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實相印(大乘不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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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聚,即五法中之分别。

    此中又有能所知兩面,其自身謂之自證分,其能知即見分,其所知即相分。

    相分即五法中之名、相。

    八識及心心所,各有三分。

    如是八識心心所之三分,即八識心心所中之諸法,轉成清淨心識,即名四智相應心品:前五識謂之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第六識謂之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第七識謂之平等性智相應心品,第八識謂之大圓鏡智相應心品。

    此心心所法,皆有見分、相分、自證分。

    故在平常根身器界,即染分相應心心所之相分,至佛果之身土,即清淨四智相應心心所之相分。

    故諸識之三分,統率一切言說,包括一切諸法。

    二無我者,即人無我、法無我,諸識三分諸法,皆無我故,曰諸法二無我。

     第四節 法界無障礙 法界無障礙者,法界即真如别名,即無分别智相應之真如。

    又如世言宇宙,非但指空間時間,實包一切物而言。

    此法界者亦複如是,乃總括此諸法而言也。

    諸法中無論任何一法,皆諸法之總相,以皆能攝一切法故。

    此總相即為法界,故曰随舉一法皆為法界。

    如鉛筆可統一切法,以依衆緣成故。

    衆緣之衆緣,展轉無盡故,故一攝一切,一入一切,此法界義也。

    又界者因義,法界者,即諸法之因。

    法法雖互入,然不失其自相。

    此不失自相者,以一一法有不同種子為之因,此因種各各不相雜亂,故現行亦各各差别。

    然此因種雖各各差别,而又交互相遍,故一一因種,一遍一切,以阿賴耶識中之能力,無方所邊際故,明此諸法各别種因,謂之法界。

    依上三義,謂之法界,以法界之一一法,互攝互入,而又不相雜亂,故曰法界無障礙也。

     然即諸法衆緣生無自性故,是法界無障礙義。

    複次,以諸法唯心現故,即從含藏識中一切種子而變現,成為别别不相雜亂,又互攝互入而無障礙。

    此一實相印,以遍一切法皆是如此故,與前三法印不同:謂一、遍一切法即畢竟空;二、遍一切法即五法三自性;三、遍一切法即諸識二無我;四、遍一切法即法界無障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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