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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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makunbtus)否定了聲教量。

    他分析量的對象既所謂「所量」(gzhalbya),不超出「自相」(rangmtshan)和共相(spyimtshan)兩大類。

    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間的共性。

    因此,認識它們的量,也隻有了解自相的「現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兩種,法稱遵其說,以現量和比量(分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兩部分)來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内容。

     什麽叫做現量呢?如《正理滴論》說:「自利比量者,謂由三相之因所生諸認識。

    ……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

    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論式以正确的理由為根據,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

     什麽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論》說:「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即将真能立語說為比量──譯注)故。

    由於立量之别,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

    無論何種論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别。

    」意謂能成立因須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并無差别。

    但自利系就個人進行思維而言,利他則就對他人以語言建立為論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備三相之因方為正因,隻有三種。

    如《正理滴論》說:「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madmigspavirtags)(有譯為『不可得因』);自性因(rangbzhingyirtags),果因(vbrasrtags)(有譯為『果性因』)。

    」據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稱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認為利他比量的語言結構,為了運用方便起見,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格式去表達。

    一種是帶着同品法性質表示因與同品相結合的,叫做随因後遍(rjeskhyab),又叫做随因後行(rjessuvgroba)。

    一種是帶着異品法性質表示因與異品相離的,叫做随因遣遍(ldogkhyab),又叫做随因後遣(rjessuldogpa)。

    聯合起來,構成随因遍行遍遣(rjesuvgroldoggikhyabpa),這兩種格式,隻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态上有所不同,其實質卻都能夠表明因有三相,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認為可以把同法式與異法式分開單獨運用,再同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論式分别結合起來,便可以構成各種不同的量式,以進行廣泛的推理論證。

     佛教因明,原來是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當時的别種宗派學說進行辯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在《正論滴論》這一書中,既繼承了陳那的因明學思想又有了新的創見和發展,試舉幾點略加說明。

     1.法稱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論》說:「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為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别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随能立已了解其義故。

    」 2.法稱不用「相違決定」,如《正理滴論》說:「相違決定,亦說為猶豫之因,何故於此處不叙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於叙述果因、自相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

    」因此,由於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為宗之過。

     3.法稱重視事物的關系,為因明理論奠定了較穩固的基礎,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乃以事物之間的相屬關系為依據,如《正理滴論》說:「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複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所成立義出生。

    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

    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這裡所說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種特性,或概念的本質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則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關系而建立。

    有了這樣的相屬關系,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觀的保證,用不着去對它猶豫不決了。

     4.至於未緣到因,如《正理滴論》說:「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緻未緣到彼故。

    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了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

    」這兒所講的未緣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種難見的事物。

    所謂「緣」,是「緣慮」的意思,作為「見到」理解,凡未見到的東西,當然沒有。

    但由於地域空間,過現未的時間,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見到的東西,從主觀認識上講是沒有的,但并不能因為自身的認識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種未見到的東西絕對沒有。

    這是法稱的一個創見,在漢譯因明論典中,未見「未緣到因」之說,所以我對這個專用詞,采取了按藏文字義的對譯法。

     5.書名我譯為《正理滴論》,考慮到「滴」字的藏文為「thigspa」,是滴的泛說詞,并無數量的限制,如果用「一」來限制它,即成為「一滴」,還原為藏文,就該為「thigspagcig」,但原書并無「gcig」字。

    藏文中有「滴水積成大海」之說,可見這個泛說的「滴」字,沒有必要用數字去限制它。

    法稱用「滴」字冠以書名,可見其有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