不制其境想。
分别輕重。
雖犯衆罪。
不知罪之輕重。
犯與不犯。
則浩漫無準。
輕重不分者。
立謂。
如欲殺人。
轉想作非畜殺。
則但得蘭。
若人作人想。
心境相當。
方乃得夷。
此則約想。
皆有輕重。
今若不立四句五句。
境想裁之。
何能識此輕重也。
有無莫顯者。
且如想殺。
對非畜則有後心吉。
名之為有。
若想疑對非情杌木無主想等。
則無罪。
故曰無也。
故諸戒末佛并具張者。
謂律本中。
二百五十戒。
若理合有者。
當戒下文。
辨相之中。
皆明境想四句五句等。
并佛金口所說也。
縱有缺文。
但是略者。
謂指律文。
或有戒缺無境想者。
應是略也。
問境想或四句五句中。
皆有疑心。
即是境疑。
何乃獨言境想。
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顯。
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階具五者。
謂凡所犯戒。
必對前境方成犯相。
所以有五不同。
一内報者。
即約情境。
人天非畜等。
以為犯境。
二外事者。
即非情也。
如草木地水衣缽食飲等事。
以為犯境。
三約法者。
謂對法以為犯境。
四對時者。
謂約其時以為犯境。
五緣罪者。
謂對罪以為犯境。
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者。
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并是犯也。
初戒謂淫戒也。
以于此四境作淫齊犯。
或各升降如殺盜等者。
謂殺人夷。
非人蘭。
畜生提。
盜則人物夷。
非人物蘭。
畜吉。
大妄同盜。
故言升降。
降由下也。
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别者。
謂人中。
既有道有俗。
或将道人為犯境。
或将俗人為犯境。
俗者如販賣食家有寶等者。
如販賣戒。
共五衆貿易無犯。
共二俗販賣。
則犯堕罪。
食家強坐戒。
是約俗為犯境。
道者如謗覆說打搏疑藏者。
以是謗他出家人得殘。
以殘謗他出家人得提。
故九十下文雲。
以無根僧伽婆屍沙法謗者。
波逸提。
即其義也。
覆者覆他粗罪者是也。
說者向非具人說粗罪也。
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
疑謂疑惱戒也。
藏謂藏他比丘衣缽也。
此上皆約道為犯境也。
通道俗者。
謂道俗二衆俱得名為犯境。
言如二宿淫觸二粗語者。
二宿謂是與女同宿。
及與未具人同宿。
此二戒道俗齊犯。
如與俗女宿提。
與尼宿亦提。
與俗人過二夜宿。
及與沙彌過二夜宿并提。
淫者。
俗女及尼俱是犯境。
觸謂摩觸俗女。
及尼同犯。
二粗。
一是粗語。
一是歎身索欲。
此二戒。
尼及俗女齊犯。
故曰通道俗也然于道中内外等者。
謂更于道中。
内外分别也。
内謂内心及身分等。
外謂身外衣食也。
外局衣食者。
如嗔心奪他衣。
又如食尼贊食。
又如三十中取尼衣。
浣衣。
贊食。
指授食。
此皆約外事為犯境。
賓同此解有人雲。
道中分内外者。
謂佛道及外道也。
外局衣食者。
謂僧自手與外道食犯提。
尼自手與外道衣食俱提。
此約外道為犯境。
看下文意。
既雲内中通大小。
明知就内道外道明也(此解好)。
賓亦雲。
舊人将衣缽飲食等。
解此文。
此大錯也。
以衣缽等是外事攝。
此約内報。
何論衣缽。
則章門雜亂也。
直是約外道為犯境。
如與外道衣食也。
内如毀兩者。
毀謂毀呰。
兩謂兩舌。
此約内道為犯境。
又内中通大小者。
謂更于内中分别也。
大如謗奪者。
謂唯謗大比丘殘。
奪大比丘衣提。
若謗奪下衆。
但犯小罪。
此二戒。
望大戒為犯境。
小謂減年者。
謂若為年未滿二十沙彌受具。
和上提。
餘僧吉。
此即用沙彌為犯境。
沙彌是下衆。
望大僧稱為小也。
又具中形報者。
謂于具戒中。
明男女之殊。
曰形報也。
此正約僧及尼分别。
謂僧尼俱是具戒。
故雲具也。
随順之提局是比丘者。
謂比丘随順被舉比丘得提。
若比丘随順被舉尼但犯吉。
故大疏雲。
僧随尼吉。
尼順僧夷。
今此文意。
謂提則局是比丘。
為犯境。
若尼順被舉僧。
違尼三谏犯夷。
非此所論。
同路乘船作衣贊食事專尼衆者。
同路謂與期同道行也。
乘船謂與尼期同船也。
作衣謂為尼作衣也。
贊食謂食贊歎食也。
此四戒局尼為犯境。
如謗覆說義該兩衆者。
謂僧謗僧及尼。
尼謗尼及僧俱殘。
小謗大亦俱提。
故知大小二謗俱平殘提。
賓述。
覆僧及尼粗罪俱提。
賓雲。
尼八夷中。
覆粗夷戒。
及大僧覆粗戒。
并雲除覆餘人吉。
故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
僧覆四八但犯提罪。
然尼單提。
複有覆粗戒。
直列戒本。
故知僧殘已下。
覆之俱平犯提也。
向非具人說僧及粗罪。
俱平提也。
僧尼相謗。
覆說皆犯。
此既通二衆。
以為犯境。
故曰義該兩衆。
言餘通可知者。
餘一切通用僧尼為犯境者。
故曰通也。
即如發起四诤。
僧尼互發皆提是也。
如賓記可尋。
于此錄出。
又形報中色心分别者。
謂前犯境。
是人天非畜。
名為形報。
以人畜等。
是報形故也。
就此形報中。
約不過五陰。
五陰中。
不過色心。
亦曰名色。
一陰是色。
四陰是心。
今淫戒直約色身。
為犯境。
不假内心。
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
此約身為犯境。
身即是故。
如淫唯色。
不約彼心。
死境無心。
就作亦夷。
故曰死屍犯。
故引死屍者。
欲顯淫境。
但是對色。
不假心也。
文言道道想通四趣者。
謂人天非畜四趣也。
今引律文。
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義。
皆要是正道。
縱有想疑亦犯。
若非正道道想道疑。
不犯根本。
故知淫定約色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
謂漏失同淫。
還用色為犯境。
不用心也。
高雲。
此言有少濫也。
漏失有六境中。
有空風。
豈是色耶。
然風是龍氣。
亦得色空定非色也。
境仍是寬者。
謂漏失雖同用色為犯境。
然漏失之境。
更寬多也。
謂觸境皆犯。
不問情非情。
皆得約為境界也。
如内色外色。
水風空等。
并是犯境。
故稱寬也。
淫局情境非寬。
是狹也。
自有約心為犯境者。
立謂。
自約内心為犯境。
以前心是想。
若後心望前心。
若違前心即犯。
故知前心是犯境也(此解定非當)。
若言後心望前心為犯境。
以違故是犯者。
則二百五十戒。
何戒不約自心。
獨标觀許等。
故今正解。
應是約他心為犯境。
所以知者。
故下文雲。
染心衣食。
大略須知。
豈不約前人心有染故。
受是犯耳。
如觀許等想者。
謂四诤事。
如法滅已。
重更發起雲。
汝前滅诤時。
不善觀。
不成觀。
不善解。
不善滅。
不成滅因。
起他诤故。
約此為犯境。
皆約他心。
勵雲。
不善觀者。
道僧不識四诤體相起之因本。
言被闇心斷理。
故曰不善觀。
觀謂若作如是觀者。
不成正觀。
不善解者。
道僧不達七藥體相差别義故。
曰不善解。
解謂決了。
若作如是解者。
畢竟無終蓋。
不成正解(越買反)。
不善滅者。
道僧不識藥病相對除滅之軌。
違理判诤。
故曰不善滅。
作如是滅者。
不能究竟消殄。
故曰不成滅也。
景雲。
如滅诤中。
善解七藥。
能治四诤。
作此觀想。
而不滅者。
名為得罪。
看此解意。
似如不為滅诤得罪。
此解難依也。
言許者。
如三十中回僧物戒。
若知他心中許。
回則犯罪。
望他許僧之心。
為犯為犯境也。
染心衣食大略須知者。
此是尼戒境想四句。
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疑蘭。
三不染污心。
不染污想吉。
四不染污心疑吉。
此約受染心男子衣食犯。
則用彼男子心為犯境。
故疏家制意雲。
凡結患之重。
莫過情欲。
束心謹意。
猶恐不禁。
豈況知他有染。
縱心而受。
既荷其恩。
脫有陵逼。
事成難免。
損處非輕。
故須聖制也。
觀此制意。
是約男子心為犯境。
立又一解。
亦是比丘染心。
受尼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
此約外物非情上為犯境。
言不受者。
即不受食也。
亦可長衣缽類者。
高雲。
所以言亦可者。
以長衣缽。
理須約時限明犯。
不合定在此門明之。
故曰亦可也。
若準此判。
上殘宿。
亦合約時明犯。
不合此文明之。
通内外者如盜奪等者。
立謂。
如戒物是非情。
屬外事。
然物主是情。
屬内心。
故曰通内外也。
景雲。
盜物是外。
盜人是内(此解惡)。
奪衣者。
立謂。
衣是外事。
衣主是内心。
景雲。
若着身衣。
從身上奪名内。
不着在身而奪名外。
文雲奪衣物是外。
奪人是内(未詳)。
言蟲水等者。
謂水則是無情。
屬外事。
蟲是有情。
屬内報。
景雲。
飲則是内用。
澆直則是外。
亦雲飲水即是外。
蟲入口即是内也。
三約法者。
用法為犯境。
有四門不同。
一自所稱作法如媒粗語二妄毀呰等者。
謂但是比丘口中自說之法。
以為犯境。
向若不說此法則不犯也。
如書指印等。
此是違法等故也。
亦雲自受男家語。
往報女家等。
皆是法也。
言粗者。
謂僧殘中粗語戒也。
此自稱所作之法。
約此法為犯境也。
言二妄者。
即詐稱得道。
及九十初戒。
此二妄。
皆是自所稱法。
言毀呰者。
此亦自說故犯。
令他作者非犯也。
二他所作法處分諸谏等者。
此謂處分。
并諸谏。
是僧之所作。
約此所作之法。
以為犯境。
言處分者。
造房乞處分白二法也。
今若不乞此法犯殘。
故約此白二之法。
以為犯境也。
言諸谏者。
如破僧伴助。
惡性。
污家。
雖作前事。
未犯僧殘。
由僧設谏不受故殘。
今約僧所秉谏法。
以為犯境也。
三是治法謂随舉等者。
此明衆僧作法。
治于前人。
而今比丘。
随順此被舉人。
即約前人。
有此被治之法。
以為犯境也。
四法相道理謂十八法等者。
即破僧揵度中。
調達向俗人說法非法等。
有九對。
得十八法也。
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名法。
調達說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
不能軌生真解是非法也。
彼說以為法也)。
三毗尼。
四非毗尼(亦雲律非律。
互說亦爾)。
五犯。
六不犯(夫言發爪佛制剪務。
而今調達發爪有命。
若不制剪。
說為不犯。
如心念作惡。
理雖有違。
凡夫未制名為不犯。
調達說為犯也)。
七輕。
八言重(輕者遮過。
調達見壞樹葉堕長壽龍中。
便言殺一切草木其罪最重。
初篇業重。
一形永障。
以見須提初作不得重罪。
即言一切淫盜悉皆是輕也)。
九有餘。
十無餘(亦雲有殘無殘。
犯下四篇。
非是永障。
是其有殘。
說為無殘。
無殘者謂犯初篇永喪道牙。
字曰無殘。
說為有殘也)。
十一名惡。
十二不粗惡(母論雲。
初二篇方便。
若口無慚愧。
心犯濁重偷蘭。
名為粗惡。
說為非粗惡。
提罪已下及餘蘭等皆非粗惡。
說為粗惡)。
十三應行。
十四不應行(亦雲常所行非常所行。
八正五邪互說也。
謂五邪應常行。
八正不應行也)。
十五制。
十六非制(五篇禁戒金口點演名之為制。
為非制。
非制者即五邪法。
非佛金口。
名為非制。
說以為制)。
十七說。
十八非說(四禁是重。
餘篇是輕。
此是正教。
名之為說。
以為非說。
重輕倒說。
此非佛教。
名非說而說)。
今由作此倒說。
即犯。
故約此十八法。
以為犯境四約時如日暮者。
如教誡尼。
說法至日暮是也。
非時等者。
謂非時食戒。
此上則約時為犯境。
又如非時不屬入聚。
皆約時為犯境也。
言夏者。
立謂。
夏中不作四種安居。
僧吉尼提。
又時未滿五夏。
離說師也。
又解。
夏中過受雨浴衣。
急施過前等也。
言歲者。
比丘未滿五歲。
度弟子犯罪。
尼未滿十二歲。
不得度人。
景雲。
謂減年與受具戒。
作如上。
得提。
此皆約年歲為犯境。
私雲。
如善見偷夏唱。
大得物重。
此亦是約施為犯境。
二三宿等者。
皆約時也。
謂一謂與未具人同宿過三夜。
二謂有緣至軍中過三夜。
故言二今三宿。
皆約時為犯境([觸觸]無夏歲及二三宿)。
言殘宿内宿者。
皆約明相時。
為犯境第五約罪如覆說之類等者。
謂覆他粗罪。
說他粗罪。
約此所覆所說之罪。
以為犯境。
亦得約自覆六聚罪。
以為犯境。
三門有無等者。
謂比丘僧五篇戒中。
幾戒省境想。
幾戒無境想。
言約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
謂準約僧律本中。
但二十六戒。
出其境想。
餘戒不出。
應是略無。
或複理無故也。
謂初篇四戒者。
并有境想也。
第二篇六戒者。
謂一摩觸。
二粗語。
三歎身。
四媒嫁。
五有主房。
六無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
三十中一戒者。
謂回僧物戒有境想也。
九十中十五者。
砺偈雲。
掘壞非不酒。
覆說兩蟲足。
贊勸殘暮發。
賓雲頌曰。
說地生蟲水(說粗堀地壞生用蟲水)。
日暮贊兩足(足勸足也)。
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宿不受飲酒)。
飲蟲并覆诤(覆粗發诤)。
首疏偈言。
飲用二蟲并斷畜。
掘地壞生及非時。
不受殘宿教過暮。
飲覆贊勸自足诤。
解雲。
一飲蟲水。
二用蟲水。
三殺畜。
四掘地。
五壞生。
六非時食。
七不受食。
八食殘宿食。
九教尼過暮。
十飲酒。
十一覆他粗罪。
十二食尼贊食。
十三勸足食。
十四自足食。
十五發四诤。
此十五戒。
律中有境犯也。
對有三五者。
對謂于前境也。
有雲。
對事差别。
更有境想。
故曰也。
明其如上所列二十六戒。
其中有重境想者。
謂二房含七。
剩得五對。
盜媒粗壞生。
又剩得四對。
此并房五。
總剩九。
将九配前二十六。
即是三十五對也。
謂二房含七等者。
如前房有四重境想。
謂不處分一重境想。
過量一境想。
妨一。
難一。
後房三重境想。
故言二房含七。
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餘。
律雲。
一若僧不處分不處分想殘。
二若不處分不處分疑蘭。
三若不處分作處分想蘭。
四若處分作不處分想蘭。
五若處分作不處分疑蘭。
過量五句亦爾。
比之可知。
其妨難各亦五句。
初有難有難想吉。
二有難有難疑吉。
三有難無難想吉。
四無難有難想吉。
五無難有難疑吉。
妨五句比之可解。
後房三重境想。
各有五句。
同前無異。
盜媒粗壞生各有二重等者。
前約盜五及過五也。
上是重位。
為一境想。
次約盜四已下輕位。
為一境想。
各有四句。
律雲。
前約過五錢作之。
一有主有主想盜五錢若過五夷。
二有主有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
三無主主想盜五若過五蘭。
四無主作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
次約減五錢為一位。
亦有四句。
初有主有主想盜減五蘭。
二有主有主疑盜減五吉。
三無主有主想盜減五吉。
四無主有主疑盜減五吉。
言媒二重者。
初且約媒嫁想為一重境想。
約人女想為二重境想。
各有五句。
律雲。
初媒嫁媒嫁想殘。
二媒嫁媒嫁疑蘭。
三媒嫁不媒嫁想蘭。
四不媒嫁媒嫁想蘭。
五不媒嫁媒嫁疑蘭。
次約人女想五句者。
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殘。
二人女人女疑蘭。
三人女作非人女想媒嫁蘭。
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蘭。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蘭。
言粗者。
初約粗語粗語想等有四句。
次約人女人女想有五句。
初四句者。
粗語粗語想殘。
二粗語粗語疑蘭。
三非粗語粗語想蘭。
四非粗語粗語疑蘭。
次約人女有五句者。
一人女人女想殘。
二人女人女疑蘭。
三人女非人女想蘭。
四非人女人女想蘭。
五非人女非人女疑蘭。
言壞者。
各有二重者。
初約五生種。
如柳榴及諸葉不等。
就地離地壞俱提。
為一重境想。
次約非生種。
如冢槐竹??之例。
若就地壞提。
若離地壞無罪。
以為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壞提。
二若生生疑吉。
三生作非生想壞吉。
四非生生想吉。
五非生疑吉。
次明後五者。
但約就地壞為異。
餘得罪同上。
尼中非無且削略之者。
立謂。
戒尼五篇中與僧同戒者。
于僧上二十六戒中。
除十個戒。
頌曰。
淫觸二房粗。
歎贊教足勸。
一淫。
二摩觸。
三無主房。
四有主房。
五粗語。
六歎身。
七贊歎食。
八教授日暮。
九足食。
十勸足食。
尼無此諸戒。
餘十六戒。
與大僧同。
殺盜妄媒回說掘壞非殘不受二蟲酒覆他粗發诤。
謂殺盜妄為三也。
四媒嫁。
五回物。
六說粗罪。
七掘地。
八壞生。
九非時食。
十殘宿食。
十一不受食。
十二飲酒。
十三十四飲用蟲水。
十五覆他粗罪。
十六發诤。
此是可僧同者。
境想如此。
其不同者。
唯二戒有境想。
謂摩觸戒。
及受染心男子衣食戒也。
摩觸五句。
一人男人男想。
二人男人男疑蘭。
三人男非人男想蘭。
四非人男作人男想蘭。
五非人男疑蘭。
染心衣食四句。
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蘭。
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
四不染污心疑吉。
将此二不同戒。
配前同戒。
有十六。
成十八戒。
有境想也。
對有二十一。
謂盜媒壞生。
各有二重。
長得三不三。
配十八。
是二十一。
今鈔不明。
故言削略。
言已如前述者。
謂上雲約僧律本是也。
謂今且約僧戒明也。
立雲。
如前制意中。
明縱有缺文。
但多是略耳。
上釋有境想義竟。
次言無者通對前五者。
謂律本三篇戒中。
所以無境想者。
或是理無。
謂道理令無。
今更釋所以也。
言通對前五者。
謂上第二泛明境界門中。
有五位。
今明無境想義。
還約五位而明。
略無理無等。
故言通對前五也。
一内報無者。
此約情明故。
還呼人為内報。
同前也。
解或是理無。
如漏失觸緣。
斯犯等者。
故失不淨戒。
約一切情非情境。
然色風水。
皆得為境。
豈有境差而辨輕重。
或開不犯耶。
故不須明境想。
此是理無。
言以階犯位者。
謂漏失觸境即階其犯位也。
或可略無等者。
此更釋上漏失戒。
亦可今有境想。
如于三趣正道。
作非道想疑。
而作漏失望漏失邊。
但得阙緣。
當知和今有境想。
今故引條部律中明其有也。
此言或者。
謂容可爾。
是不定詞也。
謂何妨有境想也。
以道想若疑者。
立謂。
上雖言理無。
今言不然。
亦是略無。
如漏失。
非道作道想。
若疑但得阙緣蘭。
故知食有境想。
即下引條部非道作非道想。
又不疑。
隻得殘。
定是略無。
謂據條部中既有此言。
或容有境想。
故言或可略無。
上言以道想若疑者。
謂非是正道。
作正道想疑。
于中漏失。
名為心不稱境。
故得阙緣蘭也。
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殘。
乃是心境相應。
若作道想。
非殘境故。
成阙緣蘭也。
立謂。
條部雲非色色想蘭。
非道道疑蘭。
雖有想疑。
皆謂約本境上作句。
無異境句也。
二定略無如謗奪等者。
謂道理今有。
律無是略。
謗謂謗戒。
但局謗大僧及尼殘。
謗下三衆。
則将故應今有境想。
今無是略。
言奪者。
謂奪大比丘尼衣得提。
奪下三衆但去。
理今有境想。
文無是略。
兩舌毀呰嫌罵等者。
謂對下四衆得吉羅。
但對大僧得提。
故今明有境想。
言嫌罵者。
謂罵知事人也。
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
若知事非知事想疑今輕應有境想。
文無是略。
局此境犯應有境想。
文無略等者。
謂局是所謗所奪所毀等比丘之犯境也。
若差别是阙緣。
今輕既有輕重。
應須境想。
今為文無是略。
二外事略無如屏露二敷者。
謂約非情外事也。
謂露敷僧卧具。
及屏敷僧卧具。
此二今有境想。
文無是略。
隻如露處露處想。
覆處覆處想等也。
可僧物非僧物想等屏處屏處想疑等。
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
露然者。
露地然火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