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既夕禮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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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卒,終也。
) [疏]“乃卒”。
○注“卒終也”。
○釋曰:自此盡“遷屍”,論上篇始死遷屍于南牖之事。
《曲禮》與《爾雅》皆雲“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雲“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雲“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于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
《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釋曰:雲“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
《檀弓》雲高柴“泣血三年”,注雲:“言泣,無聲,如血出。
”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
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
知“于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雲:“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
”注雲:“雞斯,當為笄纟麗。
”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纟麗服深衣也。
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床笫,當牖。
衽,下莞上箪。
設枕。
(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
衽,卧席,古文策為茨。
) [疏]“設床”至“設枕”。
○注“病卒”至“為茨”。
○釋曰:經直雲士“死于?室,?無用斂衾”,不雲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
雲“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雲:“疾病,寝東首于北牖下,廢床。
”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複而不蘇,乃設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廢床,于是設之。
雲“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衽,卧席”者,《曲禮》雲:“請席何鄉,請衽何趾。
”鄭雲:“坐問鄉,卧問趾,因于陰陽。
”是衽為卧席。
《昏禮》注雲:“衽,卧席也。
” 遷屍。
(徙于牖下也,于是?無用斂衾。
) [疏]“遷屍”。
○注“徙于”至“斂衾”。
○釋曰:雲“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
于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複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 [疏]“複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變”。
○釋曰:雲“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
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
“複者”,士之有司,着朝服。
“左執領”,謂爵弁服也。
雲“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兇服,以其複所以求生故也。
《喪大記》“小臣複,複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複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兩末。
(事便也。
今文轭作厄。
) [疏]“楔貌”至“兩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釋曰:雲“如轭”者,轭謂馬鞅,轭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雲“事便也”。
此用?四,異于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
(校,胫也。
屍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
古文校為枝。
) [疏]“綴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為枝”。
○釋曰:雲“幾胫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屍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
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禦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着屦也。
即床而奠,當?禺,用吉器。
若醴,若酒,無巾、?四。
(?禺,肩頭也。
用吉器,器未變也。
或卒無醴,用新酒。
)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釋曰:即,就也,謂就屍床而設之。
屍南首則在床東,當屍肩頭也。
此即《檀弓》雲:“始死之奠,其馀閣也與?”雲“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于生,故未變。
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為變矣。
雲“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
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
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
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赴,走告也。
今文赴作訃。
)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訃”。
○釋曰:雲“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
假令長子,則雲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雲母與妻也。
雲“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雲赴走告也。
雲“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塗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
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别尊卑也。
)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釋曰:雲“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
此《士喪禮》,故鄭雲“别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
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雲:“士賤,同宗尊卑皆坐。
”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屍在室,有君命,衆主人不出。
(不二主。
) [疏]“屍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釋曰:經直雲“主人唯君命出”,不言衆主人,故記人辨之。
雲“衆主人不出”,在屍東耳。
雲“不二主”者,《曾子問》雲“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
不雲“不二孤”,而雲“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
(床高由便。
)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釋曰:雲“床高由便”者,《曲禮》雲:“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雲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戶西北面緻命。
(始死時也。
) [疏]“其衤遂”至“緻命”。
○注“始死時也”。
○釋曰:雲“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屍在室中戶西,故北面緻命。
若小斂之後,奉屍夷于堂,則中庭北面緻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擇之。
)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擇之”。
○釋曰:經直雲“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禦者四人
(卒,終也。
) [疏]“乃卒”。
○注“卒終也”。
○釋曰:自此盡“遷屍”,論上篇始死遷屍于南牖之事。
《曲禮》與《爾雅》皆雲“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雲“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雲“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于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
《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釋曰:雲“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
《檀弓》雲高柴“泣血三年”,注雲:“言泣,無聲,如血出。
”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
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
知“于是始去笄纟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雲:“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
”注雲:“雞斯,當為笄纟麗。
”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纟麗服深衣也。
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床笫,當牖。
衽,下莞上箪。
設枕。
(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
衽,卧席,古文策為茨。
) [疏]“設床”至“設枕”。
○注“病卒”至“為茨”。
○釋曰:經直雲士“死于?室,?無用斂衾”,不雲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
雲“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雲:“疾病,寝東首于北牖下,廢床。
”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複而不蘇,乃設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廢床,于是設之。
雲“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衽,卧席”者,《曲禮》雲:“請席何鄉,請衽何趾。
”鄭雲:“坐問鄉,卧問趾,因于陰陽。
”是衽為卧席。
《昏禮》注雲:“衽,卧席也。
” 遷屍。
(徙于牖下也,于是?無用斂衾。
) [疏]“遷屍”。
○注“徙于”至“斂衾”。
○釋曰:雲“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
于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複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 [疏]“複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變”。
○釋曰:雲“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
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
“複者”,士之有司,着朝服。
“左執領”,謂爵弁服也。
雲“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兇服,以其複所以求生故也。
《喪大記》“小臣複,複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複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兩末。
(事便也。
今文轭作厄。
) [疏]“楔貌”至“兩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釋曰:雲“如轭”者,轭謂馬鞅,轭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雲“事便也”。
此用?四,異于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
(校,胫也。
屍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
古文校為枝。
) [疏]“綴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為枝”。
○釋曰:雲“幾胫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屍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
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禦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着屦也。
即床而奠,當?禺,用吉器。
若醴,若酒,無巾、?四。
(?禺,肩頭也。
用吉器,器未變也。
或卒無醴,用新酒。
)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釋曰:即,就也,謂就屍床而設之。
屍南首則在床東,當屍肩頭也。
此即《檀弓》雲:“始死之奠,其馀閣也與?”雲“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于生,故未變。
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為變矣。
雲“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
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
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
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赴,走告也。
今文赴作訃。
)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訃”。
○釋曰:雲“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
假令長子,則雲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雲母與妻也。
雲“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雲赴走告也。
雲“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塗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
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别尊卑也。
)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釋曰:雲“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
此《士喪禮》,故鄭雲“别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
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雲:“士賤,同宗尊卑皆坐。
”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屍在室,有君命,衆主人不出。
(不二主。
) [疏]“屍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釋曰:經直雲“主人唯君命出”,不言衆主人,故記人辨之。
雲“衆主人不出”,在屍東耳。
雲“不二主”者,《曾子問》雲“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
不雲“不二孤”,而雲“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
(床高由便。
)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釋曰:雲“床高由便”者,《曲禮》雲:“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雲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戶西北面緻命。
(始死時也。
) [疏]“其衤遂”至“緻命”。
○注“始死時也”。
○釋曰:雲“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屍在室中戶西,故北面緻命。
若小斂之後,奉屍夷于堂,則中庭北面緻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擇之。
)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擇之”。
○釋曰:經直雲“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禦者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