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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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着
楊化群譯
梵語 拿亞屏度那納瑪劄嘎若啦
藏語 日比耶涕巴謝甲威耶繞都傑巴
漢語 正理滴論
敬禮妙吉祥童子
一、現量品
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故於此處,當叙述之。
正智有二,謂現量及比量。
其中現量者,謂離分别,不錯亂。
分别者,謂混言诠名種顯現之識,當離之耳。
不錯亂者,謂未被眩瞖、速轉、乘舟混亂等迷惑所生之智。
此智分為四種,其中五根現量者,謂各取現境之等無間俱緣境識。
意現量者,謂與五根認識相應之等無間緣所生之意識。
自證現量者,謂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諸自證分。
瑜伽現量者,謂修習正确境物最終所生之瑜伽識。
現量智所緣之境為自相。
自相者,謂從近或遠之境物所生之認識,各照自境,現見各異。
此種境物之所以名為勝義有,謂是因為彼為物之實相,唯表彼之功能故。
其餘皆為共相,此為比量所緣之境物。
現量之智,即為量之結果,蓋唯以了境為其性故。
與境物相應,為彼之量者,由彼之力,方立了境故。
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為二種,謂自利及利他。
其中自利比量者,謂由具三相因,所生諸認識。
於此建立量果之理,與現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
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别有法。
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
異品者,謂非同品。
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三種。
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緣到因者,如雲:於各别地方無瓶,若有,則當為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所謂緣慮之所明了,謂具備緣慮之其他緣及所緣物之特殊自性。
即說凡有自性之處,而能緣識之其他條件若亦具備,必然成為現實。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雲:此是樹木,是沉香樹故。
果因者,如雲:彼處有火,以有煙故。
此三種因,概括為二種,一為立物因,一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屬者,乃由意義得了知;若與彼物不相系屬,亦不肯定與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複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從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
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緻未緣到彼故。
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了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既未受迷惑并有念行之立者,其現量識,若将過去,錯覺為現在。
容有所謂無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無故,彼之量式,分别列出,有十一種。
自性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若有,則應為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
果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生煙之因力,非無障礙,以無煙故。
能遍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緣到自性相違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火故。
緣到相違果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煙故。
緣到相違遍者,如雲:物出現後未定為變壞者,須待他因故。
緣到果相違者,如雲:此處冷因之力非無障礙,以有火故。
緣到能遍相違者,如雲:此處無霜觸,以有火故。
因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以無火故。
緣到因相違者,如雲:此處無所謂寒毛竪起等之各别現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别物故。
緣到因相違果者,如雲:非是具有所謂寒毛竪起等差别之人,以有煙故。
由於對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緣故,所立量式雖異,然由義勢之門,果未緣到等未緣到之十種量式,皆攝於自性未緣到之中。
由於屢見立量而串習,使自己亦如是領悟其遮破,故於自利比量時,亦分别叙之。
為成立所謂無之名言,此等未緣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緣到自性相違等,以及未緣到原因等,凡所說之否定,唯從緣慮之所明了而言緣到及未緣到者,亦當了知。
於他處不必成立相違及有或無因果。
對隐秘之物,未緣到之現量及比量,其正确與否尚為疑惑之因素,因為不能以量識之錯覺成立無物故。
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故。
由於立量之别,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立何種量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别。
其中具同品法者,謂凡緣慮之所明了物,若未緣到,即為所謂無之名言安立之處。
如雲:如所見某物,於所立宗上之瓶。
為緣慮所明了卻未緣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雲:凡有,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此為純自性因量式。
如雲:凡有生,皆是無常。
此屬自性差别法之自性因量式。
如雲:凡所作,皆是無常。
此為特殊之差别者。
為成立自之性質,而觀待别有作者之性質,故說為所作性。
如對勤勇無間所發性及由緣之差别而異等,亦應如是觀之。
所謂有或有生、所作等語,乃顯示為近於宗之法。
一切能立之法,
正智有二,謂現量及比量。
其中現量者,謂離分别,不錯亂。
分别者,謂混言诠名種顯現之識,當離之耳。
不錯亂者,謂未被眩瞖、速轉、乘舟混亂等迷惑所生之智。
此智分為四種,其中五根現量者,謂各取現境之等無間俱緣境識。
意現量者,謂與五根認識相應之等無間緣所生之意識。
自證現量者,謂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諸自證分。
瑜伽現量者,謂修習正确境物最終所生之瑜伽識。
現量智所緣之境為自相。
自相者,謂從近或遠之境物所生之認識,各照自境,現見各異。
此種境物之所以名為勝義有,謂是因為彼為物之實相,唯表彼之功能故。
其餘皆為共相,此為比量所緣之境物。
現量之智,即為量之結果,蓋唯以了境為其性故。
與境物相應,為彼之量者,由彼之力,方立了境故。
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為二種,謂自利及利他。
其中自利比量者,謂由具三相因,所生諸認識。
於此建立量果之理,與現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
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别有法。
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
異品者,謂非同品。
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三種。
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緣到因者,如雲:於各别地方無瓶,若有,則當為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所謂緣慮之所明了,謂具備緣慮之其他緣及所緣物之特殊自性。
即說凡有自性之處,而能緣識之其他條件若亦具備,必然成為現實。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雲:此是樹木,是沉香樹故。
果因者,如雲:彼處有火,以有煙故。
此三種因,概括為二種,一為立物因,一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屬者,乃由意義得了知;若與彼物不相系屬,亦不肯定與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複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從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
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緻未緣到彼故。
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了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既未受迷惑并有念行之立者,其現量識,若将過去,錯覺為現在。
容有所謂無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無故,彼之量式,分别列出,有十一種。
自性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若有,則應為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
果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生煙之因力,非無障礙,以無煙故。
能遍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緣到自性相違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火故。
緣到相違果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煙故。
緣到相違遍者,如雲:物出現後未定為變壞者,須待他因故。
緣到果相違者,如雲:此處冷因之力非無障礙,以有火故。
緣到能遍相違者,如雲:此處無霜觸,以有火故。
因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以無火故。
緣到因相違者,如雲:此處無所謂寒毛竪起等之各别現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别物故。
緣到因相違果者,如雲:非是具有所謂寒毛竪起等差别之人,以有煙故。
由於對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緣故,所立量式雖異,然由義勢之門,果未緣到等未緣到之十種量式,皆攝於自性未緣到之中。
由於屢見立量而串習,使自己亦如是領悟其遮破,故於自利比量時,亦分别叙之。
為成立所謂無之名言,此等未緣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緣到自性相違等,以及未緣到原因等,凡所說之否定,唯從緣慮之所明了而言緣到及未緣到者,亦當了知。
於他處不必成立相違及有或無因果。
對隐秘之物,未緣到之現量及比量,其正确與否尚為疑惑之因素,因為不能以量識之錯覺成立無物故。
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故。
由於立量之别,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立何種量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别。
其中具同品法者,謂凡緣慮之所明了物,若未緣到,即為所謂無之名言安立之處。
如雲:如所見某物,於所立宗上之瓶。
為緣慮所明了卻未緣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雲:凡有,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此為純自性因量式。
如雲:凡有生,皆是無常。
此屬自性差别法之自性因量式。
如雲:凡所作,皆是無常。
此為特殊之差别者。
為成立自之性質,而觀待别有作者之性質,故說為所作性。
如對勤勇無間所發性及由緣之差别而異等,亦應如是觀之。
所謂有或有生、所作等語,乃顯示為近於宗之法。
一切能立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