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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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成立自之何等體性,能立之法與所立法,唯随逐相系屬而立,應通曉之。

    實則,彼為彼之自性,其自性亦為因故。

    在成立彼時,若彼不能成立,或因為無彼之自性,或因為謬誤故。

     果因之量式,如雲:謂何處有煙,則必有火,猶如竈房等。

    此處亦有煙,於此,唯就成立因與果物之關系時,為了成立原因而以結果為因立量式。

     具異品法之量式,如雲:於何處有,即為緣慮之所明了,此則唯就緣到而言。

    如雲:若是青色等支分,而於此處緣慮之所明了者為瓶,以未如實緣到瓶。

    即未緣到之量式。

     若無無常,則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無。

    所謂聲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為自性因量式。

     如雲:若無火,則不出煙,此處有煙。

    此為果因之量式。

     就意義而言,由同品法,對所立量式之異品法亦能領悟。

    若無彼法,則所成立法即無随因後行故。

    如是,由異品法,亦能領悟随因後行者,若無彼法,則無所成立法,無有因,即不能成立宗。

    若於自性不相系屬,反一方,則另一方未必能遣。

     複次,一切量式皆概括為二種,謂彼之自性及因果。

    是故言遣,則須叙其相系屬。

    如是,遣之一詞,唯攝相系屬。

    凡诠表何種相系屬,亦即名為随因後行。

    如是,不論從随因後行門抑或随因遣行門。

    雖僅用一詞,而於同品及異品,即可诠表其有因與無因,是故勿須定用上之二語以诠表所立之量式。

     未緣到因之量式,如雲:凡是有者,必為緣慮之所明了,此則唯就緣到而言,若未緣到,則彼為無。

    領悟此理,随因後行,即得成立。

    此二種量式,亦非必須皆标明宗。

     於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為凡緣慮之所明了而緣到者,為所謂無之名言所诠境,如言於此緣慮之所明了之瓶未緣到,則由此義勢顯示此處無瓶。

     如是凡有異品法之量式,亦為所謂有之名言所诠境,為緣慮之所明了,則必為緣到,於此言如此之瓶未緣到。

    則由此義勢謂此處所謂有之名言所诠境為無。

    所謂宗将如何顯示,謂顯示為唯自之自性,自己,意樂,非被排除等皆說為宗。

    所謂自之自性,謂許為所成立法。

     所謂唯自之自性,唯許為所成立法,非堪為能立,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所見為因,於聲則不極成故,若此為所成立法,彼於此處,則唯诠為能立,不許為唯所立。

     所謂自己,即於彼時立論者所诠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據某種論典,雖诠表能立,由於此種論典對彼有法,已許多種法,但於彼時之立論者,乃随自意樂而為所立,并非為立論之敵方。

     所謂意樂,謂無論淨議何義而立之宗,皆為随自意樂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為所诤之事故。

    如雲:眼等必為他用,是積聚性故,如卧具等支分。

    於此雖未直言為我所用,但實唯為我而有所立,以此僅為言诠,非真所立故。

     所謂非被排除(玄奘譯作「相違」),謂雖具上述彼等相,但所愛樂能立之義,凡被現量,比量,世許(世間共許),自語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現量排除(玄奘譯作「現量相違」)者,如雲:聲非所聞。

     被比量排除(玄奘譯作「比量相違」)者,如雲:瓶是常住。

     被世許排除(玄奘譯作「世間相違」)者,如雲:懷兔非月。

     被自語排除(玄奘譯作「自語相違」)者,如雲: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為似宗,以犯被四種排除過(又可名為似宗之四種相違過一一譯注)故。

     如是不論極成與否,皆許為宗。

    於彼時由於立論者自己非意樂之宗,唯以言诠及遣被排除,遂為所成立法。

    具其自性及立論者之意樂,未被排除三者方可為宗。

    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為無過。

     利他比量者,謂诠因三相。

    於三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成立,雖已言三相,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極成或有疑義,亦名似能立。

    與有法相系屬之一相不極成或疑惑時,皆為似因不成過。

    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以眼所見故為因,則兩俱不成。

    如為成立樹木有心,以剝去其皮即死為因,對敵論者有不成過。

    蓋彼敵論者隻許識,根壽之滅相為死,而樹木無此等相故。

    如為成立苦樂等無意識,以有生或無常為因。

    立論者數論派於自己則犯不成過(以上之二不成過,合稱立者敵者任何一方随一不成。

    ──譯注)。

     如是,若對性質及事起疑惑時亦犯不成過,如為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霧氣等物為大種和合為因。

    (此名「猶豫不成」,因為遠處似是煙,實為蒸氣、霧氣等。

    ──譯注)又如,以孔雀鳴故為因,成立在此山間有孔雀。

    但對鳴處尚未明了(因所系屬的地方不能确定,稱為「所依不成」。

    ──譯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過,如為成立我於一切處,以於一切處緣到之功德為因(勝論派主張随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以随處可以發現知覺等屬於我的性質為理由,因敵論者中如佛家不許有我,其理由又從何處發生?此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故名「有法不成」──譯注)。

     如是,於異品遍無一相不成,亦為似因不定過,如為成立聲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為因,則遍於同品及異品或遍於任何一品。

    (此為「共不定」。

    細分為「同品遍轉,異品分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