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士冠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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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疏》序。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
是知聖人言曲事資,注釋而成。
至于《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并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
《周禮》為末,《儀禮》為本。
本則難明,末便易曉。
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其為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李孟η者,隋日碩儒。
慶則舉大略小,經注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η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
二家之疏,互有修短。
時之所尚,李則為先。
案士冠三加,有缁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着玄冠見于君。
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缁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
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雲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
《喪服》一篇,兇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
案鄭注《喪服》引《禮記·檀弓》雲:?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則?之所作,表心明矣。
而黃氏妄雲:衰以表心,?以表首。
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
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馀足見矣。
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佥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于諸侯。
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
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恒為士。
冠禮于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别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
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
又《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
鄭雲“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恒為士”者,是《齊語》文。
彼雲:“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
’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閑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恒為士也。
”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
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雲年二十而冠。
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
又案《喪服·小功章》雲“大夫為昆弟之長殇”,鄭雲:“大夫為昆弟之長殇,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
以此知為大夫無殇服也。
”《小記》雲:“丈夫冠而不為殇。
”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殇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
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于河上。
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随之歲,寡君以生。
’注雲:沙随在成十六年。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是諸侯十二而冠也。
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金?》雲“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雲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
又《大戴禮》雲:“文王十三生伯邑考。
”《左傳》雲:“冠而生子,禮也。
”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
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
故《禮記·祭法》雲“王下祭殇五”。
又《禮記·檀弓》雲:“君之?長殇,車三乘。
”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殇,故二十乃冠矣。
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内亡耳。
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
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
故《大戴禮·公冠》篇雲“公冠四加”者,缁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
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衮冕矣。
案下文雲:“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
”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案《家語·冠頌》雲:“王大子之冠,拟冠。
”則天子元子亦拟諸侯四加。
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
鄭又雲“冠于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兇、賓、軍、嘉而言。
《宗伯》雲“以嘉禮親萬民”,下雲“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
鄭又雲“大、小戴及《别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别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
故鄭雲大、小《戴》、《别錄》即皆第一也。
其劉向《别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兇次第倫叙,故鄭用之。
至于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小戴于《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别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觐禮》為第十七。
皆尊卑吉兇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儀禮。
[疏]“儀禮”。
○釋曰:《儀禮》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當篇之小号。
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
然《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
題号不同者,《周禮》取别夏、殷,故言周;《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雲諸公,《士喪禮》雲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
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内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同可知矣。
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雲:“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注雲:“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
其中事儀三千。
”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
故有二名也。
鄭氏注。
[疏]“鄭氏注”。
○釋曰:《後漢書》雲:“鄭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縣人,鄭崇之後也。
”言“注”者,注義于經下,若水之注物,亦名為着。
故鄭叙雲:“凡着《三禮》七十二篇。
”雲着者,取着明經義者也。
孔子之徒言傳者,取傳述之意。
為意不同,故題目有異也。
但《周禮》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小。
《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
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其《昏禮》亦士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
諸侯鄉飲酒為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
又以《冠》、《昏》、《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兇,盡則行祭祀、吉禮,次叙之法,其義可知。
略陳《儀禮》元本,至于禮之大義,備于《禮記疏》。
士冠禮。
筮于<廣苗>門。
(筮者,以蓍問日吉兇于《易》也。
冠必筮日于<廣苗>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廣苗>,謂祢<廣苗>。
不于堂者,嫌蓍之靈由<廣苗>神。
) [疏]“士冠”至“廟門”。
○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将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
案下文雲“布席于門中,?西阈外”者,?為門限,即是門外。
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于門外西面。
此不言門外者,阈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廟神”。
○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雲“龜曰蔔,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
雲“問日吉兇于《易》也”者,下雲“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又案《周禮》大蔔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辭占吉兇,故雲問日吉兇于《易》也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
是知聖人言曲事資,注釋而成。
至于《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并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
《周禮》為末,《儀禮》為本。
本則難明,末便易曉。
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其為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李孟η者,隋日碩儒。
慶則舉大略小,經注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η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
二家之疏,互有修短。
時之所尚,李則為先。
案士冠三加,有缁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着玄冠見于君。
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缁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
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雲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
《喪服》一篇,兇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
案鄭注《喪服》引《禮記·檀弓》雲:?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則?之所作,表心明矣。
而黃氏妄雲:衰以表心,?以表首。
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
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馀足見矣。
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佥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于諸侯。
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
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恒為士。
冠禮于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别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
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
又《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
鄭雲“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恒為士”者,是《齊語》文。
彼雲:“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
’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閑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恒為士也。
”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
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雲年二十而冠。
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
又案《喪服·小功章》雲“大夫為昆弟之長殇”,鄭雲:“大夫為昆弟之長殇,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
以此知為大夫無殇服也。
”《小記》雲:“丈夫冠而不為殇。
”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殇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
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于河上。
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随之歲,寡君以生。
’注雲:沙随在成十六年。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是諸侯十二而冠也。
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金?》雲“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雲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
又《大戴禮》雲:“文王十三生伯邑考。
”《左傳》雲:“冠而生子,禮也。
”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
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
故《禮記·祭法》雲“王下祭殇五”。
又《禮記·檀弓》雲:“君之?長殇,車三乘。
”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殇,故二十乃冠矣。
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内亡耳。
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
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
故《大戴禮·公冠》篇雲“公冠四加”者,缁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
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衮冕矣。
案下文雲:“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
”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案《家語·冠頌》雲:“王大子之冠,拟冠。
”則天子元子亦拟諸侯四加。
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
鄭又雲“冠于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兇、賓、軍、嘉而言。
《宗伯》雲“以嘉禮親萬民”,下雲“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
鄭又雲“大、小戴及《别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别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
故鄭雲大、小《戴》、《别錄》即皆第一也。
其劉向《别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兇次第倫叙,故鄭用之。
至于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小戴于《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别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觐禮》為第十七。
皆尊卑吉兇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儀禮。
[疏]“儀禮”。
○釋曰:《儀禮》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當篇之小号。
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
然《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
題号不同者,《周禮》取别夏、殷,故言周;《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雲諸公,《士喪禮》雲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
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内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同可知矣。
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雲:“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注雲:“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
其中事儀三千。
”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
故有二名也。
鄭氏注。
[疏]“鄭氏注”。
○釋曰:《後漢書》雲:“鄭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縣人,鄭崇之後也。
”言“注”者,注義于經下,若水之注物,亦名為着。
故鄭叙雲:“凡着《三禮》七十二篇。
”雲着者,取着明經義者也。
孔子之徒言傳者,取傳述之意。
為意不同,故題目有異也。
但《周禮》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小。
《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
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其《昏禮》亦士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
諸侯鄉飲酒為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
又以《冠》、《昏》、《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兇,盡則行祭祀、吉禮,次叙之法,其義可知。
略陳《儀禮》元本,至于禮之大義,備于《禮記疏》。
士冠禮。
筮于<廣苗>門。
(筮者,以蓍問日吉兇于《易》也。
冠必筮日于<廣苗>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廣苗>,謂祢<廣苗>。
不于堂者,嫌蓍之靈由<廣苗>神。
) [疏]“士冠”至“廟門”。
○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将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
案下文雲“布席于門中,?西阈外”者,?為門限,即是門外。
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于門外西面。
此不言門外者,阈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廟神”。
○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雲“龜曰蔔,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
雲“問日吉兇于《易》也”者,下雲“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又案《周禮》大蔔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辭占吉兇,故雲問日吉兇于《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