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喪服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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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别見裳。
則此《喪服》亦連裳于衣,衰亦綴于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别稱也。
雲“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雲“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
雲“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
雲“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雲“衣帶下尺”,注雲:“衣帶下尺者,要也。
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今此裳既縫着衣,不見裡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
雲“又無衽”者,又案下記雲“衽二尺有五寸”,注雲:“衽,所以掩裳際也。
”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别制。
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裡衣,是以須衽。
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
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
案《深衣》雲“續衽鈎邊”,注雲:“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鈎邊,如今曲裾也。
”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
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并有衽,故鄭總雲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
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
) [疏]“傳曰總”至“二寸”。
○釋曰:雲“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雲:女子子?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
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雲“蓋榛以為笄”,是也。
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後、夫人用玉為笄。
今于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
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
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
《檀弓》南宮纟舀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雲一尺。
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
鄭注《小記》雲:“笄所以卷發。
”既在同卷發,故五服略為一節,皆用一尺而已。
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于夫家。
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
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總六”至“飾也”。
○釋曰:雲“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雲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
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于朝服十五升也。
雲“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
南宮纟舀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
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人。
) [疏]“子嫁”至“三年”。
○釋曰:不言女子子,直雲“子嫁”者,上文已雲女子子,别于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雲子嫁,是女子子可知。
直雲反為父足矣,而雲“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
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
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
○注“謂遭喪”至“?人”。
○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
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
雲“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雲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
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
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
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
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
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雲受以三年之喪受也。
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
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
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雲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
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複為父更着服,故雲既除而出則已也。
雲“凡女行于大夫已上曰嫁,行于士庶人者曰?人”,案《齊衰三月章》雲:“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傳曰:嫁者,嫁于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是行于大夫曰嫁。
《不杖章》雲:“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
則此《喪服》亦連裳于衣,衰亦綴于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别稱也。
雲“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雲“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
雲“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
雲“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雲“衣帶下尺”,注雲:“衣帶下尺者,要也。
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今此裳既縫着衣,不見裡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
雲“又無衽”者,又案下記雲“衽二尺有五寸”,注雲:“衽,所以掩裳際也。
”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别制。
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裡衣,是以須衽。
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
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
案《深衣》雲“續衽鈎邊”,注雲:“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鈎邊,如今曲裾也。
”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
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并有衽,故鄭總雲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
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
) [疏]“傳曰總”至“二寸”。
○釋曰:雲“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雲:女子子?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
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纟舀之妻之姑之喪”,雲“蓋榛以為笄”,是也。
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後、夫人用玉為笄。
今于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
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
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
《檀弓》南宮纟舀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雲一尺。
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
鄭注《小記》雲:“笄所以卷發。
”既在同卷發,故五服略為一節,皆用一尺而已。
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于夫家。
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
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總六”至“飾也”。
○釋曰:雲“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雲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
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于朝服十五升也。
雲“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
南宮纟舀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
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人。
) [疏]“子嫁”至“三年”。
○釋曰:不言女子子,直雲“子嫁”者,上文已雲女子子,别于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雲子嫁,是女子子可知。
直雲反為父足矣,而雲“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
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
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
○注“謂遭喪”至“?人”。
○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
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
雲“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雲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
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
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
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
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
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雲受以三年之喪受也。
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
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
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雲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
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複為父更着服,故雲既除而出則已也。
雲“凡女行于大夫已上曰嫁,行于士庶人者曰?人”,案《齊衰三月章》雲:“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傳曰:嫁者,嫁于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是行于大夫曰嫁。
《不杖章》雲:“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