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法蓮華經弘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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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終南山沙門 道宣 述
天台教觀 一松大師 講錄
清 東瓯釋氏 曉柔廣和 編定
△釋序大分為二。
初釋題。
欲釋此經。
先釋其序。
序有序題序文不同。
妙法下八字序題也。
唐終下九字人題也。
就序題中。
妙等五字。
即是全經之題。
弘等三字。
方是一序之目。
若但言弘傳序。
而不言妙法蓮華經。
不知此序。
為何經之序。
又不知将何以為弘傳也。
故即全經之題。
以為序題。
乃總标雲。
妙法蓮華經弘傳序。
則知此序。
定是今經之序也。
今先明經題。
次申序目。
經題中。
妙法二字是法體。
蓮華二字是比方。
良繇妙法難解。
假喻發明。
故以蓮華之比方。
而喻明妙法之法體。
所言妙者。
不可思議之謂。
既不可以心思。
又不可以言議。
故名為妙。
所言法者。
性可軌持之謂。
即是任持自性。
軌生物解。
故名為法。
此法既不可思議者。
則非上根利智之人。
便不能解。
故喻以蓮華。
若不解妙法。
則當觀世間。
眼所見之蓮華。
若解蓮華。
便知妙法矣。
蓋蓮華乃華果同時。
處染常淨。
妙法則聖凡一緻。
生佛同源。
故不解妙法之生佛同源。
則當觀蓮華之華果同時。
若解蓮華處染常淨。
則知妙法生佛一緻也。
法喻兼舉。
總雲妙法蓮華經。
畢竟以何等法。
稱之為妙。
蓋法有三種。
有教法。
有理法。
有行法。
由教诠理。
依理起行。
故有此三種法。
然四十年前。
亦說此三種法。
不得名妙。
今日法華。
所說三種之法。
方乃名妙。
蓋四十年前。
所說教法。
對人天則說戒善之教。
對二乘則說谛緣之教。
對菩薩則說偏漸之教。
是教之為法也。
乃粗而非妙。
昔日所诠之理法。
戒善之教所诠。
乃是俗有之理。
谛緣之教所诠。
乃是偏空之理。
偏漸之教所诠。
乃是但中之理。
是理之為法也。
亦粗而非妙。
昔日所起之行法。
依俗有之理。
則起有漏之行。
依偏空之理。
則起無漏之行。
依但中之理。
則起亦漏亦無漏之行。
是行之為法也。
亦粗而非妙。
是則四十年前所說。
若教若理若行皆是粗法。
不得名妙法。
若今經所說教法。
乃是一乘圓頓。
如經雲。
正直舍方便。
但說無上道。
則非昔日戒善谛緣偏漸之粗。
是教之為法也。
乃妙而非粗。
今經所诠之理。
乃是諸法實相。
如經雲。
是法住法位。
世間相常住。
則非昔日俗有偏空但中之粗。
是理之為法也。
亦妙而非粗。
今經所起之行。
乃是究竟無上。
如經雲。
汝等所行。
是菩薩道。
則非昔日有漏無漏亦漏亦無漏之粗。
是行之為法也。
亦妙而非粗。
是以今日法華高會所說。
若教若理若行。
皆非粗法。
得名為妙耳。
此是相待論妙。
若約絕待論妙妙。
有絕粗之功。
教則開彼戒善谛緣偏漸。
皆成一乘圓頓。
如瓶盤钗钏之器。
若入大冶。
總成一體。
如經雲。
決了聲聞法。
是諸經之王。
則不獨今經之教為妙。
而昔日之教法。
無不皆妙也。
理則開彼俗有偏空但中。
皆成諸法實相。
如江淮河漢之水。
若會大海。
同一鹹味。
如經雲。
一切世間。
治世語言。
資生業等。
皆與實相不相違背。
則不獨今經之理法為妙。
而昔日之理法。
無不皆妙也。
行則開彼有漏無漏。
及亦漏亦無漏。
皆成究竟無上。
如東西南北。
若到大城。
同一樂想。
故經雲。
乃至舉一手。
或複小低頭。
皆已成佛道。
則不獨今經行法為妙。
而昔日之行法。
無不皆妙也。
上來若待若絕。
皆不可以心思言議。
故經雲。
我法妙難思。
不可以言宣。
又雲。
是法非思量分别之所能解。
故依之立名。
而雲妙法也。
然此妙法既為難解。
若不假喻。
何由可明。
故喻之以蓮華。
然世間水陸草木之華甚繁。
皆不以為喻。
而獨喻于蓮華者何也。
蓋餘華。
或有華而無果。
如牡丹等。
此但喻于空修苦行。
無所克獲。
苦行之外道。
或有果而無華。
如銀杏等。
此但可喻于計自然果。
而不修行。
自然之外道。
或多華而一果。
如桃李等。
此但可喻别修種種行。
但得涅槃之初果。
或一華而多果。
如胡麻等。
此但可喻于忠君孝親。
報生梵天受種種樂之凡夫。
或一華而一果。
如柿子等。
此但可喻于修一遠離行。
而得涅槃之緣覺。
或前果而後華。
如瓜茄等。
此但可喻于見道已後。
重慮緣真之後果。
或前華而後果。
如稻麥等。
此但可喻于先藉緣修。
生後真修之偏漸菩薩。
如此粗華。
不可以喻妙法。
唯有蓮華。
即方華則果。
而華果同時。
處染常淨。
而染淨一處。
乃是妙華。
而可喻于妙法之生佛同源。
聖凡一緻也。
是知非妙法之所喻。
不足取喻蓮華。
非蓮華之能喻。
不堪喻明于妙法。
今乃法喻俱妙。
能所并标。
合雲妙法蓮華也。
所言經者由也。
由從金口所宣。
故名為經。
又經者。
訓法訓常。
法則十界同遵。
常則三世不易。
今經開顯一切衆生。
皆得開示悟入佛之知見。
既一切無不開顯。
下自地獄界。
上至諸佛界。
豈有一界而不遵者。
故此經乃統諸佛降靈之本緻。
則不獨我釋迦為爾。
而十方三世諸佛。
莫不皆然。
既諸佛皆然。
則前之過去世。
後之未來世。
豈有一世而可易者。
由其同遵。
故訓為法。
由其不易。
故訓為常。
雖二義不同。
而總名之為經也。
次言弘傳者。
弘即廣大之義。
傳即展轉之謂。
序者。
牆序之意。
蓋如來說此一經。
不獨利益一時。
本欲流傳天上人間。
他方此土。
至盡未來際。
微塵刹海。
律師撰此經之序。
即以如來之心為心。
欲後世知序文之所以。
将此經之流傳。
展轉弘廣。
乃傳之不已。
故名弘傳序耳
初釋題。
欲釋此經。
先釋其序。
序有序題序文不同。
妙法下八字序題也。
唐終下九字人題也。
就序題中。
妙等五字。
即是全經之題。
弘等三字。
方是一序之目。
若但言弘傳序。
而不言妙法蓮華經。
不知此序。
為何經之序。
又不知将何以為弘傳也。
故即全經之題。
以為序題。
乃總标雲。
妙法蓮華經弘傳序。
則知此序。
定是今經之序也。
今先明經題。
次申序目。
經題中。
妙法二字是法體。
蓮華二字是比方。
良繇妙法難解。
假喻發明。
故以蓮華之比方。
而喻明妙法之法體。
所言妙者。
不可思議之謂。
既不可以心思。
又不可以言議。
故名為妙。
所言法者。
性可軌持之謂。
即是任持自性。
軌生物解。
故名為法。
此法既不可思議者。
則非上根利智之人。
便不能解。
故喻以蓮華。
若不解妙法。
則當觀世間。
眼所見之蓮華。
若解蓮華。
便知妙法矣。
蓋蓮華乃華果同時。
處染常淨。
妙法則聖凡一緻。
生佛同源。
故不解妙法之生佛同源。
則當觀蓮華之華果同時。
若解蓮華處染常淨。
則知妙法生佛一緻也。
法喻兼舉。
總雲妙法蓮華經。
畢竟以何等法。
稱之為妙。
蓋法有三種。
有教法。
有理法。
有行法。
由教诠理。
依理起行。
故有此三種法。
然四十年前。
亦說此三種法。
不得名妙。
今日法華。
所說三種之法。
方乃名妙。
蓋四十年前。
所說教法。
對人天則說戒善之教。
對二乘則說谛緣之教。
對菩薩則說偏漸之教。
是教之為法也。
乃粗而非妙。
昔日所诠之理法。
戒善之教所诠。
乃是俗有之理。
谛緣之教所诠。
乃是偏空之理。
偏漸之教所诠。
乃是但中之理。
是理之為法也。
亦粗而非妙。
昔日所起之行法。
依俗有之理。
則起有漏之行。
依偏空之理。
則起無漏之行。
依但中之理。
則起亦漏亦無漏之行。
是行之為法也。
亦粗而非妙。
是則四十年前所說。
若教若理若行皆是粗法。
不得名妙法。
若今經所說教法。
乃是一乘圓頓。
如經雲。
正直舍方便。
但說無上道。
則非昔日戒善谛緣偏漸之粗。
是教之為法也。
乃妙而非粗。
今經所诠之理。
乃是諸法實相。
如經雲。
是法住法位。
世間相常住。
則非昔日俗有偏空但中之粗。
是理之為法也。
亦妙而非粗。
今經所起之行。
乃是究竟無上。
如經雲。
汝等所行。
是菩薩道。
則非昔日有漏無漏亦漏亦無漏之粗。
是行之為法也。
亦妙而非粗。
是以今日法華高會所說。
若教若理若行。
皆非粗法。
得名為妙耳。
此是相待論妙。
若約絕待論妙妙。
有絕粗之功。
教則開彼戒善谛緣偏漸。
皆成一乘圓頓。
如瓶盤钗钏之器。
若入大冶。
總成一體。
如經雲。
決了聲聞法。
是諸經之王。
則不獨今經之教為妙。
而昔日之教法。
無不皆妙也。
理則開彼俗有偏空但中。
皆成諸法實相。
如江淮河漢之水。
若會大海。
同一鹹味。
如經雲。
一切世間。
治世語言。
資生業等。
皆與實相不相違背。
則不獨今經之理法為妙。
而昔日之理法。
無不皆妙也。
行則開彼有漏無漏。
及亦漏亦無漏。
皆成究竟無上。
如東西南北。
若到大城。
同一樂想。
故經雲。
乃至舉一手。
或複小低頭。
皆已成佛道。
則不獨今經行法為妙。
而昔日之行法。
無不皆妙也。
上來若待若絕。
皆不可以心思言議。
故經雲。
我法妙難思。
不可以言宣。
又雲。
是法非思量分别之所能解。
故依之立名。
而雲妙法也。
然此妙法既為難解。
若不假喻。
何由可明。
故喻之以蓮華。
然世間水陸草木之華甚繁。
皆不以為喻。
而獨喻于蓮華者何也。
蓋餘華。
或有華而無果。
如牡丹等。
此但喻于空修苦行。
無所克獲。
苦行之外道。
或有果而無華。
如銀杏等。
此但可喻于計自然果。
而不修行。
自然之外道。
或多華而一果。
如桃李等。
此但可喻别修種種行。
但得涅槃之初果。
或一華而多果。
如胡麻等。
此但可喻于忠君孝親。
報生梵天受種種樂之凡夫。
或一華而一果。
如柿子等。
此但可喻于修一遠離行。
而得涅槃之緣覺。
或前果而後華。
如瓜茄等。
此但可喻于見道已後。
重慮緣真之後果。
或前華而後果。
如稻麥等。
此但可喻于先藉緣修。
生後真修之偏漸菩薩。
如此粗華。
不可以喻妙法。
唯有蓮華。
即方華則果。
而華果同時。
處染常淨。
而染淨一處。
乃是妙華。
而可喻于妙法之生佛同源。
聖凡一緻也。
是知非妙法之所喻。
不足取喻蓮華。
非蓮華之能喻。
不堪喻明于妙法。
今乃法喻俱妙。
能所并标。
合雲妙法蓮華也。
所言經者由也。
由從金口所宣。
故名為經。
又經者。
訓法訓常。
法則十界同遵。
常則三世不易。
今經開顯一切衆生。
皆得開示悟入佛之知見。
既一切無不開顯。
下自地獄界。
上至諸佛界。
豈有一界而不遵者。
故此經乃統諸佛降靈之本緻。
則不獨我釋迦為爾。
而十方三世諸佛。
莫不皆然。
既諸佛皆然。
則前之過去世。
後之未來世。
豈有一世而可易者。
由其同遵。
故訓為法。
由其不易。
故訓為常。
雖二義不同。
而總名之為經也。
次言弘傳者。
弘即廣大之義。
傳即展轉之謂。
序者。
牆序之意。
蓋如來說此一經。
不獨利益一時。
本欲流傳天上人間。
他方此土。
至盡未來際。
微塵刹海。
律師撰此經之序。
即以如來之心為心。
欲後世知序文之所以。
将此經之流傳。
展轉弘廣。
乃傳之不已。
故名弘傳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