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既夕禮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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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白狗攝服為異。
其他謂“惡車白狗{辟巾}”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童子,隸子弟,若内豎寺人之屬。
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
)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之事。
案《曲禮》掃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掃室聚諸{宀交},故不用箕也。
雲“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雲“士有隸子弟”,服注雲:“士卑,自其子弟為仆隸。
”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
知有内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
雲“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童子不專禮事。
) [疏]“從徹者而入”。
○注“童子不專禮事”。
○釋曰:案《論語·憲問》雲“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掃室,聚諸{宀交},布席如初。
卒奠,掃者執帚,垂末内鬣,從執燭者而東。
(比猶先也。
室東南隅謂之{宀交}。
) [疏]“比奠”至“而東”。
○注“比猶”至“之{宀交}”。
○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
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
雲“室中東南隅謂之{宀交}”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馔,如他日。
(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
饋,朝夕食也。
羞,四時之珍異。
湯沐,所以洗去?垢。
《内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
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
于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
進徹之時如其頃。
) [疏]“燕養”至“他日”。
○注“燕養”至“其頃”。
○釋曰:雲“燕養”者,謂在燕寝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馔”是也。
“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于生平之日也。
雲“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雲:“不時,非朝夕日中時。
”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雲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
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
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ㄈ獻”,《聘義》雲“時賜”,鄭雲:“時賜,四時珍異。
”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
引《内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内則》之日數。
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寝。
又下經雲朔月不饋食于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寝中設之可知。
雲“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于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
(以其殷奠有黍稷也。
下室,如今之内堂。
正寝聽朝事。
)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釋曰:雲“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雲:“于是始有黍稷。
”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複饋食于下室也。
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于下室可知。
雲“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為燕寝,故鄭舉漢法内堂況之。
雲“正寝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寝以聽政,燕寝以燕息。
案《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
”鄭注雲:“謂大夫士也。
”則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
(物猶相也。
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
)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猶”至“營之”。
○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蔔日之事。
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
雲“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
今直雲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雲“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蔔日吉,告從于主婦。
主婦哭,婦人皆哭。
主婦升堂,哭者皆止。
(事畢。
) [疏]“蔔日”至“皆止”。
○注“事畢”。
○釋曰:正經直雲“阖東扉主人哭”,不雲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
雲“蔔日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内不哭。
(将有事,為其ん嚣。
既啟,命哭。
古文啟為開。
) [疏]“啟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為開”。
○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
葬首将啟殡,唯言婦人不哭,不雲男子,故記以明之,雲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軸馔于西階東。
(明階?者,位近西也。
夷床馔于祖廟,?共軸馔于殡宮,其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
古文?共或作拱。
) [疏]“夷床”至“階東”。
○注“明階”至“作拱”。
○釋曰:其夷床在祖廟,?共軸在殡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并言之。
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雲“階?”,恐正當兩階之?,故記人明之。
是以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殡奠位之處,故夷床在西,還當牖,?共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
雲“其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于?共軸上,載以朝祖廟。
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共軸不複更用,不馔之,故雲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
其二廟,則馔于祢廟,如小斂奠,乃啟。
(祖尊祢卑也。
士事祖祢,上士異廟,下士共廟。
) [疏]“其二”至“乃啟”。
○注“祖奠”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主人踴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祢奠設及位次之事。
雲“其二廟則馔于祢廟”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于祢廟,馔至朝設之故也。
雲“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
雲“祖尊祢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祢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
雲“士事祖祢”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
雲“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
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雲“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廟,重止于門外之西,東面。
柩入,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
奠止于西階之下,東面北上。
主人升,柩東,西面。
衆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
奠升,設于柩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踴。
(重不入者,主于朝祖而行,若過之矣。
門西東面,待之便也。
) [疏]“朝于”至“而踴”。
○注“重不”至“便也”。
○釋曰: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祢之事。
雖言正柩于兩楹?,奠位在戶牖之?,則此于兩楹?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共軸馔于階?而近西然也。
雲“衆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衆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
雲“婦人從升”,不雲“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
雲“主人要節而踴”者,奠升,主人踴,降時,婦人踴也。
雲“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祢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于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
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回鄉東,則不便,故雲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
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
(?在柩者。
先,先柩者。
後,後柩者。
?祖時,燭亦然。
互記于此。
) [疏]“燭先”至“在下”。
○注“?在”至“于此”。
○釋曰:此燭本是殡宮中?開殡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
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雲“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時燭亦然,互記于此”者。
上?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雲“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
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雲?祖時燭亦然,互記于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降自西階,主人踴如初。
(如其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不薦車,不從此行。
)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釋曰:雲“如其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者,案上經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故此如之也。
雲“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于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
今此祢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祖。
(此謂朝祢明日,舉奠?祖之序也。
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
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
祝受巾,巾之。
凡喪,自卒至殡,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
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
) [疏]“祝及”至“?祖”。
○注“此謂”至“無從”。
○釋曰: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及贈之事。
雲“此謂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祢别日可知,故鄭雲“舉奠?祖之序也”。
雲“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者,此祢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雲:“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
”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
其他謂“惡車白狗{辟巾}”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童子,隸子弟,若内豎寺人之屬。
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
)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之事。
案《曲禮》掃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掃室聚諸{宀交},故不用箕也。
雲“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雲“士有隸子弟”,服注雲:“士卑,自其子弟為仆隸。
”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
知有内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
雲“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童子不專禮事。
) [疏]“從徹者而入”。
○注“童子不專禮事”。
○釋曰:案《論語·憲問》雲“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掃室,聚諸{宀交},布席如初。
卒奠,掃者執帚,垂末内鬣,從執燭者而東。
(比猶先也。
室東南隅謂之{宀交}。
) [疏]“比奠”至“而東”。
○注“比猶”至“之{宀交}”。
○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
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
雲“室中東南隅謂之{宀交}”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馔,如他日。
(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
饋,朝夕食也。
羞,四時之珍異。
湯沐,所以洗去?垢。
《内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
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
于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
進徹之時如其頃。
) [疏]“燕養”至“他日”。
○注“燕養”至“其頃”。
○釋曰:雲“燕養”者,謂在燕寝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馔”是也。
“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于生平之日也。
雲“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雲:“不時,非朝夕日中時。
”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雲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
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
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ㄈ獻”,《聘義》雲“時賜”,鄭雲:“時賜,四時珍異。
”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
引《内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内則》之日數。
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寝。
又下經雲朔月不饋食于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寝中設之可知。
雲“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于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
(以其殷奠有黍稷也。
下室,如今之内堂。
正寝聽朝事。
)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釋曰:雲“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雲:“于是始有黍稷。
”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複饋食于下室也。
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于下室可知。
雲“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為燕寝,故鄭舉漢法内堂況之。
雲“正寝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寝以聽政,燕寝以燕息。
案《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
”鄭注雲:“謂大夫士也。
”則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
(物猶相也。
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
)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猶”至“營之”。
○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蔔日之事。
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
雲“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
今直雲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雲“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蔔日吉,告從于主婦。
主婦哭,婦人皆哭。
主婦升堂,哭者皆止。
(事畢。
) [疏]“蔔日”至“皆止”。
○注“事畢”。
○釋曰:正經直雲“阖東扉主人哭”,不雲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
雲“蔔日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内不哭。
(将有事,為其ん嚣。
既啟,命哭。
古文啟為開。
) [疏]“啟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為開”。
○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
葬首将啟殡,唯言婦人不哭,不雲男子,故記以明之,雲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軸馔于西階東。
(明階?者,位近西也。
夷床馔于祖廟,?共軸馔于殡宮,其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
古文?共或作拱。
) [疏]“夷床”至“階東”。
○注“明階”至“作拱”。
○釋曰:其夷床在祖廟,?共軸在殡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并言之。
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雲“階?”,恐正當兩階之?,故記人明之。
是以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殡奠位之處,故夷床在西,還當牖,?共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
雲“其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于?共軸上,載以朝祖廟。
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共軸不複更用,不馔之,故雲二廟者于祢亦馔?共軸焉。
其二廟,則馔于祢廟,如小斂奠,乃啟。
(祖尊祢卑也。
士事祖祢,上士異廟,下士共廟。
) [疏]“其二”至“乃啟”。
○注“祖奠”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主人踴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祢奠設及位次之事。
雲“其二廟則馔于祢廟”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于祢廟,馔至朝設之故也。
雲“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
雲“祖尊祢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祢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
雲“士事祖祢”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
雲“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
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雲“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廟,重止于門外之西,東面。
柩入,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
奠止于西階之下,東面北上。
主人升,柩東,西面。
衆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
奠升,設于柩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踴。
(重不入者,主于朝祖而行,若過之矣。
門西東面,待之便也。
) [疏]“朝于”至“而踴”。
○注“重不”至“便也”。
○釋曰: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祢之事。
雖言正柩于兩楹?,奠位在戶牖之?,則此于兩楹?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共軸馔于階?而近西然也。
雲“衆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衆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
雲“婦人從升”,不雲“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
雲“主人要節而踴”者,奠升,主人踴,降時,婦人踴也。
雲“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祢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于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
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回鄉東,則不便,故雲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
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
(?在柩者。
先,先柩者。
後,後柩者。
?祖時,燭亦然。
互記于此。
) [疏]“燭先”至“在下”。
○注“?在”至“于此”。
○釋曰:此燭本是殡宮中?開殡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
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雲“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時燭亦然,互記于此”者。
上?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雲“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
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雲?祖時燭亦然,互記于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降自西階,主人踴如初。
(如其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不薦車,不從此行。
)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釋曰:雲“如其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者,案上經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于要節而踴,故此如之也。
雲“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于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
今此祢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祖。
(此謂朝祢明日,舉奠?祖之序也。
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
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
祝受巾,巾之。
凡喪,自卒至殡,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
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
) [疏]“祝及”至“?祖”。
○注“此謂”至“無從”。
○釋曰: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及贈之事。
雲“此謂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祢别日可知,故鄭雲“舉奠?祖之序也”。
雲“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者,此祢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雲:“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
”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