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修心七義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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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護。
一總法三昧耶。
二别修心三昧耶。
若無此二。
現後安樂。
皆不得生。
故於此二種三昧耶。
應當愛護。
論曰。
當學三種難。
謂煩惱生起。
初難憶念。
中難制止。
後難斷除。
故初生時。
應即了知。
中起對治力而善斷除。
為令後不複生應當勵力。
論曰。
取三主要因。
修法之主因。
謂值遇良師。
自心堪能如理修法。
具足修法所須順緣。
若自具足三因。
應修歡喜。
亦願他人具足彼因。
若自不具三因。
當思世界有多有情如我不具三主要因未得實法。
彼實可憐。
願彼不具三因之過。
悉熟於我。
彼等皆獲三因圓滿。
至心修習。
論曰。
修三無失壞。
謂大乘一切功德。
皆由信敬師長而生。
故應不退敬信師長。
由修心是大乘法之心中心。
故於修心勇進不退。
於大小乘微細學處。
守護不退。
論曰。
成就三無離。
謂身語意三不離善法。
論曰。
於境無黨修。
遍澈底善習。
謂於一切情非情境。
無黨而修。
随心顯現一切境上普遍而修。
非唯口言。
須澈底而修。
論曰。
於怨敵恒修。
謂於敵對。
或複共住。
自未損彼而來害者。
或由業力心不悅者。
於是等諸難生處。
尤應修習慈悲。
又於師長父母等殊勝境。
更應斷除違惱。
論曰。
不依賴餘緣。
謂不依賴衣食具足。
無人非人之所損惱。
身強健等順緣具足。
若順緣不具。
即由二種菩提心門。
取不具足為道助伴。
論曰。
今當修主要。
從無始來。
受無量身。
皆歸唐捐。
現今應於此生修主要義。
謂較諸現事正法為要。
行說二法行為主要。
較諸餘行修菩提心為要。
較由教理門修。
依師教授專精修習為要。
較餘威儀坐榻專修為要。
較遠離境。
勤修對治。
而為主要。
故應修習彼諸主要。
論曰。
不應颠倒。
謂離六種颠倒。
一不忍修法之苦。
而忍降伏怨敵。
守護親眷等一切艱苦。
是忍颠倒。
二不欲修習清淨正法。
而欲現世财位。
是欲颠倒。
三不由聞思修門領受法味。
而受世間樂味。
是味着颠倒。
四於作惡者不修悲愍。
反於苦行修法者而修悲愍。
是悲愍颠倒。
依托自己之人不令修法。
而教作增長現世财位之方便。
是教心颠倒。
於出世之樂善。
不修歡喜。
見怨敵有苦而生歡喜。
是随喜颠倒。
應離此六倒。
而修六無倒。
論曰。
不應間辍。
由於正法未獲正解。
時修時辍。
應離彼事。
專一恒常而修心也。
論曰。
應堅絕修。
即於修心。
斷除餘戀。
一向而修。
論曰。
觀擇令脫。
先觀自身何煩惱最重。
即應勇勵斷除。
次以近觸生煩惱境等。
試察複生不生。
若複生者。
仍以對治斷除。
乃至使彼不生。
應勵力修。
論曰。
不應自恃。
謂自覺於他有恩。
或覺自是長時勇猛修正法者。
或覺自己有智清高。
如是等慢。
皆應斷除。
以修愛他愈自者。
全無可慢處故。
惹鎮寺訓雲。
莫望於人。
應祈於神。
論曰。
不應暴戾。
他在衆中責诃自等。
不應報複。
不應暴戾。
現今我等諸修法者。
其法不能對治我執。
故忍耐弱於新肉。
暴戾過於藏臻。
此法不足信。
修法須能對治我執。
論曰。
不輕喜怒。
不應於小事。
便示喜怒相。
侵犯朋友。
論曰。
莫着聲譽。
若饒益他或修正法。
不應希求稱謝及聲譽。
如是應盡全生。
由根本後得二門。
善修二種菩提心法。
獲修成力。
論曰。
将此五濁世。
轉為菩提道。
教授甘露藏。
從金洲傳來。
謂於刧濁。
衆生濁。
命濁。
煩惱濁。
見濁。
五濁充滿之時。
安樂緣少。
人非人等損惱受苦緣多。
惡緣交雜。
即應以彼為修心助伴。
而修其心。
故惡緣愈多。
善行愈能增長。
猶如轉毒為藥之甘露。
此是金洲大師之教授。
勝餘教授之處也。
若知如是修心。
名生安樂城。
亦即是說修心之身。
以自他世出世間一切安樂皆從此生故。
若集一切力。
令心法合一善修其心。
便能不久。
自他義利皆得圓滿。
論曰。
由醒夙習業。
多勝解為因。
能輕苦譏毀。
請調執教授。
今死亦無悔。
此是伽喀巴大瑜伽王。
由善修心已生愛他愈自之心。
永斷自利系着。
獲得大力之語。
由具名稱法王恩 善獲耳傳大寶藏 因信衆勸開顯力 願衆皆修菩提心 民國二十七年端陽日校閱一過略加修改。
諸有大乘志者幸當於此教授深垂意焉——法尊識
一總法三昧耶。
二别修心三昧耶。
若無此二。
現後安樂。
皆不得生。
故於此二種三昧耶。
應當愛護。
論曰。
當學三種難。
謂煩惱生起。
初難憶念。
中難制止。
後難斷除。
故初生時。
應即了知。
中起對治力而善斷除。
為令後不複生應當勵力。
論曰。
取三主要因。
修法之主因。
謂值遇良師。
自心堪能如理修法。
具足修法所須順緣。
若自具足三因。
應修歡喜。
亦願他人具足彼因。
若自不具三因。
當思世界有多有情如我不具三主要因未得實法。
彼實可憐。
願彼不具三因之過。
悉熟於我。
彼等皆獲三因圓滿。
至心修習。
論曰。
修三無失壞。
謂大乘一切功德。
皆由信敬師長而生。
故應不退敬信師長。
由修心是大乘法之心中心。
故於修心勇進不退。
於大小乘微細學處。
守護不退。
論曰。
成就三無離。
謂身語意三不離善法。
論曰。
於境無黨修。
遍澈底善習。
謂於一切情非情境。
無黨而修。
随心顯現一切境上普遍而修。
非唯口言。
須澈底而修。
論曰。
於怨敵恒修。
謂於敵對。
或複共住。
自未損彼而來害者。
或由業力心不悅者。
於是等諸難生處。
尤應修習慈悲。
又於師長父母等殊勝境。
更應斷除違惱。
論曰。
不依賴餘緣。
謂不依賴衣食具足。
無人非人之所損惱。
身強健等順緣具足。
若順緣不具。
即由二種菩提心門。
取不具足為道助伴。
論曰。
今當修主要。
從無始來。
受無量身。
皆歸唐捐。
現今應於此生修主要義。
謂較諸現事正法為要。
行說二法行為主要。
較諸餘行修菩提心為要。
較由教理門修。
依師教授專精修習為要。
較餘威儀坐榻專修為要。
較遠離境。
勤修對治。
而為主要。
故應修習彼諸主要。
論曰。
不應颠倒。
謂離六種颠倒。
一不忍修法之苦。
而忍降伏怨敵。
守護親眷等一切艱苦。
是忍颠倒。
二不欲修習清淨正法。
而欲現世财位。
是欲颠倒。
三不由聞思修門領受法味。
而受世間樂味。
是味着颠倒。
四於作惡者不修悲愍。
反於苦行修法者而修悲愍。
是悲愍颠倒。
依托自己之人不令修法。
而教作增長現世财位之方便。
是教心颠倒。
於出世之樂善。
不修歡喜。
見怨敵有苦而生歡喜。
是随喜颠倒。
應離此六倒。
而修六無倒。
論曰。
不應間辍。
由於正法未獲正解。
時修時辍。
應離彼事。
專一恒常而修心也。
論曰。
應堅絕修。
即於修心。
斷除餘戀。
一向而修。
論曰。
觀擇令脫。
先觀自身何煩惱最重。
即應勇勵斷除。
次以近觸生煩惱境等。
試察複生不生。
若複生者。
仍以對治斷除。
乃至使彼不生。
應勵力修。
論曰。
不應自恃。
謂自覺於他有恩。
或覺自是長時勇猛修正法者。
或覺自己有智清高。
如是等慢。
皆應斷除。
以修愛他愈自者。
全無可慢處故。
惹鎮寺訓雲。
莫望於人。
應祈於神。
論曰。
不應暴戾。
他在衆中責诃自等。
不應報複。
不應暴戾。
現今我等諸修法者。
其法不能對治我執。
故忍耐弱於新肉。
暴戾過於藏臻。
此法不足信。
修法須能對治我執。
論曰。
不輕喜怒。
不應於小事。
便示喜怒相。
侵犯朋友。
論曰。
莫着聲譽。
若饒益他或修正法。
不應希求稱謝及聲譽。
如是應盡全生。
由根本後得二門。
善修二種菩提心法。
獲修成力。
論曰。
将此五濁世。
轉為菩提道。
教授甘露藏。
從金洲傳來。
謂於刧濁。
衆生濁。
命濁。
煩惱濁。
見濁。
五濁充滿之時。
安樂緣少。
人非人等損惱受苦緣多。
惡緣交雜。
即應以彼為修心助伴。
而修其心。
故惡緣愈多。
善行愈能增長。
猶如轉毒為藥之甘露。
此是金洲大師之教授。
勝餘教授之處也。
若知如是修心。
名生安樂城。
亦即是說修心之身。
以自他世出世間一切安樂皆從此生故。
若集一切力。
令心法合一善修其心。
便能不久。
自他義利皆得圓滿。
論曰。
由醒夙習業。
多勝解為因。
能輕苦譏毀。
請調執教授。
今死亦無悔。
此是伽喀巴大瑜伽王。
由善修心已生愛他愈自之心。
永斷自利系着。
獲得大力之語。
由具名稱法王恩 善獲耳傳大寶藏 因信衆勸開顯力 願衆皆修菩提心 民國二十七年端陽日校閱一過略加修改。
諸有大乘志者幸當於此教授深垂意焉——法尊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