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觀四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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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了知苦谛一樣不可能重新建立。
壬二(無有三寶之過)分三:一、無有僧寶之過;二、無有法寶之過;三、無有佛寶之過。
癸一、無有僧寶之過: 是四道果性,先來不可得。
諸法性若定,今雲何可得? 如果一味地耽執于自性而不放棄,就可因此而得出結論:因為四果首先以自性而不可得,後來又怎麼能重新獲得呢?不應該獲得。
(因為四果以自性而不可得。
) 若無有四果,則無得向者。
以無八聖故,則無有僧寶。
如果共同四果不存在,則因為住果的不存在,從而導緻向果的不存在。
如果這八種聖士補特伽羅都不存在,則僧寶也不應該存在。
癸二、無有法寶之過: 無四聖谛故,亦無有法寶。
因為四聖谛不存在,所以教法與證法也由此而不存在了。
癸三、無有佛寶之過: 無法寶僧寶,雲何有佛寶? 既然法寶與僧寶不存在,又怎麼會存在佛寶呢?絕不會存在。
汝說則不因,菩提而有佛; 亦複不因佛,而有于菩提。
你們承許佛陀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菩提或者遍知智慧的過失,因為(佛陀的自性存在,)無需觀待他法。
如果你們承許菩提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令其現前者佛陀,也存在覺性果位的過患。
若先非佛性,雖複勤精進, 修行菩提道,不應得成佛。
(原譯:雖複勤精進,修行菩提道,若先非佛性,不應得成佛。
) 按照你們的說法,因為自性存在,則首先并非佛陀的修道者,為了獲得菩提果位,無論怎樣精進修持菩薩行,也不能獲得菩提果位,因為先前的自性永遠不可改變。
壬三、無有因果之過: 若諸法不空,無作罪福者。
不空何所作?以其性定故。
(如果諸法不空,)就永遠不會有任何補特伽羅可以造作法[福]與非法[罪]。
其理由為:不空的法怎麼能作呢?既然自性已經決定恒常存在,就不可能作。
汝許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罪福因所生,果報則無有。
(原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報者。
是則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 如果承許果法的自性存在,則即使沒有作為因法的法與非法,其異熟果也會因為你們的承許而在無因的情況下存在。
如果這樣承認,則與世間以及論典之理相違了。
因為你們的果法不觀待因法,所以從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也因為你們的觀點而不可存在了,所以,一切作業都成了無有意義。
若謂從罪福,而生果報者。
果從罪福生,雲何言不空? 如果你們認為自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存在,則觀待法與非法而産生的果報又怎麼會不空呢?因為(果報)是緣起之法,如同影像一般。
壬四、宣說世間與出世間名言不合理: 汝破一切法,諸因緣空義, 則破于世俗,諸餘所有法。
如果損害了緣起空性的意義,承許自性存在的觀點,則損害了世間名言中“施予瓶子”等一切萬法。
若破于空義,即應無所作, 無作而有作,不作名作者。
另外,對能作所作等空性之法,也因為執持的觀點不合理,所以也使其受到了損害。
如果一切萬法的自性恒常存在,則無論如何也不存在所作,如同誰也無法影響虛空(恒常存在的)無障本質一樣。
盡管補特伽羅作者沒有正在作的行為,卻因為作的自性存在則必然有作,所以無論是誰,在沒有作的情況下也會成為有作。
這樣一來,就有即使沒有制作瓶子等物品,也會成為作者的過失。
辛四、尚有他過之理: 若有決定性,衆生無生滅, 恒常而安住,遠離種種相。
(原譯:若有決定性,世間種種相,則不生不滅,常住而不壞。
) 如果自性決定存在,衆生就既不會有前面的生,也不會有後面的滅,在一切時刻都是恒常安住的。
既然如此,則痛苦與歡樂、前生與後世等等世間萬法也應該恒常安住,遠離一切異彩紛呈的種種變換之相。
若無有空者,未得不應得, 亦無斷煩惱,亦無苦盡事。
如果空性的法不存在,則以前沒有獲得的離于世間之特法,重新也不會獲得,包括永遠息滅盡除一切痛苦,将過去存在的業與煩惱重新徹底摒棄等法都不會存在。
庚三、通達中觀之重要性: 若人能現見,一切因緣法, 則為能見苦,亦見集滅道。
(原譯:是故經中說,若見因緣法,則為能見佛,見苦集滅道。
) 因此,若有補特伽羅現見緣起之法,則可真實徹見苦谛、集谛、滅谛與道谛。
經雲“文殊,何人現見諸法無生,則可通達苦谛;若能現見諸法無生,則可斷除集谛”等,以及“遠離苦與非苦二者之緣起空性,乃谛實真如法性。
若未見此性,則未能見谛實真如”。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四觀四谛品釋終
壬二(無有三寶之過)分三:一、無有僧寶之過;二、無有法寶之過;三、無有佛寶之過。
癸一、無有僧寶之過: 是四道果性,先來不可得。
諸法性若定,今雲何可得? 如果一味地耽執于自性而不放棄,就可因此而得出結論:因為四果首先以自性而不可得,後來又怎麼能重新獲得呢?不應該獲得。
(因為四果以自性而不可得。
) 若無有四果,則無得向者。
以無八聖故,則無有僧寶。
如果共同四果不存在,則因為住果的不存在,從而導緻向果的不存在。
如果這八種聖士補特伽羅都不存在,則僧寶也不應該存在。
癸二、無有法寶之過: 無四聖谛故,亦無有法寶。
因為四聖谛不存在,所以教法與證法也由此而不存在了。
癸三、無有佛寶之過: 無法寶僧寶,雲何有佛寶? 既然法寶與僧寶不存在,又怎麼會存在佛寶呢?絕不會存在。
汝說則不因,菩提而有佛; 亦複不因佛,而有于菩提。
你們承許佛陀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菩提或者遍知智慧的過失,因為(佛陀的自性存在,)無需觀待他法。
如果你們承許菩提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令其現前者佛陀,也存在覺性果位的過患。
若先非佛性,雖複勤精進, 修行菩提道,不應得成佛。
(原譯:雖複勤精進,修行菩提道,若先非佛性,不應得成佛。
) 按照你們的說法,因為自性存在,則首先并非佛陀的修道者,為了獲得菩提果位,無論怎樣精進修持菩薩行,也不能獲得菩提果位,因為先前的自性永遠不可改變。
壬三、無有因果之過: 若諸法不空,無作罪福者。
不空何所作?以其性定故。
(如果諸法不空,)就永遠不會有任何補特伽羅可以造作法[福]與非法[罪]。
其理由為:不空的法怎麼能作呢?既然自性已經決定恒常存在,就不可能作。
汝許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罪福因所生,果報則無有。
(原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報者。
是則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 如果承許果法的自性存在,則即使沒有作為因法的法與非法,其異熟果也會因為你們的承許而在無因的情況下存在。
如果這樣承認,則與世間以及論典之理相違了。
因為你們的果法不觀待因法,所以從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也因為你們的觀點而不可存在了,所以,一切作業都成了無有意義。
若謂從罪福,而生果報者。
果從罪福生,雲何言不空? 如果你們認為自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存在,則觀待法與非法而産生的果報又怎麼會不空呢?因為(果報)是緣起之法,如同影像一般。
壬四、宣說世間與出世間名言不合理: 汝破一切法,諸因緣空義, 則破于世俗,諸餘所有法。
如果損害了緣起空性的意義,承許自性存在的觀點,則損害了世間名言中“施予瓶子”等一切萬法。
若破于空義,即應無所作, 無作而有作,不作名作者。
另外,對能作所作等空性之法,也因為執持的觀點不合理,所以也使其受到了損害。
如果一切萬法的自性恒常存在,則無論如何也不存在所作,如同誰也無法影響虛空(恒常存在的)無障本質一樣。
盡管補特伽羅作者沒有正在作的行為,卻因為作的自性存在則必然有作,所以無論是誰,在沒有作的情況下也會成為有作。
這樣一來,就有即使沒有制作瓶子等物品,也會成為作者的過失。
辛四、尚有他過之理: 若有決定性,衆生無生滅, 恒常而安住,遠離種種相。
(原譯:若有決定性,世間種種相,則不生不滅,常住而不壞。
) 如果自性決定存在,衆生就既不會有前面的生,也不會有後面的滅,在一切時刻都是恒常安住的。
既然如此,則痛苦與歡樂、前生與後世等等世間萬法也應該恒常安住,遠離一切異彩紛呈的種種變換之相。
若無有空者,未得不應得, 亦無斷煩惱,亦無苦盡事。
如果空性的法不存在,則以前沒有獲得的離于世間之特法,重新也不會獲得,包括永遠息滅盡除一切痛苦,将過去存在的業與煩惱重新徹底摒棄等法都不會存在。
庚三、通達中觀之重要性: 若人能現見,一切因緣法, 則為能見苦,亦見集滅道。
(原譯:是故經中說,若見因緣法,則為能見佛,見苦集滅道。
) 因此,若有補特伽羅現見緣起之法,則可真實徹見苦谛、集谛、滅谛與道谛。
經雲“文殊,何人現見諸法無生,則可通達苦谛;若能現見諸法無生,則可斷除集谛”等,以及“遠離苦與非苦二者之緣起空性,乃谛實真如法性。
若未見此性,則未能見谛實真如”。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四觀四谛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