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卷二十(起十二年,盡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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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雲“旒,?旒。

    贅,系屬之辭”,“以?旒喻者,為下所執持東西”者也。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是後衛侯為︹臣所逐出奔。

    溴梁之盟,信在大夫。

    ) [疏]注“是後衛”至“大夫”。

    ○解雲:︹臣,謂孫甯矣。

    雲溴梁之盟,信在大夫者,在下十六年春,鄉巳引之訖。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結、鄭公孫?虿、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伐秦。

     已未,衛侯ぅ出奔齊。

    (日者,為孫氏、甯氏所逐,後甯氏複納之,出納之者同,當相起,故獨日也。

    不書孫甯逐君者,舉君絕為重,見逐說在二十七年。

    ○複,扶又反。

    ) [疏]“叔孫豹會晉荀者”。

    ○解雲:舊本作“荀偃”。

    若作“荀?”者,誤。

    ○注“日者”至“日也”。

    ○解雲:凡諸侯出奔之例,大國書月,重乖離之禍;小國書時,即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罕出奔蔡”;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之屬是也。

    今此書日,故須解之。

    為孫氏、甯氏所逐者,下二十七年傳雲“衛甯殖與孫林父逐衛侯而立公孫剽”是也。

    知後甯氏複納者,亦彼傳文,甯殖已死,其子甯喜納之也。

    雲出納之者同,當相起,故獨日也者,欲見其出納之者同,故出入皆書,見其一家之事。

    其入書日之經,即下二十六年二月,“甲午,衛侯ぅ複歸于衛”是也。

    雲舉君絕為重者,謂書ぅ之名,見其當絕,不合為諸侯。

    雲見逐說在二十七年者,謂下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專出奔晉”之下,傳具道見逐之由也。

     莒人侵我東鄙。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吳。

     冬,季孫宿會晉士モ、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虿、莒人、邾婁人于戚。

    (○閱,音悅。

    )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戍來聘。

    (○戊,音恤。

    )二月,已亥,及向戍盟于劉。

     劉夏逆王後于齊。

    劉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

    劉者何?邑也。

    其稱劉何?(據宰渠伯糾系官。

    ○劉夏,戶雅反。

    ) [疏]“劉夏者何”。

    ○解雲:欲言王臣,文不言爵;欲言諸侯臣,而逆王後,故執不知問。

    ○“劉者何”。

    ○解雲:欲言官名,經典未有;欲言非官,與宰?亘文相值,故執不知問。

    ○注“據宰渠伯糾系官”者。

    即桓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是也。

     以邑氏也。

    (諸侯入為天子大夫,不得氏國稱本爵,故以所受采邑氏,稱子。

    所謂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稅爾。

    《禮記·王制》曰:天子三公之田視公侯,卿視伯,視夫視子男,元士視附庸。

    稱子者,參見義。

    顧為天子大夫,亦可以見諸侯不生名,亦可以見爵,亦可以見大夫稱,傳曰“天子大夫”是也。

    不稱劉子而名者,禮,逆王後當使三公,故貶去大夫,明非禮也。

    ○采邑,七代反,下“謂采”同。

    租稅,子奴反;下舒銳反。

    見義,賢遍反,下同。

    大夫稱,尺證反。

    去,起呂反。

    ) [疏]注“諸侯”至“稱子”。

    ○解雲:知劉夏是諸侯,入為天子大夫者,正以卒葬并書,即定四秋七月,“劉卷卒”,“葬劉文公”是也。

    若直為大夫者,假令書卒,不錄其葬,即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經無葬文是也。

    言不得氏國稱本爵者,謂不得氏本國,不得稱本爵也。

    其本國本爵,今史文無記,不可以指知也。

    言故以所受采邑氏,稱子者,即劉子、尹子、單子之屬是也。

    言其常文然,不謂此經得稱子矣。

    ○注“禮記”至“附庸”。

    ○解雲:《公羊》之義,天子圻内不封諸侯,故如此解,即引《王制》以證之,與《左氏》、《?梁》之義異。

    若然,案《王制》下文雲:“天子之縣内,方百裡之國九,七十裡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裡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

    名山大澤不以?分,其馀以祿士,以為間田。

    ”鄭氏雲:“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為有緻仕者副之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

    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為有緻仕者副之為十二;又三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

    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為有緻仕者副之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

    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其緻仕,猶可即而謀焉。

    ”以此言之,天子圻内九十三國。

    言天子圻内不封諸侯者,謂采地以為國,比圻外諸侯田,自采取其稅租而已,不得取即有其人民,身沒之後,子孫不世,不得以諸侯難之。

    ○注“稱子”至“是也”。

    ○解雲:參讀為二三之三也。

    言凡諸侯入為天子大夫所以稱子者,三種見義,何者?正欲顧其為天子大夫。

    其稱子所以得三見義者:一則可以見諸侯不生名,故曰子;一則可以見其本爵,何者?是圻外諸侯,容其稱爵,雖不得正稱其本爵,亦得稱子以見之;一則可以見大夫稱,故曰參見義也。

    言傳曰天子大夫是也者,即上傳雲“劉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是也。

    ○注“不稱”至“非禮也”。

    ○解雲:桓八年冬十月,“祭公來,遂逆王後于紀”,傳雲“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何氏雲“婚禮成于伍:先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然後親迎。

    時王者遣祭公來,使魯為媒,可則因用魯往迎之。

    不複成禮,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将謂海内何哉?故譏之”。

    其注并引親迎言之,則知何氏以為天子親迎,是以《異義》“《公羊》說”雲“天子至庶人皆親迎,所以重婚禮也”者是。

    何此注雲“禮,逆王後當使三公”者,蓋謂有故之時,或者何氏此注雲“禮,逆王後當使三公”,即知何氏之意,以為不親迎,與桓八年注雲“婚禮成于五”雲雲,“然後親迎”者,欲道士婚禮親迎之前,仍有此五禮,于時王者不行,不謂解天子親迎也。

    又言疾王者不重妃匹雲雲者,正謂疾時王不行五禮,不謂責親迎。

    而《異義》“《公羊》說”雲“天子親迎”者,彼是章句家說,非何氏之意也。

    雲故貶去大夫,明非禮也者,謂子是大夫之稱。

    今貶而去之,故曰貶去大夫也。

    去其大夫正稱,非禮明矣,故雲貶去大夫,明非禮也。

     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明魯當共送迎之禮。

    ○過,古禾反。

    共,音恭。

    )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俱犯蕭魚。

    此不月,十二年月者,疾始可知。

    ) [疏]注“俱犯”至“可知”。

    ○解雲:即十二年“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台”,傳雲“邑不言圍,此其言圍何?伐而言圍者,取邑之辭也”,彼注雲“不直言取邑者,深恥中國之無信也。

    前九年伐得鄭,同盟于戲。

    楚伐鄭不救,卒為鄭所背,中國以弱,蠻荊以強,兵革亟作。

    蕭魚之會,服鄭最難,不務長和親,複相貪犯,故諱而言圍以起之。

    月者,加責之”。

    然則今“齊侯伐我北鄙,圍成”者,亦是取邑之辭,但深恥諸夏之無信,故言圍以起之。

    然則齊侯不務長和親,複相貪犯,背蕭魚約,而特不月者,疾始可知也。

     公救成,至遇。

    其言至遇何?(據季孫宿救台不言所至。

    ) [疏]注“據季”至“所至”。

    ○解雲:即上十二年春,“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運”是也。

     不敢進也。

    (兵不敵,不敢進也。

    不言止次,如公次于郎以剌之者,量力不責重民也,故與至攜同文。

    封内兵書者,為不進張本。

    ○攜,戶圭反,又囚兖反。

    為,于僞反。

    ) [疏]注“不言”至“民也”雲雲。

    ○解雲:莊三年“公次于郎”,傳雲“其言次于郎何?剌欲救紀而後不能也”。

    彼注雲“惡公既救人,辟難道還,故書其止次以起之”是也。

    正以此量力不責之,則知莊公三年者,力能救之而不敢救,故剌之。

    雲故與至?同文者,僖二十六年春,“公追齊師至?,弗及”是也。

    然則彼言至?,此言至遇,故言與至?同文。

    彼下注雲“國内兵不書,而舉地者,善公齊師去則止,不遠勞百姓,過複取勝,得用兵之節,故詳錄之”,即襄公知力不能敵,不忍戰殺其民,至遇則止,亦得用兵之宜,故與之同文。

    ○注“封内”雲雲。

    ○解雲:定八年傳雲“公斂處父帥師而至”,經不書之,則知封内之兵例不書也。

    今此公救成,亦是封内之兵,書之者,正為至遇張本也。

    至遇者,是不進之文,故言此也。