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士冠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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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奔喪“入自闱門,升自側階”,鄭注雲:“宮中之門曰闱門,為相通者也。
”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
(婦人于丈夫,雖其子猶俠拜。
) [疏]“母拜”至“又拜”。
○注“婦人”至“俠拜”。
○釋曰:鄭雲“婦人于丈夫,雖其子猶俠拜”者,欲見禮子之體例,但是婦人于丈夫皆使俠拜,故舉子以見義也。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複初位。
(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
) [疏]“賓降”至“初位”。
○釋曰:此将欲與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注“初位”至“之位”。
○釋曰:雲“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者,謂初迎賓至階讓升之位,其賓直西序則非初讓升之位,主人直東序西者,欲迎其事,聞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
(對,應也。
其辭未聞。
) [疏]“冠者”至“者對”。
○注“對應”至“未聞”。
○釋曰:雲“賓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辭、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雲尼父之字是也。
雲“其辭未聞”者,下有賓祝辭,不見冠者應辭,故雲未聞也。
案《禮記·冠義》雲“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見于母,母拜之,據彼則字訖乃見母。
此文先見乃字者,此文見母是正見。
彼見母在下者,記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見母于下,使與兄弟拜,文相近也。
若然,未字先見母,字訖乃見兄弟之等者,急于母,緩于兄弟也。
賓出,主人送于廟門外。
(不出外門,将醴之。
) [疏]“賓出”至“門外”。
○注“不出”至“醴之”。
○釋曰:以下雲請醴賓,故雲“将醴之”也。
請醴賓,賓禮辭,許。
賓就次。
(此醴當作禮,禮賓者,謝其自勤勞也。
次,門外更衣處也,以帷幕簟席為之。
) [疏]“請醴”至“就次”。
○注“此醴”至“為之”。
○釋曰:雲“此醴當作禮”者,對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當為上于下之禮,不得用醴。
禮即從醴字,何者?《周禮》雲諸侯用鬯,不雲鬯賓,明不得以醴禮賓,即為醴,故破從禮也。
雲“次,門外更衣處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禮,衣服或與常服不同,更衣之時須入于次,故雲更衣處也。
雲“必帷幕簟席為之”者,案《聘禮·記》雲:“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
”注雲:“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
”又案《周禮·幕人》“掌帷幕幄?绶之事”,注雲:“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
”雲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雜記》諸侯大夫喪皆用布,士用簟席為之,次亦當然。
冠者見于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
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
(見贊者西面拜,則見兄弟東面拜,贊者後賓出。
) [疏]“冠者”至“如之”。
○注“見贊”至“賓出”。
○釋曰:兄弟位在東方,此贊冠者則賓之類,故贊者東面也。
言贊者先拜,冠者答之也。
知贊者後賓出者,文于見兄弟下始見之,明贊者後賓出也,出亦當就次待禮之也。
入見姑姊,如見母。
(入,入寝門也。
廟在寝門外。
如見母者,亦北面,姑與姊亦俠拜也。
不見妹,妹卑。
) [疏]“入見”至“見母”。
○注“入入”至“妹卑”。
○釋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内。
廟在寝門外,入見,入寝門可知,不見父與賓者,蓋冠畢則已見也。
不言者,從可知也。
雲“不見妹,妹卑”者,以其妹卑于姑姊,故不見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摯見于君。
遂以摯見于鄉大夫、鄉先生。
(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
摯,雉也。
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緻仕者。
) [疏]“乃易”至“先生”。
○注“易服”至“仕者”。
○釋曰:雲“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見君與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
雲“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禮,見君非正服之節,故不朝服。
經直雲玄端,則兼玄冠矣。
今更雲玄冠者,以初冠時服玄端為缁布冠服,缁布冠非常着之冠而弊之。
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雲玄冠也。
朝服與玄端同,玄端則玄裳、黃裳、雜裳、黑屦,若朝服玄冠、玄端雖同,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
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
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
是以《樂記》雲魏文侯“端冕而聽古樂”,又《論語》雲“端章甫”,鄭雲:“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
”則玄端不朝,得名為玄端也。
雲“摯,雉也”者,士執雉是其常,故知摯是雉也。
雲“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緻仕者”者,此即《鄉飲酒》與《鄉射記》“先生”,及《書傳》“父師”皆一也。
先生亦有士之少師,鄭不言者,經雲鄉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實亦當有士也。
乃醴賓以壹獻之禮。
(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
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
《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
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
禮賓不用?四者,?其醴。
《内則》曰:“飲,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
”凡醴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
) [疏]“乃醴”至“之禮”。
○注“壹獻”至“用清”。
○釋曰:此“醴”亦當為“禮”,不言可知也。
雲“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獻屍,主婦亞獻,為二獻。
此則主人獻賓而已,無亞獻,知即燕者,《鄉飲酒》末有燕,故知獻後有燕。
雲“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者,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将酬賓,先自飲訖乃酬,賓奠而不舉,是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也。
必知一獻之禮,禮備有酬酢者,《昏禮》舅姑飨婦以一獻之禮奠酬,得正禮不旅,又曰婦酢舅,更爵自薦,是備酬酢也。
《鄉飲酒》亦備獻酢酬,是其義也。
雲“《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者,此賓、主人各兩爵,無亞獻。
彼主人、主婦各一爵,有亞獻。
雖不同,得主人一獻,義類同,故雲此其類也。
雲“士禮一獻”者,即《士冠》及《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皆是一獻也。
雲“卿大夫三獻”者,案《左氏傳》雲:“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
晉侯享之,有加笾。
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苟免于讨,不敢求贶。
得贶不過三獻。
”又《禮記·郊特牲》雲“三獻之介”,亦謂卿大夫三獻之介。
案《大行人》雲上公飨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
是以大夫三獻,士一獻,亦是其差也。
雲“禮賓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獻、酢、酬,飲之?者,故不用?四。
《冠禮》禮子用醴不?,故用?四也。
雲“《内則》曰飲”者,鄭注雲:“目諸飲也。
”雲“重醴清糟”者,鄭雲:“重,陪也。
糟,醇也。
清,?也。
緻飲有醇者,有?者,陪設之。
”稻醴以下是也。
雲“凡禮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質者,謂若《冠禮》禮子之類是也,故以房戶之?顯處設尊也。
主人酬賓,束帛俪皮。
(飲賓客而從之以财貨曰酬,所以申暢厚意也。
束帛,十端也。
俪皮,兩鹿皮也。
古文俪為離。
) [疏]“主人”至“俪皮”。
○注“飲賓”至“為離”。
○釋曰:主人酬賓,當奠酬之節,行之以财貨也。
此禮賓與飨禮同,但為飨禮有酬币則多。
故《聘禮》雲若不親飨,“緻飨以酬币”,注雲:“禮币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
”又案《大戴禮》雲禮币采飾而四馬,是大夫禮多,與士異也。
案《禮器》雲“琥璜爵”,鄭雲:“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
”則又異于大夫也。
下凡酬币之法,尊卑獻數多少不同,及其酬币,唯于奠酬之節一行而已。
《春秋》:秦後子出奔晉,後子享晉侯,“歸取酬币終事八反”,杜注雲:“備九獻之儀,始禮自赍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币。
”彼九獻之?皆雲币,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禮也。
雲“束帛,十端也”者,禮之通例。
凡言束者,無問脯與錦,皆以十為數也。
雲“俪皮,兩鹿皮也”者,當與《射禮》庭實之皮同,《禮記·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
”又《觐禮》用馬,則國君用馬或虎豹皮,若臣聘則用鹿皮,故鄭注《聘禮》雲:“凡君于臣,臣于君,麋鹿皮可也。
”言可者,以無正文。
若然,兩國諸侯自相見,亦用虎豹皮也。
贊者皆與,贊冠者為介。
(贊者,衆賓也。
皆與,亦飲酒為衆賓。
介,賓之輔,以贊為之,尊之。
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
) [疏]“贊者”至“為介”。
○注“贊者”至“為介”。
○釋曰:鄭知“贊者衆賓”者,以其下别言贊冠者,明上雲贊者是衆賓也。
雲“介,賓之輔”者,以其《鄉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衆賓。
彼據将貢以為優劣之次也,此雖不貢,以飲酒之禮立賓主,亦以優劣立介以輔也。
雲“以贊為之,尊之”者,謂賓此贊冠者,故遣為介也。
雲“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者,取尊為義也。
賓出,主人送于外門外,再拜,歸賓俎。
(一獻之禮,有薦有俎,其牲未聞。
使人歸諸賓家也。
) [疏]“賓出”至“賓俎”。
○注“一獻”至“家也”。
○釋曰:賓不言薦脯醢者,案舅姑共飨婦,以一獻有姑薦,則此一獻亦有薦脯醢可知。
經有俎必有特牲,但《鄉飲酒》、《鄉射》取擇人而用狗,此《冠禮》無擇人之義,則不用狗,但無正文,故雲“其牲未聞”也。
知“使人歸諸賓家”者,以賓出,主人送于門外,乃始言歸賓俎,明歸于賓家也。
”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
(婦人于丈夫,雖其子猶俠拜。
) [疏]“母拜”至“又拜”。
○注“婦人”至“俠拜”。
○釋曰:鄭雲“婦人于丈夫,雖其子猶俠拜”者,欲見禮子之體例,但是婦人于丈夫皆使俠拜,故舉子以見義也。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複初位。
(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
) [疏]“賓降”至“初位”。
○釋曰:此将欲與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注“初位”至“之位”。
○釋曰:雲“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者,謂初迎賓至階讓升之位,其賓直西序則非初讓升之位,主人直東序西者,欲迎其事,聞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
(對,應也。
其辭未聞。
) [疏]“冠者”至“者對”。
○注“對應”至“未聞”。
○釋曰:雲“賓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辭、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雲尼父之字是也。
雲“其辭未聞”者,下有賓祝辭,不見冠者應辭,故雲未聞也。
案《禮記·冠義》雲“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見于母,母拜之,據彼則字訖乃見母。
此文先見乃字者,此文見母是正見。
彼見母在下者,記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見母于下,使與兄弟拜,文相近也。
若然,未字先見母,字訖乃見兄弟之等者,急于母,緩于兄弟也。
賓出,主人送于廟門外。
(不出外門,将醴之。
) [疏]“賓出”至“門外”。
○注“不出”至“醴之”。
○釋曰:以下雲請醴賓,故雲“将醴之”也。
請醴賓,賓禮辭,許。
賓就次。
(此醴當作禮,禮賓者,謝其自勤勞也。
次,門外更衣處也,以帷幕簟席為之。
) [疏]“請醴”至“就次”。
○注“此醴”至“為之”。
○釋曰:雲“此醴當作禮”者,對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當為上于下之禮,不得用醴。
禮即從醴字,何者?《周禮》雲諸侯用鬯,不雲鬯賓,明不得以醴禮賓,即為醴,故破從禮也。
雲“次,門外更衣處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禮,衣服或與常服不同,更衣之時須入于次,故雲更衣處也。
雲“必帷幕簟席為之”者,案《聘禮·記》雲:“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
”注雲:“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
”又案《周禮·幕人》“掌帷幕幄?绶之事”,注雲:“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
”雲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雜記》諸侯大夫喪皆用布,士用簟席為之,次亦當然。
冠者見于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
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
(見贊者西面拜,則見兄弟東面拜,贊者後賓出。
) [疏]“冠者”至“如之”。
○注“見贊”至“賓出”。
○釋曰:兄弟位在東方,此贊冠者則賓之類,故贊者東面也。
言贊者先拜,冠者答之也。
知贊者後賓出者,文于見兄弟下始見之,明贊者後賓出也,出亦當就次待禮之也。
入見姑姊,如見母。
(入,入寝門也。
廟在寝門外。
如見母者,亦北面,姑與姊亦俠拜也。
不見妹,妹卑。
) [疏]“入見”至“見母”。
○注“入入”至“妹卑”。
○釋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内。
廟在寝門外,入見,入寝門可知,不見父與賓者,蓋冠畢則已見也。
不言者,從可知也。
雲“不見妹,妹卑”者,以其妹卑于姑姊,故不見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摯見于君。
遂以摯見于鄉大夫、鄉先生。
(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
摯,雉也。
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緻仕者。
) [疏]“乃易”至“先生”。
○注“易服”至“仕者”。
○釋曰:雲“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見君與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
雲“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禮,見君非正服之節,故不朝服。
經直雲玄端,則兼玄冠矣。
今更雲玄冠者,以初冠時服玄端為缁布冠服,缁布冠非常着之冠而弊之。
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雲玄冠也。
朝服與玄端同,玄端則玄裳、黃裳、雜裳、黑屦,若朝服玄冠、玄端雖同,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
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
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
是以《樂記》雲魏文侯“端冕而聽古樂”,又《論語》雲“端章甫”,鄭雲:“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
”則玄端不朝,得名為玄端也。
雲“摯,雉也”者,士執雉是其常,故知摯是雉也。
雲“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緻仕者”者,此即《鄉飲酒》與《鄉射記》“先生”,及《書傳》“父師”皆一也。
先生亦有士之少師,鄭不言者,經雲鄉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實亦當有士也。
乃醴賓以壹獻之禮。
(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
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
《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
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
禮賓不用?四者,?其醴。
《内則》曰:“飲,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
”凡醴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
) [疏]“乃醴”至“之禮”。
○注“壹獻”至“用清”。
○釋曰:此“醴”亦當為“禮”,不言可知也。
雲“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獻屍,主婦亞獻,為二獻。
此則主人獻賓而已,無亞獻,知即燕者,《鄉飲酒》末有燕,故知獻後有燕。
雲“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者,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将酬賓,先自飲訖乃酬,賓奠而不舉,是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也。
必知一獻之禮,禮備有酬酢者,《昏禮》舅姑飨婦以一獻之禮奠酬,得正禮不旅,又曰婦酢舅,更爵自薦,是備酬酢也。
《鄉飲酒》亦備獻酢酬,是其義也。
雲“《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者,此賓、主人各兩爵,無亞獻。
彼主人、主婦各一爵,有亞獻。
雖不同,得主人一獻,義類同,故雲此其類也。
雲“士禮一獻”者,即《士冠》及《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皆是一獻也。
雲“卿大夫三獻”者,案《左氏傳》雲:“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
晉侯享之,有加笾。
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苟免于讨,不敢求贶。
得贶不過三獻。
”又《禮記·郊特牲》雲“三獻之介”,亦謂卿大夫三獻之介。
案《大行人》雲上公飨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
是以大夫三獻,士一獻,亦是其差也。
雲“禮賓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獻、酢、酬,飲之?者,故不用?四。
《冠禮》禮子用醴不?,故用?四也。
雲“《内則》曰飲”者,鄭注雲:“目諸飲也。
”雲“重醴清糟”者,鄭雲:“重,陪也。
糟,醇也。
清,?也。
緻飲有醇者,有?者,陪設之。
”稻醴以下是也。
雲“凡禮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質者,謂若《冠禮》禮子之類是也,故以房戶之?顯處設尊也。
主人酬賓,束帛俪皮。
(飲賓客而從之以财貨曰酬,所以申暢厚意也。
束帛,十端也。
俪皮,兩鹿皮也。
古文俪為離。
) [疏]“主人”至“俪皮”。
○注“飲賓”至“為離”。
○釋曰:主人酬賓,當奠酬之節,行之以财貨也。
此禮賓與飨禮同,但為飨禮有酬币則多。
故《聘禮》雲若不親飨,“緻飨以酬币”,注雲:“禮币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
”又案《大戴禮》雲禮币采飾而四馬,是大夫禮多,與士異也。
案《禮器》雲“琥璜爵”,鄭雲:“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
”則又異于大夫也。
下凡酬币之法,尊卑獻數多少不同,及其酬币,唯于奠酬之節一行而已。
《春秋》:秦後子出奔晉,後子享晉侯,“歸取酬币終事八反”,杜注雲:“備九獻之儀,始禮自赍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币。
”彼九獻之?皆雲币,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禮也。
雲“束帛,十端也”者,禮之通例。
凡言束者,無問脯與錦,皆以十為數也。
雲“俪皮,兩鹿皮也”者,當與《射禮》庭實之皮同,《禮記·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
”又《觐禮》用馬,則國君用馬或虎豹皮,若臣聘則用鹿皮,故鄭注《聘禮》雲:“凡君于臣,臣于君,麋鹿皮可也。
”言可者,以無正文。
若然,兩國諸侯自相見,亦用虎豹皮也。
贊者皆與,贊冠者為介。
(贊者,衆賓也。
皆與,亦飲酒為衆賓。
介,賓之輔,以贊為之,尊之。
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
) [疏]“贊者”至“為介”。
○注“贊者”至“為介”。
○釋曰:鄭知“贊者衆賓”者,以其下别言贊冠者,明上雲贊者是衆賓也。
雲“介,賓之輔”者,以其《鄉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衆賓。
彼據将貢以為優劣之次也,此雖不貢,以飲酒之禮立賓主,亦以優劣立介以輔也。
雲“以贊為之,尊之”者,謂賓此贊冠者,故遣為介也。
雲“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者,取尊為義也。
賓出,主人送于外門外,再拜,歸賓俎。
(一獻之禮,有薦有俎,其牲未聞。
使人歸諸賓家也。
) [疏]“賓出”至“賓俎”。
○注“一獻”至“家也”。
○釋曰:賓不言薦脯醢者,案舅姑共飨婦,以一獻有姑薦,則此一獻亦有薦脯醢可知。
經有俎必有特牲,但《鄉飲酒》、《鄉射》取擇人而用狗,此《冠禮》無擇人之義,則不用狗,但無正文,故雲“其牲未聞”也。
知“使人歸諸賓家”者,以賓出,主人送于門外,乃始言歸賓俎,明歸于賓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