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文句釋
關燈
小
中
大
僧成
──原名「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
觀緣品第一
法界空中恒放出,辨法是非正法光,徧知所知淨智焰,衆生方慧蓮花友,
盡所有際作勝火,燃燒三有諸稠林,破除疑暗勝日輝,願日親教恒增勝。
貪離而飾妙莊嚴,瞋斷而持鋒利劍,癡盡而捧妙經函,敬禮勝者妙吉祥。
誰身衆寶所莊嚴,如綠寶山星羅布,觀者無厭悅意母,敬禮本尊綠度母。
奪雪山光非尊身,衆生服之甘露乳,梵音和雅非尊語,是攝他意之鐵鈎, 現見諸法非尊意,大慈悲愍寶藏母,具彼衆德非妙音,敬禮唯一佛母尊。
善說恒河滙衆流,卻無自滿驕慢過,不為名聞風動搖,事業波鬘恒蕩漾, 淺識烏鴉雖遠離,明智羣鵝常依止,成辦諸龍智者願,無分别海恒敬禮。
能仁八功德水經,充滿龍樹智慧海,出生中論白花園,作盛開敷禮月稱。
善慧日光除障闇,光大聖教蓮花園,功德無等宗喀巴,随念師恩信毛豎。
從師善說正理海,攝取文義成寶鬘,金線連綴貫串已,願為智者慧項飾。
(譯者按:以上四十句頌是僧成大師論前贊禮頌:首贊禮釋迦佛二頌,次贊禮妙吉祥菩薩一頌,第三贊禮救度佛母一頌,第四贊禮妙音佛母二頌,第五贊禮龍樹菩薩二頌,第六贊禮月稱菩薩一頌,第七贊禮宗喀巴大師一頌,第八造釋宗旨一頌。
) 釋中觀慧論 分四:(一)名義;(二)翻譯敬禮;(三)正釋論文;(四)結尾義。
甲(一)名義。
梵語巴甲,藏語喜饒(漢語慧);梵語納瑪,藏語謝甲瓦(漢語名為),梵語瑪得瑪嘎,藏語邬瑪(漢語中);梵語嘎日嘎,藏語徹勒唔傑巴(漢語頌),合為「中觀根本慧論頌」。
甲(二)翻譯敬禮。
敬禮聖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釋論文 分三:(一)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贊大師;(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三)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乙(一)於誰敬禮?誰說緣起圓滿大覺是諸說中第一者,即於彼前敬禮。
彼如何說?即開示在聖者根本智前無刹那滅之滅;無成為一法之生;無前相續斷之斷;無相續之常,無從遠處來;無從近處去;非義異;非義一的真如,能诠所诠等戲論寂滅,生死無餘苦惱寂滅的湼盤。
何人敬禮?即龍樹。
何時敬禮?造論之先,為何敬禮?為自己随順正士行;如開示所化衆生於佛生淨信,龍樹在造論之先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贊大師「有法」(前陳)是有所為(後陳),為令了知大師超勝其餘諸說法者已於佛生清淨信心故(因)。
乙(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 分三:(一)示緣起自性空;(二)示由通達緣起與未通達緣起即於生死中流轉和還滅之理;(三)示通達緣起則惡見自行息滅之理。
丙初 分二:(一)正示;(二)斷诤。
丁初正示 分二:(一)略示二無我;(二)廣釋二無我。
戊初略示二無我 分二:(一)觀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觀察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有自性。
己初 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庚初 分二:(一)破四邊生;(二)斷破他生違教之诤。
辛(一)破四邊生 問曰:若謂先說「不滅亦不生,如何是緣起離八邊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餘滅等易破。
今立破彼之宗雲:内外諸有為法「有法」,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有從自生,否則犯再生無義和生無窮過故。
又「有法」(如前),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從他生,否則應從一切生一切故。
又彼「有法」,無論何時不從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從自生和他生故。
又彼「有法」,無論何時皆不從無因生,否則有一切功用應成無義故。
辛(二) 分二:(一)斷诤;(二)答難。
壬(一)斷诤 自部諸實事師雲: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應理,無因生之說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說:「非從他」一語,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說諸有為法是從有自性的四緣而生故。
緣有四種,即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更無第五緣,是故破他生者違佛教義。
壬(二)答難 諸有為法的自體「有法」,在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應非有,因為爾時未現見故。
若許自未生時於緣等中非有;則他生應非有自性,因為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自體非有故。
又彼(芽)「有法」,在緣(種)未成時,於緣等中應非有,若在彼緣中有(芽),應成無因故。
若許未成時緣中無有芽,則不從緣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緣等未成時自體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違佛教義。
何以故?若實有從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分三:(一)總破緣有自性;(二)别破四緣有自性;(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辛初 分二:(一)破由能作故執為緣;(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壬初 分二:(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癸(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 有分别者問曰:由緣成辦作用,由作用而生識?答曰:作用若是實有,應不具緣,作用非實有故。
沒有不具緣的作用,否則,果應從無因生故,因此實有作用不能生識。
若謂由緣即能生識,則眼等「有法」,在勝義中非緣,因為不具作用故。
問曰:作用在勝義中有?答曰:勝義中不具作用,勝義中無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有雲:何須觀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說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識故,因此許眼等為緣。
若爾:眼等「有法」,在識未生以前,應為緣,因為由具有生識的作用即建立為緣故。
壬(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問曰:種子是芽的緣,因為依種子為緣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時無體,則種子不能有自性地為緣,芽尚無有,種子又為何法的緣耶?又芽在因位時有自體亦不應為緣。
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須用緣呢?用緣無義故。
辛(二)别破四緣有自性 分四:(一)破因緣的相;(二)破所緣緣的相;(三)破等無間緣的相;(四)破增上緣的相。
壬(一)破因緣的相 問曰:因緣有自性,因為有它的相故──能成辦果是因緣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緣的相,然不可說有自性,因為果法在因位時有、無、亦有亦無皆不成有自性故。
如是以因緣有相遂許因緣有自性不應道理。
壬(二)破所緣緣的相 問曰:所緣緣有自性,因為是生識之處故?答曰: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抑在緣所緣境以前未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若如第一。
此識「有法」,應當說是無所緣,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故。
若如第二,此識「有法」,緣慮雲何有自性?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無故。
壬(三)破等無間緣的相 問曰:等無間緣有自性,因為種子無間滅即是芽的等無間緣故?答曰:種子無間滅是芽的等無間緣不應道理,因為芽等法未生以前種子不能滅故。
若謂種子已滅,滅法則應不能為芽的等無間緣故。
壬(四)破增上緣的相 問曰:增上緣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緣故?答曰:諸有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為汝(增上緣)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無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一、問曰:緣有自性,現見從紗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雲何有自性地從紗緣而生呢?應不生。
因為在彼紗等緣中本無布故,彼紗等緣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無布故。
問曰:緣中雖無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從彼等緣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從非緣生? 二、問曰:緣與果之體是異者誠如汝說,但果即是緣之自體故無過?答曰:緣等「有法」,自體非有自性,是於自己衆多支分上假安立故。
若許緣等自體無有自性,那麽彼果等「有法」應如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
諸緣自體非由自性有故。
若許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則緣的有自性之果亦無。
問曰:如此,則果是非緣的自體?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緣的自體,亦不須是非緣的自體,如由不是布的自體亦不須是草的自體故。
三、問曰:果雖不是緣非緣的自體,但是,緣及非緣二種決定各有自性,如從芝蔴出蔴油不出酥油,從酪出酥油不出蔴油,沙則酥油和蔴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指一切法)「有法」,緣及非緣應非決定各有自性,因為緣及非緣之果皆無自性故。
觀去來品第二 己(二)觀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實有自性 分二:(一)廣釋;(二)略結。
庚(一)廣釋 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辛(一) 分四:(一)觀所作已而破;(二)觀作者已而破;(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觀作用已而破。
壬(一) 分二:(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癸(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 問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無滅等義,今請别說於緣起中破去來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須於三時中随一而有,且說已去時中不去,由於去的作用是現在時,已去時去的作用已滅故。
未去時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尚未生故。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子(一)牒诤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為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隻是正去時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難 分二:(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有太泛的過失。
醜(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
因為去的作用隻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一語中有,則去時即成無去的作用做。
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去時去」一語的後一個「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
去時即無去的作用。
何以故?去的作用隻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醜(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腳應同時有安立與去兩個異體的作用,因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為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個有自性的去的作用。
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麽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為有兩足的補特伽羅的右腳有兩個異體的去的作用故。
此又何故?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壬(二)觀作者已而破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為與去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
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為若無去者則去法不能成立故。
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
何以故?為下述正理破故。
非去者「有法」,不去;離去的作用故。
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三者去,無有是事故。
問曰:餘二(非去者與第三去)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為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為去者故。
若謂「去者」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麽汝宗許「去者」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為去的作用隻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
若謂去者與去兩語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
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由成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一)破初去的發足;(二)破去的時間;(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發足 問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去的發足,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
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為在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未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癸(二)破去的時間 問曰:三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三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别執為實有自性,因為於三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與不去者别無第三者住故。
問曰:初因不成,由於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為既去則不成去者,去與住二種作用於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癸(四)破返回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於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問曰:住有自性,因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答曰:去、将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發足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壬(四)觀作用已而破 分二:(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亦不應說去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
何以不應說呢?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體一,由於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於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異故。
去去者「有法」,應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癸(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問曰:無有前過,即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
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為一個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辛(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時中不能有自性地去故。
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時中不能去故。
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於三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庚(二)略結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觀根品第三 戊(二)廣釋二無我 分五:(一)别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三)通達真實之理;(四)時自性空;(五)三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别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 分二:(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 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對法經雲:能見、能聞、能嗅、能嚐、能觸和能了别等為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為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見的三法;(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醜初 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於自無能所故。
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為不能自見故。
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
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為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
眼根「有法」,見色說為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為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
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麽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
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見,因為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
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
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
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見者),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醜(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
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雲: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着的「中論疏」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
」因此僧成大師說該頌非中論本文。
又漢譯中論本中亦無此頌),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
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嚐、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觀蘊品第四 壬(二)破蘊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色蘊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癸初 分二:(一)破異體因果;(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似。
子(一)破異體因果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
不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亦無自性,因為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的因終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抑無果色耶?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為色果因,因為四大種已有果色故。
若如第二謂無的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為色的因,因為四大種中無有果色故。
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為果色,無因故。
在破無因生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為令了知無因生果之見最下劣故。
又於有對無對等色皆不應分别(執有自性),因為色無自性故。
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為果色與四大種的相不同故。
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由於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受、想、行、識等諸有為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癸(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為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雲:「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
」彼諸诤論皆非真能出過,由於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觀界品第五 壬(三)破果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呵責有無邊見。
癸初 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體無體;(三)總結。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問曰:界有自性,因為佛告大王,當知此士夫補特伽羅是六界所成故?答曰:經中雖先說地界,而此論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為世間共許虛空為空,不許餘界為空,為了由世間共許之理,成立不共許的義,故雲:「先說虛空相。
」無質礙非有自性地為虛空相,因為在虛空相的能相──無質礙之前,無有少許虛空故。
設若在能相──無質礙之前有虛空,那麽虛空則成無能相。
其實不爾,因為於任何時處皆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法故。
能相無質礙非有自性地於何處轉,因為在無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
無能相處,能相不轉,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故。
有能相處,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轉,彼中不複需要能相轉故。
除有能相與無能相外,更無别處有能相轉,無有是事故。
所相非有自性,因為能相轉無自性故。
能相亦非有自性,因為所相無自性故。
所相應非有自性,能相轉無自性故。
若許所相無自性,則能相──無質礙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體無體 毘婆沙師說雲:空界是有體。
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性地為有體,因為能相與所相皆無自性故。
此理決定,離
貪離而飾妙莊嚴,瞋斷而持鋒利劍,癡盡而捧妙經函,敬禮勝者妙吉祥。
誰身衆寶所莊嚴,如綠寶山星羅布,觀者無厭悅意母,敬禮本尊綠度母。
奪雪山光非尊身,衆生服之甘露乳,梵音和雅非尊語,是攝他意之鐵鈎, 現見諸法非尊意,大慈悲愍寶藏母,具彼衆德非妙音,敬禮唯一佛母尊。
善說恒河滙衆流,卻無自滿驕慢過,不為名聞風動搖,事業波鬘恒蕩漾, 淺識烏鴉雖遠離,明智羣鵝常依止,成辦諸龍智者願,無分别海恒敬禮。
能仁八功德水經,充滿龍樹智慧海,出生中論白花園,作盛開敷禮月稱。
善慧日光除障闇,光大聖教蓮花園,功德無等宗喀巴,随念師恩信毛豎。
從師善說正理海,攝取文義成寶鬘,金線連綴貫串已,願為智者慧項飾。
(譯者按:以上四十句頌是僧成大師論前贊禮頌:首贊禮釋迦佛二頌,次贊禮妙吉祥菩薩一頌,第三贊禮救度佛母一頌,第四贊禮妙音佛母二頌,第五贊禮龍樹菩薩二頌,第六贊禮月稱菩薩一頌,第七贊禮宗喀巴大師一頌,第八造釋宗旨一頌。
) 釋中觀慧論 分四:(一)名義;(二)翻譯敬禮;(三)正釋論文;(四)結尾義。
甲(一)名義。
梵語巴甲,藏語喜饒(漢語慧);梵語納瑪,藏語謝甲瓦(漢語名為),梵語瑪得瑪嘎,藏語邬瑪(漢語中);梵語嘎日嘎,藏語徹勒唔傑巴(漢語頌),合為「中觀根本慧論頌」。
甲(二)翻譯敬禮。
敬禮聖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釋論文 分三:(一)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贊大師;(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三)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乙(一)於誰敬禮?誰說緣起圓滿大覺是諸說中第一者,即於彼前敬禮。
彼如何說?即開示在聖者根本智前無刹那滅之滅;無成為一法之生;無前相續斷之斷;無相續之常,無從遠處來;無從近處去;非義異;非義一的真如,能诠所诠等戲論寂滅,生死無餘苦惱寂滅的湼盤。
何人敬禮?即龍樹。
何時敬禮?造論之先,為何敬禮?為自己随順正士行;如開示所化衆生於佛生淨信,龍樹在造論之先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贊大師「有法」(前陳)是有所為(後陳),為令了知大師超勝其餘諸說法者已於佛生清淨信心故(因)。
乙(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 分三:(一)示緣起自性空;(二)示由通達緣起與未通達緣起即於生死中流轉和還滅之理;(三)示通達緣起則惡見自行息滅之理。
丙初 分二:(一)正示;(二)斷诤。
丁初正示 分二:(一)略示二無我;(二)廣釋二無我。
戊初略示二無我 分二:(一)觀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觀察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有自性。
己初 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庚初 分二:(一)破四邊生;(二)斷破他生違教之诤。
辛(一)破四邊生 問曰:若謂先說「不滅亦不生,如何是緣起離八邊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餘滅等易破。
今立破彼之宗雲:内外諸有為法「有法」,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有從自生,否則犯再生無義和生無窮過故。
又「有法」(如前),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從他生,否則應從一切生一切故。
又彼「有法」,無論何時不從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從自生和他生故。
又彼「有法」,無論何時皆不從無因生,否則有一切功用應成無義故。
辛(二) 分二:(一)斷诤;(二)答難。
壬(一)斷诤 自部諸實事師雲: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應理,無因生之說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說:「非從他」一語,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說諸有為法是從有自性的四緣而生故。
緣有四種,即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更無第五緣,是故破他生者違佛教義。
壬(二)答難 諸有為法的自體「有法」,在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應非有,因為爾時未現見故。
若許自未生時於緣等中非有;則他生應非有自性,因為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自體非有故。
又彼(芽)「有法」,在緣(種)未成時,於緣等中應非有,若在彼緣中有(芽),應成無因故。
若許未成時緣中無有芽,則不從緣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緣等未成時自體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違佛教義。
何以故?若實有從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分三:(一)總破緣有自性;(二)别破四緣有自性;(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辛初 分二:(一)破由能作故執為緣;(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壬初 分二:(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癸(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 有分别者問曰:由緣成辦作用,由作用而生識?答曰:作用若是實有,應不具緣,作用非實有故。
沒有不具緣的作用,否則,果應從無因生故,因此實有作用不能生識。
若謂由緣即能生識,則眼等「有法」,在勝義中非緣,因為不具作用故。
問曰:作用在勝義中有?答曰:勝義中不具作用,勝義中無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有雲:何須觀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說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識故,因此許眼等為緣。
若爾:眼等「有法」,在識未生以前,應為緣,因為由具有生識的作用即建立為緣故。
壬(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問曰:種子是芽的緣,因為依種子為緣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時無體,則種子不能有自性地為緣,芽尚無有,種子又為何法的緣耶?又芽在因位時有自體亦不應為緣。
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須用緣呢?用緣無義故。
辛(二)别破四緣有自性 分四:(一)破因緣的相;(二)破所緣緣的相;(三)破等無間緣的相;(四)破增上緣的相。
壬(一)破因緣的相 問曰:因緣有自性,因為有它的相故──能成辦果是因緣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緣的相,然不可說有自性,因為果法在因位時有、無、亦有亦無皆不成有自性故。
如是以因緣有相遂許因緣有自性不應道理。
壬(二)破所緣緣的相 問曰:所緣緣有自性,因為是生識之處故?答曰: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抑在緣所緣境以前未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若如第一。
此識「有法」,應當說是無所緣,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故。
若如第二,此識「有法」,緣慮雲何有自性?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無故。
壬(三)破等無間緣的相 問曰:等無間緣有自性,因為種子無間滅即是芽的等無間緣故?答曰:種子無間滅是芽的等無間緣不應道理,因為芽等法未生以前種子不能滅故。
若謂種子已滅,滅法則應不能為芽的等無間緣故。
壬(四)破增上緣的相 問曰:增上緣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緣故?答曰:諸有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為汝(增上緣)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無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一、問曰:緣有自性,現見從紗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雲何有自性地從紗緣而生呢?應不生。
因為在彼紗等緣中本無布故,彼紗等緣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無布故。
問曰:緣中雖無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從彼等緣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從非緣生? 二、問曰:緣與果之體是異者誠如汝說,但果即是緣之自體故無過?答曰:緣等「有法」,自體非有自性,是於自己衆多支分上假安立故。
若許緣等自體無有自性,那麽彼果等「有法」應如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
諸緣自體非由自性有故。
若許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則緣的有自性之果亦無。
問曰:如此,則果是非緣的自體?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緣的自體,亦不須是非緣的自體,如由不是布的自體亦不須是草的自體故。
三、問曰:果雖不是緣非緣的自體,但是,緣及非緣二種決定各有自性,如從芝蔴出蔴油不出酥油,從酪出酥油不出蔴油,沙則酥油和蔴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指一切法)「有法」,緣及非緣應非決定各有自性,因為緣及非緣之果皆無自性故。
觀去來品第二 己(二)觀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實有自性 分二:(一)廣釋;(二)略結。
庚(一)廣釋 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辛(一) 分四:(一)觀所作已而破;(二)觀作者已而破;(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觀作用已而破。
壬(一) 分二:(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癸(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 問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無滅等義,今請别說於緣起中破去來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須於三時中随一而有,且說已去時中不去,由於去的作用是現在時,已去時去的作用已滅故。
未去時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尚未生故。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子(一)牒诤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為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隻是正去時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難 分二:(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有太泛的過失。
醜(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
因為去的作用隻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一語中有,則去時即成無去的作用做。
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去時去」一語的後一個「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
去時即無去的作用。
何以故?去的作用隻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醜(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腳應同時有安立與去兩個異體的作用,因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為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個有自性的去的作用。
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麽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為有兩足的補特伽羅的右腳有兩個異體的去的作用故。
此又何故?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壬(二)觀作者已而破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為與去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
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為若無去者則去法不能成立故。
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
何以故?為下述正理破故。
非去者「有法」,不去;離去的作用故。
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三者去,無有是事故。
問曰:餘二(非去者與第三去)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為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為去者故。
若謂「去者」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麽汝宗許「去者」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為去的作用隻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
若謂去者與去兩語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
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由成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一)破初去的發足;(二)破去的時間;(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發足 問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去的發足,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
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為在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未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癸(二)破去的時間 問曰:三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三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别執為實有自性,因為於三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與不去者别無第三者住故。
問曰:初因不成,由於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為既去則不成去者,去與住二種作用於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癸(四)破返回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於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問曰:住有自性,因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答曰:去、将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發足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壬(四)觀作用已而破 分二:(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亦不應說去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
何以不應說呢?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體一,由於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於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異故。
去去者「有法」,應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癸(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問曰:無有前過,即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
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為一個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辛(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時中不能有自性地去故。
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時中不能去故。
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於三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庚(二)略結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觀根品第三 戊(二)廣釋二無我 分五:(一)别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三)通達真實之理;(四)時自性空;(五)三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别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 分二:(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 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對法經雲:能見、能聞、能嗅、能嚐、能觸和能了别等為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為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見的三法;(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醜初 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於自無能所故。
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為不能自見故。
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
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為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
眼根「有法」,見色說為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為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
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麽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
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見,因為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
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
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
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見者),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醜(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
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雲: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着的「中論疏」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
」因此僧成大師說該頌非中論本文。
又漢譯中論本中亦無此頌),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
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嚐、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觀蘊品第四 壬(二)破蘊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色蘊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癸初 分二:(一)破異體因果;(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似。
子(一)破異體因果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
不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亦無自性,因為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的因終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抑無果色耶?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為色果因,因為四大種已有果色故。
若如第二謂無的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為色的因,因為四大種中無有果色故。
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為果色,無因故。
在破無因生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為令了知無因生果之見最下劣故。
又於有對無對等色皆不應分别(執有自性),因為色無自性故。
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為果色與四大種的相不同故。
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由於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受、想、行、識等諸有為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癸(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為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雲:「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
」彼諸诤論皆非真能出過,由於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觀界品第五 壬(三)破果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呵責有無邊見。
癸初 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體無體;(三)總結。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問曰:界有自性,因為佛告大王,當知此士夫補特伽羅是六界所成故?答曰:經中雖先說地界,而此論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為世間共許虛空為空,不許餘界為空,為了由世間共許之理,成立不共許的義,故雲:「先說虛空相。
」無質礙非有自性地為虛空相,因為在虛空相的能相──無質礙之前,無有少許虛空故。
設若在能相──無質礙之前有虛空,那麽虛空則成無能相。
其實不爾,因為於任何時處皆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法故。
能相無質礙非有自性地於何處轉,因為在無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
無能相處,能相不轉,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故。
有能相處,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轉,彼中不複需要能相轉故。
除有能相與無能相外,更無别處有能相轉,無有是事故。
所相非有自性,因為能相轉無自性故。
能相亦非有自性,因為所相無自性故。
所相應非有自性,能相轉無自性故。
若許所相無自性,則能相──無質礙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體無體 毘婆沙師說雲:空界是有體。
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性地為有體,因為能相與所相皆無自性故。
此理決定,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