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士昏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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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士昏禮》第二。

    ○鄭《目錄》雲:“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

    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

    昏禮于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别錄》此皆第二。

    ”○釋曰:鄭知是士娶妻之禮者,以“記”雲“記士昏禮”,故知是士娶妻。

    鄭雲“日入三商”者,商謂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靈曜亦日入三刻為昏,不盡為明。

    案馬氏雲:日未出、日沒後皆雲二刻半,前後共五刻。

    今雲三商者,據整數而言,其實二刻半也。

     昏禮。

    下達,納采用雁。

    (達,通也。

    将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

    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

    用雁為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

    《詩》雲:“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皆所以養廉恥。

    ) [疏]“昏禮”至“用雁”。

    ○釋曰:從此下至“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陳納采問名之禮。

    雲“下達”者,謂未行納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辭往來,女氏許之,乃遣使者行納采之禮也。

    言下達者,男為上,女為下,取陽倡陰和之義,故雲下達,謂以言辭下通于女氏也。

    是以下記昏辭雲“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注雲:“稱有惠,明下達。

    ”謂此下達也。

    雲“納采用雁”者,昏禮有六,五禮用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是也,唯納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币帛可執故也。

    且三禮不雲納,言納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内納之義。

    若然,納采言納者,以其始相采擇,恐女家不許,故言納。

    問名不言納者,女氏已許,故不言納也。

    納吉言納者,男家蔔吉,往與女氏,複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納也。

    納徵言納者,納币帛則昏禮成,複恐女家不受,故更雲納也。

    請期、親迎不言納者,納币則昏禮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納也。

    其昏禮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莊公二十二年《經》書:“冬,公如齊納币。

    ”《?梁傳》曰:“納币,大夫之事也。

    禮有納采,有問名,有納徵,有告期,四者備而後娶,禮也。

    公之親納币,非禮也,故譏之。

    ”彼無納吉者,以莊公在母喪内,親行納币,非禮之事,故關其納吉以非之也。

    ○注“達通”至“廉恥”。

    ○釋曰:鄭雲“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者,欲見納采之前,有此下達之言也。

    案《周禮·地官》有媒氏職,是天子之官,則諸侯之國亦有媒氏,傳通男女,使成婚姻,故雲媒氏也。

    雲“用雁為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者,案《周禮·大宗伯》雲:“以禽作六摯,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

    ”此昏禮無問尊卑皆用雁,故鄭注其意雲取順陰陽往來也。

    順陰陽往來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為陽、婦為陰,今用雁者,亦取婦人從夫之義,是以昏禮用焉。

    引“《詩》”者,證須媒下達之義也。

    雲“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者,《詩》雲“匪媒不得”,是由媒也。

    其行五禮,自納采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設紹介也。

    雲“皆所以養廉恥”者,解所以須媒及設紹介者,皆所以養成男女使有廉恥也,使媒通之、媵禦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漸,養廉恥之義也。

     主人筵于戶西,西上,右幾。

    (主人,女父也。

    筵,為神布席也。

    戶西者,尊處,将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受其禮于祢廟也。

    席西上,右設幾,神不統于人,席有首尾。

    ) [疏]“主人”至“右幾”。

    ○釋曰:此女将受男納采之禮,故先設神坐,乃受之。

    ○注“主人”至“首尾”。

    ○釋曰:雲“筵,為神布席也”者,下文禮賓雲“徹幾改筵”,是為人設席,故以此為神席也。

    雲“戶西”者,以戶西是賓客之位,故為尊處也。

    必以西為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

    知“受禮于祢廟”者,以記雲凡行事受諸祢廟也。

    雲“席西上,右設幾,神不統于人”者,案《鄉射》、《燕禮》之等設席皆東上,是統于人。

    今以神尊,不統于人,取地道尊右之義,故席西上,幾在右也。

    雲“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記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使者玄端至。

    (使者,夫家之屬,若群吏使往來者。

    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于廟。

    有司缁裳。

    ) [疏]“使者玄端至”。

    ○注“使者”至“缁裳”。

    ○釋曰:雲“使者,夫家之屬”者,案《士冠》贊者于中士下差次為之。

    此雲夫家之屬,亦當然。

    假令主人是上士,屬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屬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屬亦當是下士,禮窮即同也。

    雲“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廟”者,此亦如《士冠禮》玄端,士莫夕于朝之服也。

    但士以玄端祭廟,今使者服玄端至,亦于主人廟中行事,故雲又服以事其廟也。

    雲“有司缁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黃裳、雜裳。

    此雲缁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缁、玄大同小異也。

    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據主人是上士而言。

    案《士冠》雲:“有司如主人服。

    ”則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擯者出請事,入告。

    (擯者,有司佐禮者。

    請猶問也。

    禮不必事,雖知,猶問之,重慎也。

    ) [疏]“擯者”至“入告”。

    ○注“擯者”至“慎也”。

    ○釋曰:雲“擯者,有司佐禮”者,案《士冠禮》有司并是主人之屬及群吏佐主人行禮之人,故知此擯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禮者也。

    在主人曰擯。

    雲“請猶問也。

    禮不必事,雖知,猶問之,重慎也”者,案《論語》雲“無必”,故雲不必事也。

    以其前已有下達之事,今使者來在門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猶問之,重慎也。

     主人如賓服,迎于門外,再拜,賓不答拜。

    揖入。

    (門外,大門外。

    不答拜者,奉使不敢當其盛禮。

    ) [疏]“主人”至“揖入”。

    ○釋曰:案《士冠禮》主人迎賓于大門外,雲主人西面,賓東面。

    此及《鄉飲酒》、《鄉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當亦如《士冠》也。

    ○注“門外”至“盛禮”。

    ○釋曰:知門外是大門外者,以其大夫唯有兩門:寝門、大門而已。

    廟在寝門外之東,此下有至于廟門,明此門外是大門外可知也。

    雲“賓不答拜者,奉使不敢當其盛禮”者,此士卑,無君臣之禮,故賓雖屬吏,直言不答拜,不言辟。

    若諸侯于使臣,則言辟,是以《射禮》賓迎入門,公拜,賓辟,不答拜。

    《公食大夫》主為賓已,故賓答拜,稽首,亦辟,乃拜之。

    以其君尊故也。

     至于廟門,揖入。

    三揖,至于階,三讓。

    (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

    ) [疏]“至于”至“三讓”。

    ○注“入三”至“碑揖”。

    ○釋曰:凡入門三揖者,以其入門,賓主将欲相背,故須揖;賓主各至堂塗北面相見,故亦須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節,故亦須揖。

    但《士冠》注雲:“入門将右曲,揖;将北曲,揖;當碑,揖。

    ”此注:“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

    ”文不同者,鄭舉二文相兼乃足也。

    三者,禮之大節,尊卑同,故《鄉飲酒》、《鄉射》、《聘禮》、《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詳略耳。

     主人以賓升,西面。

    賓升西階,當阿,東面緻命。

    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

    (阿,棟也。

    入堂深,示親親。

    今文阿為?。

    ) [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