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喪服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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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同名庶子,遠别于長子,故與妾子同号也。

    雲“《小記》曰不繼祖與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廟”者,案《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注雲:“官師,中下之士,祖祢共廟。

    ”則此容祖、祢共廟,據官師而言。

    若然,《小記》所雲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廟者也。

    祖、祢共廟,不言祢直言祖,舉尊而言也。

    鄭注《小記》雲“言不繼祖、祢,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祢,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

    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雲不必而已也。

    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孫為後是也。

    案《喪服小記》雲:“?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鄭注雲:“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

    ”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後者, [疏]“為人後者”。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

    案《喪服小記》雲:“繼别為大宗,繼祢為小宗。

    ”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雲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

    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 [疏]“傳曰”至“若子”。

    ○釋曰:雲“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

    雲“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

    雷氏雲:此文當雲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見所後不定故也。

    雲“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

    “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

    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

    謂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

    又雲“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

    雲“支子可也”,答辭。

    以其他家?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則?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

    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

    若然,?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

    雲“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

    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

    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内兄弟,皆如親子為之着服也。

    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内,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疏]“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

    ○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

    婦人卑于男子,故次之。

    案《曲禮》雲:“天子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後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

    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

    若然,此經雲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

    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

    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

    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雲夫至尊,同之于君父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

    (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 [疏]“妾為君傳曰君至尊也”。

    ○釋曰:妾賤于妻,故次妻後。

    案《内則》雲:“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鄭注雲:“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于君子。

    ”是名妾之義。

    但其并後匹?,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别名為妾也。

    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

    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

    雲“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于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謂”至“亦然”。

    ○釋曰:雲“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于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

    雲“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争友,則屬隸不得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