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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所相的有體法并非有故。
經部雲:空界為無體法是有自性。
答曰:空界「有法」,為無體法非有自性,因為有體法無自性故。
問曰:有體與無體皆有自性,因為有了知有體無體之補特伽羅故。
答曰:了知有體無體的補特伽羅「有法」,本無自性,有體、無體和亦有體亦無體皆無自性故。
雲何亦有體亦無體是無自性?有體與無體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總結 空界「有法」,彼為有體、無體、所相和能相皆無自性,彼等諸義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責有無邊見 諸邪見劣慧「有法」,暫時不能現見所應見的息滅戲論及湼盤,由見諸法為有自性及斷滅無故。
觀貪、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能依雜染;(二)破生住滅三相;(三)破業因與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貪與貪者有自性;(二)總結;(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後生;(二)破同時生。
子(一)破前後生 問曰: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
答曰:若貪有自性不越二種軌則而有,即先有貪者後有貪,或後有貪者先有貪。
若如第一,先有貪者後有貪,則應先有貪者而無貪,因為若在貪之先,有無貪的貪者,即應依彼貪者而有貪,如此因成先有貪者後有貪。
但是,無有離開貪的貪者故。
若如第二,後有貪者先有貪,則無貪者雲何有貪?以無所依,則能依非有故。
問曰: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貪者亦無自性,貪者之先有貪或者無貪皆與破貪之先有貪者或無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時生 問曰:貪與貪者同時俱有?答曰:貪與貪者有自性地同時生起不應道理,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同時生起,則貪與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
又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一體呢?或異體呢?若如第一體性是一,即無同時俱有,何以故?彼與彼自己非同時俱有故。
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亦不應為同為俱有。
若謂雖隻一個亦是同時俱有,那麽無體的一頭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
又若謂雖是有自性的異體而是同時俱有,則無體各别而住的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
若謂有自性的異體上亦有同時俱有,那麽貪與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時俱有,因為若是有自性地體異,固是同時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體異故。
若謂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體異,那末貪與貪者「有法」,何故分别說為同時俱有?如是分别不應道理故。
問曰:單獨之異,則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此所貪之境,為了欲成此義而許同時俱有?答曰:那麽,為了成立同時俱有,又必須許自性體異,因為單獨一個,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着所貪之境故。
又貪與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貪與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之法,即不應許為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癸(二)總結 由此觀之,貪與貪者等「有法」,無有自性,因為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一切諸法「有法」,無有自性,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如貪及貪者等。
觀生住滅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滅三相有自性 分三:(一)破有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三)斷違教之诤。
癸(一)破有為有自性 分二:(一)破總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總相 分二:(一)總破;(二)别破。
醜(一)總破 分三:(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二)觀個别與聚合已而破;(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寅(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問曰:蘊處界有為法有自性,有生住滅有為相故?答曰:彼生「有法」,亦應具有生等三相,是有為故。
若謂生是無為,則彼生「有法」,應非是有為相。
寅(二)觀個别與聚合已而破 生等三相個别不能作有為相,因為沒有生的住滅非有故。
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時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則與滅相違故。
寅(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分二:(一)出過;(二)破救。
卯(一)出過 生住滅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為相?若有,則生等相「有法」,應成無窮,若無,則生等「有法」,應非有為。
卯(二)破救 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 正量部雲:生等不成無為,因為有生生等故;亦無無窮過,因為有本相與随相彼此互相成辦故。
又若善法或煩惱法随一生起時,與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無常,7.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脫,若是出離法即有彼法之出離法,若是非出離法即有彼法之非出離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煩惱法為主體,彼法之生乃至非出離即是眷屬,煩惱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
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無常的無常,6.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的邪解脫,7.若是非出離法即有非出離的非出離,此是眷屬的眷屬(共有七種)。
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沒有無窮過。
答曰:如此說來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時,則彼法不能生本生,因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
若謂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時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
若謂彼此正生時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時,不能生汝(生生),因為若許未生之本生能生汝(生生)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隻許生時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則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 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 若謂如燈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為法,故沒有無為和無窮兩種過失。
巳(二)破救 分二:(一)破喻;(二)破義。
午(一)破喻 許燈明是有自性地照,不應道理,由能除暗乃名為照,但是,何處有燈明則彼處與燈皆無暗故。
若謂燈明正生時能除暗,那末,燈明正生時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為燈明正生時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
若謂燈明雖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處有燈即能破除一切世間所有的暗。
若謂燈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為它是能照故。
那末,暗亦應無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他物,因為它是能礙故。
午(二)破義 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則此生「有法」,自體非生,尚未生故。
若生已而生,則此生「有法」,不應由自生、已生故。
醜(二)别破 分三:(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滅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 分三:(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生無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時皆非有自性地生;此義於前已去、未去和正去時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說故。
問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時名生?答曰:亦不應說依生作用而正生時為有自性,因為若已有生,即無正生時故。
内部諸實事師雲:汝在表面上是講佛經,其實即破壞了緣起法,甚為可懼,因為佛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顯示緣起,而汝則說「已生、未生、生」等語破壞生法故。
答曰:生時與生皆自性寂滅(無自性),凡是緣起皆自性寂滅故。
問曰:汝說「若生法是有」等語不應道理,因為(我)約當生,說由生法令生?答曰:生時亦非有自性地生,因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時固可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無有故。
複次今當問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時生,但是,彼生又為那一個生法所生?若謂另有一個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則生法無有窮盡。
若謂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
卯(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 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為在自位時有(有體)與無(無體)皆非有生,有無體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說。
卯(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何法正滅時「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滅故。
何法非正滅時「有法」,(過去未來)亦不應生,非有為法故(如瓶已壞滅和未來瓶皆非瓶故)。
寅(二)破住有自性 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滅故。
未住法「有法」非住,離住的非用故。
法正住時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沒有兩個故。
有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為生無自性故為有為法正滅時不是有自性地住,住與滅的作用不共故。
非正滅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為法故。
不老不死而安住的有為法非有,因為一切有為法於一切時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
住無自性,自住他住皆不應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滅有自性 分五:(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是否住已而破;(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問曰:生住有自性,有滅故?答曰:滅若有自性,不越三時而有,已滅即不成滅,過去與現在相違故。
未滅是在未來亦不成滅,離滅故。
正滅,亦非有自性地滅,正滅無自性故。
諸有為法「有法」,滅無自性,先無自性故。
卯(二)觀是否住已而破 有為法住時非有自性滅,滅與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違故。
有為法自未住時,不應言滅,無有是事故。
卯(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 滅無自性,在自分位時不滅自分位;在他分位時亦不滅他分位故。
諸有為法之滅皆無自性,因為諸有為法之生無自性故。
卯(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 有體非有自性地滅,在一法上有體無體不能并有故。
無體亦不應有滅,無體故。
譬如本無二頭雲何言斷二頭? 卯(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滅無自性,非由自滅,亦非由他滅故。
如生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子(二)破别相 問曰:雖破有為總相,但堅溫暖動等别相是有。
答曰:有為無自性,因為生住滅等總相無自性,是故别相亦無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 問曰: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答曰: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癸(三)斷違教之诤 問曰:生滅倘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曰:不相違,經說若生、若住、若滅之法,皆如夢、如幻、如尋香城故。
觀着作及業品第八 壬(三)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三)由此理類知餘法。
癸(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順品的作用;(二)破違品的作用。
子(一)破順品的作用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曰: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為下述正理所破故。
如何破?答曰:應成不觀待作者的作業,因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作者并無第二種作用故。
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業并無第二種作用故。
若謂定非作者能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
若許業與作者無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
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
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則不應有法(善)及非法(惡),無所作等故。
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法」,應無所生的果,無有法及非法故。
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
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為是作者與非作者在一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子(二)破違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過。
如雲:「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彼此相違故」)。
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
如雲:「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
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及「亦成業無因」過,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問曰: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答曰: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觀待外,不見别有成辦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因為業與作者無自性故。
其餘諸有為法「有法」,當知無有自性,因與作者及作業等之理相同故。
觀本住品第九 庚(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正釋;(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能立(因)。
辛(一)正釋 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壬(一)牒诤 問曰:有聲聞部雲:「中論說:『取者亦如是』極不合理,因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為緣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
」如此則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無有取者一法,則眼耳等根不能成為所取故。
頌文前一「等」字是攝鼻等餘根,後一「等」字是攝其餘心所,「亦」字是指其餘諸根及心所亦是屬此中所攝之義。
壬(二)答難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斷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的能立(因)。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彼補特伽羅──取者一法「有法」,應無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則未有彼補特伽羅之時亦應決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為無有眼等之時,亦可先有彼補特伽羅故;其實不然。
何以故?無有所取,應無取者,由有所取顯示取者故。
無有取者,應無所取,由有取者顯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問曰:非說補特伽羅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從眼等根中,由眼見色顯示有補特伽羅時,餘根則不顯示,餘耳鼻等根則於聞聲嗅香等時顯示有補特伽羅,因此并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答曰: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
又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設若見者即是聞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說一一根之前有補特伽羅,但非有如是事故。
若謂見者聞者受者是有自性的異,那麽,有見者時聞者亦應當有,如是則一個補特伽羅應成多數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問曰:彼我雖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
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種故。
答曰: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種上亦非由自性有。
何以故?與前說前後有和同時有的過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曰:彼眼等根(與受等心所)亦無自性,因為眼耳等根與受等心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癸(三)斷诤 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别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故。
又執為完全沒有之分别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故。
觀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三)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三)總結。
子(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異。
醜(一)破自性一 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相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異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醜(二)破自性異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應不觀待;(二)應不會合。
卯(一)應不觀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并且恒常燃燒,和不從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餘──薪,因為與薪是自性異故。
若許不待餘──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
若許火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恒常燃燒,因為不從能燃的因生故。
若許火常燃,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
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的過失,則火應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
何以故?在正燃時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
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恒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
問曰:離薪雖别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則離薪别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曰: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觀待誰先成立?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已複成之過,并且所燒的薪上,應成無火的過失,因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為觀待薪而成立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
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
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
複次,火薪皆無自性,因為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薪故。
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現見由火燒薪故。
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處來故。
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如是其餘說明火薪無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時中去的作用無自性的理中已說,不過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換為「且已燒不燒」等語而破除之。
子(三)總結 薪不是火,因為作者與所作非一故,但離薪亦無火,無薪火不生故。
火與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與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異故。
癸(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由我與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說明瓶等諸法皆無自性。
何以故?與成立火薪無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諸實事師「有法」,龍樹不認為汝等善巧佛陀教義,因為說我及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異故。
觀前際後際品第十一 壬(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因 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 分二:(一)破流轉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子(一)破流轉有自性 分二:(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醜(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 問曰:我有自性,因為有流轉故?答曰:彼流轉「有法」,前後皆無自性,因為始與終無自性故。
如能圓滿等問佛曰:世尊,流轉有前際否?佛答:非有故。
若爾則應有中。
曰:彼流轉中「有法」,中際應無自性,流轉中始與終皆無自性故。
醜(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分三:(一)總示;(二)廣釋;(三)略結。
寅(一)總示 彼流轉中「有法」,生死前後與同時的次第無有自性,因為初中後三無自性故。
寅(二)廣釋 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時。
卯(一)破前後 若謂生在先,老死在後,則生之先應無老死,及前世未死亦應於此世中生。
設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則老死「有法」,應成無因,先無有生故。
若許老死無因,無因雲何成?──應不成,由生為緣而有故。
卯(二)破同時 生與老死等不應有自性地同時,否則,正生時應當為死,并且生死二者應成無因故。
寅(三)略結 若於彼生與老死「有法」,戲論執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為生死中,前後同時的次第皆無自性故。
經部雲:空界為無體法是有自性。
答曰:空界「有法」,為無體法非有自性,因為有體法無自性故。
問曰:有體與無體皆有自性,因為有了知有體無體之補特伽羅故。
答曰:了知有體無體的補特伽羅「有法」,本無自性,有體、無體和亦有體亦無體皆無自性故。
雲何亦有體亦無體是無自性?有體與無體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總結 空界「有法」,彼為有體、無體、所相和能相皆無自性,彼等諸義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責有無邊見 諸邪見劣慧「有法」,暫時不能現見所應見的息滅戲論及湼盤,由見諸法為有自性及斷滅無故。
觀貪、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能依雜染;(二)破生住滅三相;(三)破業因與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貪與貪者有自性;(二)總結;(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後生;(二)破同時生。
子(一)破前後生 問曰: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
答曰:若貪有自性不越二種軌則而有,即先有貪者後有貪,或後有貪者先有貪。
若如第一,先有貪者後有貪,則應先有貪者而無貪,因為若在貪之先,有無貪的貪者,即應依彼貪者而有貪,如此因成先有貪者後有貪。
但是,無有離開貪的貪者故。
若如第二,後有貪者先有貪,則無貪者雲何有貪?以無所依,則能依非有故。
問曰: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貪者亦無自性,貪者之先有貪或者無貪皆與破貪之先有貪者或無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時生 問曰:貪與貪者同時俱有?答曰:貪與貪者有自性地同時生起不應道理,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同時生起,則貪與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
又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一體呢?或異體呢?若如第一體性是一,即無同時俱有,何以故?彼與彼自己非同時俱有故。
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亦不應為同為俱有。
若謂雖隻一個亦是同時俱有,那麽無體的一頭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
又若謂雖是有自性的異體而是同時俱有,則無體各别而住的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
若謂有自性的異體上亦有同時俱有,那麽貪與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時俱有,因為若是有自性地體異,固是同時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體異故。
若謂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體異,那末貪與貪者「有法」,何故分别說為同時俱有?如是分别不應道理故。
問曰:單獨之異,則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此所貪之境,為了欲成此義而許同時俱有?答曰:那麽,為了成立同時俱有,又必須許自性體異,因為單獨一個,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着所貪之境故。
又貪與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貪與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之法,即不應許為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癸(二)總結 由此觀之,貪與貪者等「有法」,無有自性,因為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一切諸法「有法」,無有自性,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如貪及貪者等。
觀生住滅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滅三相有自性 分三:(一)破有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三)斷違教之诤。
癸(一)破有為有自性 分二:(一)破總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總相 分二:(一)總破;(二)别破。
醜(一)總破 分三:(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二)觀個别與聚合已而破;(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寅(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問曰:蘊處界有為法有自性,有生住滅有為相故?答曰:彼生「有法」,亦應具有生等三相,是有為故。
若謂生是無為,則彼生「有法」,應非是有為相。
寅(二)觀個别與聚合已而破 生等三相個别不能作有為相,因為沒有生的住滅非有故。
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時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則與滅相違故。
寅(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分二:(一)出過;(二)破救。
卯(一)出過 生住滅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為相?若有,則生等相「有法」,應成無窮,若無,則生等「有法」,應非有為。
卯(二)破救 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 正量部雲:生等不成無為,因為有生生等故;亦無無窮過,因為有本相與随相彼此互相成辦故。
又若善法或煩惱法随一生起時,與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無常,7.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脫,若是出離法即有彼法之出離法,若是非出離法即有彼法之非出離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煩惱法為主體,彼法之生乃至非出離即是眷屬,煩惱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
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無常的無常,6.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的邪解脫,7.若是非出離法即有非出離的非出離,此是眷屬的眷屬(共有七種)。
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沒有無窮過。
答曰:如此說來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時,則彼法不能生本生,因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
若謂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時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
若謂彼此正生時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時,不能生汝(生生),因為若許未生之本生能生汝(生生)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隻許生時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則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 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 若謂如燈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為法,故沒有無為和無窮兩種過失。
巳(二)破救 分二:(一)破喻;(二)破義。
午(一)破喻 許燈明是有自性地照,不應道理,由能除暗乃名為照,但是,何處有燈明則彼處與燈皆無暗故。
若謂燈明正生時能除暗,那末,燈明正生時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為燈明正生時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
若謂燈明雖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處有燈即能破除一切世間所有的暗。
若謂燈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為它是能照故。
那末,暗亦應無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他物,因為它是能礙故。
午(二)破義 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則此生「有法」,自體非生,尚未生故。
若生已而生,則此生「有法」,不應由自生、已生故。
醜(二)别破 分三:(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滅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 分三:(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生無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時皆非有自性地生;此義於前已去、未去和正去時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說故。
問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時名生?答曰:亦不應說依生作用而正生時為有自性,因為若已有生,即無正生時故。
内部諸實事師雲:汝在表面上是講佛經,其實即破壞了緣起法,甚為可懼,因為佛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顯示緣起,而汝則說「已生、未生、生」等語破壞生法故。
答曰:生時與生皆自性寂滅(無自性),凡是緣起皆自性寂滅故。
問曰:汝說「若生法是有」等語不應道理,因為(我)約當生,說由生法令生?答曰:生時亦非有自性地生,因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時固可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無有故。
複次今當問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時生,但是,彼生又為那一個生法所生?若謂另有一個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則生法無有窮盡。
若謂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
卯(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 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為在自位時有(有體)與無(無體)皆非有生,有無體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說。
卯(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何法正滅時「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滅故。
何法非正滅時「有法」,(過去未來)亦不應生,非有為法故(如瓶已壞滅和未來瓶皆非瓶故)。
寅(二)破住有自性 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滅故。
未住法「有法」非住,離住的非用故。
法正住時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沒有兩個故。
有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為生無自性故為有為法正滅時不是有自性地住,住與滅的作用不共故。
非正滅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為法故。
不老不死而安住的有為法非有,因為一切有為法於一切時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
住無自性,自住他住皆不應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滅有自性 分五:(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是否住已而破;(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問曰:生住有自性,有滅故?答曰:滅若有自性,不越三時而有,已滅即不成滅,過去與現在相違故。
未滅是在未來亦不成滅,離滅故。
正滅,亦非有自性地滅,正滅無自性故。
諸有為法「有法」,滅無自性,先無自性故。
卯(二)觀是否住已而破 有為法住時非有自性滅,滅與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違故。
有為法自未住時,不應言滅,無有是事故。
卯(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 滅無自性,在自分位時不滅自分位;在他分位時亦不滅他分位故。
諸有為法之滅皆無自性,因為諸有為法之生無自性故。
卯(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 有體非有自性地滅,在一法上有體無體不能并有故。
無體亦不應有滅,無體故。
譬如本無二頭雲何言斷二頭? 卯(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滅無自性,非由自滅,亦非由他滅故。
如生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子(二)破别相 問曰:雖破有為總相,但堅溫暖動等别相是有。
答曰:有為無自性,因為生住滅等總相無自性,是故别相亦無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 問曰: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答曰: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癸(三)斷違教之诤 問曰:生滅倘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曰:不相違,經說若生、若住、若滅之法,皆如夢、如幻、如尋香城故。
觀着作及業品第八 壬(三)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三)由此理類知餘法。
癸(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順品的作用;(二)破違品的作用。
子(一)破順品的作用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曰: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為下述正理所破故。
如何破?答曰:應成不觀待作者的作業,因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作者并無第二種作用故。
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業并無第二種作用故。
若謂定非作者能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
若許業與作者無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
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
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則不應有法(善)及非法(惡),無所作等故。
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法」,應無所生的果,無有法及非法故。
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
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為是作者與非作者在一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子(二)破違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過。
如雲:「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彼此相違故」)。
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
如雲:「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
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及「亦成業無因」過,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問曰: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答曰: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觀待外,不見别有成辦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因為業與作者無自性故。
其餘諸有為法「有法」,當知無有自性,因與作者及作業等之理相同故。
觀本住品第九 庚(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正釋;(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能立(因)。
辛(一)正釋 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壬(一)牒诤 問曰:有聲聞部雲:「中論說:『取者亦如是』極不合理,因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為緣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
」如此則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無有取者一法,則眼耳等根不能成為所取故。
頌文前一「等」字是攝鼻等餘根,後一「等」字是攝其餘心所,「亦」字是指其餘諸根及心所亦是屬此中所攝之義。
壬(二)答難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斷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的能立(因)。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彼補特伽羅──取者一法「有法」,應無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則未有彼補特伽羅之時亦應決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為無有眼等之時,亦可先有彼補特伽羅故;其實不然。
何以故?無有所取,應無取者,由有所取顯示取者故。
無有取者,應無所取,由有取者顯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問曰:非說補特伽羅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從眼等根中,由眼見色顯示有補特伽羅時,餘根則不顯示,餘耳鼻等根則於聞聲嗅香等時顯示有補特伽羅,因此并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答曰: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
又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設若見者即是聞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說一一根之前有補特伽羅,但非有如是事故。
若謂見者聞者受者是有自性的異,那麽,有見者時聞者亦應當有,如是則一個補特伽羅應成多數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問曰:彼我雖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
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種故。
答曰: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種上亦非由自性有。
何以故?與前說前後有和同時有的過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曰:彼眼等根(與受等心所)亦無自性,因為眼耳等根與受等心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癸(三)斷诤 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别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故。
又執為完全沒有之分别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故。
觀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三)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三)總結。
子(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異。
醜(一)破自性一 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相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異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醜(二)破自性異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應不觀待;(二)應不會合。
卯(一)應不觀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并且恒常燃燒,和不從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餘──薪,因為與薪是自性異故。
若許不待餘──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
若許火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恒常燃燒,因為不從能燃的因生故。
若許火常燃,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
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的過失,則火應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
何以故?在正燃時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
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恒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
問曰:離薪雖别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則離薪别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曰: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觀待誰先成立?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已複成之過,并且所燒的薪上,應成無火的過失,因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為觀待薪而成立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
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
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
複次,火薪皆無自性,因為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薪故。
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現見由火燒薪故。
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處來故。
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如是其餘說明火薪無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時中去的作用無自性的理中已說,不過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換為「且已燒不燒」等語而破除之。
子(三)總結 薪不是火,因為作者與所作非一故,但離薪亦無火,無薪火不生故。
火與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與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異故。
癸(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由我與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說明瓶等諸法皆無自性。
何以故?與成立火薪無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諸實事師「有法」,龍樹不認為汝等善巧佛陀教義,因為說我及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異故。
觀前際後際品第十一 壬(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因 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 分二:(一)破流轉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子(一)破流轉有自性 分二:(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醜(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 問曰:我有自性,因為有流轉故?答曰:彼流轉「有法」,前後皆無自性,因為始與終無自性故。
如能圓滿等問佛曰:世尊,流轉有前際否?佛答:非有故。
若爾則應有中。
曰:彼流轉中「有法」,中際應無自性,流轉中始與終皆無自性故。
醜(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分三:(一)總示;(二)廣釋;(三)略結。
寅(一)總示 彼流轉中「有法」,生死前後與同時的次第無有自性,因為初中後三無自性故。
寅(二)廣釋 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時。
卯(一)破前後 若謂生在先,老死在後,則生之先應無老死,及前世未死亦應於此世中生。
設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則老死「有法」,應成無因,先無有生故。
若許老死無因,無因雲何成?──應不成,由生為緣而有故。
卯(二)破同時 生與老死等不應有自性地同時,否則,正生時應當為死,并且生死二者應成無因故。
寅(三)略結 若於彼生與老死「有法」,戲論執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為生死中,前後同時的次第皆無自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